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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定稿处方药使用软件指南,明确标签要求及处方信息表述
出自识林
FDA 定稿处方药使用软件指南,明确标签要求及处方信息表述
2026-10-22
10月20日,FDA发布 《与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的监管考虑》指南定稿 ,更新2023年同名征求意见稿 。该指南针对业界关注的三个关键问题提出建议:应用程序内容何时被视为FDA要求的标签,何时被视为推广性标签;何时应在药品处方信息(PI)中提及应用程序;以及企业向用户发布应用程序内容时,应向FDA提交哪些材料。
指南将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PDURS)定义为:由药品申办者 或他人代表其提供的软件,其向最终用户呈现的内容对申办者的一种或多种药品起补充、解释作用,或在文字上与这些药品存在其他关联。FDA将此类输出内容视为处方药标签(labeling,即更广义的“标签”,并不限于药品包装 上的标签)的一种形式。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南定稿还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数字健康技术”(digital health technologies)一词替换为“与处方药配合使用的软件”(software with prescription drugs)。
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医疗政策项目处主任Chris Wheeler表示:“移动应用程序在患者管理用药和健康状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指南有助于确保这些工具提供的信息准确、有据可循,并向患者及其医疗服务提供者清晰传达。”
指南将此类配套软件分为两类:
与医疗器械 连接的应用程序 (例如与哮喘吸入器配套使用的应用程序):鉴于此类软件在药品使用中发挥的核心作用,通常应在药品PI中予以描述。
独立应用程序 (例如症状追踪、用药提醒或健康指导工具):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应用程序对安全有效用药至关重要,或能够证明其带来有意义的临床获益,则应在药品PI中予以描述。
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软件在PI中的表述及相关提交要求:
非必需软件的说明 :当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被认为并非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所必需时,申办者应在PI中描述软件功能和器械组件的位置,注明使用该软件并非产品安全有效使用所必需。这是2023年征求意见稿未提出的具体建议。
独立软件的处理 :若申办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可有意义地改善临床结局(这种改善须由一项或多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研究证明),且FDA认定其并非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所必需,软件向用户呈现的内容通常按推广性标签处理,不在PI中描述。
提交与更新 :构成推广性标签的内容及其更新,须在首次提供时通过FDA 2253表(即《人用药品及生物制品广告和推广性标签报送表》)提交。软件更新若未改变此前通过该表提交的内容,申办者无需重新提交。
FDA拟重点审查软件向用户呈现的内容中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有效使用的问题,包括与推广性标签有关的考量。随着FDA在PDURS领域经验积累,包括对提交至FDA的软件输出内容更新的审查经验,FDA可能就特定类型的更新或变更 提供进一步指导。
部分软件功能还可能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须遵守相应的器械监管要求。对于按规定须提交器械上市申报并取得授权的软件,提交FDA 2253表不能替代器械上市申报。指南定稿还包含以下3个附录:
附录B:在处方信息中描述器械组件及相关器械连接软件功能的示例
附录C:FDA认定有证据证明临床结局获得有意义改善时,在处方信息中描述独立的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功能的示例
FDA技术事务副局长Jared Seehafer表示:“配套应用程序正迅速从简单的用药提醒,发展为适应每位患者的工具。指南定稿为药企及其技术合作伙伴提供了稳定基础,支持这些技术继续发展,也有助于确保患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能够信任所获信息。”
识林-栾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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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要】 该指南阐述FDA如何将药品标签管理权限应用于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Prescription Drug Use-Related Software)的终端用户输出(End-User Output)。文件明确终端用户输出构成药品标签的一部分,分为FDA要求的标签(如说明书PI)和促销标签两类。指南提出三类关键考量因素:软件功能是否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至关重要、是否提供临床获益证据、是否依赖组合产品中器械部分直接传输的数据。对于设备连接型软件功能(Device-Connected Software Functions),需在PI中描述其与器械的关联性;若软件使用能带来临床获益,相关证据应纳入说明书临床研究章节。促销标签类输出需通过FDA 2253表格提交。文件还区分了软件功能与终端用户输出的监管要求,强调当软件作为医疗器械受CDRH审评时,终端输出的标签问题将由CDRH联合CDER/CBER审查。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由药品申办方或其关联方开发的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及以药品为主导模式的药械组合产品(由CDER或CBER主审)。适用企业包括制药企业(含跨国药企)、生物技术公司及涉及组合产品开发的CDMO,地域范围为美国市场。不适用于独立第三方软件开发者。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药企对处方药配套软件的输出内容进行标签分类管理,可能增加软件功能开发、临床证据生成及标签合规审查的成本。需特别注意设备连接型软件功能的PI更新要求,以及促销标签的实时申报义务。对开发数字疗法的企业影响显著,需提前规划软件功能与药品标签的协同策略。
【实施建议】
注册 :必读。需评估软件输出类型,区分FDA要求标签与促销标签;设备连接型功能需在PI中描述;临床获益证据需提前与FDA沟通。 临床 :必读。若软件功能需临床验证,应设计对照研究以支持说明书引用。 QA :必读。建立软件输出变更控制流程,确保标签内容更新符合21 CFR 314.70要求。 研发 :必读。组合产品开发时需明确软件功能与器械的数据传输机制,避免用药错误风险。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阐述了FDA如何将药品标签监管权限应用于由药品申办者或其代表发布的、与处方药产品或处方药主导的药械组合产品配合使用的软件(即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PDURS)所生成的终端用户输出。指南将PDURS定义为由药品申办者传播且生成与申办者药品文本相关的终端用户输出的软件,无论该软件是否作为医疗器械受监管。FDA将终端用户输出视为处方药标签的一种类型,并区分FDA要求标签(如处方信息,PI)与促销标签。指南明确了三个关键监管考量因素:软件功能是否对产品安全有效使用至关重要、申办者是否提交证据证明软件使用带来临床结局的有意义改善、以及软件功能是否依赖组合产品中器械组成部分直接传输的数据。基于这些因素,指南规定了软件功能在PI中的描述位置和范围:对于有证据支持临床获益的软件功能,建议在【临床研究】部分描述研究及结果,其终端用户输出构成FDA要求标签,上市后变更需经FDA批准;对于无临床获益证据的器械连接软件功能,建议在【供应/储存与处理】部分简要描述器械组成部分及软件功能,终端用户输出视为促销标签;对于无临床获益证据的独立软件功能,通常不应在PI中描述。指南还要求构成促销标签的终端用户输出及其更新须在首次传播时通过FDA 2253表格提交,并指出该表格不能替代器械上市申请。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的处方药及CDER或CBER主导的药械组合产品,涵盖创新药、生物制品及仿制药。适用对象为药品申办者,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及跨国药企,亦涉及与申办者合作的软件开发商。本文不适用于非申办者传播的软件。
【影响评估】 本文明确了PDURS终端用户输出的标签属性判定框架,直接影响企业药品标签策略和软件功能开发路径。企业需根据软件功能类型和临床证据情况,决定是否在PI中描述软件功能及描述位置,并履行相应的FDA 2253提交义务。未遵循该框架可能导致标签不合规或上市申请延误。
【实施建议】
注册:必读。依据决策树评估PDURS功能属性,规划PI中软件功能描述策略,与FDA审评部门早期沟通。 医学事务/临床开发:必读。设计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以支持临床结局改善声明,与注册协同准备证据包。 法规事务(标签):必读。按指南要求起草PI中软件功能描述内容,确保符合FDA要求标签或促销标签的界定。 市场/商业:必读。确保促销性质的终端用户输出通过FDA 2253表格按时提交,避免违规传播。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