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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优化化学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要求,规范药品检验报告、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发布抗肺结核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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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优化化学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要求,规范药品检验报告、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发布抗肺结核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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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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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9.9,【CDE】关于公开征求《抗肺结核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药学研究】

9.7,【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一十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注册和变更】

9.7,【中检院】发布《药品检验报告书格式及书写细则实施规范》

9.9,【CDE】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更新3个问题

9.9,【CDE】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解答:更新2个问题

9.9,【CDE】中药共性问题解答:更新8个问题

9.9,【CDE】中药品种保护常见问题与解答:发布48个问题

9.10,【NMPA】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学药品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资料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监管政策】

9.9,【卫建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9.11,【国务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新药批准和报产】

9.7-9.13,NMPA发布7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0个新药上市申请

【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9.9,【CDE】关于公开征求《抗肺结核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0月9日。本文在2020年版基础上修订,适用于全身给药抗肺结核药物、含一个或多个研究用药的联合治疗方案及固定剂量复方制剂的临床研发。

文件结合抗结核药物研发进展,对临床研发策略、探索性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关键要素进行更新,重点明确敏感与耐药肺结核人群的研究及分层考虑,提出同步开发多个研究用药组成全新联合方案时应证明各药物对方案的贡献;同时完善早期杀菌活性试验、Ⅱ期剂量和方案探索、临床药理及药物相互作用研究要求,并对确证性试验设计、临床结局与替代终点、特殊人群纳入、安全性评价、上市后耐药监测和药敏折点研究等作出规定。此外,文件根据WHO最新标准更新了耐药结核病相关术语。

【药学研究】

9.7,【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一十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9月18日。

截至日前,参比制剂目录,NMPA已公布108批,CDE已征求110批。

识林会员可查询“中国参比制剂库”。

【注册和变更】

9.7,【中检院】发布《药品检验报告书格式及书写细则实施规范》

《实施规范》包括编制说明、检验报告书格式说明及模板、检验报告书书写细则3部分。每类检验报告书模板及书写细则均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的注册检验、监督检验、进口检验等工作。《实施规范》统一了全国药品检验报告书的格式模板与书写细则,解决了检验报告书关键字段、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结论的表述、数字修约要求等格式不统一、表述不规范等问题,并首次将生物制品纳入统一要求​⁠⁠⁠⁠⁠​⁠​⁠​⁠​​​​⁠​。

9.9,【CDE】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更新3个问题

1.问: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的同一原辅包是否应按照不同的登记号登记?

答: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的同一原辅包应在同一个登记号下登记;生产场地变更(包括新增生产场地)应参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的要求进行变更​⁠⁠⁠⁠⁠​⁠​⁠​⁠​​​​⁠​。

2.问:化学药品的有效期如何管理?

答:考虑到化学药品的稳定性考察指标仅为关键代表性指标,并不能涵盖药品所有组成成分(包括原料、辅料等)及包材的质量,稳定性考察条件也不能涵盖所有的应用场景和药物储存环境,为避免贮藏时间过长增加质量风险,化学药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3.问:化学药品的以下变更情形是否需要进行注册检验? 1注册标准新增检验项目 2.变更生产地址

答:无论是备案类变更还是审批类变更,注册标准新增检验项目均需注册检验(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 境外生产药品变更生产地址需进行注册检验(样品检验),境内生产药品变更生产地址可根据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注册检验。

截至2026-09-09,官网共发布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272条。

CDE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可点击查看。

9.9,【CDE】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解答:更新2个问题

1.问:如何开展粉液双室袋仿制药的药学研究?

本问题解答是对《粉液双室袋产品技术审评要点(试行)》的补充,适用于弱焊结构的粉液双室袋仿制药。CDE明确,该类产品应充分论证立题合理性,并同时与粉针剂原研药品及粉液双室袋原研药品开展对比研究;处方组成原则上应与原研一致,质量对比应覆盖粉体室、液体室及混合后药液,稳定性应不低于两类原研产品。

2.问:如何理解《局部起效化学仿制药体外释放(IVRT)与体外透皮(IVPT)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建议采用离体人类皮肤作为IVPT皮肤模型”?

