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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政每周概要:美国财政部发布《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条例拟议规则》,FDA 发布2027财年 GDUFA 优先事项、与处方药使用相关的软件,EMA 发布确证性平台试验方法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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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政每周概要:美国财政部发布《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条例拟议规则》,FDA 发布2027财年 GDUFA 优先事项、与处方药使用相关的软件,EMA 发布确证性平台试验方法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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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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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10.17,【EU】更新临床试验法规 EU No 536/2014 问答

10.19,【FDA】发布《小企业合规指南:IND 及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安全性报告要求》

10.19,【EMA】发布《关于修订高血压治疗药物的临床研究指南 (EMA/CHMP/29947/2013/Rev.4) 必要性的概念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10.19,【EMA】发布《关于确证性平台试验方法学考量的思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10.20,【FDA】发布《提交用于评估驾驶机动车能力的临床试验数据》

10.21,【WHO】更新《抗疟药耐药性分子标志物汇编》

10.23,【非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关于埃博拉疫苗开发的联合指南》

【注册和变更】

10.16,【FDA】专利和专营期 FAQs

10.20,【FDA】发布《与处方药使用相关的软件的监管考虑》指南定稿

10.20,【FDA】发布《MAPP 6020.5 Rev. 3《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G 条项下非处方药产品申请和提交资料审查(包括协同审查)中人员的职责》

10.20,【FDA】发布《MAPP 4200.2 Rev. 3 预测 I 类和 II 类的物质及药品需求》

【生产质量】

10.21,【EMA】GMP 和 GDP 问答:更新1个问题

检查报告

【药物警戒】

10.19,【EMA】发布《欧盟药品监管数据质量框架(DQF):应用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管理和提交》征求意见稿

【监管政策】

10.20,【FDA】发布《2027财年仿制药用户付费法案(GDUFA)科学和研究优先事项》

10.22,【美国财政部】发布《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条例拟议规则》

10.22,【FDA】推出新计划,推进神经科学医学产品开发

10.22,【FDA】发布《加速罕见病治疗(ARC)计划 - 第四年年度报告》

【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10.17,【EU】更新临床试验法规 EU No 536/2014 问答

本次主要更新了第6.1和第7.53项问答,具体问题如下:

6.1 问:关于试验结果摘要,申办者须提交哪些资料?
7.53 问:《临床试验条例》(The Clinical Trials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仅涉及放射性药物的部分特定事项,未明确规定临床试验中电离辐射暴露相关资料的要求。这是否意味着,申办者不再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或申请资料中提供此类信息?

详细内容请参见文件原文。

10.19,【FDA】发布《小企业合规指南:IND 及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安全性报告要求》

本指南旨在帮助小型企业理解并遵守FDA有关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快速安全性报告法规。这些药品和生物制品是在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下开展研究的产品,或是在豁免IND要求的生物利用度(BA)或生物等效性(BE)研究中使用的产品。FDA依据《小企业监管执法公平法》(公法104-121)第212条制定了本指南。本次修订更新了有关FDA针对IND及豁免IND要求的BA/BE研究安全性报告要求所发布指南的信息。

  • Q1. 修订后的IND及BA/BE研究安全性报告要求是否适用于小型实体?
  • Q2. 什么是申办者兼研究者?这些安全性报告法规是否适用于申办者兼研究者?
  • Q3. 如果我是仅开展一项试验的申办者或申办者兼研究者,且无法获取其他实体(如商业申办者)的全部安全性数据,应如何遵守安全性报告要求?
  • Q4. 法规规定,当对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特定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后发现,这些事件在药物治疗组中的发生频率高于对照组时,应通过IND安全性报告予以报告〔21 CFR 312.32(c)(1)(i)(C)〕。申办者应如何遵守这一基于汇总分析的报告要求?
  • Q5. 本最终规则是否改变了申办者在IND年度报告中报告安全性信息的方式(21 CFR 312.33)?
  • Q6. 本最终规则是否改变了研究者向其所在机构的审查委员会(IRB)报告的内容?
  • Q7. 在哪里可以找到有关IND及BA/BE研究安全性报告要求的更多信息?
  • Q8. 如果对如何遵守本最终规则有疑问,应联系FDA的哪些人员?

