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 A:当检测到已知的 N-亚硝胺,并且其含量超过基于 ICH M7 原则的可接受摄入量(AI)限度(十万分之一的终生风险水平)时。该情形也适用于以下情况:检测到一种以上的已知 N-亚硝胺杂质,并且 N-亚硝胺杂质的总和超过最强 N-亚硝胺 的 AI 限度,或者所有检测到的 N-亚硝胺的总和超过十万分之一的终生风险水平。
• 情形 B:当检测到已知的 N-亚硝胺且其含量未超过 AI 限度时,但 N-亚硝胺的总含量超过 AI 限度的 10%。此情形也适用于以下情况:检测到一种以上的已知 N-亚硝胺杂质,并且 N-亚硝胺杂质的总和不超过最强 N-亚硝胺 的 AI 限度,或者所有检测到的 N-亚硝胺的总和低于十万分之一的终生风险水平。包括 N-亚硝胺水平高于 10% 但低于 30% 的情况。
• 情形 C:未检测到 N-亚硝胺或已知 N-亚硝胺水平低于或等于 AI 限度的 10%。此情形也适用于以下情况:检测到一种以上的已知 N-亚硝胺杂质,并且总 N-亚硝胺含量低于或等于最强 N-亚硝胺或所有检测到的 N-亚硝胺总和的 AI 限度的 10%。
• 情形 D:检测到一种或多种新的 N-亚硝胺,但尚未建立安全限度。
文件中包括对每种情形下应采取的步骤的详细说明,包括监管网络中由谁来领导科学评价过程。
文件还说明了在需要建立临时限度时需要遵循的程序。临时限度的确立将由 EMA 的人用药评估委员会(CHMP),委员会将由一个新的亚硝胺多学科专家组协助。在确立临时限度时,CHMP 将重点关注获益风险评价考量因素,包括停止治疗或改用其它治疗产品的后果与患者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更高限度药品的风险,以及可能需要的其它风险最小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