答:参考国际通行技术要求,结合国内现状,在开展IVPT研究时,建议首选离体人类皮肤作为IVPT皮肤模型,次选与人类皮肤相似的皮肤模型。

截至2026-09-09,官网共发布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解答44条。

CDE 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可点击查看。

9.9,【CDE】中药共性问题解答:更新8个问题

本次新增8项,主要涉及:

1.发酵法等复杂工艺制成药味的产地与批次要求、采购来源及质量控制;
2.中药3.1类处方中多基原药味的基原选择,以及易混淆药材的基原鉴定;
3.古代经典名方仅记载“水煎服”等、未明确具体制法时的制备工艺确定;
4.单剂处方量较小时,基准样品制备中采用多倍量投料煎煮的适用性;
5.制剂生产用饮片规格与基准样品所用饮片规格的一致性要求;
6.基准样品干膏率、指标成分含量等质量指标超出一般波动范围时的处理原则;
7.因与已上市同品种统一用法用量而调整次服饮片量、日服次数、装量或规格后的相关研究及稳定性要求;
8.中药3.1类制剂质量标准的制定,以及各药味鉴别、含量测定项目的设置原则。

截至2026-09-09,官网共发布中药共性问题解答18条。

CDE中药共性问题解答可点击查看。

9.9,【CDE】中药品种保护常见问题与解答:发布48个问题

9月9日,CDE首次发布《中药品种保护常见问题与解答》,共发布48项问题,涵盖初次保护、同品种保护、延长保护期、补充申请及受理程序等内容。

本次问题解答涉及:

1.初次保护申请的技术审评起算时间、原研证明材料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要求;
2.初次保护申请中临床疗效优势的评价要求,包括临床研究设计、样本量、对照药选择及安慰剂对照的适用情形;
3.简单改剂型品种申请初次保护时,临床对照研究的要求及其与原剂型比较研究的关系;
4.上市后临床观察与新药Ⅲ期临床研究在研究目的、对照药选择及疗效优势评价方面的差异;
5.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中药新药、独家生产品种及含毒性中药饮片品种申请初次保护时的质量与研究资料要求;
6.多家企业生产同一品种时,共用临床研究对照组的条件及研究实施要求;
7.同品种保护申请的定义、申报时限、与初次保护申请的差异,以及未获同品种保护企业的生产限制;
8.延长保护期申请中临床研究资料、疗效优势证据,以及“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的证明要求;
9.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时提出补充申请的情形,以及补充申请和同品种保护申请的受理程序等。

完整问答详见:CDE中药品种保护常见问题与解答。

9.10,【NMPA】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学药品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资料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10月9日。

文件拟允许符合条件的全球同步申报化学药品创新药,在提交上市申请时先提交工艺验证方案及已完成的工艺研究情况,并承诺在审评期间滚动提交完整工艺验证报告。

适用品种限于开展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中国首次申报或在全球首次申报后3个月内于中国申报的1类化学药品创新药普通口服固体制剂;采用肠溶、缓释、控释、迟释等特殊工艺的制剂不适用。申请人还应具备1类创新药或5.1类原研药上市申报经验、3年以上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商业化生产经验,以及与产品风险、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

申请人应在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中提出滚动提交计划,并与药审中心达成一致。正式申报时,除提交工艺验证方案和已完成研究资料外,还应提交承诺书:一般品种应在受理后6个月内、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应在受理后3个月内提交完整工艺验证报告。逾期未提交的,审评将暂停计时。

注册检验方面,文件接受以商业化工艺和商业化生产线生产、具有商业化规模代表性的样品用于注册检验;申请人可在注册申请受理前向中检院提出一次前置检验申请,申请后不得主动撤回。申请人提交完整工艺验证报告并具备核查条件后,药审中心应在5日内通知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启动核查,生产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在审评时限届满10日前完成。

【监管政策】

9.9,【卫建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文曾于2026年4月征求意见。此次定稿将于10月1日生效,同时废止2005年版旧规。

本文聚焦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

一是将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是细化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考核要求,完善了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以及回收销毁、安全应急等工作机制。

三是增加了知情同意相关规定。要求医师在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充分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法律属性。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需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四是积极发挥信息化在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依托数智技术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9.11,【国务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本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同时废止。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经济区域设立,并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其领导和管理。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辖区内综合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和违法行为查处或协助查处等。具体职责可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要求监管所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强化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联合监管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的协调,并推进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新药批准和报产】

