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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临床核查要点,疫苗信息化检查,单抗减少动物试验,一致性评价延伸,中药饮片 GMP 附录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临床核查要点,疫苗信息化检查,单抗减少动物试验,一致性评价延伸,中药饮片 GMP 附录
2026-09-07
【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8.31,【CDE】关于公开征求《单克隆抗体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这份文件是中国药监继7月7日启动“先锋计划”促进新方法(NAM)替代动物试验以来首份重要指南。
CDE也指出,动物试验的减/替来自于多元数据的支撑,应基于药物特征,科学设计试验以获得多元数据,不应因动物试验的减/替,盲目追求热点,以其他形式增加药物的研发成本或时间。
目前,包括 FDA和 EMA在内的国际监管机构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相关法规政策。FDA 完成了多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任务,如发布单克隆抗体动物试验减少相关指南草案;拓展 WoE(Weight of evidence,证据权重)在致癌性试验豁免中的应用;开发毒性数据库等,并于 2026 年 5 月进一步将动物试验减少的药物类别扩大,发布了肿瘤治疗生物制品及偶联产品的简化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行业指导原则。EMA 于 2026 年发布了关于人用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非人灵长类动物3R 实施文件。日本 PMDA于 2026 年 5 月,发布了关于单克隆抗体一般毒性评价的考量。
因此,选择单克隆抗体入手,体现了CDE的审慎与务实。
CDE明确,本文中“单克隆抗体”涵盖的范围广泛、类型多样,不同类型单克隆抗体的毒性风险和毒性影响因素存在差异。在本指导原则中暂限定范围为毒性风险小,毒性影响因素单一的传统型单克隆抗体(INN 后缀为-tug 和-bart 的免疫球蛋白)。
动物试验的减少或替代与否需基于 WoE 进行评估,文中基于当前的审评实践对一般毒性、生殖毒性等试验的减少或替代具体提出了多项 WoE 考虑因素。CDE特别强调WoE 评估对于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的决策至关重要。
8.31,【CDI】关于发布《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2026年修订)》的通告
本文曾于2026年6月征求意见,与新版GCP的发布同步。此次定稿也与新版GCP的实施同步(9月1日实施)。
在配套“问答文件”中,CDI明确,与 2021 版注册核查要点相比,2026 版注册核查要点有如下变化:
- 将 2021 版注册核查要点中“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名称修改为“临床试验现场部分现场核查要点”,保留其 “(一)临床试验许可与条件”“(二)伦理审查”“(三)临床试验实施过程”“(四)临床试验用药品和生物样品管理”模块,对应核查条款根据新修订 GCP 并参考 ICH E6(R3)进行相应修改;增加“(五)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模块,提示核查组根据发现的问题,可基于风险关注临床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 新增“五、申办者试验管理部分核查要点”。其中,根据新修订 GCP 要求并参考 ICH E6(R3)内容,新增“临床试验实施的设计和管理”和“质量管理”模块;将 2021 版注册核查要点“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中的“(六)中心实验室及独立评估机构”“(八)委托研究”整合修改后移至该部分形成“服务供应商”模块。
- 新增“数据治理部分核查要点”,将 2021 版注册核查要点 “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中的“(七)临床试验数据采集与管理”模块根据新修订 GCP 要求并参考 ICH E6(R3)内容进行修改和增补。
8.31,【CDI】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26年修订)》的通告
与上文一样,本文曾于2026年6月征求意见,与新版GCP的发布同步。此次定稿也与新版GCP的实施同步(9月1日实施)。
在配套“问答文件”中,CDI明确,与2023 版机构检查要点相比,2026版机构检查要点在整体结构方面未做调整,检查项目根据新修订 GCP 的要求并参考 ICH E6(R3) 的新理念,结合机构检查要点发布两年以来的机构监督检查实践进行相应增补和完善。另外,为便于监管人员和监管服务对象查找相应检查项目,2026版机构检查要点增加了目录。
核心变化在于将ICH GCP的新理念纳入检查要点:
- 新增“质量源于设计”理念:根据新修订的GCP并参考ICH E6(R3)理念,增加质量源于设计理念,强调主要研究者实施试验时必须前瞻性识别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及相关风险,并采用与之相称的风险控制措施。
- 新增“风险相称”理念:根据新修订的GCP并参考ICH E6(R3)理念,增加风险相称的理念,要求机构、临床试验专业及主要研究者建立机制在试验运行管理和实施中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审查和报告,要求其资源分配与已识别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确保将最多的资源用于管控最重要的风险。
- 新增“符合目的”理念:根据新修订的GCP并参考ICH E6(R3)理念,增加符合目的的理念,要求机构、临床试验专业及主要研究者在试验运行管理和实施时从“遵守规则”到“实现目标”的核心转变。
9.4,【CDE】关于公开征求《〈多联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问答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0月4日。
CDE曾于 2025 年 11 月发布了《多联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从研发立题、临床试验设计及评价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总体技术考虑。此次发布问答文件旨在进一步回应企业关切、切实解决研发中的实际困难,聚焦共性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临床试验设计及评价相关标准要求。
本问答文件共包括8个问题,涉及:
- 各单苗间存在免疫程序差异时多联疫苗的研发及临床设计考虑;
- 含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程序多联疫苗的主要终点设计及申报上市数据条件;
- 早期临床试验需开展单苗免疫剂量及程序等探索的情况;
【注册和变更】
9.4,【CDE】关于公开征求《已上市中药变更规格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已上市中药增加规格、改变规格的研究。规范规格表述参照《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
其中,增加规格和变更规格应是单位制剂相当的饮片量等发生了变化,属于重大变更,应提出补充申请。规范规格表述一般不涉及药品规格的实质变更,但因涉及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附件的变更,需提出补充申请。对于中国药典收载品种,如执行药典已规范的规格表述(仅规范规格表述),持有人可以通过省局备案或补充申请形式进行变更,备案公示内容与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配合使用。
涉及质量对比的情形:对于原规格质量控制水平较低的,例如无含量测定项等,应研究建立含量测定方法进行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如大蜜丸增加水蜜丸规格,水蜜丸质量标准中研究建立了含量测定项等,应按新规格的质量标准开展大蜜丸和水蜜丸的质量对比研究。
9.4,【CDE】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更新1个问题
问: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制剂使用单独审评的原料药,原料药的审评时限如何管理?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适用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宜的通告》(2026年第25号)相关要求,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制剂,该制剂关联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可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如关联使用单独审评的原料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审评时限为130个工作日。
截至2026-09-04,官网共发布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279条(其中有25条重复,实际共计254个)
CDE 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CDE 受理共性问题可点击查看。
【生产质量】
9.1,【NMPA】公开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附录(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该征求意见稿是对2014年6月发布的先行GMP中药饮片附录的全面修订,从适用范围、人员、厂房设施、物料产品、确认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产品发运及信息化追溯十个章节提出具体要求。
文件强调中药饮片生产应注重传统炮制工艺的传承,并建立涵盖中药材生产、采购、贮存、炮制、放行及发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人员方面,文件要求采购验收、炮制操作等人员具备真伪优劣鉴别等专项能力。
厂房与设施部分,文件对晾晒场地、生产车间洁净度(如直接口服饮片需D级洁净区)、毒性药材专用设施及仓储条件(温湿度上限)作出详细规定。
物料管理要求对中药材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并规范了产地加工中药材的采购审核流程。
文件新增了信息化管理与追溯章节,要求企业逐步建立计算机化系统,实现生产检验数据的自动采集与记录,并建立中药饮片追溯制度。
9.2,【药典会】关于9202 药品微生物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标准草案的公示
征求意见截至12月1日。
该指导原则旨在为《中国药典》中多项微生物检查相关通则(包括通则1105、1106、1107、1108、1109、1101、1121)的应用提供进一步说明。
文件围绕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多个关键环节展开说明,包括:
- 表面活性剂等试剂的无毒性确认试验应涵盖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
- 供试液制备方法应优先选择简便快速且不损伤微生物的方法,抑菌作用强的供试品宜采用薄膜过滤法;
- 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失败时的处理策略,包括采用更高稀释级供试液及选择回收率最接近要求的方法;
- 微生物数据偏差(MDD)调查的启动与实施流程,等等。
9.3,【CDI】关于公开征求《中药材供应商审核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0月4日。
本文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中药材供应商管理制度,将质量管理延伸至种植养殖、野生采集等源头,并基于风险评估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
文件详细规定了审核管理部门与人员的职责,明确质量管理部门为责任部门,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受权人各司其职,且法定代表人不得干涉质量部门独立审核权。
审核方式分为常规审核(含首次与定期)和有因审核,内容涵盖供应商资质、中药材基原、产地、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包装贮藏、发运追溯及资源供给保障等关键要素。
9.3,【CDI】关于公开征求《疫苗生产企业生产质量信息化系统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0月9日。
