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律法规背景是:CSA将受管制药品分为五个级别,分级主要依据药物的医疗用途、滥用潜力和依赖风险。第一级受管制药品具有较高滥用潜力,且在美国没有获认可的医疗用途;第二级至第五级受管制药品则具有美国认可的医疗用途。第四级受管制药品的滥用潜力和依赖风险低,但仍须遵守美国受管制药品管理要求。2015年《提高新疗法监管透明度法》(the Improving Regulatory Transparency for New Medical Therapies Act)在CSA中增设第811(j)条,规定对于已提交新药申请、具有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抑制或致幻作用且可能具有滥用潜力的药物,如HHS建议将其列为第二级至第五级受管制药品,DEA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临时最终规则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