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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新 GCP 落地,“生物医学新技术”也迎来临床指南,CFDI 临床核查要点,2026医保目录调整申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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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新 GCP 落地,“生物医学新技术”也迎来临床指南,CFDI 临床核查要点,2026医保目录调整申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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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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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和临床研究】

6.8,【NMPA、卫健委等】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6年第50号)

6.8,【CFDI】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6.9,【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关于公开征求《生物医学新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6.12,【CDE】关于公开征求《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6.12,【CDE】关于公开征求 ICH《M11:电子结构化协调的临床方案》指导原则及相关文件实施建议和中文翻译稿意见的通知

【药学研究】

6.12,【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七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产质量】

6.9,【联采办】关于取消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盐酸胺碘酮注射液中选资格并将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公告

【经营准入】

6.8,【卫健委、NMPA、医保局等】关于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6.9,【医保局】关于2026年药品目录调整申报阶段的重要提醒

【新药批准和报产】

6.8-6.14,NMPA发布15个新药批准,CDE受理7个新药上市申请

【非临床和临床研究】

6.8,【NMPA、卫健委等】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6年第50号)

本文曾于2025年10月征求意见。

GCP修订稿分为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数据治理、附则六个章节,五十四个条款。与2020版GCP相比,增加了数据治理章节。鉴于E6(R3)对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术语及其定义已有详细阐述,为减少不必要重复,进一步加强与ICH E6(R3)衔接,GCP修订中删除了原有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与必备文件管理三个章节,简化术语部分,仅保留试验参与者和适应我国临床试验实践的术语,相关内容具体执行参照E6(R3)中文版。2020版GCP中关于中药民族药研究者手册撰写的有关要求,后续纳入技术指导原则发布。

我国GCP修订充分吸收了ICH E6(R3)质量源于设计、符合目的和风险相称的核心理念,纳入总则部分,并对上述核心理念在药物临床试验各环节的应用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为支持新技术、新方法在临床试验中的应用,总则部分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划定边界,提出新技术、新方法在临床试验应用应符合当前伦理、科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原则。

关于与ICH GCP的关系,附带的《问答文件》指出,在指导原则层面,重点做好与ICH E6(R3)衔接,提炼完善监管规则,保持基本原则和要求一致;E6(R3)中遵循当地监管要求的,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E6(R3)中属于操作细则、建议性做法和理念性描述的,不纳入我国GCP,而是采取全文实施E6(R3)方式,为临床试验实施灵活性预留空间;核查、检查要点和我国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与GCP和E6(R3)做好衔接,加强实施指导。

6.8,【CFDI】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两文征求意见截至7月4日。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CFDI基于ICH E6(R3)及新版GCP修订要求,对现行版本进行结构性调整与内容更新。修订后的核查要点分为七部分,新增“申办者试验管理”和“数据治理”模块,强化质量源于设计、风险相称、符合目的三大理念。

研究者现场部分细化伦理审查流程、安全性事件报告及主要研究者责任;生物样品分析部分新增实验室体系检查、样品留样及稽查轨迹管理要求;申办者部分强调试验设计前瞻性、服务供应商监管及质量管理体系;数据治理部分升级为全生命周期管理,突出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与盲态保持。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修订稿草稿)》起草说明:

CFDI基于ICH E6(R3)及中国新版GCP修订要求,对现行版本进行系统性修订,明确其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配套技术文件的定位,为检查部门提供规范要求和判定尺度。

修订内容聚焦三大核心理念:新增“质量源于设计”理念,要求前瞻性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及风险控制;“风险相称”理念,强调资源分配与风险等级匹配;“符合目的”理念,推动从规则遵守转向目标实现。

具体变化包括细化备案要求(如主要研究者资质、机构地址备案)、伦理审查流程(委员会组成、审查记录)、主要研究者职责(数据治理、盲态维持)、计算机化系统管理(验证、可追溯性)、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培训计划、CRC管理)及专业资质条件(Ⅰ期临床试验、疫苗试验功能区设置)。

