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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原研地产化 MAH 变更时参比制剂处理,境外药品备案类变更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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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原研地产化 MAH 变更时参比制剂处理,境外药品备案类变更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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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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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

6.15,【NMPA】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六批)的通告(2026年第21号)

6.16,【CDE】关于公开征求《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可遴选为参比制剂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和《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参比制剂申请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注册变更】

6.16,【CDE】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问与答(一)

【新药批准和报产】

6.15-6.21,NMPA发布18个新药批准,CDE受理6个新药上市申请

【药学研究】

6.15,【NMPA】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六批)的通告(2026年第21号)

截至日前,参比制剂目录,NMPA已公布106批,CDE已征求107批。

识林会员可查询“中国参比制剂库”。

6.16,【CDE】关于公开征求《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可遴选为参比制剂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和《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参比制剂申请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两文征求意见截至7月16日。

《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可遴选为参比制剂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原研地产化药品)在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变更后仍可被遴选为参比制剂的三种情形:

  • 第一种情形要求变更前后的持有人属于同一总公司,例如原研企业内部公司间的权益转移;
  • 第二种情形要求变更后药品仍由原研生产商生产,确保生产工艺和质量的一致性;
  • 第三种情形规定变更后的境内持有人需与欧美日等主流监管地区的同品种持有人属于同一总公司,例如非原研企业通过跨国收购获得原研产品权益。

由上可知,要么生产厂家不变,要么全球归属同一持有人,其根本在于处方工艺技术的无缝延续。

《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参比制剂申请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针对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变更后申请参比制剂的情形,提出分类管理要求。文件依据变更情形对药品质量持续影响的风险差异,明确三类证明性文件要求: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如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权属证明材料(如总公司权属说明、委托生产协议);与欧美日等主流国家持有人的关联证明。

对于变更前后的产品一致性,要求提供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对比数据;若涉及生产场地变更,需按重大变更管理并提交质量对比研究。此外,变更后MAH需承诺与原研企业同步技术变更和药物警戒数据,确保说明书更新及时,并提交质量管理水平不低于变更前的承诺书。

【注册变更】

6.16,【CDE】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问与答(一)

该文件以问答形式解答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的八个常见问题,涵盖备案资料准备、信息修改、标识使用、文件勘误、变更分类、研究要求、中成药备案及境内责任人管理等操作细节。

其中几个要点包括:

  • 贮藏条件变更属重大变更需申报补充申请;
  • 上市后研究要求执行需区分补充申请与备案范畴。药品注册证书或者批准通知书要求持有人根据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或者制定合理的控制策略的,持有人后续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判断为中等变更的,可递交备案事项;
  • 港澳传统外用中成药备案由广东省局受理;
  • 境内责任人信息新增情形,由境外持有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境外持有人按照第137号公告办理后,自行在说明书中新增境内责任人信息,后续在年度报告中载明,无需国家局备案。
【新药批准和报产】

6.15-6.21,NMPA发布18个新药批准,CDE受理6个新药上市申请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

本文针对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变更后申请参比制剂的情形,提出分类管理要求。文件依据变更情形对药品质量持续影响的风险差异,明确三类证明性文件要求: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如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权属证明材料(如总公司权属说明、委托生产协议)及与欧美日等主流国家持有人的关联证明。对于变更前后的产品一致性,要求提供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对比数据;若涉及生产场地变更,需按重大变更管理并提交质量对比研究。此外,变更后MAH需承诺与原研企业同步技术变更和药物警戒数据,确保说明书更新及时,并提交质量管理水平不低于变更前的承诺书。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资料要求》(2020年第32号)。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申请,涉及国外原研企业MAH变更的情形,包括同一总公司内部权属调整、委托原研企业生产或与欧美日等主流国家持有人关联的跨国药企。不适用于生物制品、中药等其他药品类型或非原研企业持有的药品。

【影响评估】

本文对跨国药企及本土仿制药企业影响显著,尤其涉及MAH变更的参比制剂申请流程。企业需强化变更前后质量一致性管理,完善权属证明及技术转移文件,并建立与原研企业的数据同步机制,否则可能因资料不全导致参比制剂认定延迟或失败。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核查MAH变更类型,分类准备证明文件(如权属协议、委托生产协议),协调研发部门提供对比研究数据。
  • 研发:必读。针对生产场地变更情形,主导重大变更申报及质量对比研究,确保与原研药品一致性。
  • PV(药物警戒):必读。建立与原研企业的数据共享机制,动态跟踪说明书变更,及时更新国内版本。
  • QA:必读。审核变更后GMP合规性,协助起草质量承诺书,配合监管检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明确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原研地产化药品)在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变更后仍可被遴选为参比制剂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要求变更前后的持有人属于同一总公司,例如原研企业内部公司间的权益转移。第二种情形要求变更后药品仍由原研生产商生产,确保生产工艺和质量的一致性。第三种情形规定变更后的境内持有人需与欧美日等主流监管地区的同品种持有人属于同一总公司,例如非原研企业通过跨国收购获得原研产品权益。本文基于《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2019年第25号)的框架,旨在通过细化规则保障仿制药参比制剂的质量可追溯性,同时兼顾企业并购或重组后的合规灵活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场景,针对原研地产化药品(即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的MAH变更情形。适用企业包括涉及MAH变更的跨国药企、本土收购方及仿制药研发企业。监管范围为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管辖的化学药注册分类。

