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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GCP 附件2定稿,聚焦去中心化试验、实用性试验和 R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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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ICH GCP 附件2定稿,聚焦去中心化试验、实用性试验和 R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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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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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仅作示意用。

ICH于6月4日定稿发布《E6(R3)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附件2》。ICH GCP由三部分组成:2025年1月定稿(10月略作编辑修订)的指导原则、附件1,以及附件2。其中,指导原则和附件1构成了GCP的基础框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临床试验,无论其采用何种操作方式、设计要素或数据来源。附件2在此基础上,针对融合去中心化要素、实用性要素和/或真实世界数据(RWD)的临床试验,提供额外的GCP考量。

ICH提示,附件2的定位是补充和细化,应结合指导原则和附件1阅读应用,而非作为对任何特定方法的背书,也不能覆盖所有方法。临床试验生态系统可能继续演进,新的方法、设计和数据类型可能不断涌现,附件2中的考量可能适用。

重点阐述新型试验方法合规要求

附件2重点关注的几个新试验方法包括:

去中心化元素,是指在研究者现场之外进行的试验相关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在参与者家中、当地医疗中心或移动医疗单位进行的试验访视和/或方案相关程序。还包括远程互动,如使用视频通话或数字健康技术(DHT)进行访视、执行程序和收集数据。

DHT是一个广义术语,反映了用于收集、测量或监测来自参与者或患者的健康相关数据的广泛技术支持医疗保健(如移动应用程序、可穿戴设备和传感器)。根据语境,该术语可能指专门在试验中使用的技术或在更广泛的医疗环境中使用的技术。当使用DHT获取临床试验的参与者数据时,它被视为数据获取工具。

实用性元素是指将常规临床实践的方面整合到试验的设计和实施中。常规临床实践是指医疗专业人员在护理患者时应用的既定日常流程和程序。实用性元素还包括简化的数据收集流程,例如通过与常规临床实践保持一致或仅在常规护理设置中的时间点收集数据,且仅收集最低限度的必要数据,以尽量减少试验实施的复杂性。特定技术(如DHT)和来自电子健康记录(EHR)的自动数据导出可用于帮助这种简化的数据收集。

在干预性临床试验中使用的RWD是指从临床试验之外的多种来源(如EHR、登记处、索赔数据库)收集的患者健康状态数据。在临床试验中,数据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作为主要数据收集,即专门为试验收集的数据;或作为二次使用,即从为其他目的收集的现有来源中重新利用的数据。当二次使用数据反映了临床试验环境之外的患者体验、结果或医疗服务时,即被视为RWD。

我国新GCP与ICH GCP形成互补

国家药监局刚于6月8日定稿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其配套问答文件说明了我国GCP的定位。

“在指导原则层面,重点做好与ICH E6(R3)衔接,提炼完善监管规则,保持基本原则和要求一致;E6(R3)中遵循当地监管要求的,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E6(R3)中属于操作细则、建议性做法和理念性描述的,不纳入我国GCP,而是采取全文实施E6(R3)方式,为临床试验实施灵活性预留空间;核查、检查要点和我国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与GCP和E6(R3)做好衔接,加强实施指导。”

“GCP修订稿分为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数据治理、附则六个章节,五十四个条款。与2020版GCP相比,增加了数据治理章节。鉴于E6(R3)对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术语及其定义已有详细阐述,为减少不必要重复,进一步加强与ICH E6(R3)衔接,GCP修订中删除了原有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与必备文件管理三个章节,简化术语部分,仅保留试验参与者和适应我国临床试验实践的术语,相关内容具体执行参照E6(R3)中文版。”