10.19,【EMA】发布《关于修订高血压治疗药物的临床研究指南 (EMA/CHMP/29947/2013/Rev.4) 必要性的概念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征求截至2027年1月31日。EMA拟对该科学指南进行更新,建议涵盖以下内容:

1. 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指标作为主要终点的可接受性,以及相关衍生参数的定位,例如“杓型血压”(dippers)或夜间血压。
2. 针对特定关注人群的指导,例如难治性高血压和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患者。
3. 使用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评估动脉性高血压患者疗效和安全性参数的可接受性。
4. 与ESC 2024年更新版高血压指南一致的目标血压及诊断评估建议。
5. 结合高血压试验的具体情境,简要阐述估计目标(estimand)的概念。

EMA心血管工作组(CVSWP)建议,结合上述问题,修订《高血压治疗药物临床研究指南——科学指南》(EMA/CHMP/29947/2013/Rev.4)。

本概念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6个月。预计在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通过本概念文件后18个月,可发布指南草案。随后,草案将面向外部征求意见,为期6个月,并在收到意见后约12个月内定稿。

10.19,【EMA】发布《关于确证性平台试验方法学考量的思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征求截至2027年1月31日。本思考文件重点阐述平台试验特有或尤为常见的若干问题,并从偏倚、Ⅰ类错误、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等方面,讨论这些问题对结果可靠性的影响。这些问题包括对照的选择与界定、随机化、盲法及适应性设计要素。本思考文件旨在补充现有指导文件,例如有关多重性和适应性设计的指导文件,而非取代或修订这些文件。

在本思考文件中,平台试验是指作为一项临床试验实施、但可涉及一个以上主要目标的一类多臂临床试验的统称,其具有以下关键要素:

  • 在单一目标人群中,通过同一试验内不同的试验组研究多种治疗。
  • 采用随机化方法分配治疗。随机分配概率可随时间变化,例如因试验组数量发生变化而调整。
  • 将各项治疗与对照进行比较。既可将各项治疗与同一个共享对照组进行比较,也可为每项治疗分别设置对照组。
  • 可在不同时间增加或终止试验组,并可设置多个分析时点。所有组别同时开始、同时结束的多臂试验,也可视为平台试验。

本思考文件旨在阐明,在何种具体情形及方法学约束条件下,平台试验能够为监管决策提供可靠证据。本文件主要关注确证性试验,即旨在为监管决策提供关键证据的试验。具有类似设计特征的其他试验及探索性平台试验,不在本文件明确涵盖的范围内;但由于可能具有相同的关键特征,这些试验也可从本文件的相关考量中获益。

10.20,【FDA】发布《提交用于评估驾驶机动车能力的临床试验数据》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评价机动车驾驶能力的临床试验(以下简称“驾驶研究”)数据的提交技术规范,以支持药品或生物制品的上市申请。驾驶研究主要用于评价精神活性药物对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但也可用于评价某些非精神活性药物的影响。在药物临床开发计划中开展驾驶能力评估时,应参考本技术规范。

文件规定了临床数据交换标准协会(CDISC)研究数据制表模型(SDTM)和分析数据模型(ADaM)数据集的提交规范,以及表格和图形的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旨在就内容和结构的标准化提供一般性指导,以便利FDA审评由所提交数据和分析结果支持的上市申请。

第3.0节“数据集规范概述”所列的SDTM和ADaM数据集规范,重点关注临床结局评估(COA)数据,包括用于评价驾驶研究中所设定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的驾驶能力评估数据及问卷数据。这些数据集规范并非规定性的要求,也未穷尽需提交FDA审评的所有数据集、变量及受控术语。此外,第4.0节“表格和图形规范”推荐的表格和图形,也未涵盖支持FDA审评上市申请所需的全部关键信息。申办者应与FDA讨论,确定哪些规范适用于其具体临床开发计划。