该指南旨在为检查员对疫苗生产企业生产质量信息化系统的现场检查提供指导,并为企业建设此类系统提供参考。
指南首先界定了信息化系统的概念,并区分了自动化、计算机化、信息化与数字化四个层次,明确了从设备层到决策层的五层系统架构。
指南强调质量风险管理应贯穿信息化系统全生命周期,提出了全生命周期闭环管控、基于风险分级适配、数据完整性优先和持续改进四项核心原则。指南要求企业基于GxP相关性评估进行系统分类,并据此制定验证策略,重点关注直接影响系统。
检查要点先整体阐述了机构人员与培训、设备设施、数据管理、文件管理、确认与验证及供应商管理六大方面的具体要求。随后指南针对关键信息系统阐述检查要点,包括:制造执行系统(ME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批签发系统、仓储管理系统(WMS)、GMP视频监控系统(VSS)和质量管理系统(QMS)。
【经营准入】
9.2,【医保局】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3.0版分组方案并做好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推进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3.0版分组方案的落地实施。文件明确了3.0版分组的具体内容,其中DRG分组包含492个核心分组和825个细分组,DIP核心病种库包含5125个病种。
此外,为充分发挥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作用,3.0版分组明确了第一批基层病种,其中DRG基层病组31个,DIP基层病种127个,供地方参考使用。
通知要求省级医保部门在保持与国家分组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省级方案,统筹地区需在2026年底前完成切换准备,2027年3月底前落地应用。
【监管政策】
9.1,【NMPA】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85号)
该公告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药品全品种、全链条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追溯效能,保障用药安全。
公告首先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要求MAH、境外MAH指定境内责任人(以下简称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实现全品种赋码、全链条扫码。
具体措施包括:
- 规范生产环节赋码,要求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完成追溯码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关联及信息上传;
- 强化经营使用环节扫码,要求批发企业在入库验收和销售出库时进行追溯码核对与信息反馈,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入库验收及销售时保存并上传追溯信息,销售小票需显示追溯码,供消费者自行查询;
- NMPA强调追溯系统运营单位的公益性导向。运营单位应当为持有人、境内责任人提供药品召回支持服务,便于药品快速召回。此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运营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追溯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案件查办、药品质量风险处置等工作。
NMPA要求持有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主动建立和持续完善药品追溯体系,通过追溯系统主动收集全品种全链条追溯信息,及时了解药品经营全过程追溯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持有人、境内责任人建立追溯制度、提供追溯信息,并主动上传至追溯系统。
NMPA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全品种赋码激活、全链条扫码上传等工作,做到应赋尽赋、应扫尽扫;要将企业追溯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内容。
9.1,【NMPA】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度数据(2025年)
国家局发布2025年的监管统计年报,这里选取一些常见数据,与前5年数据简要对比如下表,供参考(红色字体为最高)。
下列观察仅供参考:
- 2020至2025年间,化药与生物制品创新药的临床批准量均实现翻倍增长,反映出前期研发管线储备丰富;创新药上市批准也在2025年双双达最高点(化药47件、生物制品23件)。
- 国产化药上市申请相较去年略有下降,进口化药上市申请则在2021年达到峰值后有所回落并趋于平稳,进口生物制品上市申请仍呈稳步上升态势。
- 国产生物制品临床申请(从369件增至1181件)和上市申请(从57件增至146件)的双快速增长表明生物医药已成为产业升级的核心引擎;与此同时,2020至2025年国家抽检生物制品不合格率始终保持在0.00%,凸显出监管部门对高风险生物药品极为严苛的质量把控以及该领域相对健全的生产合规体系。
- 药品制剂及化药生产企业数量在2020至2024年逐步扩张后于2025年首次出现回调,可能预示行业进入整合期;在监管端,日常监督检查家次及立案查处数量逐年递减,而完成整改企业数量维持高位,可能显示出监管模式转向基于风险评估的精细化监管与闭环纠偏。
- 虽然化药和生产环节的国家抽检不合格率整体仍保持在1%以下的低水平,但两者均从2021–2022年的低谷回升至2025年的0.6%以上,这一微升趋势警示在批件文号快速积累和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成本挤压带来的质量控制风险,需要监管部门持续加强质量风险防范。
| 数据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国产化药临床申请受理
| 701
| 1167
| 1124
| 1652
| 1780
| 1784
|
| 国产化药上市申请受理
| 1012
| 2473
| 3099
| 4887
| 5940
| 5875
|
| 国产生物制品临床申请受理
| 369
| 619
| 646
| 908
| 937
| 1181
|
| 国产生物制品上市申请受理
| 57
| 102
| 88
| 100
| 143
| 146
|
| 进口化药临床申请受理
| 354
| 409
| 361
| 332
| 308
| 414
|
| 进口化药上市申请受理
| 234
| 609
| 470
| 543
| 365
| 351
|
| 进口生物制品临床申请受理
| 232
| 204
| 213
| 236
| 256
| 248
|
| 进口生物制品上市申请受理
| 66
| 59
| 43
| 95
| 114
| 153
|
| 化药创新药临床批准
| 592
| 990
| 1014
| 1147
| 1247
| 1438
|
| 化药创新药上市批准
| 14
| 24
| 9
| 20
| 23
| 47
|
| 生物制品创新药临床批准
| 496
| 505
| 571
| 726
| 844
| 1024
|
| 生物制品创新药上市批准
| 2
| 12
| 4
| 15
| 22
| 23
|
| 国产文号(化药)
| 97349
| 91784
| 93970
| 95640
| 98571
| 102212
|
| 国产文号(生物制品)
| 1722
| 1721
| 1752
| 1816
| 1901
| 2012
|
| 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
| 1642
| 1559
| 1606
| 1661
| 1712
| 1576
|
| 药品生产企业(制剂)
| 3765
| 4103
| 4584
| 4979
| 5219
| 4901
|
| 药品生产企业(化药)
| 3519
| 3727
| 4144
| 4494
| 4760
| 4497
|
| 日常监督(生产企业)检查家次
| 19939
| 17848
| 18457
| 18451
| 16953
| 13421
|
| 完成整改(生产企业)
| 3262
| 4043
| 4590
| 5262
| 5193
| 4441
|
| 立案查处(生产企业)
| 284
| 227
| 165
| 110
| 160
| 77
|
| 国家抽检不合格率(化药)
| 0.43%
| 0.19%
| 0.16%
| 0.40%
| 0.40%
| 0.62%
|
| 国家抽检不合格率(生物制品)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国家抽检不合格率(生产环节)
| 0.47%
| 0.31%
| 0.42%
| 0.44%
| 0.62%
| 0.64%
|
以上仅为部分内容,企业可从更多角度比较解读。
9.2,【NMPA】关于开展化学药品其他剂型(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86号)
该公告旨在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从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拓展至其他剂型,包括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
公告自发布之日(2026年8月31日)起启动滴眼剂一致性评价,2027年7月1日启动贴剂和喷雾剂。
配套政策问答进一步说明,尚未收载入参比制剂目录的品种需先申报参比制剂,无参比制剂品种的已上市仿制药不属一致性评价范畴;对于部分复杂剂型,仅药学研究和/或常规生物等效性研究无法充分表征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可能需开展临床试验;审评时限为受理后120日内,企业补充资料时限为4个月。
CDE也与同日定稿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指导仿制药企开展滴眼剂一致性评价,包括:
《化学仿制药滴眼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文件明确滴眼剂属于直接用于眼部的无菌液体制剂,涵盖溶液、混悬液或乳状液类型。文件从参比制剂选择、药学研究、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及特殊剂型考量等方面构建技术要求框架。文件允许仿制药和参比制剂在渗透压调节剂、缓冲剂和pH调节剂方面存在差异但需提供充分依据。稳定性研究需特别关注半渗透性容器的失水率考察及使用中稳定性试验。非临床研究需开展与参比制剂对比的眼刺激性试验。临床研究采取逐步递进策略,对于溶液型滴眼剂,若辅料一致且关键质量属性一致,可支持等效性评价;对于混悬型或乳状型等特殊制剂,必要时需开展以PK/PD参数或临床指标为终点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化学仿制药特殊滴眼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是《化学仿制药滴眼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补充,专门针对混悬型滴眼剂和乳状型滴眼剂等特殊滴眼剂的仿制药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在药学研究方面,文件要求处方原则上应与参比制剂一致,并建议关注原料药的粒度、晶型及辅料的功能相关性指标。质量研究方面,文件要求进行全面的对比研究,并针对混悬型和乳状型滴眼剂分别列出了需额外关注的关键质量属性,如粒度分布、黏度、Zeta电位、体外释放等。稳定性考察也应包含这些关键质量属性。临床研究方面,文件特别指出应审慎选择以血浆PK参数为终点的研究,鼓励开发局部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
9.2,【NMPA,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该公告由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旨在明确新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三个品种(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索安非托,其中排除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或乐瑞托咪酯药物制剂)的海关商品编号,以规范其进出口申报流程。
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药批准和报产】
8.31-9.6,NMPA发布13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4个新药上市申请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