如今我国GCP和ICH GCP及附件均已定稿,国内药企需结合这一系列法规升级内部合规体系。

作者:识林-实木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ICH 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版,整合了1996年原始版本及2016年R2修订版的核心内容,新增了数据治理、风险管理、计算机化系统等现代临床试验技术要求。全文分为前言、ICH GCP原则、附件1(含IRB/IEC、研究者、申办者职责细则)及附录(研究者手册、试验方案、必备记录模板)。指南强调临床试验需遵循伦理、科学和质量国际标准,保护受试者权益与数据可靠性。新增内容聚焦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方法,要求前瞻性识别关键质量因素,采用与风险相称的监查策略(如中心化监查),并细化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要求。附件1明确IRB/IEC审查流程、研究者资质与职责、申办者监督体系,附录提供标准化文件模板以支持合规实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向监管机构提交注册申请的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干预性临床试验,涵盖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研发。发布机构为ICH成员国(包括中国、美国、欧盟等),适用企业包括跨国药企、Biotech、CRO及CDMO。非注册类干预性试验可参考GCP原则,但非强制要求。

【影响评估】

本文对药企的临床试验全流程提出更高合规要求,尤其是数据治理和风险管理领域。企业需升级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流程,建立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调整监查策略以整合中心化数据分析。新增的IRB/IEC审查细则和研究者职责可能延长启动时间,但标准化模板(如附录)有助于提升效率。总体将增加初期合规成本,但长期可降低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的监管风险。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1. 注册:对照R2差异修订注册策略,更新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计划。
    2. 临床运营:调整监查计划,纳入中心化监查流程,培训团队掌握风险识别方法。
    3. 数据管理:建立数据生命周期SOP,重点落实稽查轨迹、元数据管理及分析前数据确认流程。
    4. QA:更新质量管理体系,新增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审计要点,制定风险控制评估表。
    5. IT:评估现有系统兼容性,按第4章要求完善用户权限、备份及安全控制功能。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ICH E6(R3)指南的附件2,针对采用分散化元素(如远程访视、家庭医疗)、实用性元素(如常规临床实践整合)和/或真实世界数据(RWD)的临床试验,提供补充的GCP考量。文件强调需基于风险比例原则,确保试验设计和技术应用不损害受试者权益、安全性及数据可靠性。核心内容包括:IRB/IEC需特别关注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研究者需通过远程或本地方式管理试验产品,并实施分级监督;申办者需确保RWD的适用性,建立数据治理框架,明确多方协作职责。此外,文件详述了远程知情同意、试验产品供应链管理、多源数据整合及安全性监测等操作要求,并强调早期与监管机构沟通的必要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采用分散化、实用性设计或RWD的全球临床试验,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等所有药品类型,涉及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适用企业包括跨国药企、Biotech、CRO及CDMO,需遵循ICH成员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等)的监管要求。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企业重构临床试验流程,增加对分散化操作和RWD的合规投入,可能提升试验效率但需平衡数据质量风险。申办者需强化对服务商的监管,研究者需适应远程监督模式,IRB/IEC需更新伦理审查标准。未合规可能导致数据不被监管机构接受或延误审批。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评估RWD适用性,确保数据源符合监管要求;修订协议以纳入分散化元素的操作细节。
    • 临床运营:设计远程访视流程,制定试验产品配送的应急方案;培训研究者使用数字健康技术(DHT)。
    • 数据管理:建立多源数据整合规则,验证RWD的完整性与一致性;实施数据去标识化措施。
    • QA:更新SOP以覆盖分散化试验的监控要求,定期审计服务商的数据隐私合规性。
    • 安全监测:优化远程安全性数据收集机制,确保研究者及时获取关键信息。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临床(Clinical):必读,负责临床试验的规划、执行和监督,确保合规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负责监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 质量保证(QA):必读,负责监督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

工作建议:

  • 临床: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操作符合E6(R3)的最新要求,及时更新SOPs。
  • 注册:在文件准备和提交过程中,特别关注E6(R3)中的变化和新增要求。
  • 质量保证:对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E6(R3)规定。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临床试验伦理要求:明确了临床试验必须遵循的伦理原则,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
  2. 试验设计和实施:规定了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的具体要求,包括试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3. 数据管理和记录:强调了临床试验中数据管理和记录的重要性,要求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监查和稽查:新增了监查和稽查的详细要求,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合规性。
  5. 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建立和维护一个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临床(Clinical):必读,负责临床试验的规划、执行和监督,确保合规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负责监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 质量保证(QA):必读,负责监督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

工作建议:

  • 临床: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操作符合E6(R3)的最新要求,及时更新SOPs。
  • 注册:在文件准备和提交过程中,特别关注E6(R3)中的变化和新增要求。
  • 质量保证:对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E6(R3)规定。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临床试验伦理要求:明确了临床试验必须遵循的伦理原则,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
  2. 试验设计和实施:规定了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的具体要求,包括试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3. 数据管理和记录:强调了临床试验中数据管理和记录的重要性,要求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监查和稽查:新增了监查和稽查的详细要求,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合规性。
  5. 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建立和维护一个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2026年修订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伦理、科学及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主要研究者与临床试验机构义务、申办者责任及数据治理规范。文件明确临床试验需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优先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与安全,要求试验设计纳入质量源于设计(QbD)方法,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并实施风险控制。伦理审查委员会需独立审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等文件,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保护;主要研究者需确保试验执行合规性、数据可靠性及药品管理;申办者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临床试验全流程,承担数据治理责任,包括电子数据系统验证与安全性报告。文件新增数据治理章节,强调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合规性及盲法试验的完整性维护。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类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研发。适用对象涵盖申办者(大型药企、Biotech、跨国企业)、CRO/CDMO、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审查委员会。

【影响评估】

本文对临床试验全流程提出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强化数据治理与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增加申办者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电子化系统验证及伦理审查流程上的资源投入。临床试验机构需升级数据记录与药品管理规范,CRO/CDMO需调整服务协议以匹配申办者责任条款。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需对照新规调整临床试验申请材料,确保方案设计符合QbD要求。
    • 临床运营:修订监查计划,强化数据溯源与风险监控,培训研究者合规执行方案。
    • QA:更新SOP,建立数据治理审计机制,重点核查电子系统验证与盲法管理。
    • 数据管理:优化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确保元数据与稽查轨迹完整,制定数据更正流程。
    • 医学:参与安全性信息评估,协助修订研究者手册与知情同意文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NMPA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问答文件,旨在衔接ICH E6(R3)国际标准,优化我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修订稿分为六章节,新增数据治理章节,删除冗余内容(如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等),强调质量源于设计、符合目的和风险相称的核心理念。文件明确主要研究者和申办者的主体责任,强化伦理审查与参与者保护机制,要求申办者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规范电子签名、数据治理等新技术应用。修订内容与《药品管理法》等上位法及ICH E6(R3)技术指导原则协同,为临床试验灵活性预留空间。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含跨国药企、Biotech)、CRO、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注册分类(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企业全面升级GCP合规体系,需调整质量管理流程、数据治理架构及伦理审查机制。对依赖国际多中心试验的申办者,需协调中外监管差异;中小型Biotech可能面临资源压力。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比对ICH E6(R3)差异,更新申报策略。
  • 临床运营:必读。重构试验方案设计流程,强化风险管理。
  • QA/QC:必读。修订SOP,确保数据治理符合新规。
  • 医学写作:必读。调整知情同意书模板,符合伦理审查要求。
  • PV: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路径,明确时限责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临床研究者(研究者):应深入理解受试者保护、试验方案执行、数据记录与报告等要求。
  • 临床试验监查员(CRA):需掌握监查计划、监查报告、数据监查委员会职责等要点。
  • 临床试验项目管理人员:应关注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多中心试验协调等。
  • 药物警戒专员:需了解不良事件报告程序及药物安全性评估。
  • 注册专员:应关注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的编写和更新要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中国NMP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1. 受试者保护:强调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的首要考虑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2. 试验方案要求:试验方案需清晰、详细、可操作,并在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3. 数据管理与记录:所有临床试验资料应妥善记录、处理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受试者隐私保护。
  4. 伦理委员会职责: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确保受试者权益。
  5. 申办者责任:申办者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及时报告不良反应。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ICH_GCP_%E9%99%84%E4%BB%B62%E5%AE%9A%E7%A8%BF%EF%BC%8C%E8%81%9A%E7%84%A6%E5%8E%BB%E4%B8%AD%E5%BF%83%E5%8C%96%E8%AF%95%E9%AA%8C%E3%80%81%E5%AE%9E%E7%94%A8%E6%80%A7%E8%AF%95%E9%AA%8C%E5%92%8C_R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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