本文件不涉及以下事项:

1. 如果用于收集临床试验数据的测量工具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中医疗器械的定义,为支持FDA对该器械进行审评而向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或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提交的资料;
2. 在特定临床试验情境下,拟如何解释和使用测量工具产生的结果;
3. 测量工具的核实、验证或可用性。

此外,本文件不对驾驶能力评估终点作出正式定义。申办者应在研究方案中对所有终点作出全面定义,并提供相应依据。在药品或生物制品临床开发过程中,应尽早与FDA讨论用于收集驾驶研究数据的测量工具及相应分析,例如在Ⅱ期结束会议上进行讨论。

10.21,【WHO】更新《抗疟药耐药性分子标志物汇编》

10.23,【非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关于埃博拉疫苗开发的联合指南》

【注册和变更】

10.16,【FDA】专利和专营期 FAQs

该文件共回答了19个问题:

1. 专利与专营期有何区别?
2. 专利期限有多长?
3. 专营期持续多长时间?
4. 为何专营期先于专利到期?为何专利先于专营期到期?为何某一特定药品可能仅有专利、仅有专营期,或二者皆无?
5. 《橙皮书》中列载了哪些与儿科专营期有关的信息?
6. 可在《联邦法规汇编》(C.F.R.)的何处查找有关专利和专营期的法规?
7. 新药申请(NDA)持有人如何获知其申请已获得专营期?
8. NDA持有人应于何时提交专利信息?
9. 何为专利信息提交日期?
10. 为何《橙皮书》中的大多数记录未列出专利信息提交日期?
11. NDA持有人如何申请更正专利信息提交日期错误?
12. NDA持有人应如何更正专利信息或申请删除专利信息?
13. NDA持有人在申请补充申请获批时,是否应提交专利信息?
14. NDA持有人何时可以修改专利权利要求所涉及的获批使用方法说明?
15. 如专利信息未及时提交,尚在审评中的简略新药申请(ANDA)或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05(b)(2)条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必须采取哪些措施?
16. 向FDA提交专利信息是否须采用特定格式?
17. 最终规则适用于哪些提交材料?
18. 此前已提交的专利信息是否必须使用新版 FDA 3542 表和 FDA 3542a 表重新提交?
19. 如对哪些专利具备列入《橙皮书》的资格有具体疑问,应联系谁?

10.20,【FDA】发布《与处方药使用相关的软件的监管考虑》指南定稿

本指南说明,FDA拟如何对由药品申办方或其代表为配合处方药产品,或以药品为主导的药械组合产品(下称“组合产品”)使用而发布的特定软件输出,适用其药品标签监管权限。此处所称组合产品,是指由CDER或CBER作为牵头中心负责监管的药械组合产品。

FDA认为,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生成的最终用户输出属于处方药标签的一种形式。处方药标签涵盖申办方就其药品所作的多种沟通材料。FDA通常将处方药标签分为两大类:(1) FDA要求的标签;以及(2) 促销性标签。

本指南所称“FDA要求的标签”,包括作为新药申请(NDA)、简化新药申请(ANDA)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以及补充申请的一部分,由FDA审评并批准的标签[21 CFR 314.50(c)(2)、314.94(a)(8)及601.2(a)]。“促销性标签”通常是指FDA要求的标签以外的任何标签。

本指南澄清以下事项:

  • FDA拟如何对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的最终用户输出适用其药品标签监管权限;
  • FDA要求的标签,尤其是处方信息(Prescribing Information,PI),应如何描述下列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

(1)经确定为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所必需的软件;

(2)对于与器械连接的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功能以及独立运行的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功能,FDA基于申办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可带来具有临床意义的结局改善的软件;

(3)直接依赖于从组合产品中的器械或器械组成部分直接传输的数据的软件[即与器械连接的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功能;见21 CFR 3.2(e)关于“组合产品”的定义,以及21 CFR 4.2关于“组成部分”的定义];

