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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颁布最终法规取消过时的生物制品检查规定
出自识林
2019-04-03
历时近一年后,美国 FDA 于 4 月 1 日发布最终法规,修订与检查时间要求相关的生物制品法规,并取消“两年一次检查生物制品设施”的要求。
FDA 原本计划于去年 1 月 25 日通过发布“直接最终规定”的形式,取消“两年一次检查生物制品设施”要求,修订相关法规中对 FDA 生物制品检查员具体职责的描述,并预计于去年 6 月 11 日开始实施新规定。但之后,FDA 因收到“重大不利评论”而于 5 月 7 日撤销该直接最终规定,开始了漫长的法规制定过程。具体背景请见以下往期资讯:
【取消过时的FDA检查安排规定因个人意见而受阻 2018/05/19】
【FDA 修订法规取消对生物制品企业两年一次的检查要求 2018/02/05】
正如之前 FDA 所表示的那样,修订和删除这些生物制品法规条款旨在取消过时的和不必要的检查要求,改为采用基于风险的检查方法。具体而言,最终法规修订了 21 CFR 第 600.21 节中关于两年一次的检查要求,以便为基于风险的检查时间表让路,删除了 21 CFR 第 600.22 节的 (a) 至 (h) 条款,这部分条款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FD&C 法案)第 704 节关于生物制品检查的法定要求重复。
下面我们来看看阻碍该法规施行的“重大不利评论”以及 FDA 的回复。总共五条评论,其中一条超出法规讨论范围,FDA 拒绝回复,剩余四条评论摘要与 FDA 回复如下:
评论1:一条评论支持拟议规定。
回复1:我们收到并感谢支持性评论。
评论2:一条评论表示担心基于风险的检查频率将不会没有负面的医疗卫生后果。评论还指出,“风险管理被认为对大多数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公司而言是已知的弱项”,并且多年没有 FDA 监督的风险管理和减轻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风险问题。
回复2:我们不同意基于风险的检查频率会产生负面的医疗卫生后果。该法规的目的是移除过时的要求,并采用新方法,例如,对器械和药品设施基于风险的检查。我们相信该最终法规将在不削弱公共卫生保护的同时提供灵活性。此外,正如拟议规定(83 FR 3633)起草说明中所讨论的那样,对在 FDA 登记的药品设施检查建立一个基于风险的时间表是在 2012 年 7 月 9 日签署成为法律的《FDA 安全与创新法案》(FDASIA)中颁布的法定授权。2017 年 8 月,《FDA 重授权法案》(FDARA)强制要求在 FDA 登记的器械设施实行基于风险的检查时间表。由于对 FD&C 法案的这些修订,FD&C 法案第 510(h)(2) 和 (3) 条现在包含对于药品和器械设施建立基于风险的检查时间表的要求。根据 FD&C 法案第 510(h)(4) 条,基于风险的时间表必须考虑此类设施的已知安全性风险,包括设施的合规历史;与设施相关的召回记录、历史和性质;在设施中制造、制备、培育、配药或加工的药品或器械的固有风险;设施的检查频率和历史;以及 FDA 认为有必要且恰当的任何其它标准。虽然我们同意基于风险的检查频率的采用可能导致某些设施的检查频率低于每两年一次,但根据 FDA 对上述因素的评估,这些设施将被确定为风险较低的设施。此外,通过在风险较低的设施执行较少的检查而节省的资源将允许 FDA 能够在需要时更频繁地检查那些被认为风险较高的设施。因此,我们认为评论中关于负面医疗卫生后果的担忧在 FDA 对药品和器械设施已知安全风险审查期间就可以得到解决。FD&C 法案第 510(h)(4) 条中概述了 FDA 在建立基于风险的检查时间表时必须考虑的已知安全风险。关于“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我们认为任何这方面的讨论都超出了本法规范围。
评论3:一条评论表达了对 FDA 根据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E.O.)13771“执行监管改革议程”审查现有法规的实施程序的关注。
回复3:我们重申,该法规的目的是移除过时的要求并采用新方法,例如 FD&C 法案要求的药品和器械设施基于风险的检查频率,并在不削减公共卫生保护的同时提供灵活性。关于 FDA 根据 E.O. 13771 审查现有法规的实施程序,我们认为任何此类讨论都超出了本法规范围。
评论4:一条评论表达了对确定检查频率的关注。评论还称,FDA 必须“认识到对于产品或工艺而言,质量是重要的且质量的严重失误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可能需要比每两年一次更频繁地进行检查,并且检查程度和讨论包含在 600.20 的检查员职责中。”
回复4:如拟议规定(83 FR 3633)起草说明中所讨论的那样,药品和器械设施基于风险的检查时间表可能导致对某些生物制品设施的检查间隔超过 2 年。但是,根据对 FD&C 法案第 510(h)(4) 条所包含因素的评估,这些设施将被确定为风险较低的设施。此外,通过在风险较低的设施执行较少的检查而节省的资源将允许 FDA 能够在需要时更频繁地检查那些被认为风险较高的设施。我们重申,移除这些法规不会改变 FD&C 法案第 704 节和第 501(h) 节以及PHS 法案第 351(c) 节规定的设施检查要求和检查员职责要求,也不会改变基于风险的检查计划和工作计划的既定流程。此外,法规修订不会改变 FDA 对出于特殊原因检查设施的权力,例如,当 FDA 发现有消费者投诉或不良事件报告时,表明可能的产品质量问题,发起检查对于调查事件可能会有帮助。因此,虽然我们部分同意该评论,但我们认为评论中表达的担忧可以通过 FDA 对药品和器械设施已知安全性风险的审查以及 FDA 根据患者安全需求执行检查的能力来解决。FD&C 法案第 510(h)(4) 条中概述了 FDA 在建立基于风险的检查时间表时必须考虑的已知安全风险。
作者: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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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Removal of Certain Time of Inspection and Duties of Inspector Regulations for Biological Products. Federal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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