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 BCS 的方法旨在减少体内生物等效性研究的需求(即,可以提供体内生物等效性的替代)。如果在体内的等效性假设可以通过令人满意的体外数据来证明是合理的,则体内生物等效性研究可以豁免。BCS 是一种基于 API 的水溶性和肠道渗透性特征的科学方法。BCS将API分为以下四种BCS类别之一:I类:高溶解性,高渗透性;II类:低溶解性,高渗透性;III类:高溶解性,低渗透性;IV类:低溶解性,低渗透性。
基于 BCS 的生物等效性豁免仅适用于设计用于递送 API 至体循环的速释固体口服剂型或混悬剂。WHO 指南草案中窄治疗指数的成品制剂被排除在基于 BCS 的生物等效性豁免之外。基于 BCS 的生物等效性豁免适用于 API 表现出高溶解度和高渗透性(BCS I类)或低渗透性(BCS III类)的成品制剂。
指南草案指出,如果待测药品和参照药品中的 API 相同,则适用于生物等效性豁免。如果待测药品与参照药品含有不同的盐,并且都属于 BCS I 类(高溶解性和高渗透性),则生物等效性豁免也适用。而如果待测药品含有参照药品不同的酯、醚、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配合物或衍生物时,生物等效性豁免不适用,因为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不同的生物利用度,无法通过基于 BCS 的生物等效豁免概念中所用实验推断出来。当作为前药被吸收时,前药可被考虑使用基于 BCS 的生物等效豁免。
因此,WHO 总结指出,成品制剂有资格获得基于 BCS 的生物等效性豁免的前提是,其 API 满足关于溶解度和渗透性的标准(BCS I 类和 III 类),成品药是具有全身作用的速释口服剂型,且成品制剂与参照药品的剂型和规格相同。
在文件记录方面,WHO 指出申请人应提供待测 API 和制剂的关键质量属性以及参照药品的尽可能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型和对映异构体纯度;API 或成品制剂的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问题的相关信息,包括文献调查和申请人衍生研究。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研究方案和报告,应根据现行监管指南和政策适当详细说明经验证的检验方法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