9.7-9.13,NMPA发布7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0个新药上市申请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
该文件汇总了截至2026年9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18条中药共性问题解答。文件围绕中药注册、研发及上市后变更管理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提供官方解释。针对中药3.1类(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文件明确了药材研究要求,包括发酵工艺药味的产地与批次管理、多基原药味的基原选择与固定、无详细工艺制法时的制备工艺确定原则、单剂处方量偏小时的基准样品投料方式、饮片规格与基准样品的一致性要求,以及基准样品质量波动范围的可行性。文件还规定了后申报品种【用法用量】与已上市品种保持一致的要求,并明确了因调整用法用量而需开展的生产、检验及稳定性研究。在质量标准方面,文件指导了质量控制指标的建立原则,强调优先选择君药指标成分及关注毒性成分。针对已上市中药,文件界定了未明确变更类别的处理路径,明确了辅料与规格关联变更的申报类别、灭菌工艺变更的研究与申报要求、工艺路线改变(如提取溶剂变更)应按改良型新药申报的原则,以及质量标准可控性低时的质量对比研究方法。此外,文件详细说明了中药稳定性研究资料在不同阶段(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已上市变更)的具体要求,并提供了中药3.1类申请上市时阶段性递交毒理研究资料的操作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药,涵盖中药3.1类(古代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及已上市中药(包括非无菌制剂)。适用企业包括中药研发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大型药企及CRO。

【影响评估】
本文明确了中药3.1类研发和已上市中药变更管理的具体技术要求,有助于企业统一理解监管标准,减少申报风险。企业需据此调整研发策略、质量控制方案及变更管理流程,确保合规。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依据本文要求,明确中药3.1类申报资料中关于药材基原、工艺、质量标准及稳定性数据的准备要求;对于已上市中药变更,准确判断变更类别并选择申报路径。
  • 研发(必读):在中药3.1类研究中,严格遵循药材产地批次、基原固定、基准样品制备及质量波动范围的要求;在已上市中药变更中,开展充分的质量对比和稳定性研究。
  • QA(必读):根据本文指导,完善中药3.1类药材采购、饮片炮制及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对已上市中药变更,确保变更研究方案和数据的合规性。
  • 临床(参考):了解中药3.1类毒理研究资料阶段性递交的要求,确保临床试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以问答形式系统梳理了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审评及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涵盖初次保护申请、同品种保护申请、延长保护期申请、补充申请、申请受理、保护期内工作、收费及其他事项共七大类。文件明确了初次保护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自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核查结论和初审意见到达药品审评中心之日起计算;强调“原研”证明材料包括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及申请人声明,并要求原研企业首次申报。文件指出,初次保护申请需证明临床疗效优势,临床试验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多适应症时每个适应症不少于60对;简单改剂型品种需另行开展临床试验以证明疗效优势。同品种保护申请须在首家品种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未完成临床研究的同品种可申请,但需提供相关说明及资料。延长保护期申请需提交保护期内按审批件要求开展的临床研究资料及证明临床疗效优势的资料,样本量建议不少于100对;若适应症评价标准未变化,可考虑联合应用研究或原临床资料。文件还规定,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不收费,补充申请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补正材料需按目录重新装订成册。此外,文件要求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按审批件附件完成研究工作,并强调毒理试验资料为必备申报材料。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药品种,包括初次保护、同品种保护及延长保护期申请,涉及创新药及仿制药。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适用范围涵盖中药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影响评估】
本文统一了中药品种保护的技术审评标准与申报流程,明确了临床疗效优势的证明要求及样本量标准,强化了同品种保护申请的时限管理。企业需调整申报策略,提前规划临床试验设计,并确保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以降低退审风险。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按文件要求准备初次保护、同品种保护及延长保护期申请资料,重点关注临床疗效优势证明及样本量要求。
  • 临床:必读。应参照Ⅲ期临床研究要求设计上市后临床观察,确保样本量符合统计学要求,并选择合适对照药。
  • QA:必读。需确保申报品种质量标准完善,毒性药材建立限量控制指标,并监督生产工艺验证报告。
  • 生产:必读。需按GMP要求执行内控质量标准,提供详细生产工艺及质量保障措施。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通知为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关于《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一十批)》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组织遴选,旨在为化学仿制药研发提供明确的对照药品标准。通知正文包含三个附件:附件1为尚未发布参比制剂目录,新增了8个品种,如英克司兰钠注射液、富马酸恩昔特韦片等,涵盖国内上市原研及未进口原研药品,来源包括美国、欧盟及日本上市药品。附件2为已发布参比制剂增补目录,涉及19个品种的规格增补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如来特莫韦片(II)、盐酸氨溴索喷雾剂等,并对多个已发布品种的持证商信息进行了更新。附件3为未通过审议品种目录,共5个品种,包括罗西维林注射液、度骨化醇注射液等,审议未通过原因包括安全有效性数据基础不明确、拟申请品种为美国上市仿制药且生产工艺不符合我国技术要求,或经二次审议维持原结论。文件明确了公示期限为2026年9月7日至9月18日,并要求反馈意见需通过指定平台提交,并提供充分依据、加盖公章及真实信息。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仿制药研发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涉及药品类型为化学药,涵盖创新药仿制及已上市仿制药的参比制剂遴选与增补。