6.9,【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关于公开征求《生物医学新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隶属卫健委,这份文件相当一部分内容关乎临床试验的实施和监督,该部分似可视为卫健委针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GCP”。不过,尽管部分“生物医学新技术”有可能最终走向药品申请路径,其临床数据也可能支持药品审评,但全文未提GCP字样。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已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具有创新性强、作用机制复杂、技术迭代快、风险识别和长期随访要求高,以及临床应用场景多样、可重复性要求高等特点。为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活动,指导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及研究者科学规范开展高质量临床研究,获取可用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评价的关键性临床证据,中心组织临床研究、生物统计、罕见病诊疗、监管科学及医学伦理等方面专家共同研究起草了《生物医学新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卫健委特别指出,本指导原则所称确证性临床研究,不同于简单扩大样本量的观察性研究,也不照搬药品注册路径的固定分期模式,而是强调在已有科学依据、技术质量控制资料、必要非临床证据和前期临床研究/观察基础上,围绕拟转化应用的目标适用范围,系统评价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操作规范、技术可重复性、质量可控性和受益-风险比,最终形成可支撑转化决策的高质量证据。同时,本指导原则不替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仅用于指导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工作。

6.12,【CDE】关于公开征求《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目前全球已有获批上市和在研的阻塞性呼吸睡眠暂停(OSA)治疗药物,但国内外尚未发布相关的研发技术指南。我国《成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诊治指南(2025)》首次纳入了药物治疗——葡萄糖依赖性促胰岛素多肽(GIP)受体和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受体激动剂替尔泊肽,用于合并肥胖的中度至重度 OSA 患者。

在此背景下,本指导原则基于目前审评中的共性问题,就我国研发阻塞性呼吸睡眠暂停治疗药物的临床试验设计提出要点和建议,旨在弥补技术要求空白,提高我国 OSA 治疗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效率。

6.12,【CDE】关于公开征求 ICH《M11:电子结构化协调的临床方案》指导原则及相关文件实施建议和中文翻译稿意见的通知

实施建议和中文翻译稿征求意见截至7月12日。

CDE的实施建议是“公告发布之日 6 个月后开始的相关临床试验,均适用 M11 指导原则、技术规范及模板文件。”

【药学研究】

6.12,【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七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6月26日。

截至日前,参比制剂目录,NMPA已公布104批,CDE已征求107批。

识林会员可查询“中国参比制剂库”。

【生产质量】

6.9,【联采办】关于取消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盐酸胺碘酮注射液中选资格并将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公告

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为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根据2026年6月9日山东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告,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生产线存在严重缺陷,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涉事生产线已被暂停生产。

经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集体审议,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违反《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有关条款。联合采购办公室决定取消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盐酸胺碘酮注射液中选资格,同时将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暂停自2026年6月9日至2027年12月8日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

【经营准入】

6.8,【卫健委、NMPA、医保局等】关于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该文件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提出2026年工作要点,涵盖党建引领、医德医风建设、风险防范、数据安全、购销秩序规范、涉税违法整治、医保基金监管及行业乱象治理等11项任务。

文件要求将医德医风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体系,加强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规范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价格治理,打击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并重点整治医美、代孕、非法行医等行业乱象。文件强调多部门协同执法,建立长效机制,旨在通过系统性治理遏制腐败风险,保障行业合规运行。

6.9,【医保局】关于2026年药品目录调整申报阶段的重要提醒

按照《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2026年药品目录调整申报工作将于2026年6月10日20:00截止。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申报。

根据《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目录内今年协议到期(指2026年12月31日到期)的西药和中成药均需申报,截至2026年6月9日17:00,尚有80个目录内协议到期药品未完成申报(详见附件)。在此郑重提醒有关企业,请在目录调整申报阶段截止时间前正式提交申报。如逾期未报,将影响药品正常续约。医保局提供了80个尚未申报的协议到期药品名单。