该文件整合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38条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解答,涵盖注射剂专用溶剂、元素杂质控制、稳定性研究、溶出度测试、原料药申报、生产工艺变更等多个技术领域。文件明确要求化学仿制药需严格参照参比制剂的处方和工艺标准,例如注射剂专用溶剂的处方必须与参比制剂一致。针对元素杂质控制,文件依据ICH Q3D指导原则,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开展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结合工艺能力和检测数据制定控制策略,并强调制剂企业需同步关注原料药元素杂质研究。在溶出度研究方面,文件细化多剂量包装干混悬剂的取样方法、投样方式和装量要求,强调与参比制剂的对比数据。对于复杂原料药,文件规定其应与制剂关联申报以证明等同性。此外,文件对稳定性试验设计、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辅料变更分类(如蔗糖变更属重大变更)、特殊注射剂变更后的质量对比研究等均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并明确已上市药品补充申请的批量变更需进行工艺验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仿制药的研发、生产及上市后变更管理,涵盖化学原料药、注射剂、口服固体制剂(如缓释制剂、肠溶制剂)、特殊剂型(如脂质体、纳米粒)等。适用企业包括化学仿制药生产企业、原料药供应商、CRO/CDMO及申报补充申请的持证商,不涉及生物制品、疫苗或中药领域。 【影响评估】
本文对化学仿制药企业的研发合规性、质量控制及注册申报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元素杂质控制、溶出度研究及变更分类的细化规定可能增加研发成本和时间。企业需调整现有技术方案以符合参比制剂一致性标准,并加强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以避免监管发补或退审风险。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对照文件更新申报资料,重点关注元素杂质风险评估报告、溶出曲线对比数据及变更分类依据。
- 研发:必读。在处方设计、工艺开发中严格遵循参比制剂标准,强化溶出度方法学验证及稳定性试验设计。
- QA/QC:必读。完善元素杂质检测方法(如ICP-MS),制定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控制策略,确保数据符合ICH Q3D要求。
- 生产:必读。针对批量变更、辅料替换等需执行工艺验证,并保留批生产记录备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导原则针对化学仿制药滴眼剂的研发与注册申请提出系统性技术要求。文件首先明确滴眼剂属于直接用于眼部的无菌液体制剂,涵盖溶液、混悬液或乳状液类型。其适用范围包括化学仿制药滴眼剂的上市许可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及上市后变更。文件从参比制剂选择、药学研究、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及特殊剂型考量等方面构建技术要求框架。药学研究部分为核心内容,详细规定了处方、生产工艺、原辅包质量控制、质量研究与控制及稳定性研究的具体要求。处方方面强调仿制药辅料种类和用量通常应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允许在渗透压调节剂、缓冲剂和pH调节剂方面存在差异但需提供充分依据。生产工艺部分要求进行无菌工艺验证,包括除菌过滤系统验证、无菌工艺模拟试验验证及包装系统密封性验证等。质量研究部分要求对有关物质、异构体、致突变杂质、元素杂质、黏度、分子量与分子量分布及滴出量等项目进行系统研究。稳定性研究需参照ICH Q1要求,并特别关注半渗透性容器的失水率考察及使用中稳定性试验。非临床研究要求开展与参比制剂对比的眼刺激性试验。临床研究采取逐步递进策略,对于溶液型滴眼剂,若辅料一致且关键质量属性一致,可支持等效性评价;对于混悬型或乳状型等特殊制剂,必要时需开展以PK/PD参数或临床指标为终点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文件还指出特殊滴眼剂需遵循另行发布的专项指导原则,并强调仿制药规格原则上应与参比制剂一致。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申报的化学仿制药滴眼剂,包括溶液型、混悬型及乳状型。适用注册分类为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及上市后变更。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适用于从事化学仿制药研发与生产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及CDMO。 【影响评估】 本文为化学仿制药滴眼剂的研发与注册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标准,将显著提高申报资料的质量要求。企业需在处方、工艺验证、质量研究及稳定性考察等方面投入更多资源,尤其是对辅料一致性、无菌工艺验证及使用中稳定性试验的要求可能增加研发成本与周期。 【实施建议】 - 研发:必读。需严格遵循处方一致性要求,对辅料差异进行充分论证;开展全面的无菌工艺验证与质量对比研究。
- 注册:必读。需依据本文要求准备申报资料,重点关注参比制剂选择依据、处方差异说明及等效性评价策略。
- QA:必读。需确保稳定性研究、无菌工艺验证及质量研究符合GMP要求,并监督相关验证报告的完整性。
- 临床:必读。需根据剂型特点设计逐步递进的临床对比研究方案,特别是对于特殊滴眼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 生产:必读。需落实无菌工艺控制要求,包括除菌过滤参数、保持时间验证及批量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好的,作为药企的法规事务专员,我已为您解读该文件,并编制概要如下。 【文件概要】 该指导原则是《化学仿制药滴眼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专门针对混悬型滴眼剂和乳状型滴眼剂等特殊滴眼剂的仿制药研发提供技术指导。文件指出,特殊滴眼剂的质量及活性成分的药代动力学行为受处方和生产工艺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影响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研发应采取逐步递进的对比研究策略,首先开展仿制药与参比制剂的药学及非临床对比研究,必要时再开展临床研究。在药学研究方面,文件要求处方原则上应与参比制剂一致,并建议关注原料药的粒度、晶型及辅料的功能相关性指标。生产工艺需深入研究其对药代动力学行为的影响,并确保无菌保证措施。质量研究要求进行全面的对比研究,并针对混悬型和乳状型滴眼剂分别列出了需额外关注的关键质量属性,如粒度分布、黏度、Zeta电位、体外释放等。稳定性考察应包含这些关键质量属性。非临床研究要求开展眼刺激性试验,并在必要时进行眼组织分布和/或非临床药代动力学对比研究。临床研究方面,文件强调临床对比研究的程度应基于制剂的复杂程度及前期研究结果,可包含以PK/PD参数或临床指标为终点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并特别指出应审慎选择以血浆PK参数为终点的研究,鼓励开发局部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研发化学仿制药特殊滴眼剂(包括混悬型、乳状型等)的企业。药品类型为化学药,注册分类为仿制药。适用企业类别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及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的研发策略和注册路径产生直接影响。企业需调整研发思路,从传统的溶液型滴眼剂研究转向更复杂的、基于逐步递进对比研究的特殊剂型开发模式。这增加了药学和非临床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并可能触发额外的临床研究,从而延长研发周期并增加成本。 【实施建议】 - 研发(制剂、分析):必读。需根据本文要求,制定详细的处方工艺开发计划,并建立针对混悬型或乳状型滴眼剂的关键质量属性(如粒度、Zeta电位、体外释放等)的分析方法。
- 注册:必读。需依据本文要求,规划注册申报策略,明确药学、非临床及临床研究的递进关系,并准备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
- 临床:必读。需根据本文指导,设计临床对比研究方案,特别是针对PK/PD终点或临床终点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并评估局部药代动力学方法的可行性。
- QA:必读。需确保生产工艺验证、无菌保证措施及稳定性研究方案符合本文提出的特殊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以下为对CDE受理共性问题文件的概要分析: 【文件概要】
该文件汇总了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96条受理共性问题解答,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多领域注册申报技术规范。内容涉及申报路径选择(如化学合成多肽类制剂参照2.2类或5.2类申报)、变更管理(如境外生产药品变更免提交境外证明文件)、参比制剂选择(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按3类申报)、电子申报要求(如光盘格式与签章规范)等关键环节。文件明确特殊情形处理规则(如医疗器械转药品按仿制药路径申报),强调技术审评与合规要求(如关联审评时限一致性),并整合电子申报实施后的操作细则(如资料提交路径与校验标准)。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含原料药、仿制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含疫苗)、中药的研发与生产企业,包括跨国药企、本土药企及CRO/CDMO机构。涉及注册分类涵盖1-5类化学药、生物类似药及经典名方制剂,重点关注电子申报实施后的技术合规要求。 【影响评估】
本文系统性解答注册申报中的模糊问题,降低企业合规风险。明确电子申报操作规范(如光盘刻录、签章有效性)将直接影响申报效率;特殊情形路径(如医疗器械转药品)可能改变研发策略;关联审评时限统一化要求企业优化原料药与制剂申报协同。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对照更新申报策略,尤其关注多肽类制剂、变更豁免等特殊情形分类规则。
- CMC:必读。严格遵循电子申报资料结构(如模块文件夹命名)、签章有效性校验及光盘刻录标准。
- 临床:关注临床试验期间剂型变更需重新申报的要求,避免研发中断。
- RA:必读。主导跨部门协调,确保电子申报全流程(如申请表签章、资料完整性)符合新规。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确保临床试验流程符合指导原则要求,监控试验质量。
- 注册:理解并应用指导原则,准备和提交符合要求的注册文件。
- 研发:依据指导原则设计多联疫苗的临床试验方案。
- 临床:执行符合指导原则的临床试验,确保受试者安全和数据准确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多联疫苗的临床研发,包括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主要针对创新药或仿制药,发布机构为中国,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概要: 本文提供了多联疫苗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多联疫苗的研发和临床试验。首先,强调了多联疫苗在减少接种次数、提高接种率和公共卫生价值方面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立题相关考虑,包括免疫程序的适配性、研发基础和药学考虑。文中详细讨论了临床试验设计的通用考虑,包括总体设计、安全性研究和有效性研究,以及基于单苗研发基础和仅用于加强免疫的特殊考虑。此外,还涉及了上市后变更的处理,强调了变更对疫苗整体安全性和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建议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研发计划。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汇总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264条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实际有效239条),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多领域注册申报及变更管理问题。内容涉及多肽类制剂申报路径(化学药品2.2类、3类、4类、5.2类)、境外生产药品变更证明文件豁免、境内持有人变更电子签章要求、非无菌制剂微生物控制、前置注册检验报告提交、仿制药批生产记录要求、原料药生产工艺差异登记、罕见病药物临床试验减免条件等。文件明确技术标准执行细节(如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检查纳入注册标准),规范申报流程(如勘误申请电子化途径),并细化特殊情形处理(如共晶制剂注册分类依据)。此外,对电子申报资料格式、光盘刻录要求、稳定性研究补充时限等操作规范作出统一说明,强调数据完整性与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含仿制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含疫苗)、中药(如古代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的研发、注册及上市后变更管理。涉及企业类型包括本土药企、跨国药企、CRO/CDMO及生物技术公司。部分条款(如境外生产药品变更)明确适用于进口药品持有人。 【影响评估】
