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虽然依据的是 21 USC § 374,但定稿指南并没有对这种关于检查授权的广泛解释区分国内和国外检查,以及如何在美国境外应用。这是值得注意的,因为 FDA 的数据可靠性执法大部分都集中在美国以外的生产场地,FDA 本身也认识到对国外场地和记录的权限并非来自 21 USC § 374 下的 FDA 检查授权1。这就是为什么 FDA 检查员在执行国外检查时不发布 FDA 482“检查通知”表。对于根据 21 USC § 374 的检查,要求 FDA 检查员向每家被检企业发布 FDA 482 表。2 但 FDA 检查员在国外检查期间不需要发布 FDA 482 表,因为 21 USC § 374 在国外检查中不适用。3 FDA 开展国外检查的能力历史上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检查或要求审查记录被拒绝,FDA 可以采取措施(通过进口拒收和扣押申请批准)拒绝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 更加重视高级管理层在建立识别和解决数据可靠性风险的质量文化方面的关键作用。例如,定稿指南的序言指出,“管理层的参与和影响”策略对于识别和解决数据可靠性风险“在预防和纠正可能导致数据可靠性问题的条件方面至关重要”。定稿指南还指出,“管理层的角色是行使其职责创建一种使员工明白数据可靠性是组织机构的核心价值并鼓励员工识别和及时报告数据可靠性问题的质量文化。在缺乏管理层支持的质量文化中,质量体系可能会崩溃并导致 CGMP 不合规。”这可能表明 FDA 方面更愿意由高级管理层(包括公司管理层)负责解决生产场地发现的数据可靠性问题。
• 明确无效数据必须由质量部门依据放行标准评估。虽然指南草案并没有说明合法无效数据是否应纳入质量部门依据放行标准进行批记录审核范围中,但定稿指南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即使检测结果基于科学合理的调查是合法无效的,提供给质量部门的完整 CGMP 批记录应包括原始(无效)数据,以及证明结果无效的调查报告。”这种变化与我们看到的 FDA 在现场执行与无效数据相关的指南草案的行动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