随后6月11日,医保局发布《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已经完成》,宣告目录调整申报已于6月10日20:00结束。申报期间共收到818份药品申报材料,包括目录外药品570份(单独申报基本目录509份,单独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17份,同时申报基本目录和商保目录44份),目录内药品248份,总体数量较2025年进一步增加。

【新药批准和报产】

6.8-6.14,NMPA发布15个新药批准,CDE受理7个新药上市申请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七批)》(征求意见稿),依据2019年第25号公告程序遴选形成。目录包含40个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信息,涵盖复方制剂、缓释剂型、透皮制剂等多种剂型,涉及原研进口药品(如Commave Therapeutics SA的复方氯丝右哌甲酯胶囊)、未进口原研药品(如美国橙皮书收录的盐酸吉哌隆缓释片)及欧盟/日本上市品种(如Bayer AG的依林奈坦软胶囊)。文件要求公示期内通过指定平台提交异议申请,需提供充分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仿制药研发企业(包括本土药企、CRO及CDMO),针对目录中列出的40个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适用范围涵盖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透皮制剂等,涉及神经精神类、抗感染类、激素类等治疗领域。地域覆盖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监管体系完善的地区,明确要求未进口原研药需符合中国药典及指导原则。

【影响评估】

本文对仿制药企业的研发策略和注册申报具有直接约束力。企业需根据目录调整参比制剂选择,避免因选用非认可参比制剂导致研发失败。对于异议品种(如伏立康唑颗粒、劳拉西泮注射液),需补充充分证据重新申报,可能增加研发周期和成本。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核对目录与现有研发管线的一致性,及时提交异议或调整参比制剂来源。
  • 研发:必读。针对未进口原研药,需结合药典要求设计质量对比研究。
  • QA:必读。确保参比制剂采购渠道合规,留存溯源文件备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基于ICH E6(R3)及新版GCP修订要求,对《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结构性调整与内容更新。修订后的核查要点分为七部分,新增“申办者试验管理”和“数据治理”模块,强化质量源于设计、风险相称、符合目的三大理念。研究者现场部分细化伦理审查流程、安全性事件报告及主要研究者责任;生物样品分析部分新增实验室体系检查、样品留样及稽查轨迹管理要求;申办者部分强调试验设计前瞻性、服务供应商监管及质量管理体系;数据治理部分升级为全生命周期管理,突出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与盲态保持。核查判定原则未作实质性调整,仅优化表述。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含跨国药企、Biotech、CRO)、临床试验机构、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及监管机构,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注册分类,不区分创新药或仿制药。

【影响评估】

本文对申办者的试验设计、供应商管理及数据治理提出更高合规要求,需重构质量管理体系;临床试验机构需强化伦理审查与主要研究者责任;生物分析实验室面临更严格的留样与稽查轨迹管理。整体上,企业需增加资源投入以应对核查标准的前移与细化。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1. 注册:对照新版核查要点调整注册策略,确保试验设计与GCP/E6(R3)衔接。
    2. 临床运营:修订SOP,落实研究者责任、伦理审查及安全性事件报告新要求。
    3. QA:建立风险相称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申办者、供应商及数据治理全流程。
    4. 生物分析实验室:完善样品留样、稽查轨迹及免疫原性检测标准操作程序。
    5. 数据管理:升级数据治理框架,强化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与盲态管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基于《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的标准与判定原则。文件涵盖临床试验许可与条件、伦理审查、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用药品管理、生物样品管理、中心实验室及独立评估机构、数据采集与管理、委托研究等8个核心环节的核查要点,并细化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的合规性要求(包括分析条件、实验实施及记录管理)。核查判定原则明确11类“不通过”情形(如数据造假、隐瞒不良反应、关键数据不可溯源等),其余情形根据问题影响程度判定为“通过”或需审评重点关注。文件通过统一核查范围与判定标准,强化对受试者保护、数据真实性及合规性的监管。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由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发起、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FDI)组织的药物临床试验注册核查,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所有药品类型,覆盖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的临床试验阶段。被核查机构包括申办者、CRO、临床试验机构及委托实验室,不限定企业规模或性质。