本文通过澄清技术争议点(如参比制剂选择、规格申报规则)和简化流程(如电子签章、资料提交方式),降低企业合规风险与沟通成本。对罕见病药物、临床急需品种的灵活性规定可能加速相关产品上市,但部分要求(如微生物控制、电子资料格式)可能增加研发阶段质量控制成本。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对照文件调整申报策略,如多肽类制剂按境内外上市情况选择分类,境外变更文件豁免需符合指南条件。
- QA:必读。关注非无菌制剂微生物控制标准更新,确保生产工艺与注册标准一致。
- 研发:必读。罕见病药物研发需评估是否符合临床试验减免条件,共晶制剂需明确活性成分分类依据。
- 临床:必读。临床试验期间剂型变更需重新申请,早期试验适应症填写需备注多队列研究细节。
- 生产:必读。批生产记录需包含关键批次,电子申报资料需严格遵循光盘刻录及签章规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必读岗位: - 临床运营:需确保试验机构电子记录系统符合验证要求,落实稽查轨迹和权限管理。
- 分析检测:应验证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检测环节可追溯,生物样品编码与临床机构一致。
- 注册:需核查电子记录合规性,确保申报数据符合指南要求。
- QA:应监督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及数据完整性,定期审计权限管理和备份流程。
- IT:负责系统验证、数据安全及接口开发,确保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的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涵盖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分析检测单位、CRO及CDMO。不适用于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其他药品类型。 文件概要该指南从电子记录的创建、存储到传输全流程提出技术要求,核心内容包括试验过程管理(研究人员、参与者、仪器及物料编码)、电子源数据采集的可靠性保障(权限控制、稽查轨迹、时钟同步)、数据完整性要求(修改痕迹、归档销毁规则)及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生命周期管理、变更控制)。指南强调各责任方需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并通过验证的接口实现自动化采集。数据安全需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云服务需通过三级等保认证。附录定义17项关键术语,如电子源数据、稽查轨迹等,并引用6部国内法规及5项国家标准作为执行依据。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旨在通过修订《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统一核查范围和判定标准,保证药品注册核查质量。文件整合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ICH E6(R3)等法规要求,明确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目的、范围、核查要点及结果判定原则。核查要点涵盖临床试验现场部分、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申办者试验管理部分和数据治理部分。临床试验现场部分包括临床试验许可与条件、伦理审查、实施过程(知情同意、筛选入组、安全性信息处理、数据记录)、试验用药品和生物样品管理及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生物样品分析部分涉及关键实验材料和试剂管理、生物样品管理、分析项目实施及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申办者试验管理部分强调临床试验设计和管理、服务供应商(中心实验室、独立评估机构等)管理及质量管理。数据治理部分聚焦数据生命周期、盲态保持和计算机化系统管理。文件最后列出11种核查认定为“不通过”的情形,包括编造或修改数据、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隐瞒试验数据、瞒报严重不良反应等,其余情形认定为“通过”,但需审评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问题。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国家药品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中的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被核查单位基于注册需要和风险原则确定,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药品类型,涉及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企业类别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的临床试验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强化了从试验设计、实施、数据管理到服务供应商管理的全链条核查标准。企业需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并重点关注试验参与者权益保护、安全性信息处理及盲态保持。核查结果判定原则明确了“不通过”的具体情形,企业需避免数据可靠性问题,否则将影响药品注册审批。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确保申报资料与临床试验原始记录一致,关注核查要点中关于临床试验许可、伦理审查、数据记录等要求,提前准备核查应对方案。
- 临床:必读。需严格遵循GCP和试验方案,确保知情同意、筛选入组、安全性信息处理、数据记录等环节合规,并加强试验用药品和生物样品管理。
- QA:必读。需建立并维护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临床试验全过程,制定基于风险的监查和稽查计划,确保数据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 数据管理:必读。需确保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稽查轨迹完整、数据备份及盲态保持,遵循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CRO/CDMO:必读。需配合申办者接受核查,确保服务供应商管理、中心实验室及独立评估机构等环节符合核查要点。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问答文件系统阐述了《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2026年修订)》的修订背景、功能定位、章节调整及核心理念。文件指出,修订工作基于ICH E6(R3)于2026年3月在我国实施及新修订GCP于2026年6月发布的背景,由核查中心同步启动。文件明确2026版注册核查要点具有双重定位:一是作为药品检查部门开展注册核查的技术标准,二是作为新修订GCP在核查实践中的细化延伸。修订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删除或修订与GCP差异化的表述,并新增针对性核查条目。在章节调整方面,文件将原“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更名为“临床试验现场部分现场核查要点”,并新增“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模块;新增“申办者试验管理部分核查要点”和“数据治理部分核查要点”,后者将数据管理升级为数据治理,强调全生命周期管理。文件强调引入质量源于设计、风险相称及符合目的的理念,并明确主要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以及申办者对试验设计、质量管理、服务供应商监督和数据治理的最终责任。数据治理部分要求强化元数据、稽查轨迹、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等管理,推动数据管理向可靠性保证转变。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及中药等所有药品类型,涵盖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适用企业包括申办者(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CRO及CDMO等。 【影响评估】 本文显著提升了临床试验注册核查的严格性与系统性。企业需全面升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重点强化申办者对试验设计、数据治理及服务供应商的最终责任,并确保主要研究者落实现场最终责任。数据治理从准确性核对转向可靠性保证,要求企业投入资源完善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与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依据2026版核查要点更新注册申报资料中临床试验相关章节,确保数据治理与质量管理体系描述符合新要求。
- 临床运营:必读。需在试验设计阶段贯彻质量源于设计理念,前瞻性识别关键风险,并强化对CRO等供应商的监督与依从性管理。
- 数据管理:必读。需建立或升级数据治理体系,重点落实元数据、稽查轨迹、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及数据传输的规范管理。
- QA:必读。需依据新核查要点修订内部SOP与稽查计划,重点核查申办者最终责任、研究者授权事项及数据可靠性。
- 研发:必读。需在试验方案设计中融入风险相称与符合目的原则,确保关键质量因素得到前瞻性控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基于《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的标准与判定原则。文件涵盖临床试验许可与条件、伦理审查、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用药品管理、生物样品管理、中心实验室及独立评估机构、数据采集与管理、委托研究等8个核心环节的核查要点,并细化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的合规性要求(包括分析条件、实验实施及记录管理)。核查判定原则明确11类“不通过”情形(如数据造假、隐瞒不良反应、关键数据不可溯源等),其余情形根据问题影响程度判定为“通过”或需审评重点关注。文件通过统一核查范围与判定标准,强化对受试者保护、数据真实性及合规性的监管。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由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发起、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FDI)组织的药物临床试验注册核查,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所有药品类型,覆盖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的临床试验阶段。被核查机构包括申办者、CRO、临床试验机构及委托实验室,不限定企业规模或性质。 【影响评估】
本文对申办者及CRO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提出更高要求,需确保试验全流程(从伦理审查到数据管理)符合核查标准。企业若存在数据可靠性问题或流程缺陷,可能导致注册失败或监管处罚。同时,文件明确委托研究的责任归属,强化第三方机构的合规风险。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核查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提前模拟核查流程。
- 临床运营:确保试验实施、知情同意、SAE报告等符合核查要点。
- QA:建立稽查计划,重点检查数据溯源性及记录管理。
- 生物分析实验室:对照标准物质管理、样品分析流程需严格遵循方法学验证要求。
