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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警告信缺陷项再看原料药鉴别检验
出自识林
2020-02-19
鉴别检验(identity testing)想必大家并不陌生,根据对 FDA 2020 年 1 月发布的警告信回顾显示,有三篇警告信指证了在制剂生产之前未能对原料药成分执行鉴别检验。现在我们再来看看与鉴别检验有关的缺陷项以及相关的 FDA 指南。
下面先来看看一月份这三篇警告信中涉及鉴别检验的内容。
2020年1月22日发布给广州盛世达化工公司的警告信:
企业未对用于生产药品的入场原辅料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成分。例如,企业未能确保对XX批次原辅料进行至少XX鉴别检验,包括接受的来自企业网络中另一场地的XX的活性成分鉴别检验。
企业有责任确保执行至少XX检验以核实药品生产所用所有原辅料的成分,包括活性成分XX。
2020年1月16日发布给德国 Dental-Kosmetik 公司的警告信:
企业缺少对入场原料药(API)XX的充分检验以确定鉴别,纯度和其它适用的质量属性。此外,企业没有通过适当的验证来建立对供应商分析的信任关系。
企业不可依赖于供应商的分析报告单(COA)来核实XX API的成分。
在回复中,企业表示所有原料均来自值得信赖的长期供应商。企业的回复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企业未能证明XX API供应商是符合资质的。此外,企业没有承诺对XX API每一入场批次进行至少一项专属鉴别检验。
2020年1月9日发布给珠海澳福特医药科技公司的警告信:
由于缺乏适当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鉴别检验),企业未对入场原辅料(例如成分)批次的适用性进行评估(21 CFR 211.84)。
根据FDA CGMP 问答指南“成分、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制”部分中适用于鉴别检验的具体问答涉及到这部分的第4条和第15条,应结合来看。
第4条指出,21CFR211.84b确定了设计成分取样程序需遵循的原则。该部分要求概括如下:
- 样品能代表所接收的物料;
- 每个容器的取样件数和每件的取样量,应基于成分的可变性、置信水平、精确度的统计学标准;
- 取样程序要考虑该供应商历史质量水平;
- 取样数量足够用于必要的分析和留样。
其中关于取样量的统计学标准,在 CGMP 当年的起草说明中有以下解释,可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 FDA 对这方面的考量,从而指导实际工作。(起草说明有助于更深入了解 FDA 关于法规的监管考虑,识林收录并翻译了起草说明 , 并以注释性法规的形式将起草说明中的条目分布到法规的具体条款处,以方便读者学习。)
起草说明:
关于211.84(b)的一些评议反对要求使用统计学标准来确定用于检验的取样量。许多评议建议将该要求作为可选项,或仅在必要或适当时适用。一些评议认为制药行业中很少有人了解统计学方法,甚至专家的解释和应用也有所不同。一条评议认为,并非所有物料都可能有代表性的样品,并建议允许随机抽样。
局长认为,统计学方法为取样量的确定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为获取足够的样品提供了保证,并增强使用者对样品检验结果代表所取样产品真实条件的信心。但是,局长认识到,源自其他方式的其他取样计划也可能是适当的,并对本节进行了修订,允许使用其他类型的取样计划。这将允许使用随机抽样方法,如适用。
第4条还讨论了有效的鉴别检验程序的以下重要要素:
- 为符合 CGMP 鉴别检验要求,企业对每次到货的每种成分必须取样和检验的容器数量。
- CGMP是否允许对多个容器的取样合并(或混合)进行鉴别检验。
指南第 15 条,FDA 在 CGMP 法规中成品生产商的责任,该责任与鉴别检验的另一重要且经常被误解的方面有关:
21CFR第211.84(d)(2)节规定“每一种成分都应检测其纯度、规格和质量与现有的书面质量标准的符合性。要代替制造商的这些检测,如果生产商对该原料至少进行了一项特定成分的检测,并且生产商基于供应商对于这项测试结果的定期适当的验证对供应商分析建立了可靠性,基于这些条件,原料生产商的分析报告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如果药品成品生产商接受了API供应商的分析报告单而不是自己完成测试(除了要求生产商必须进行的成分测试),那么生产商必须验证这个原料供应商的可靠性。这个验证程序由药品成品生产商建立,并应符合CGMP规定和风险管理。
最为关键的考虑是,在任何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组分/物料都应符合所声称的标准。随着药品供应链的日益复杂,必须始终考虑在原辅料到达药品生产场地之前在原始生产商或之后的分包装商或分销商处混合物料的可能性,并且应该作为设计有效鉴别检验流程的关键要素。有效的鉴别检验过程对于全球制药企业确保所有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来说至关重要。
整编: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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