【影响评估】

本文对申办者及CRO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提出更高要求,需确保试验全流程(从伦理审查到数据管理)符合核查标准。企业若存在数据可靠性问题或流程缺陷,可能导致注册失败或监管处罚。同时,文件明确委托研究的责任归属,强化第三方机构的合规风险。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1. 注册:核查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提前模拟核查流程。
    2. 临床运营:确保试验实施、知情同意、SAE报告等符合核查要点。
    3. QA:建立稽查计划,重点检查数据溯源性及记录管理。
    4. 生物分析实验室:对照标准物质管理、样品分析流程需严格遵循方法学验证要求。
    5. 数据管理:验证电子系统稽查轨迹功能,确保数据修改留痕。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基于ICH E6(R3)及中国新版GCP修订要求,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进行系统性修订,明确其作为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配套技术文件的定位,为检查部门提供规范要求和判定尺度。修订内容聚焦三大核心理念:新增“质量源于设计”理念,要求前瞻性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及风险控制;“风险相称”理念,强调资源分配与风险等级匹配;“符合目的”理念,推动从规则遵守转向目标实现。具体变化包括细化备案要求(如主要研究者资质、机构地址备案)、伦理审查流程(委员会组成、审查记录)、主要研究者职责(数据治理、盲态维持)、计算机化系统管理(验证、可追溯性)、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培训计划、CRC管理)及专业资质条件(Ⅰ期临床试验、疫苗试验功能区设置)。修订框架保留原有章节结构,调整附表条款以衔接新规与实践需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专业科室及主要研究者,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所有药品类型,不区分创新药或仿制药。监管对象包括医疗机构、CRO及申办方。

【影响评估】

本文强化临床试验机构合规要求,新增理念将推动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细化条款可能增加机构备案、伦理审查及数据管理的操作成本。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等要求将提升数据可靠性,但需投入技术资源。疫苗和Ⅰ期试验的特殊规定可能影响相关专业科室的设施改造。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临床运营: 对照新理念调整试验设计流程,建立风险识别机制。
    • 注册: 跟踪备案要素变化,确保机构及研究者资质符合要求。
    • QA: 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重点审核伦理审查及数据治理合规性。
    • IT: 落实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及操作追溯功能。
    • 机构管理层: 牵头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分配资源匹配风险等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临床(Clinical):必读,负责临床试验的规划、执行和监督,确保合规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负责监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 质量保证(QA):必读,负责监督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

工作建议:

  • 临床: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操作符合E6(R3)的最新要求,及时更新SOPs。
  • 注册:在文件准备和提交过程中,特别关注E6(R3)中的变化和新增要求。
  • 质量保证:对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E6(R3)规定。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临床试验伦理要求:明确了临床试验必须遵循的伦理原则,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
  2. 试验设计和实施:规定了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的具体要求,包括试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3. 数据管理和记录:强调了临床试验中数据管理和记录的重要性,要求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监查和稽查:新增了监查和稽查的详细要求,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合规性。
  5. 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建立和维护一个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提出临床电子结构化协同方案(CeSHarP)的模板和技术规范,旨在建立临床试验方案的统一格式和内容标准,促进跨申办方和监管机构间的电子化信息交换。模板设计基于五项核心原则:构建通用核心内容、满足利益相关方需求、定义电子交换内容、支持内容复用、保持灵活性。技术规范定义了结构化内容组件的技术属性和业务规则,支持开放、非专有的数据模型和交换标准。文件明确模板适用于所有干预性临床试验(包括I-IV期及各类治疗领域),涵盖药品、生物制品、疫苗、药械组合产品及细胞/基因治疗产品,但不涉及试验设计或内容要求的具体指导。指南强调模板与现有ICH指南(如E8)的协同性,其附录内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且通过版本控制适应未来技术演进。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ICH成员地区(美、欧、日等)所有开展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申办方(包括药企、Biotech、CRO),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药械组合产品及细胞/基因治疗产品的各阶段临床研究,不区分创新药或仿制药。

