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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新药首发定价机制,2023年度审评报告,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中药标准管理规定,VDC药学等多份技术指南落地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新药首发定价机制,2023年度审评报告,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中药标准管理规定,VDC药学等多份技术指南落地
2024-02-13
上周国内药政导读
【创新药与临床开发】
2.4,【CDE】关于发布《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10号)
本文曾于2023年7月征求意见。
“页面比对”阅读花脸稿,发现改动不大,但也有值得注意之处:
- 对于“改变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删去了“对于存在系统暴露的新剂型、新工艺的改良型新药,可首先考虑开展与被改良药品的 PK 对比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考虑下一步开发策略”的要求,增加了“对于预期改善药物在体内释放等特性的改良型新药”作为前提。
【CMC与仿制药】
2.4,【NMPA】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六批)和(第七十七批)
截至目前,NMPA已发布参比制剂目录77批,CDE已公示78批。
识林用户可登录“中国参比制剂库”查阅。
2.5,【NMPA】公开征求《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3月5日。
起草说明中阐明本文的重要意义:
(一)厘清《专门规定》与《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关系
对于中药标准管理而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专门规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这个提法,也出现在2023年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起草说明中。
(二)坚持中医药特色,着力构建符合中药特点的标准体系
(三)融入改革理念,优化中药标准形成机制
(四)明确提出要求,压实中药标准工作各方责任
(五)力求形成合力,推进中药标准管理工作的相互协调
一是明确了省级中药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和管理。
二是推进不同类别标准的融合和协调,加强注册标准与国家标准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协调。
三是加强“三医”协同治理,规定“医保目录”和“基药目录”品种必须具有中药国家标准。
四是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以及中成药标准在技术要求及标准水平方面应当保持协调,且应该与相关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保持协调。
2.5,【CDE】关于发布《放射性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11号)
本文曾于2023年9月征求意见。
“页面比对”阅读花脸稿可知改动较少,多为澄清概念,严谨措辞。
放射性化学药物与普通化学药物不同,具有“核”与“药”双重属性,其特点主要体现在:①具有放射性;②特定的半衰期;③极微的化学剂量;④通常定制生产或即时标记;⑤按放射性活度给药;⑥特殊的质量控制方法等。因此,放射性化学仿制药的研发应结合其放射性特性进行,在工艺、质量和稳定性研究中均存在特殊性。
2.8,【CDE】关于发布《微型片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13号)
本文曾于2023年9月征求意见。
微型片剂( Mini-tablets,简称微片)直径通常小于3mm,一般为多单元型制剂。微片具有易吞服、剂量准确且可灵活调整剂量等优点,可适用于儿童、吞咽困难等患者用药。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微片可开发成速释、缓释、肠溶微片等。微片可充填于胶囊中或灌装于袋、瓶内,根据需要可配置计数器以准确计量给药的微片数量。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药和仿制药的药学研究,重点阐述处方工艺开发、质量控制、稳定性研究等方面研究的技术要求。
2.8,【CDE】关于发布 《抗体偶联药物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14号)
本文曾于2023年6月征求意见。至此,ADC产品的非临床、临床和药学都获得了专门指南支持。
抗体偶联药物(Antibody-Drug Conjugate,ADC)是由靶向特异性抗原的抗体或抗体片段与有效载荷(payload)通过连接子(1inker)偶联而成的一类创新型抗体药物。与传统抗体药物相比,ADC产品兼具传统小分子药物强效作用及抗体药物的靶向性,以降低全身毒性并更有选择性地将有效载荷递送至肿瘤细胞、肿瘤微环境或其他靶细胞中近年来,随着抗体、有效载荷、连接子、偶联技术和分析技术等的快速发展,使 ADC 产品具有更高的均一性、稳定性和治疗指数,极大地促进了ADC产品的开发热潮。
考虑到 ADC 产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了规范和指导ADC 产品的研发,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基于当前的科学认知,主要针对 ADC 产品申报上市阶段的药学研究提出建议性技术要求,旨在为研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注册与审评审批】
2.4,【CDE】2023年度药品审评报告
往年通常在年中才会发布的年度审评报告,今年赶在了农历年前发布。
报告包含大量数据和图表,直观而明确,业界可各取所需。识林也有撰文做简要解读,在此不再赘述。
只用一个词来概括的话,那就是“增长”。无论是受理还是审批,是化药中药还是生物药,新药或是仿制药,数量均有相当程度的增长,增长的速度(与2022年同比)也在加快。这不仅意味着2023年的丰收,也昭示着未来的好年景,尤其是近年来的创新药开发热潮进入了收获期。
2.5,【NMPA】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
器械注册工作报告与药品审评报告同期发布。
创新医疗器械质量数量实现双丰收。2023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创新医疗器械61个,优先审批医疗器械12个,创新医疗器械批准数量再创新高,比2022年增加6个。
2023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12213项,与2022年相比注册批准总数量增长2.3%。
其中,首次注册2728项,与2022年相比增加9.1%。延续注册4788项,与2022年相比减少8.2%,连续两年减少。变更注册4697项,与2022年相比增加11.2%。