- 数据管理:验证电子系统稽查轨迹功能,确保数据修改留痕。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旨在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提供统一的标准和判定依据。文件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并参考ICH E6(R3)指导原则进行修订。文件将检查要点分为机构部分(A表)和专业部分(B表)两大板块,共涵盖16个检查环节、127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11项(标示为“★★”),主要项目54项(标示为“★”),一般项目62项。检查内容覆盖资质条件与备案、运行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等核心领域。文件明确了缺陷分级原则,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并规定了现场检查结论与综合评定结论的判定标准。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和“不符合要求”三类,判定依据为缺陷的数量、性质及其对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数据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程度。该文件旨在强化临床试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确保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符合GCP及相关法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已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各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本文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所有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设立或合作的临床试验中心)均需遵循。 【影响评估】 本文显著提升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标准,将检查要点细化至127项,并引入ICH E6(R3)原则。机构需建立以试验参与者保护和数据可靠性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关键环节实施持续风险评估。新备案机构及新增专业面临更严格的准入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面临暂停或取消临床试验资格的严重后果。 【实施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依据检查要点更新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覆盖所有检查环节的年度质量管理计划,并组织模拟检查。
- 注册(法规事务):必读。需将本文作为与临床试验机构合作及进行合规性评估的核心依据,确保合作机构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 临床运营(临床监查员/临床研究经理):必读。需在项目启动及监查过程中,对照A表和B表检查要点,重点关注机构资质、研究者授权、源数据记录及药品管理。
- 机构办公室/伦理委员会:必读。需对照A9及机构部分全部要点,逐项自查并完善管理制度、SOP及记录,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规及GCP要求,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文件包含16个检查环节、126个检查项目,分为机构部分(A表)和专业部分(B表),涵盖资质条件、备案管理、运行管理及伦理审查等关键领域。检查项目分为关键(11项)、主要(54项)和一般(61项)三类,缺陷分级对应严重、主要和一般缺陷。判定原则明确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和“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依据缺陷对试验参与者权益及数据质量的影响程度。机构部分重点核查备案合规性、质量管理体系、伦理审查等;专业部分侧重研究人员资质、试验执行规范性及数据可靠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部分条款有特殊豁免。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所有药品类型的临床试验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适用对象为已备案或拟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及其专业科室,不区分企业类别(如药企、CRO等)。 【影响评估】
本文细化检查标准并强化缺陷分级管理,将推动临床试验机构提升合规水平,尤其对质量管理体系薄弱、备案信息不实或伦理审查不规范的机构构成直接压力。关键项目缺陷可能导致“不符合要求”结论,影响机构备案资格。申办方需更严格筛选合作机构,以确保试验数据被监管认可。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对照检查要点梳理合作机构资质,确保备案信息完整,提前规避关键项目风险。
- 临床运营:必读。重点监控试验执行规范性,确保方案依从性、数据可靠性及SAE报告时效性。
- QA:必读。协助机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针对检查要点开展内部模拟检查,强化SOP执行。
- 伦理委员会:必读。需确保审查流程、记录保存及跟踪审查符合要求,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保护条款。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实验室负责人(Lab Head):负责实验室整体运营和质量管理,确保符合指南要求。
- 分析检测人员(Analyst):执行生物样品分析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质量保证负责人(QA):监督质量保证部门,确保实验室操作符合规范。
- 项目负责人(Project Leader):管理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照实验方案进行。
工作建议: - 实验室负责人:建立和维护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检和参与外部审计。
- 分析检测人员:按照SOP执行检测,及时记录和报告任何偏差。
- 质量保证负责人: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检查计划,跟踪问题整改。
- 项目负责人:确保项目团队遵循实验方案和SOP,处理项目中的任何偏差。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承担药品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分析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主要针对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本指南旨在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的管理水平,确保数据质量。实验室须建立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并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实验室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分析检测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实验室应具备适宜的设施、仪器设备和计算机化系统,并有效管理关键实验材料和试剂。生物样品的采集、处理、转运、保存和分析检测应在验证条件下进行,且管理轨迹需完整可追溯。合同管理应明确各方职责,标准操作规程(SOPs)应涵盖实验工作各个方面。项目实施应遵循详细清晰的实验方案,实验报告需经审查和批准。实验记录和数据管理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档案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资料完整规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思考性文件探讨人用药安全性试验中非人灵长类动物(NHP)的使用现状及实施3R原则(替代、减少、优化)的机会。文件基于欧盟法规(如2010/63/EU)和全球指南(如ICH S5/S6/S9),提出NHP应作为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最后选择,并需科学论证其必要性。指南强调通过权重证据(WoE)策略整合药理特性、靶点数据及非动物方法(如体外模型、器官芯片、AI工具)以替代NHP研究,尤其在重复剂量毒性(RDT)和发育生殖毒性(DART)领域。针对不同药品类型(小分子、生物制品、疫苗、ATMPs),文件提供具体建议:单抗可豁免长期NHP研究;疫苗优先选择非NHP物种;基因治疗产品需基于载体特性评估NHP必要性。此外,文件建议通过虚拟对照组(VCG)减少动物数量,并鼓励企业早期与EMA沟通创新方法的监管接受路径。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范围内化学药、生物制品(含单抗、ADC)、疫苗及先进疗法(ATMPs)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估,主要面向大型药企、Biotech及CRO/CDMO企业。 【影响评估】
本文将推动企业减少NHP依赖,加速非动物方法的监管采纳,可能缩短研发周期并降低成本,但需投入资源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非临床(毒理): 评估WoE策略可行性,优先采用转基因模型或体外方法替代NHP。
- 注册: 与监管机构早期沟通NHP豁免方案,确保数据符合ICH及EMA指南。
- 研发(生物制品/ATMPs): 设计靶点特异性研究时,整合非动物数据支持物种选择。
- QA: 审核替代方法的GLP合规性,确保历史对照数据可支持VCG应用。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针对靶向单一分子靶点的单克隆抗体(单特异性抗体)提出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简化策略,旨在减少动物试验(尤其是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使用,同时确保产品安全性评估的科学性。指南建议当3个月毒性研究数据结合证据权重(WoE)风险评估足以支持长期安全性时,无需进行超过3个月的非啮齿类动物研究。WoE评估需整合作用机制数据、靶点相关毒性文献、药理相关物种的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数据、潜在脱靶结合分析、临床安全性数据及同类抗体毒性信息。指南明确列举了无需开展3个月或更长期毒性研究的四种情形,包括存在抗药抗体干扰、研究不可行、无药理活性物种或同类抗体动物数据无法预测人体毒性。此外,指南强调生殖发育毒性和儿科研究应优先采用WoE评估,仅在必要时补充动物实验。本文补充了ICH S6(R1)、S11、S5(R3)和M3(R2)等指南,但不适用于多特异性抗体、抗体偶联药物或抗体片段。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的单特异性单克隆抗体的非临床开发,涵盖除肿瘤适应症(由肿瘤疾病办公室审查)外的所有治疗领域。适用企业包括开发此类抗体的生物技术公司、大型药企及跨国制药企业,不涉及化学药、疫苗、中药或其他生物制品类型。 【影响评估】
本文通过简化非临床研究要求,显著减少动物试验数量和时长,降低研发成本和时间,同时推动基于风险评估的替代方法(如NAMs)的应用。企业需调整非临床开发策略,加强与FDA的早期沟通以确保方案合规性,可能加速单抗类药物进入临床阶段的进程。 【实施建议】 - 非临床(毒理):必读。建议采用WoE框架设计研究方案,优先评估靶点生物学特性,在无药理活性物种时申请豁免动物试验。
- 注册:必读。需将简化策略纳入IND申报资料,提前与FDA召开Type B会议讨论非临床计划。