【影响评估】
本文直接影响仿制药研发立项与注册申报路径。企业需依据新增及增补的参比制剂目录调整研发策略,确保所选对照药品符合要求。未通过审议品种的公示可避免企业无效研发投入,但需关注异议申请流程。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核对在研品种是否在新增或增补目录中,并依据未通过审议品种调整申报策略。
  • 研发:必读。应依据目录选择参比制剂,确保仿制药质量一致性研究合规。
  • QA:必读。需关注参比制剂持证商变更信息,更新内部质量对标文件。
  • 市场:建议阅读。了解新增品种市场格局,评估仿制药上市竞争环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整合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38条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解答,涵盖注射剂专用溶剂、元素杂质控制、稳定性研究、溶出度测试、原料药申报、生产工艺变更等多个技术领域。文件明确要求化学仿制药需严格参照参比制剂的处方和工艺标准,例如注射剂专用溶剂的处方必须与参比制剂一致。针对元素杂质控制,文件依据ICH Q3D指导原则,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开展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结合工艺能力和检测数据制定控制策略,并强调制剂企业需同步关注原料药元素杂质研究。在溶出度研究方面,文件细化多剂量包装干混悬剂的取样方法、投样方式和装量要求,强调与参比制剂的对比数据。对于复杂原料药,文件规定其应与制剂关联申报以证明等同性。此外,文件对稳定性试验设计、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辅料变更分类(如蔗糖变更属重大变更)、特殊注射剂变更后的质量对比研究等均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并明确已上市药品补充申请的批量变更需进行工艺验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仿制药的研发、生产及上市后变更管理,涵盖化学原料药、注射剂、口服固体制剂(如缓释制剂、肠溶制剂)、特殊剂型(如脂质体、纳米粒)等。适用企业包括化学仿制药生产企业、原料药供应商、CRO/CDMO及申报补充申请的持证商,不涉及生物制品、疫苗或中药领域。

【影响评估】

本文对化学仿制药企业的研发合规性、质量控制及注册申报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元素杂质控制、溶出度研究及变更分类的细化规定可能增加研发成本和时间。企业需调整现有技术方案以符合参比制剂一致性标准,并加强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以避免监管发补或退审风险。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对照文件更新申报资料,重点关注元素杂质风险评估报告、溶出曲线对比数据及变更分类依据。
  • 研发:必读。在处方设计、工艺开发中严格遵循参比制剂标准,强化溶出度方法学验证及稳定性试验设计。
  • QA/QC:必读。完善元素杂质检测方法(如ICP-MS),制定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控制策略,确保数据符合ICH Q3D要求。
  • 生产:必读。针对批量变更、辅料替换等需执行工艺验证,并保留批生产记录备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应根据指导原则更新质量控制流程,确保体外释放和透皮试验符合最新要求。
  • 研发(R&D):必读。在药物开发阶段,应遵循指导原则进行IVRT和IVPT方法的开发和验证,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在准备药品注册文件时,需参考指导原则确保提交的数据满足监管要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局部起效的化学仿制药(包括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主要针对半固体制剂的皮肤外用或经皮给药。适用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监管的药品注册分类,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不同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本指导原则详细阐述了局部起效化学仿制药体外释放(IVRT)与体外透皮(IVPT)研究的技术要求。强调了方法开发、验证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行动要求。在IVRT和IVPT方法开发中,应选择适宜的设备、膜材、接收介质,并优化方法参数,如试验时间和取样点。方法学验证包括设备确证、膜确证、接收介质取样确证、环境控制、线性和范围、精密度和重现性、剂量消耗、区分力以及耐用性。样品分析方法验证要求分析方法具有足够的灵敏度和精确度。在正式测定与研究中,强调了盲法程序和随机化的重要性,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与等效判定的具体方法。指导原则鼓励企业在技术发展和经验积累的基础上,逐步修订和完善研究方法。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确保变更研究符合指导原则,监督变更实施过程,保证产品质量。
  • 注册部门:必读。负责变更注册申请,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 生产部门:必读。根据变更指导原则调整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 研发部门:必读。参与变更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适用于不同注册分类的药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由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要点总结:

  1. 变更研究主体责任:持有人/登记企业负责设计并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估变更对药品的影响。
  2. 变更分类:根据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风险,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3. 关联变更:一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需综合考虑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要求。
  4. 稳定性研究:变更后需进行稳定性研究,必要时增加研究批次或延长研究时间。
  5. 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保护性、功能性、安全性和质量,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汇总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264条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实际有效239条),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多领域注册申报及变更管理问题。内容涉及多肽类制剂申报路径(化学药品2.2类、3类、4类、5.2类)、境外生产药品变更证明文件豁免、境内持有人变更电子签章要求、非无菌制剂微生物控制、前置注册检验报告提交、仿制药批生产记录要求、原料药生产工艺差异登记、罕见病药物临床试验减免条件等。文件明确技术标准执行细节(如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检查纳入注册标准),规范申报流程(如勘误申请电子化途径),并细化特殊情形处理(如共晶制剂注册分类依据)。此外,对电子申报资料格式、光盘刻录要求、稳定性研究补充时限等操作规范作出统一说明,强调数据完整性与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含仿制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含疫苗)、中药(如古代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的研发、注册及上市后变更管理。涉及企业类型包括本土药企、跨国药企、CRO/CDMO及生物技术公司。部分条款(如境外生产药品变更)明确适用于进口药品持有人。

【影响评估】

本文通过澄清技术争议点(如参比制剂选择、规格申报规则)和简化流程(如电子签章、资料提交方式),降低企业合规风险与沟通成本。对罕见病药物、临床急需品种的灵活性规定可能加速相关产品上市,但部分要求(如微生物控制、电子资料格式)可能增加研发阶段质量控制成本。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对照文件调整申报策略,如多肽类制剂按境内外上市情况选择分类,境外变更文件豁免需符合指南条件。
  • QA:必读。关注非无菌制剂微生物控制标准更新,确保生产工艺与注册标准一致。
  • 研发:必读。罕见病药物研发需评估是否符合临床试验减免条件,共晶制剂需明确活性成分分类依据。
  • 临床:必读。临床试验期间剂型变更需重新申请,早期试验适应症填写需备注多队列研究细节。
  • 生产:必读。批生产记录需包含关键批次,电子申报资料需严格遵循光盘刻录及签章规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抗肺结核药物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涵盖临床研发策略、试验设计及实施要点。文件基于《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框架,针对肺结核病特点细化要求,包括疾病定义、目标病原菌、非临床研究前提(体外抗菌活性、动物模型疗效)、临床研发阶段(早期杀菌活性试验、探索性及确证性试验)及特殊人群考虑(儿童、HIV感染者)。指南强调需结合药物特性设计试验,明确有效性评估以细菌学指标为主(如痰培养阴转率),辅以影像学和临床症状;安全性需关注合并用药及耐药性监测。文件还提出上市后耐药性研究要求,并区分敏感与耐药肺结核的试验设计差异(如非劣效性检验用于缩短疗程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开展全身给药(口服或静脉)的抗肺结核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单一药物、联合治疗方案及固定剂量复方制剂研发,覆盖敏感及耐药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肺结核(不含肺外结核)。适用对象为药品注册申请人、研究者及Biotech、大型药企等研发主体。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企业调整临床试验设计以符合肺结核病特异性标准,可能增加研发成本和时间,但有助于提高数据质量及监管通过率。对研发抗耐药结核药物的企业影响显著,需强化非临床数据支持及上市后监测。