2.7,【CDE】关于发布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资料参考》的通知(2024年第48号)
本文曾于2023年9月征求意见,当时题为《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要求》,此次落地,从“要求”变为“参考”。
内容还是分为中药,化学生物制品I、II、III这四类。
此外,CDE还建议提交“自评估报告”:
注册申请人在正式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前,可结合以上参考资料,对拟沟通交流问题进行自评估,包括
以保证所提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是必要的、拟沟通交流问题是重大关键的、以及对问题描述是准确的。申请人自评估报告,可随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以供审评人员处理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时参考,及时准确把握拟沟通交流问题。
2.8,【NMPA】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大变更的申报效率有望进一步提升,而风险有望降低。
国家药监局在有能力、有条件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现阶段,以化学药品为重点,试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为辖区内药品重大变更申报前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
药企可关注本地省局的申请进展,提前沟通重大变更情形。
【政策法规综合】
2.5,【CDE】关于发布《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12号)
本文曾于2023年11月征求意见。
本文标题未提检查字样,但却是注册核查法规体系的关键文件。简言之,CDE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启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而如何评判风险高低,则依赖于对“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的掌握。
相对征求意见稿,“页面比对”花脸稿可以读出一些值得关注的修订:
- 意见稿明确要求“研发生产主体配合申请人提供”CDE要求的合规信息,但试行文中改为“申请人应与研发生产主体充分协商沟通以向其获取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合规信息”。似可以理解监管部门在强调申请人的主体责任,而非越过申请人去直接要求研发生产单位。
- 企业最关心的“如何提交”以及“提交什么”这两个问题,也有一定的修订:明确申请人先按《M4:模块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1.3.6 检查相关信息或相关检查用信息表填写,但是多多益善,“将有助于监管机构更加科学地研判药品研制和注册风险。”
- 对于临床机构,“重点关注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和支持注册的关键境外试验”。
- 对于GLP研究,明确要求GLP机构的“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等认证情况”,删去了“三年内接受我国和发达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管机构合规检查情况”的字样。
上述仅为花脸稿的部分要点,建议识林用户仔细阅读花脸稿,在执行本文时更好地贯彻监管导向。
2.5,【国家医保局】通过有关行业协会征求《关于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意见
本文尚未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仅来自媒体报道。但本文的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导读中不能不提。
综合多个渠道的信息,该文件提出的“机制”重点包括:
- 新上市的化学药品首次在各省药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时,企业可以选择按医保部门公布的评价量表,从药学、临床价值和循证证据三方面对号入座、自我测评,按分值进入高、中、低三个组别。
- 自评点数越高,表明药品创新价值含量越高,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的自由度就可以越高,在挂网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挂网、稳定期保护等政策扶持。反之,点数越低的药品,需要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披露支持价格合理性。
- 点数高和居中的新上市药品,赋予首发价格1-5年不等的稳定期。稳定期内,医疗保障部门和医药采购平台对首发价格执行情况以监测为主,暂不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原则上不采取价格约束措施。
- 药品稳定期满前3个月内,除已经谈判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情况外,申报企业需向首发价格受理单位提交再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价格运行情况,如各省平台挂网价格,民营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网络药店销售价格,主要国家价格,全国累计销售数量等信息。
- 药企还需要提交药品稳定期满后的降价计划,对照首发报价测算方法、价格构成、经济性分析等所采用参数的实际变化,结合可比市场、可比品种的销售价格,提出稳定期满后降低挂网价格的考虑,原则上降幅不小于15%。
药品定价是制药行业的“闭环”,以终为始,牵动整个产业链条。监管部门近期动作频频。去年11月举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医药企业家科学家投资家大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副司长翁林佳已经向产业界传递出“在《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基础上对创新药上市早期阶段的价格采取相对宽松的管理”信号。在本月初发布的《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中,建立生物医药协同创新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允许生物医药新产品参照国际同类药品定价的表述备受产业关注。
【新药批准和报产】
2.5-2.11,NMPA未发布新药批准,CDE受理12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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