  • 申办方应在何种情况下以及以何种方式向FDA提交最终用户输出。

更多内容请见专题文章《FDA 定稿处方药使用软件指南,明确标签要求及处方信息表述》。

10.20,【FDA】发布《MAPP 6020.5 Rev. 3《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G 条项下非处方药产品申请和提交资料审查(包括协同审查)中人员的职责》

本《政策与程序手册》(MAPP)阐述了非处方药办公室(ONPD)与新药办公室(OND)内相关专业领域审评部门(SSMRD)及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其他办公室之间开展的协同审评(定义见下文)。此类审评涉及非处方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前沟通(pre-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PIND)、临床试验申请(IND)、新药申请(NDA)及补充新药申请(sNDA),以及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第505G条向FDA提交的非处方药(OTC)专论药品相关资料。

本MAPP还阐述了审评团队成员的角色与职责,以及非处方药和OTC专论药品的签核政策与程序。

本MAPP规定的程序旨在确保通过NDA途径申报的非处方药及OTC专论药品的审评质量与一致性。

本MAPP不涉及ONPD与OND以外的CDER其他办公室或FDA其他中心之间按要求开展的正式咨询互动。

本MAPP不涉及科学审评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内容。

10.20,【FDA】发布《MAPP 4200.2 Rev. 3 预测 I 类和 II 类的物质及药品需求》

本《政策与程序手册》(MAPP)明确了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内相关办公室在向美国缉毒局(DEA)提供附表Ⅰ和附表Ⅱ物质、其他管制药物及第一类化学品的医疗需求预测方面的具体职责。

【生产质量】

10.21,【EMA】GMP 和 GDP 问答:更新1个问题

欧盟 GMP 指南第一部分:药品基本要求:第5章:生产 更新问答4。

问:平行贸易药品包装上批号有哪些要求?

答:为进行平行贸易而重新贴签或重新包装的药品,应符合有关平行分销包装上应标示何种批号的适用国家立法或指南要求。

如不存在专门的国家立法或指南,外包装上应仅标示一个由平行贸易商分配的批号。该批号可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 原包装的批号;以及
2. 用于唯一识别该次重新包装或重新贴签操作的代码。

该重新包装操作代码可以由数字、字母或二者组合构成。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平行贸易药品的批号宜同时包含上述第1部分和第2部分。

如平行贸易商以其他方式设置附加编号,例如增加一个与原研生产商批号完全不同、由平行贸易商专用的“操作批次号”“内部代码”“内部批号”或“重新包装编号”,则必须在生产商的重新包装记录中记载原始批号与该附加编号之间的对应及可追溯关系。发生召回时,召回信息中必须同时载明这两个编号,即原研生产商批号及平行进口商增加的专用操作批次号。

不建议仅使用一个由平行贸易商分配、且与原研生产商批号完全不同的批号;原研生产商批号仍会保留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上。只有在理由充分的情形下,方可采用此种做法;相关情形应提交主管监管机构并获得其批准,因为这可能在召回过程中造成混淆,尤其可能造成患者层面的混淆。

对于人用药品,平行贸易商在加贴或重新加贴安全特征时生成的唯一标识符,应反映上述批号信息。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16/161第34条第4款,原始批号与平行贸易商所分配批号之间的关联关系,应保存在欧盟药品验证系统的数据库体系中。

检查报告

本周更新7份FDA警告信、195份483表。

识林会员可浏览“警告信库”和“483库”。其他机构的检查报告可浏览“最近更新”的“检查缺陷”版块。

【药物警戒】

10.19,【EMA】发布《欧盟药品监管数据质量框架(DQF):应用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管理和提交》征求意见稿

征求截至12月14日。

本文件为EMA发布的药品监管数据质量框架(DQF)中的药品不良反应(ADR)章节。该框架下文称为“欧洲药品监管网络(EMRN)数据质量框架”。本章是对该框架的扩展,专门讨论人用药品和兽药领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管理与提交。