【实施建议】

  • 临床团队:必读。需依据指南优化试验方案,重点关注早期杀菌活性试验设计和特殊人群分层。
  • 注册团队:必读。应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技术细节要求,提前与监管机构沟通耐药性试验设计。
  • 非临床团队:必读。需完善体外抗菌活性及动物模型数据,支持临床试验申请。
  • QA团队:必读。监督试验流程符合指南,确保数据完整性,尤其是安全性事件记录。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确保公司变更管理流程符合法规要求,监督变更实施过程。
  • RA(注册事务):必读。负责变更申请的提交、审批和备案工作,确保变更文件的合规性。
  • 生产管理:必读。负责变更实施的现场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变更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的上市后变更管理,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1. 变更管理责任:强调持有人为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变更控制体系。
  2. 变更类别:明确审批类、备案类和报告类变更的管理要求,确保变更不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3. 持有人变更管理:规定变更持有人后,需保持药品一致性,变更后持有人负责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4. 生产场地变更管理:要求变更生产场地后,药品质量需与原药品一致,重大变更需报批。
  5. 变更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审批、备案、报告的具体程序,强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规定旨在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并防范其流入非法渠道。规定整合了《药品管理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要求,构建了覆盖麻精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文件从组织机构与人员、印鉴卡管理、采购与储存、处方开具与调剂、临床使用、回收及销毁、安全与应急、信息化建设及监督管理等十一个章节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求设立专门工作组并实施人员轮换制度;强化了从采购验收、双人双锁储存到处方开具、调剂审核的全程管控;特别强调了对空安瓿、废贴及剩余药品的回收销毁流程,要求视频监控下销毁并保留记录。此外,文件还引入了电子印鉴卡、信息化追溯及跨机构处方信息共享等数字化管理手段,并对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应急授权与储备管理作出了具体安排。该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05年版旧规。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涉及药品类型为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适用企业类别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等),不直接适用于药企、CRO或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对药企的直接影响有限,主要影响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流程。但药企作为麻精药品的供应方,需关注医疗机构采购、储存及追溯要求的升级,特别是电子印鉴卡对接及最小包装赋码追溯要求,可能影响药品包装设计和供应链数据对接。

【实施建议】

  • 注册(RA):必读。需关注麻精药品临床试验阶段的管理要求(第七十一条),确保临床试验用麻精药品的供应与回收流程符合本规定。
  • 质量(QA):必读。需评估药品最小包装赋码及追溯数据采集能力,确保产品可满足医疗机构全流程追溯需求。
  • 市场/销售:必读。需了解医疗机构采购流程变化(如电子印鉴卡),调整麻精药品的销售与配送策略。
  • 研发(R&D):建议阅读。涉及临床试验用麻精药品的管理要求,需在试验方案中纳入相关合规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针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精药品)管理提出系统性规范,涵盖组织架构、人员资质、采购储存、处方调剂、临床使用、回收销毁、安全应急及信息化建设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文件明确医疗机构为管理责任主体,要求设立专职工作组并实施双人双锁、批号追踪、基数管理等制度,重点管控麻醉科、疼痛科等高使用量科室。处方管理强调专用处方、知情同意及电子化追溯,临床使用需遵循三阶梯镇痛原则并建立随诊制度。安全防控要求专库监控、一键报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化建设需实现全流程追溯与数据上报。监管层面将麻精药品管理纳入医疗机构校验考核,并强化跨部门协作以防范流弊风险。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医疗机构(含中医、传染病防治及军队医疗机构)对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涉及化学药及生物制品中的麻精药品目录品种。管理要求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内药学、临床及保卫等部门,部分条款鼓励延伸至第二类精神药品及未列管成瘾性药物。

【影响评估】

本文通过细化管理条款和强化追溯要求,将显著增加医疗机构在人员培训、硬件投入及流程合规方面的运营成本,尤其对中小型医疗机构构成压力。但规范化管理有助于降低流弊风险,减少法律纠纷,同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企业需关注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采购、储存设备的升级需求,以及信息化追溯系统的合作机会。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跟踪省级实施细则制定进展,协助医疗机构完成印鉴卡备案及数据上报。
  • QA:必读。指导医疗机构完善SOP,重点审核双人操作、批号追踪及销毁记录的合规性。
  • 市场:关注医疗机构智能药柜、追溯系统等设备采购需求,提供合规解决方案。
  • 临床:必读。协同医疗机构开展医师/药师培训,重点解读处方规范、疼痛评估及复诊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规定针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提出系统性要求,涵盖组织机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及安全管理四大核心环节。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专职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实施双人验收、专库加锁、专用账册等制度,确保采购、储存、发放全程可追溯。在调配使用环节,规定处方资格审核、专用处方格式、处方专册登记及患者病历管理等要求,限制注射剂型院内使用,建立随诊制度。安全管理部分强调防盗设施配置、批号追踪、空安瓿回收及剩余药品销毁程序,并强制要求对丢失、被盗等事件立即上报。本文整合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操作细则,旨在平衡临床需求与流通风险管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医疗机构(含戒毒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涉及药品采购、储存、处方开具、调配及安全监控全流程。监管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执行主体包括医院药学部门、临床科室及安保部门。

