一些评议者支持 FDA 关于坚持等效性检验的思想转变。生物类似药论坛评议指出,质量范围的使用“是一种合理的方法,在评价中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诺华及其下属公司 Sandoz 的评议也对 FDA 重新考虑其统计方法以支持使用质量范围表示称赞,他们写道“这是一种符合适用于生物制造工艺的现行法规的实用方法。”辉瑞赞赏指南草案提供的灵活性,表示申办人可以提出包括等效性检验在内的其它数据分析方法。
但 Genentech 作为创新药公司,其评议则要求 FDA 撤销对质量范围方法的支持,因为这一方法“鼓励更小的样本量,并且没有例证科学严谨的监管政策”,同时还建议 FDA 明确规定,少量等效性检验的失败不是分析相似性评价的必然失败。
FDA 在指南中建议申办人开发的生产工艺应使质量属性的分布中心与参照产品尽可能接近,生物类似药公司对于此条建议普遍表示担忧。普享药协会(AAM)及其生物类似药理事会表示,参照产品的整个范围应被视为都是可接受的。AAM 表示,“如果生物类似药在该可接受范围内,无论其质量属性落在该范围内的哪个位置,质量应该是固有的。通过采用现行 FDA 标准,FDA 对生物类似药(平均值)设定了比参照产品(整个范围)更严格的要求”。
但诺华对于指南草案有关生物类似药某一属性分布偏向于参照产品分布的一侧可能存在问题并需要适当论证的说法表示异议。诺华表示,“这带来了非常实际的风险,即对生物类似药的生产要求将比其参照产品的生产要求更加严格。”诺华要求 FDA 规定对于最终生物类似药的评价,参照产品分布的整个范围都代表可接受的质量,另外,FDA 还应在指南中加入有关如何对生物类似药分布偏向参照产品分布一侧进行论证的示例。
行业评议强烈反对 FDA 不允许生物类似药申办人将美国参照产品与非美国参比品的数据组合起来确定可接受标准或执行分析相似性评价。AAM 表示,其仍在关注“FDA 通常不允许汇集非美国许可的参比品和美国参照产品的批次数据来设定生物类似药标准的立场。一旦在美国和非美国产品之间建立了科学的桥接,就可以合理地汇集来自两个产品的分析数据。这在管理所需参照产品的批次数方面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