【影响评估】

本文将显著提升临床试验方案的标准化程度,减少申办方在协议格式和核心内容上的差异,降低监管审查成本。企业需调整现有协议撰写流程以适应结构化模板,并投资电子化系统以实现技术规范要求的互操作性,长期看可优化数据复用和试验透明度。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需将模板纳入递交文件体系,确保协议格式符合ICH区域监管要求。
    • 临床运营:修订SOP以适配模板结构,重点培训研究者团队对"执行关键信息"(如Synopsis)的快速定位。
    • 医学写作:按模板统一章节标题和术语,减少冗余内容,利用技术规范实现电子化组件管理。
    • IT:评估现有eCTD系统与技术规范的兼容性,开发或采购支持非专有数据交换的协议管理工具。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必读岗位:

  1. 临床运营:需确保方案模板(CeSHarP)在临床试验中的正确实施,协调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的合规使用。
  2. 数据管理:负责按技术规范处理结构化协议数据,确保与CDISC术语的映射一致性。
  3. 注册:需理解技术规范对全球申报的适用性,确保电子协议格式符合ICH区域要求。
  4. 医学写作:依据模板编写协议,严格遵循结构化字段和术语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采用电子结构化协议(CeSHarP)的临床试验,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药品类型,涉及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适用于ICH成员地区(美、欧、日等)的制药企业、Biotech及CRO/CDMO。

文件概要

该技术规范定义了ICH M11临床电子结构化协调方案(CeSHarP)的标准化模板,旨在统一全球临床试验协议的数据交换格式(主要内容1)。文件通过术语变量、数据类型、值域等要素详细描述了协议各模块的结构化要求,包括标题页、修订记录、协议摘要等(主要内容2)。附录提供了信息组件的详细描述,如标题页的保密声明、试验全称、版本号等字段的填写规则(主要内容3)。规范与CDISC合作维护受控术语,确保公开透明的治理流程(特殊目的)。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必读岗位:

  1. 临床运营(Clinical Ops):需掌握CeSHarP模板结构,确保试验方案符合ICH格式要求,协调跨部门执行。
  2. 医学写作(Medical Writing):依据模板撰写方案,确保内容与ICH M11技术规范一致,避免遗漏关键模块。
  3. 注册(Regulatory):审核方案合规性,确保符合ICH及区域监管要求,主导提交文件准备。
  4. 数据管理(DM):关注电子结构化数据字段设计,确保与模板中数据采集要求对齐。
  5. 统计(Biostatistics):验证方案中的统计设计(如估计目标、缺失数据处理)与ICH E9(R1)一致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干预性临床试验(含I-IV期及上市后研究),覆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治疗等药品类型,及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ICH发布,适用于全球监管区域(如中国、美国、欧盟),企业类型包括Biotech、跨国药企、CRO/CDMO。

文件概要

该指南提供临床电子结构化协调方案(CeSHarP)的标准化模板,旨在统一全球临床试验协议格式,提升可读性与监管审查效率。模板包含14个核心章节,涵盖试验设计、目标与估计目标、干预管理、安全性事件定义、统计分析计划等关键要素,并整合ICH E6(GCP)、E9(统计原则)及E9(R1)(估计目标框架)的要求。重点内容包括:试验方案的层级化标题结构(L1-L4)、电子化字段标注规则(如条件性文本、受控术语)、以及多区域适应性设计(如国家/地区特定附录)。附录提供实验室检测、术语表等补充细节,支持方案实施的完整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制定,旨在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文件明确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三类,分别基于年度计划、风险线索或专项需求实施。检查程序涵盖方案制定、现场检查(含缺陷分级与结论判定)、整改要求及结果处理全流程,强调缺陷分为严重、主要和一般三级,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和“不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暂停新试验或取消备案资格,并要求6个月内完成整改。文件还规定检查机构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员需遵守廉政和保密要求,并明确国家局与省级局的职责分工,包括检查计划制定、信息化建设及跨区域协作机制。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含试验专业)及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活动,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所有药品类型。监管主体为国家局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大型药企、Biotech、CRO等申办方合作的试验机构。