本章以现有指南和程序为基础,识别其中的不足,并就评估和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全流程的数据质量(DQ)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建议,以更好地支持监管决策。本章面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质量框架多利益相关方研讨会”网络研讨会所确定的、参与药品不良反应收集、管理与提交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因此也对整个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生态体系作了全面概述。

本章具体包括:

  • 第4节:介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管理与提交的背景,包括相关指南与法规、术语、支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流程,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全流程概述。
  • 第5节:按照EMRN数据质量框架所述的五个数据质量维度——可靠性、全面性、一致性、及时性和相关性,分析当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面临的挑战。
  • 第6节:针对支撑数据收集、管理与提交的系统和流程,提出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数据质量的建议。
  • 第7节:结语。
【监管政策】

10.20,【FDA】发布《2027财年仿制药用户付费法案(GDUFA)科学和研究优先事项》

为履行《2023-2027财年仿制药用户付费法案(GDUFA)再授权绩效目标与项目改进措施》(《GDUFA III承诺函》)中的相关承诺,FDA于2026年6月8日至9日举办了公开研讨会,就GDUFA科学与研究优先事项征求意见。

文件旨在落实《再次将美国人置于首位以降低药品价格》行政命令中关于加快仿制药审批的要求,并履行《GDUFA III承诺函》中的相关承诺。FDA将继续通过复杂仿制药研究中心,加强与仿制药行业专家的交流,探索合作机会,以推进2027财年GDUFA科学与研究优先举措。

FDA已在下列八个研究领域中分别确定了2027财年的具体研究优先事项(各领域的编号不代表优先顺序):

1. 开发应对仿制药中亚硝胺等杂质的方法
2. 提高复杂活性成分等效性评价方法的效率
3. 提高复杂剂型和处方的生物等效性(BE)评价方法的效率
4. 提高复杂给药途径的BE评价方法的效率
5. 提高复杂药械组合产品等效性评价方法的效率
6. 提高口服及胃肠外给药仿制药的BE评价方法的效率
7. 促进模型整合证据(MIE)在支持BE证明中的应用
8. 扩大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ML)工具的应用

这八个领域涵盖了仿制药行业和FDA仿制药项目认为未来几年需要重点应对的科学挑战。

10.22,【美国财政部】发布《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条例拟议规则》

征求截至12月7日。美国财政部发布该文件,拟根据《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案》(COINS法案)更新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拟议规则拟将涉及特定生物技术的对外投资列为禁止交易,覆盖开发、生产药物化合物,以及生物制造设备、脑机接口、相关技术和设备等相关活动。美国人士如参与涉及受管制境外主体的相关投资、合资或特定融资交易,可能被禁止实施交易。财政部同时就药物技术范围是否应聚焦先进或前沿技术征求意见。

根据《拟议规则》,利用生物系统或其组成部分修饰、增强、生产或控制药物化合物或材料的活动,可能被纳入禁止技术。药物化合物的范围包括小分子、聚合物、疫苗、血液及血液成分、过敏原制剂、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单克隆抗体或其他重组治疗性蛋白,以及相关递送机制。

规则还拟将特定生物制造设备、短读长或长读长生物测序技术、符合规定参数的流式细胞仪和细胞分选仪、用于自上而下蛋白质组学分析的液相色谱-质谱仪、生物信息学或计算工具,以及实验室自动化和云实验室基础设施纳入禁止技术范围。此外,脑机接口的开发或生产亦被拟议纳入禁止技术。

更多内容请见专题文章《美国拟将对华生物技术投资纳入禁止范围》。

10.22,【FDA】推出新计划,推进神经科学医学产品开发

FDA宣布启动“神经科学进展与创新枢纽”(Neuroscience Advancement and Innovation Nexus,NAIN)——一项与特朗普政府加快医疗创新、推动突破性疗法惠及患者的工作相衔接的机构新计划。