【影响评估】

本文为原研地产化药品的MAH变更提供了明确的参比制剂资格认定路径,降低因企业并购或内部重组导致的仿制药开发不确定性。对跨国药企而言,简化了内部权益调整后的合规流程;对本土收购方,需确保跨国权益整合符合第三条情形;对仿制药企业,需关注参比制剂变更后的质量一致性验证。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核查MAH变更是否符合三种情形,更新参比制剂申报资料。
  • 研发:必读。若参比制剂涉及MAH变更,需评估变更前后产品的药学一致性。
  • QA:必读。监督变更后生产商(如适用)的GMP合规性,确保与原研标准一致。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以问答形式解答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的八个常见问题,涵盖备案资料准备、信息修改、标识使用、文件勘误、变更分类、研究要求、中成药备案及境内责任人管理等操作细节。指南明确备案资料需依据《已上市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四份技术文件准备,强调备案公示信息不可修改,需重新备案;仿制药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需符合2017年第100号公告要求;编辑性错误更正适用勘误流程,贮藏条件变更属重大变更需申报补充申请;研究要求执行需区分补充申请与备案范畴;港澳传统外用中成药备案由广东省局受理;境内责任人信息新增按2024年第137号公告执行,无需国家局备案。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境外生产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港澳传统外用中成药在中国上市后的备案类变更管理,涉及境外持有人、境内代理机构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用企业包括跨国药企、Biotech及代理境外药品的境内企业。

【影响评估】

本文细化境外药品备案操作要求,提升变更效率,但信息不可修改的规定增加合规风险;明确重大变更与备案的界限,避免分类错误;港澳中成药备案路径简化可能促进区域产品引进。企业需强化备案前审核及流程适配。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严格对照四份技术文件核查备案资料,建立备案信息双重审核机制。
  • QA(必读):将贮藏条件变更纳入重大变更管理,修订内部SOP。
  • 临床:关注研究要求与变更分类的关联性,协助注册评估备案可行性。
  • 供应链:跟踪境内责任人信息更新流程,确保说明书修改合规。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更新中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六批,新增27个品种并修订6个历史条目,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及放射性药物。目录明确各品种的通用名、规格、持证商及参比制剂属性(如国内上市原研、未进口原研或国际公认同种药品),标注来源依据(美国橙皮书、欧盟或日本上市)。文件强调未进口参比制剂需同时满足中国药典要求,放射性药物可结合特性灵活选择参比制剂,并说明欧盟上市品种包含英国同品种。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未正式发布品种需专题研究后另行公布。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开展仿制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及放射性药物)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包括本土药企、跨国药企及CRO/CDMO。涉及品种涵盖创新药仿制、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研发,参比制剂来源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及日本市场。

【影响评估】

本文为企业提供最新参比制剂标准,直接影响仿制药研发策略。新增品种扩展研发选择,但未进口原研药需额外满足中国药典要求,可能增加研发成本。放射性药物特殊性的明确有助于优化研发路径。企业需动态跟踪目录更新以避免合规风险。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核对在研品种与目录匹配度,优先选择国内上市原研参比;若选用未进口品种,需同步评估药典合规性。
  • 研发:必读。针对放射性药物,结合目录备注调整试验设计;关注持证商变更信息以确保参比制剂可及性。
  • QA:必读。确保未进口参比制剂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国药典,建立动态更新机制跟踪目录修订。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5%9B%BD%E5%86%85%E8%8D%AF%E6%94%BF%E6%AF%8F%E5%91%A8%E5%AF%BC%E8%AF%BB%EF%BC%9A%E5%8E%9F%E7%A0%94%E5%9C%B0%E4%BA%A7%E5%8C%96_MAH_%E5%8F%98%E6%9B%B4%E6%97%B6%E5%8F%82%E6%AF%94%E5%88%B6%E5%89%82%E5%A4%84%E7%90%86%EF%BC%8C%E5%A2%83%E5%A4%96%E8%8D%AF%E5%93%81%E5%A4%87%E6%A1%88%E7%B1%BB%E5%8F%98%E6%9B%B4%E9%97%AE%E7%AD%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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