【影响评估】

本文实施后,试验机构将面临更严格的常态化监管,检查频次和缺陷公开机制可能增加合规压力。机构需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研究者需提升GCP执行能力,否则可能因整改不力被暂停试验资格。申办方需更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并加强试验过程监督以降低注册风险。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需关注检查结论对药品注册进度的影响,提前评估合作机构合规状态。
    • 临床运营:应协助试验机构完善SOP,确保检查准备及整改执行符合时限要求。
    • QA:需建立内部核查机制,对标检查要点定期审查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 医学:研究者需接受GCP强化培训,规范授权人员管理及试验数据记录。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2026年修订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伦理、科学及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主要研究者与临床试验机构义务、申办者责任及数据治理规范。文件明确临床试验需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优先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与安全,要求试验设计纳入质量源于设计(QbD)方法,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并实施风险控制。伦理审查委员会需独立审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等文件,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保护;主要研究者需确保试验执行合规性、数据可靠性及药品管理;申办者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临床试验全流程,承担数据治理责任,包括电子数据系统验证与安全性报告。文件新增数据治理章节,强调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合规性及盲法试验的完整性维护。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类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研发。适用对象涵盖申办者(大型药企、Biotech、跨国企业)、CRO/CDMO、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审查委员会。

【影响评估】

本文对临床试验全流程提出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强化数据治理与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增加申办者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电子化系统验证及伦理审查流程上的资源投入。临床试验机构需升级数据记录与药品管理规范,CRO/CDMO需调整服务协议以匹配申办者责任条款。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需对照新规调整临床试验申请材料,确保方案设计符合QbD要求。
    • 临床运营:修订监查计划,强化数据溯源与风险监控,培训研究者合规执行方案。
    • QA:更新SOP,建立数据治理审计机制,重点核查电子系统验证与盲法管理。
    • 数据管理:优化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确保元数据与稽查轨迹完整,制定数据更正流程。
    • 医学:参与安全性信息评估,协助修订研究者手册与知情同意文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NMPA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问答文件,旨在衔接ICH E6(R3)国际标准,优化我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修订稿分为六章节,新增数据治理章节,删除冗余内容(如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等),强调质量源于设计、符合目的和风险相称的核心理念。文件明确主要研究者和申办者的主体责任,强化伦理审查与参与者保护机制,要求申办者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规范电子签名、数据治理等新技术应用。修订内容与《药品管理法》等上位法及ICH E6(R3)技术指导原则协同,为临床试验灵活性预留空间。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含跨国药企、Biotech)、CRO、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注册分类(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企业全面升级GCP合规体系,需调整质量管理流程、数据治理架构及伦理审查机制。对依赖国际多中心试验的申办者,需协调中外监管差异;中小型Biotech可能面临资源压力。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比对ICH E6(R3)差异,更新申报策略。
  • 临床运营:必读。重构试验方案设计流程,强化风险管理。
  • QA/QC:必读。修订SOP,确保数据治理符合新规。
  • 医学写作:必读。调整知情同意书模板,符合伦理审查要求。
  • PV: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路径,明确时限责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临床研究者(研究者):应深入理解受试者保护、试验方案执行、数据记录与报告等要求。
  • 临床试验监查员(CRA):需掌握监查计划、监查报告、数据监查委员会职责等要点。
  • 临床试验项目管理人员:应关注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多中心试验协调等。
  • 药物警戒专员:需了解不良事件报告程序及药物安全性评估。
  • 注册专员:应关注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的编写和更新要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中国NMP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1. 受试者保护:强调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的首要考虑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2. 试验方案要求:试验方案需清晰、详细、可操作,并在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3. 数据管理与记录:所有临床试验资料应妥善记录、处理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受试者隐私保护。
  4. 伦理委员会职责: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确保受试者权益。
  5. 申办者责任:申办者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及时报告不良反应。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监督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 注册(药品注册):负责药品注册过程中的合规性,确保临床试验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
  • 临床(临床研究):负责执行临床试验,包括试验方案的实施、数据记录和报告。
  • 研发(药物研发):负责药物的设计与开发,确保试验设计理念和风险相称原则的实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涉及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概要:
本文规定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要求、申办者责任以及数据治理原则。强调了保护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和数据可靠性,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确保试验科学性、伦理性和质量管理。详细阐述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文件清单、特殊情况下的伦理审查、补偿机制和安全性事件审查等。规定了主要研究者资质、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要求、试验用药品管理、数据记录处理保存原则。申办者责任包括试验设计、资源资质培训、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数据治理章节强调了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更正、传输、分析前数据集确认等,以及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安全管理和验证。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生物医学新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由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起草,旨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的设计与实施,为临床转化应用评价提供高质量证据。文件涵盖十个部分:概述明确目的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提出研究参与者权益优先等七项核心要求;一般考虑包括技术属性确认等五方面;研究参与者保护规定伦理审查等五项措施;确证性临床研究设计要点围绕目标人群等十项要素;数据质量与研究文件可追溯性强调源数据治理等;风险管理覆盖全生命周期风险等;证据形成明确临床研究报告等要求;附则说明文件修订机制;名词解释定义32个关键术语。五个附录提供方案核心要素清单、外部对照评价要点等工具。文件强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特殊性,需结合技术机制、风险特征和疾病需求灵活适配设计,同时确保科学性、伦理合规性和数据可追溯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含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前沿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的机构,包括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及监管机构。不替代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要求,重点针对需临床转化应用审批的高风险、创新性技术,尤其是罕见病、个性化治疗等领域。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及研究型医疗机构。