- 研发:必读。早期研究中需系统收集靶点表达谱和机制数据以支持WoE评估,避免冗余实验。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针对肿瘤治疗用生物制品及偶联产品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提出简化策略,旨在优化开发流程并减少不必要的动物实验。文件基于对现有毒性研究数据的分析及COVID-19疫情期间非人灵长类动物使用限制的经验,提出通过整合证据权重(WoE)风险评估替代部分传统动物实验。指南补充了ICH S9及其问答文件的要求,明确针对特定产品类别的简化路径:对于生物制品,若仅有一种药理相关物种或目标机制明确,可仅使用单一物种或WoE评估;PD-(L)1单抗和CD3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器可基于WoE评估替代3个月毒性研究;抗体偶联药物(ADC)若含已获批同类细胞毒性载荷且毒性主要由载荷驱动,可仅进行啮齿类动物研究。文件强调替代方案需科学论证,并建议早期与FDA沟通。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的肿瘤治疗用生物制品(如单抗、双特异性抗体)及偶联产品(如ADC),涵盖创新药及部分改良型生物药开发。主要面向生物技术公司、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的研发和注册部门,尤其涉及肿瘤管线的非临床研究策略制定。 【影响评估】
本文通过简化非临床研究要求,可能缩短生物制品及ADC的开发周期并降低动物实验成本,但对WoE评估的科学严谨性提出更高要求。企业需加强靶点机制研究和跨部门数据整合能力,以应对监管对替代方案的审查标准。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研发(非临床): 需评估产品是否适用简化路径,设计WoE风险评估框架,整合药理、毒理及同类产品数据。
- 注册: 提前与FDA沟通替代方案可行性,确保申报资料符合WoE评估的完整性要求。
- 毒理: 优化实验设计,优先采用单一物种或非牺牲性研究,配合NAMs补充数据。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负责确保中药饮片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符合GMP要求,监督文件管理和质量控制流程。
- QC(质量控制):必读。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法定标准。
- 生产管理:必读。负责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环境和工艺符合规定。
- 研发:必读。负责制定和优化中药饮片的生产工艺规程。
- 采购:必读。负责中药材的采购和供应商质量评估,确保原料质量。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药饮片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全过程,包括化学药品和民族药。适用于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下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控制与工艺:强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与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控制,防止污染和变质。
- 人员资质与培训:明确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人员资质要求,强调了培训管理的重要性。
- 厂房与设施要求:规定了生产区与生活区的分离,以及厂房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洁净区设置。
- 物料和产品管理:强调了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贮存、养护和运输要求。
- 文件管理与记录:规定了质量管理文件内容,强调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记录。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好的,作为药企的法规事务专员,以下是对ICH 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概要解读。 【文件概要】 该文件是国际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协调理事会(ICH)发布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修订版指南,旨在为ICH成员国和地区提供一个统一的临床试验数据互认标准。文件由原则(Principles)和两个附录(Annex 1和Annex 2)构成。原则部分确立了11项核心伦理与科学标准,强调临床试验应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与福祉,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原则倡导将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的理念融入试验设计,前瞻性地识别对试验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并采用与风险相称的方法管理试验过程。附录1为传统临床试验提供了详细的实施指导,涵盖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EC)、研究者、申办者的具体职责,以及数据治理、计算机化系统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安全性评估与报告等关键环节。附录2则针对整合了去中心化元素、实用性元素和/或真实世界数据(RWD)的临床试验提供了额外的考量。该附录强调,在应用这些新兴方法论时,应基于风险相称的原则,确保受试者保护与数据可靠性。文件特别指出,对于RWD的使用,申办者必须确保数据的适用性(包括可靠性和相关性),并建立适当的访问、监督和质量管理流程。总体而言,E6(R3)在继承前版核心要求的基础上,显著增强了指南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以适应临床试验设计和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拟提交给监管机构的干预性临床试验,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所有类型的研究用药品。其适用范围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等各类注册分类。该指南由ICH发布,适用于其成员国和地区。本文适用于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企业,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的总体影响是深远且根本性的。企业需全面更新其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从传统的、以合规检查为中心的模式,转向基于风险、以质量源于设计为核心的模式。这要求企业在试验设计阶段即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前瞻性风险评估,并针对去中心化试验和RWD的使用建立全新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和数据治理框架。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注册、临床运营、QA、数据管理、医学、IT/数据科学
- 注册:需评估新指南对全球申报策略的影响,特别是对RWD和去中心化试验数据的接受标准。
- 临床运营:需更新监查计划,从以现场监查为主转向结合中心化监查的风险相称模式,并培训团队掌握远程监查和去中心化试验的管理技能。
- QA:需修订内部审计程序,重点评估风险识别、质量源于设计实施以及RWD适用性评估流程的有效性。
- 数据管理:需建立针对RWD和电子健康记录(EHR)等非传统数据源的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流程。
- 医学:需在试验设计阶段更早介入,参与关键质量因素的识别,并确保安全性信息的整合与评估流程适应新的数据来源。
- IT/数据科学:需确保计算机化系统(包括用于去中心化试验的数字化健康技术)的验证和安全性满足新指南要求,并支持中心化监查的数据分析工作。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通告明确化学原料药适用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流程。文件规定四种情形可申请优先审评审批:与已纳入优先审评的制剂关联使用的原料药;境内首家生产替代进口的原料药;原研制剂使用的进口原料药申请境内上市或生产转移;国务院认定的短缺品种。对于关联制剂的原料药,药审中心直接纳入优先程序;替代进口或生产转移的原料药,登记人需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查询并提交申请,无需额外沟通;短缺品种由国务院建议后直接纳入优先程序。文件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原料药的上市许可申请,涵盖创新药、仿制药及短缺原料药,涉及原料药生产企业、跨国药企及CDMO企业。 【影响评估】
本文缩短特定化学原料药的审评时间,加速市场供应,尤其利好替代进口或解决短缺问题的企业,但需严格匹配优先审评条件,增加申报合规性要求。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核查原料药是否符合优先审评条件,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关注药审中心公示信息。
- CMC:必读。确保原料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数据符合优先审评标准,配合注册部门准备技术文件。
- 供应链:评估原料药短缺风险,协同注册部门推动国务院认定的短缺品种申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公告旨在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从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拓展至其他剂型,包括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公告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的研发申报。一致性评价补充申请与化学仿制药上市申请技术要求一致,申报资料概要部分参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文件,其他部分参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整理,以药品补充申请形式向药审中心提出。对于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品种,申请人需先获得临床试验许可。药审中心依据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开展审评、核查和检验,综合审评通过后核发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启动滴眼剂一致性评价,2027年7月1日启动贴剂和喷雾剂。政策问答进一步说明,尚未收载入参比制剂目录的品种需先申报参比制剂,无参比制剂品种不属一致性评价范畴;部分复杂剂型可能需开展临床试验;审评时限为受理后120日内,补充资料时限为4个月;通过评价的品种可标注并纳入《化学药品目录集》,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仿制药,包括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剂型,不涉及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家药监局(NMPA)。适用企业类别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及CRO/CDMO。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相关药企对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剂型仿制药启动一致性评价工作,增加了研发申报和合规成本。企业需优先选择参比制剂,并可能因剂型复杂而需开展临床试验,延长研发周期。未通过评价的品种可能面临市场准入限制。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梳理在研及已上市品种,按公告要求选择参比制剂,准备补充申请资料,并关注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的时间节点。
- 研发:必读。需根据剂型特点设计药学研究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复杂品种提前与药审中心沟通临床试验方案。
- QA:必读。需确保一致性评价研究符合《中国药典》及技术指导原则,并配合核查检验。