【影响评估】

本文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体系提出更高合规性要求,需增加专职人员配置、硬件投入(如保险柜、报警装置)及流程改造(如双人操作、批号追踪)。违规风险集中于处方管理、储存安全及追溯环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1:药学部(含采购、仓储、调剂)
    • 修订采购验收流程,落实双人签字与专库管理;
    • 建立专用账册,实现批号级追溯;
    • 定期核查处方登记与空安瓿回收记录。
  • 必读岗位2:临床科室(医师/护士)
    • 严格处方权限管理,禁止超量开具;
    • 确保注射剂型仅限院内使用,完善随诊记录。
  • 必读岗位3:安保部门
    • 评估库房防盗设施,配合安装报警装置;
    • 制定丢失/被盗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确保口服固体制剂的生产过程符合本指南要求。
  • 生产:遵循生产管理章节的指导,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 研发:在设计和选型设备时,参考本指南以确保设备符合生产需求。
  • 临床:在产品实现和验证阶段,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口服固体制剂的化学药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中国药企,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以及CRO和CDMO等。

文件要点总结:

  1. 质量风险管理:强调了质量风险管理在口服固体制剂生产中的重要性,包括原则和工具的应用。
  2. 生产管理:明确了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项目,如批次管理和清场管理。
  3. 设备要求:规定了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校验、清洗、维护和使用记录。
  4. 生产过程控制:概述了工艺设计和过程单元操作的详细要求,包括配料、粉碎、混合等。
  5. 物料管理:强调了物料的接收、储存、分发、退库以及检验与放行的管理。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条例旨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建设与管理,以更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保障安全和服务发展。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其职责涵盖办理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食品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管、反不正当竞争及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监管、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及宣传法规等。条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活动的影响,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条例强调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沟通,提供高效政务服务。县级人民政府需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机制,并保障其人员配备、培训、考核及标准化专业化建设。条例还规定工作人员应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原《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即市场监督管理所。其职责覆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管,以及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相关企业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

【影响评估】
本文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活动产生直接影响。企业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及执法行动,并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企业应关注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带来的执法一致性,并加强与监管所的沟通协调。

【实施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确保经营场所符合日常监管要求,配合检查并提供完整记录。
  • 注册(法规事务):必读。需关注监管所对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监管要求,确保合规。
  • 市场(销售与市场):必读。需了解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规范广告、价格等行为,避免违规。
  • 生产(生产管理):若涉及经营环节,需配合监管所对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5%9B%BD%E5%86%85%E8%8D%AF%E6%94%BF%E6%AF%8F%E5%91%A8%E5%AF%BC%E8%AF%BB%EF%BC%9A%E4%BC%98%E5%8C%96%E5%8C%96%E5%AD%A6%E5%88%9B%E6%96%B0%E8%8D%AF%E5%B7%A5%E8%89%BA%E9%AA%8C%E8%AF%81%E7%94%B3%E6%8A%A5%E8%A6%81%E6%B1%82%EF%BC%8C%E8%A7%84%E8%8C%83%E8%8D%AF%E5%93%81%E6%A3%80%E9%AA%8C%E6%8A%A5%E5%91%8A%E3%80%81%E5%8C%BB%E7%96%97%E6%9C%BA%E6%9E%84%E9%BA%BB%E7%B2%BE%E8%8D%AF%E5%93%81%E7%AE%A1%E7%90%86%EF%BC%8C%E5%8F%91%E5%B8%83%E6%8A%97%E8%82%BA%E7%BB%93%E6%A0%B8%E8%8D%AF%E7%89%A9%E4%B8%B4%E5%BA%8A%E8%AF%95%E9%AA%8C%E6%8C%87%E5%AF%BC%E5%8E%9F%E5%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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