【影响评估】

本文对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提出更高要求,需重构临床研究体系以符合确证性研究标准。企业需增加技术成熟度评估、多学科协作、长期随访等投入,但合规研究将加速转化审批。对CRO/CDMO企业,需提升操作规范性与数据治理能力。

【实施建议】

必读岗位及建议

  • 注册:需对照文件调整临床研究策略,确保符合转化应用审批路径。
  • 临床运营:按附录1完善方案设计,重点落实多中心一致性、独立委员会机制。
  • 医学写作:严格遵循证据包目录(附录4)撰写研究报告。
  • QA:建立源数据核查流程(附录3),确保全程可追溯。
  • 生物统计:采用文件推荐的贝叶斯方法等处理小样本数据,预先规定敏感性分析。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提出2026年工作要点,涵盖党建引领、医德医风建设、风险防范、数据安全、购销秩序规范、涉税违法整治、医保基金监管及行业乱象治理等11项任务。文件要求强化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将医德医风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体系,加强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规范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价格治理,打击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并重点整治医美、代孕、非法行医等行业乱象。文件强调多部门协同执法,建立长效机制,旨在通过系统性治理遏制腐败风险,保障行业合规运行。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医药生产、流通、医疗服务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药企、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等),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高值耗材等领域,涵盖公立医院、私立医疗机构、医药购销平台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监管机构包括卫生健康、医保、药监、税务等多部门。