NAIN旨在推进相关科学、工具和监管路径的发展,为脑和神经系统疾病相关医疗产品的研发提供支持。NAIN的首个举措——“阿尔茨海默病预防加速器”(Alzheimer's Prevention Accelerator)——将重点推动有助于延缓或预防阿尔茨海默病的医疗产品研发。这两项工作均服务于《国家阿尔茨海默病项目法》(National Alzheimer's Project Act,NAPA),即联邦政府针对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失智症开展协同行动的综合性行动框架。

NAIN将汇集FDA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以及医疗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的科学和监管专业力量,针对需要在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之间统筹考量的科学与监管问题开展工作。NAIN覆盖广义上的脑和神经系统疾病,包括神经系统疾病、精神障碍、物质使用障碍和疼痛等。NAIN还将支持与患者、产业界、学术界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深入互动,以推动相关工作。

10.22,【FDA】发布《加速罕见病治疗(ARC)计划 - 第四年年度报告》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
该概念性文件由EMA心血管工作组(CVSWP)提出,建议对现行《高血压治疗药物临床研究指南》(EMA/CHMP/29947/2013/Rev.4)进行修订,以反映高血压诊断与治疗领域的最新进展。文件指出,自上次指南修订以来,难治性高血压(rHTN)和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PA)等特定患者人群受到更多关注,新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断涌现,且2024年ESC指南引入了“血压升高”新分类并调整了治疗目标,现行指南需与之对齐。文件识别了五个核心修订方向:其一,重新评估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24h ABPM)作为关键试验主要疗效终点的可接受性,因其在rHTN患者中安慰剂效应更弱,且能更可靠地评估亚组和剂量相关疗效;其二,新增rHTN和PA患者人群的临床开发要求,EMA已有批准rHTN独立适应症的经验,而PA在重度高血压患者中检出率可达12%;其三,讨论可穿戴设备等数字技术在高血压临床试验中用于疗效和安全性评估的可接受性与验证要求;其四,更新血压阈值和治疗目标,拟对健康个体推荐更严格的收缩压目标(120–129 mmHg),并明确老年或衰弱患者的个体化目标;其五,更新靶器官损害评估章节,考虑加入心脏生物标志物(如hs-cTnT、NT-proBNP)并简化肾功能评估方法。文件还提出将简要引入estimand概念于高血压试验设计。该概念文件经6个月公开咨询后,预计在CHMP采纳后18个月内发布草案,草案再经6个月外部咨询,最终在约12个月内定稿。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盟地区开展高血压治疗药物临床研发的企业,涵盖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及已有药物的新适应症开发。涉及患者人群包括原发性高血压、难治性高血压及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适用企业类型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对CRO和CDMO的临床试验设计服务亦有参考价值。

【影响评估】
本文预示EMA将提高高血压药物临床研发标准,24h ABPM可能成为关键试验主要终点,将影响试验设计、血压测量方法和样本量计算。rHTN和PA适应症的开发路径将更加明确,但可能要求更充分的疗效证据。可穿戴设备的应用将增加数据验证负担。更严格的血压目标要求申办者重新评估对照选择和统计假设。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关注指南修订时间表,规划欧盟高血压适应症申报策略,评估现有临床数据与新指南的差距。
  • 临床开发/医学部(必读):评估在研或计划中试验是否需纳入24h ABPM作为主要或次要终点,考虑rHTN和PA亚组分析设计,关注estimand框架的应用。
  • 研发/转化医学(必读):关注可穿戴设备用于血压测量的验证要求,评估心脏生物标志物(hs-cTnT、NT-proBNP)作为靶器官损害替代终点的可行性。
  • 统计(必读):研究24h ABPM作为主要终点时的统计分析方法,包括重复测量数据处理和缺失值策略,为estimand定义做准备。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是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数据分析和方法工作组发布的《欧盟药品监管数据质量框架(DQF)》中关于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的专项章节草案。文件将EMRN DQF的通用原则具体应用于人用和兽用药品ADR报告的收集、管理和提交全流程,旨在识别现有指南与程序中的缺口,并提供可操作的建议以提升数据质量,从而支持监管决策。文件首先界定了ADR报告的数据生命周期,包括数据需求定义、收集、管理、提交、采购聚合及交付使用各阶段,并系统阐述了可靠性、充分性、连贯性、及时性和相关性五个数据质量维度。随后,文件按维度详细分析了当前ADR报告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噪音与因果关系评估不足导致的可靠性问题、漏报与信息缺失导致的充分性问题、重复报告与编码不一致导致的连贯性问题、提交延迟导致的及时性问题,以及特定数据源(如患者支持项目、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带来的相关性挑战。在此基础上,文件提出了七项改进建议,涵盖教育培训、临床药理学整合、标准实施改进、数据验证流程早期化、反馈机制建立、数据传输点数据不可变性的维护以及数据库常规重复检测与消除。文件强调其描述性而非规定性,不取代现有法规或指南,适用于所有向EudraVigilance或EudraVigilance Veterinary提交ADR数据的利益相关方。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和兽用药品的上市后及临床试验期间的ADR/AE报告,涵盖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发布机构为欧盟EMA。适用企业包括在欧盟开展业务的MAH、临床试验申办者,以及CRO和CDMO等涉及PV数据处理的服务提供方。