- 市场:必读。需评估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的市场准入优势及政策支持。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政策问答文件系统阐述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启动化学药品其他剂型(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与要求。文件首先明确了政策出台背景,即依据国务院相关部署,在已开展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的基础上,将评价工作逐步拓展至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剂型,并首先在滴眼剂中实施。文件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国家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开展研究;对于尚未收载入目录的品种,需先按程序申报参比制剂,待确定后方可开展评价,无参比制剂的品种不属于一致性评价范畴。文件强调,其他剂型品种情形复杂,部分品种仅通过药学研究和常规生物等效性研究可能无法充分证明一致性,需开展必要的临床试验,申请人可通过沟通交流途径与药审中心讨论具体方案。文件明确了审评时限为受理后120日内完成,补充资料需在4个月内一次性完成,发补时限不计入审评时限。文件最后确认,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可获说明书和标签标注,并被纳入《化学药品目录集》,同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品仿制药,具体针对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的其他剂型,包括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适用对象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以及相关CRO和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将一致性评价范围扩展至滴眼剂等剂型,增加了相关仿制药企业的合规成本与研发周期。企业需提前确认参比制剂状态,并可能因剂型复杂性而增加临床试验投入。审评时限明确,但发补周期可能延长整体项目时间。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核对品种是否在参比制剂目录中,如未收载,应优先启动参比制剂遴选申报。
- 研发:必读。需评估品种是否需开展临床试验,并提前与药审中心沟通方案。
- 临床:必读。需准备可能增加的临床试验,特别是滴眼剂等复杂剂型。
- QA:必读。需关注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完整性及发补时限管理。
- 市场:必读。需了解通过评价品种的政策支持,规划产品上市策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公告由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旨在明确新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三个品种(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索安非托)的海关商品编号,以规范其进出口申报流程。公告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海关法》等法规制定,指出所公布的商品编号仅涵盖管制商品中的部分类别,若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编号范围,企业应如实申报。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以表格形式列出各品种的中英文名称、CAS号、原料药及制剂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并特别注明甲氧依托咪酯和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药品制剂除外。该文件整合了此前三部门联合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内容,为相关企业提供了通关申报的具体操作依据,旨在强化对新增管制品种的进出口监管,防止非法流通,同时确保合法贸易的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原料药及制剂)中涉及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索安非托三个品种的进出口业务。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适用企业类别包括从事上述品种进出口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及CDMO。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相关企业在进出口新增药用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依据公告提供的海关商品编号如实申报。企业需更新内部进出口操作流程,确保申报信息与公告附件一致,避免因申报错误导致通关延误或法律风险。对已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或乐瑞托咪酯的制剂,其进出口不受影响。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更新精神药品进出口注册文件,确保申报品种与公告编号匹配。
- 供应链/物流(必读):调整进出口报关流程,核对商品编号,确保合规申报。
- QA(必读):监督内部操作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审核相关记录。
- 法务(必读):评估进出口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新规。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公告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药品全品种、全链条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追溯效能,保障用药安全。公告首先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要求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实现全品种赋码、全链条扫码。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药品追溯码备案管理,完成多码关联;规范生产环节赋码,要求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完成追溯码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关联及信息上传;强化经营使用环节扫码,要求批发企业在入库验收和销售出库时进行追溯码核对与信息反馈,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入库验收及销售时保存并上传追溯信息,销售小票需显示追溯码;提升追溯系统运营服务能力,强调公益性导向、数据安全及预警功能。其次,公告要求各方落实追溯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严禁篡改伪造。最后,公告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将追溯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运用追溯数据提升监管质效。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所有相关方,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所有药品类型(原料药、医用氧、医疗机构制剂除外,中药饮片追溯要求另行制定)。覆盖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追溯系统运营单位。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CDMO等各类企业。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产生全面且强制性的合规影响。企业需投入资源建设或升级追溯系统,实现全品种赋码、全链条扫码及数据上传,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未落实要求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追溯数据将成为监管检查、案件查办及质量风险处置的核心依据。 【实施建议】 - 注册/法规事务:必读。需评估本文对现有品种追溯体系的影响,协调内部资源,确保新上市及已上市品种的追溯合规。
- 生产/质量(QA):必读。需在生产环节落实赋码、关联及信息上传,建立入库、出库追溯信息管理流程,处理异常预警。
- 供应链/物流:必读。需在采购、仓储、销售环节执行扫码核对与信息反馈,确保上下游追溯信息畅通。
- IT/数据管理:必读。需对接国家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建设或升级内部追溯系统,保障数据安全与实时传输。
- 市场/销售:建议阅读。需了解销售小票追溯码显示要求,配合零售终端执行销售信息上传。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2026年修订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伦理、科学及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主要研究者与临床试验机构义务、申办者责任及数据治理规范。文件明确临床试验需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优先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与安全,要求试验设计纳入质量源于设计(QbD)方法,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并实施风险控制。伦理审查委员会需独立审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等文件,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保护;主要研究者需确保试验执行合规性、数据可靠性及药品管理;申办者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临床试验全流程,承担数据治理责任,包括电子数据系统验证与安全性报告。文件新增数据治理章节,强调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合规性及盲法试验的完整性维护。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类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研发。适用对象涵盖申办者(大型药企、Biotech、跨国企业)、CRO/CDMO、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审查委员会。 【影响评估】
本文对临床试验全流程提出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强化数据治理与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增加申办者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电子化系统验证及伦理审查流程上的资源投入。临床试验机构需升级数据记录与药品管理规范,CRO/CDMO需调整服务协议以匹配申办者责任条款。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需对照新规调整临床试验申请材料,确保方案设计符合QbD要求。
- 临床运营:修订监查计划,强化数据溯源与风险监控,培训研究者合规执行方案。
- QA:更新SOP,建立数据治理审计机制,重点核查电子系统验证与盲法管理。
- 数据管理:优化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确保元数据与稽查轨迹完整,制定数据更正流程。
- 医学:参与安全性信息评估,协助修订研究者手册与知情同意文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阐述了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关于单克隆抗体一般毒性评价的当前科学观点,重点基于证据权重(WOE)方法,整合了减少动物实验的3R原则(替代、减少、优化)及新方法学(NAMs)的应用。指南针对传统单克隆抗体(-tug,未修饰免疫球蛋白)提出毒性评价的合理化建议,包括当非人灵长类动物(如猴)为唯一相关物种时,是否需进行6个月重复给药毒性研究的决策框架。文件指出,在多数情况下,单克隆抗体的毒性与其药理作用机制相关,且脱靶毒性风险较低,3个月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可能足以支持临床开发。当缺乏相关动物物种时,建议采用转基因动物、同源蛋白或NAMs进行风险评估,并结合靶点安全评估(Target Safety Assessment)等综合数据。PMDA鼓励申办方通过咨询机制,基于个案讨论长期毒性研究的必要性及WOE方法的应用。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日本申报的传统单克隆抗体(未修饰免疫球蛋白)开发企业,包括生物技术公司、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其内容主要针对非临床安全性评价阶段,尤其是当非人灵长类为唯一相关物种或缺乏相关动物模型时的毒性研究设计。 【影响评估】