【影响评估】

本文对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的合规运营提出更高要求,尤其在购销合规、价格管理、税务申报及数据安全方面需加强内控。企业需调整营销策略,规避“带金销售”风险,优化供应链结算流程,应对集中采购政策深化带来的市场格局变化。医疗机构需强化医德医风管理,防范数据滥用与商业贿赂风险。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合规/法务: 梳理文件要求,修订内部反腐与数据安全制度,开展全员培训。
    • 市场/销售: 禁止学术活动利益输送,调整推广策略,确保价格行为合法。
    • 财务: 强化发票与税务管理,配合涉税专项整治自查。
    • 采购/供应链: 规范招标流程,防范拆分项目、量身定标等违规行为。
    • 医学/临床: 严格遵循医德规范,避免违规多点执业或数据泄露。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临床研究(CR):必读。负责临床研究备案、实施和转化应用,确保遵循条例规定,维护受试者权益。
  • 注册(RA):必读。负责理解注册分类和要求,协助临床研究备案和转化应用的注册流程。
  • 质量保证(QA):必读。监督临床研究的质量控制,确保研究符合条例要求。
  • 药物警戒(PV):必读。负责监测和报告临床研究中的不良反应,确保患者安全。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国务院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国务院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条例明确了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定义,强调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并规定了临床研究备案、实施、转化应用的具体要求。所有临床研究必须基于非临床研究的安全有效性证明,且不得违反伦理原则和公共利益。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和实施机构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签订书面协议。临床研究必须通过学术和伦理审查,并在变更方案时重新审查。受试者必须给予知情同意,且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研究记录需保存30年,且不得伪造。若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相关机构需承担治疗费用。临床转化应用需经审查批准,且有紧急应用规定。监督管理章节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和在线服务系统。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方案明确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调整流程与规则。基本目录调整涵盖目录外西药、中成药(含新上市药品、重大适应症变更药品、罕见病药等7类情形)和目录内药品(协议到期或适应症变更品种),同步优化目录结构、支付标准及中药饮片管理。商保创新药目录聚焦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显著的独家药品,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补充。调整程序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价格协商、公布结果五个阶段,引入药学、临床、药物经济学等多领域专家评审机制,强化基金测算与价格谈判。监督机制涵盖纪检监察、企业行为监管及专家履职规范,确保透明度与公平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申报医保目录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及中药饮片企业,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罕见病药及儿童药研发企业(含Biotech、跨国药企、CRO/CDMO等)。商保创新药目录仅限独家创新药企业申报。

【影响评估】

本文对药企市场准入策略与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影响显著。创新药企业需加速上市进度以符合申报窗口期,并优化药物经济学证据;仿制药企业需关注基药目录联动效应。商保创新药目录为高价值创新药提供替代支付路径,但价格协商压力增大。企业失信行为将面临目录准入联动惩戒。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梳理在研/已上市产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前准备技术审评材料。
  • 市场准入:必读。制定医保/商保目录申报策略,优化药物经济学模型与谈判预案。
  • 医学:必读。完善适应症变更的临床证据,配合真实世界医保价值评价。
  • 商务:监测目录内药品供应履约情况,避免调出风险。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负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监督,建议定期审查和更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参与设备和工艺管理的持续改进。
  • 研发: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考虑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与QA紧密合作以确保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企业,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如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由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发展、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强调了高层管理者在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制定中的关键作用。
  • 产品质量实现要素:涵盖了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工艺管理等关键要素,特别指出了人员培训和设备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性。
  • 质量保证要素:包括变更管理、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投诉和召回管理,强调了CAPA系统在持续改进中的作用。
  • 质量风险管理:介绍了质量风险管理的职责、模式图、流程和步骤,以及在企业和管理机构中的应用。
  • 质量管理系统文件:规定了文件体系结构、生命周期和种类,强调了文件管理在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中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5%9B%BD%E5%86%85%E8%8D%AF%E6%94%BF%E6%AF%8F%E5%91%A8%E5%AF%BC%E8%AF%BB%EF%BC%9A%E6%96%B0_GCP_%E8%90%BD%E5%9C%B0%EF%BC%8C%E2%80%9C%E7%94%9F%E7%89%A9%E5%8C%BB%E5%AD%A6%E6%96%B0%E6%8A%80%E6%9C%AF%E2%80%9D%E4%B9%9F%E8%BF%8E%E6%9D%A5%E4%B8%B4%E5%BA%8A%E6%8C%87%E5%8D%97%EF%BC%8CCFDI_%E4%B8%B4%E5%BA%8A%E6%A0%B8%E6%9F%A5%E8%A6%81%E7%82%B9%EF%BC%8C2026%E5%8C%BB%E4%BF%9D%E7%9B%AE%E5%BD%95%E8%B0%83%E6%95%B4%E7%94%B3%E6%8A%A5%E6%88%AA%E6%AD%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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