【影响评估】
本文虽为草案,但系统性地梳理了ADR报告的数据质量挑战,并提出了具体改进方向。企业需对照自身PV系统和工作流程,评估在数据完整性、编码一致性、重复检测及反馈机制方面的差距,为未来正式指南发布后的合规调整做好准备。

【实施建议】

  • 药物警戒(PV):必读。应依据文件建议,审查并优化ADR报告的内部处理流程,特别是因果关系评估、编码一致性和数据完整性检查。
  • 注册事务(RA):必读。需关注文件对现有报告义务的澄清,评估内部SOP与指南的符合性,并跟踪后续正式版的发布。
  • IT/数据管理:必读。应评估现有PV数据库系统在数据验证、版本管理和重复检测方面的功能,规划必要的系统升级或配置调整。
  • 医学事务/临床开发:建议阅读。需了解临床试验中SUSAR报告质量的具体要求,加强对研究者的培训。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P(Qualified Person):应熟悉远程批认证的条件与技术要求,确保在执行远程批认证时符合GMP要求。
  • 生产部门:必须理解无菌药品生产、ATMP生产的特殊GMP要求,以及共享生产设施的交叉污染风险控制。
  • 质量保证部门(QA):需掌握GMP和GDP的问答内容,确保药品生产和分销的质量控制。
  • 注册部门:应了解活性物质注册要求,以及GMP证书、不符合声明和生产许可的相关信息。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类和兽医药品,涵盖了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针对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遵循欧盟(EU)的GMP和GDP指南。

文件要点总结:

  1. 远程批认证/确认:更新了关于QP远程批认证的条件,包括技术要求和签名的最小要求。
  2. QP居住地要求:2023年7月新增内容,讨论了QP是否需要居住在授权站点所在的成员国。
  3. 无菌药品生产:强调了无菌药品生产的补充要求,包括对生产环境和过程的严格控制。
  4. ATMP生产:提供了针对先进疗法药品(ATMP)的GMP特定要求,包括生物来源起始物料的生产原则。
  5. 活性物质注册:详述了用于人类药品的人用活性物质的注册要求,包括制造商和进口商的义务。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思考性文件聚焦于确证性平台试验的方法学考量,旨在补充而非替代现有关于多重性、适应性设计等内容的监管指南。文件将“平台试验”定义为在同一临床试验中评估多种试验药物、共享对照组、允许试验组增删且可能包含多个分析时间点的多臂试验,并强调其作为确证性证据支持上市申请的潜力。文件系统阐述了平台试验设计中的关键方法学议题,包括预先规定、随机化、对照组选择、盲法、I类错误控制、试验操作特征及估计目标。在预先规定方面,文件强调所有主要目标、估计目标及检验策略应在试验启动前尽可能完整记录,后期修改若可能受数据驱动,将难以证明其合理性,缺乏充分预先规定可能使确证性试验降级为探索性研究。随机化部分讨论了分配比例变化、多阶段随机化及受试者再随机化问题,指出分配比例应尽量保持恒定以保证标准推断的有效性,并警示分配概率变化可能引入选择偏倚。对照组方面,文件比较了共同对照组与独立对照组的优劣,强调非同期对照的使用需极为谨慎,因时间趋势可能严重损害内部有效性,并讨论了对照组治疗标准变更时的处理策略。I类错误控制部分要求对全部主要假设实现强控制,并探讨了将确证性假设划分为独立家族的可行性。文件还涉及样本量计算、试验操作特征评估及估计目标选择等议题,并指出平台试验的复杂性源于多种设计特征的交互作用,需在规划阶段全面考量。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计划或正在开展确证性平台试验的药品研发企业,包括生物技术公司、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涉及药品类型涵盖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发布机构为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其指导原则对在欧盟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具有直接适用性。对于CRO和CDMO,本文可作为方法学参考,但非直接适用对象。