本文可能显著减少企业进行不必要的6个月灵长类毒性研究的资源投入,推动NAMs和WOE方法的应用,从而加速开发进程并降低动物实验成本。但需注意,其结论基于当前科学认知,未来可能随新证据更新,企业需通过咨询与PMDA保持沟通。 【实施建议】 - 非临床(研发):必读。建议在早期开发阶段整合WOE框架,评估6个月毒性研究的必要性;优先利用NAMs数据补充传统研究。
- 注册:必读。需在申报资料中明确WOE分析逻辑,并与PMDA提前沟通毒性研究设计。
- 毒理:必读。应关注靶点安全评估及转基因动物/同源蛋白的应用可行性,优化实验方案。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针对中成药规格表述的标准化问题提出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以单位制剂所含处方药味的理论量作为核心表述依据。文件首先指出中成药因复方特性难以直接标示成分量,现行规格表述多以重量或体积为主,导致临床用药不便。为解决这一问题,指南提出三类一般原则:与处方药味对应(饮片、提取物或有效成分分别采用“相当于”或“含”表述)、与用法用量及装量规格协调(避免分数剂量)、用语规范(单位符号与中文表述规则)。针对不同剂型(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丸剂、注射剂等),文件通过示例详细说明规格表述方法,强调需结合剂型特点标注单位制剂重量、体积及等效药味量,同时区分同品种不同浓度或装量的规格差异。文件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灵活处理,但要求优先遵循标准化表述逻辑。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中成药(复方制剂)的研发、生产及注册申报企业,涵盖饮片、提取物、有效成分或混合投料的各类剂型,不适用于化学药或生物制品。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企业统一修订中成药说明书及包装的规格表述,可能涉及标签变更申报及生产工艺文件更新。合规调整将提升产品信息透明度,但短期内可能增加研发和注册部门的工作负担。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按指南修订申报资料中的规格表述,确保与处方药味理论量一致。
- 研发:在剂型设计阶段同步规划规格标注方式,避免后期变更。
- 生产/QA:核对包装标签与说明书规格表述,确保符合新规。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确保口服固体制剂的生产过程符合本指南要求。
- 生产:遵循生产管理章节的指导,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 研发:在设计和选型设备时,参考本指南以确保设备符合生产需求。
- 临床:在产品实现和验证阶段,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口服固体制剂的化学药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中国药企,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以及CRO和CDMO等。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风险管理:强调了质量风险管理在口服固体制剂生产中的重要性,包括原则和工具的应用。
- 生产管理:明确了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项目,如批次管理和清场管理。
- 设备要求:规定了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校验、清洗、维护和使用记录。
- 生产过程控制:概述了工艺设计和过程单元操作的详细要求,包括配料、粉碎、混合等。
- 物料管理:强调了物料的接收、储存、分发、退库以及检验与放行的管理。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通知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旨在推进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3.0版分组方案的落地实施。文件明确了3.0版分组的具体内容,其中DRG分组包含492个核心分组和825个细分组,DIP核心病种库包含5125个病种。通知要求省级医保部门在保持与国家分组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省级方案,统筹地区需在2026年底前完成切换准备,2027年3月底前落地应用。文件强调提升数据质量,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并规范基层病种管理,实行同病同付。在精细化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强化总额管理,规范病种支付标准测算,优化特例单议机制,支持新药耗新技术使用和疑难重症收治。同时,文件要求提升基金结算清算效率,推进即时结算和季度清算,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并统筹推进异地就医按病种付费。此外,通知要求建立数据工作组常态化发布机制,每年选择不少于5个病种开展专题分析。文件还强调加强组织实施,深化医保医疗协同,将政策培训纳入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体系。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实施按病种付费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医药企业。涉及药品类型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注册分类涵盖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企业类别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 【影响评估】 本文通过优化特例单议机制和结余留用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使用新药耗新技术,为药企创新产品入院提供支持。同时,病种支付标准测算纳入药品耗材集采和医保目录变化因素,可能影响药品定价和准入策略。药企需关注分组方案调整对产品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影响。 【实施建议】 - 注册/市场准入:必读。关注特例单议机制对创新药入院的影响,评估产品在DRG/DIP分组中的定位,制定准入策略。
- 医学事务:必读。分析分组方案对临床诊疗路径的影响,支持产品临床价值证据生成。
- 市场/销售:必读。了解结余留用政策,优化产品推广策略,协助医疗机构控制成本。
- 合规/法务:必读。确保产品推广和准入活动符合医保支付改革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导原则旨在为《中国药典》中多项微生物检查相关通则(包括通则1105、1106、1107、1108、1109、1101、1121)的应用提供进一步说明。文件首先阐述了药品微生物污染对疗效和患者健康的潜在危害,并强调企业应遵循GMP要求以降低污染风险。正文部分围绕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多个关键环节展开说明,包括:表面活性剂等试剂的无毒性确认试验应涵盖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供试液制备方法应优先选择简便快速且不损伤微生物的方法,抑菌作用强的供试品宜采用薄膜过滤法;对照培养基的使用与风险评估要求;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失败时的处理策略,包括采用更高稀释级供试液及选择回收率最接近要求的方法;控制菌检查中疑似目标菌的确证方法;微生物数据偏差(MDD)调查的启动与实施流程;针对特定给药途径(如手术、严重烧伤)制剂的特殊无菌要求;药用原料、辅料及中药饮片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制定原则,强调基于风险评估的控制策略;非无菌化学原辅料及制剂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决策树应用;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制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即用型商业派生菌的使用需经充分验证;薄膜过滤法中微孔滤膜的材质选择、孔径控制及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抑菌效力检查法中未规定制剂类型的执行标准建议。该文件整合了现行药典通则的特定内容,旨在解决行业难点,统一技术要求,提升药品微生物检测工作的质量与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检验、注册及监管的各类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及CDMO。涉及药品类型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及原料药、辅料等。文件内容主要针对非无菌产品及无菌产品的微生物检查相关活动。 【影响评估】 本文扩大了微生物检查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新增了对即用型商业派生菌、滤膜质量控制及抑菌效力检查中未规定制剂类型的指导。企业需据此修订内部微生物检验标准操作规程(SOP),加强风险评估与数据偏差调查能力,并可能涉及检验方法的重新验证与设备升级。 【实施建议】 - QC/微生物实验室(必读):需根据新要求修订微生物限度检查SOP,重点关注即用型商业派生菌的验证、滤膜材质与孔径的验收标准,以及抑菌效力检查中未规定制剂类型的判定标准。
- QA(必读):需将新指导原则纳入质量体系,监督微生物数据偏差(MDD)调查流程的合规性,并审核基于风险评估的微生物限度控制策略。
- 研发/注册(必读):在新药或仿制药的研发与注册申报中,应参照本文制定微生物限度标准及方法适用性试验方案,特别是涉及特殊给药途径或高风险制剂。
- 生产(建议阅读):需配合QA和QC进行微生物污染风险评估,并优化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监控策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负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监督,建议定期审查和更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参与设备和工艺管理的持续改进。
- 研发: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考虑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与QA紧密合作以确保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企业,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如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由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发展、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强调了高层管理者在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制定中的关键作用。
- 产品质量实现要素:涵盖了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工艺管理等关键要素,特别指出了人员培训和设备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性。
- 质量保证要素:包括变更管理、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投诉和召回管理,强调了CAPA系统在持续改进中的作用。
- 质量风险管理:介绍了质量风险管理的职责、模式图、流程和步骤,以及在企业和管理机构中的应用。
- 质量管理系统文件:规定了文件体系结构、生命周期和种类,强调了文件管理在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中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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