【影响评估】
本文对采用平台试验支持注册申请的企业具有重要影响。其强调的预先规定、同期对照及强I类错误控制要求,将提高试验设计的复杂性和前期投入。企业需重新审视现有平台试验方案,确保符合方法学标准,否则可能影响监管接受度。同时,文件为平台试验的监管预期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减少审评不确定性。

【实施建议】

  • 统计:必读。需重点评估预先规定完整性、I类错误控制策略及非同期对照使用合理性,必要时调整试验设计。
  • 注册:必读。应关注文件对确证性证据的要求,在递交策略中考虑平台试验的监管接受度,并准备相应方法学论证。
  • 临床开发:必读。需确保试验方案中随机化、盲法及对照组选择符合文件建议,并协调新增试验组时的操作流程。
  • 数据管理:建议阅读。需确保数据采集和清洗流程支持多阶段分析和估计目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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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总结了FDA加速罕见病治疗(ARC)计划第三年的进展与成果。ARC计划通过科学创新、监管协作和患者参与,推动罕见病药物开发。报告涵盖四大领域:参与与教育、科学监管创新、临床试验支持及未来展望。在参与与教育方面,ARC通过罕见病创新中心(RDIH)、患者倾听会议、教育材料(LEADER 3D计划)及季度通讯(45,000订阅者)增强行业与患者社区的互动。科学监管创新包括统计方法优化(如RD4工作组)、临床药理学研究、自然历史数据应用及罕见病终点推进(RDEA)试点项目(已受理5项提案)。临床试验支持通过START试点项目(7个开发项目入选)和转化科学团队(TST)提供跨学科专家咨询。报告还强调未来将继续通过RDIH、PFDD会议和监管科学研究,提升罕见病治疗的可及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范围内的罕见病药物开发,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及先进疗法(ATMPs)。适用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及CRO/CDMO,特别是涉及神经退行性疾病、遗传代谢病等领域的开发者。

【影响评估】

本文对罕见病药物开发企业具有显著影响。ARC计划通过优化监管路径(如START试点、RDEA项目)和提供教育工具(LEADER 3D),降低了开发的不确定性。企业需关注新型终点设计、自然历史数据应用及患者参与要求,以加速临床开发和审批。

【实施建议】

  • 注册(Regulatory):必读。需跟踪RDEA试点申请截止日期(季度提交),并评估新型终点的适用性。
  • 临床(Clinical):必读。参考LEADER 3D案例研究(如Odevixibat的COA设计),优化试验设计。
  • 研发(R&D):必读。利用TST咨询服务,强化转化医学策略。
  • 统计(Biostatistics):必读。应用RD4工作组推荐的序贯分析或贝叶斯方法,解决小样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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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要】
该文件以问答形式系统阐释美国药品专利与专营期的法律框架及实践操作。文件首先明确专利与专营期的本质区别:专利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的财产权,可在药物开发期间任意时间获得;专营期则是药品或补充申请获批时依法附着的竞争保护期。文件详述各类专营期期限,包括孤儿药专营期7年、新化学实体专营期5年、GAIN专营期5年、新临床研究专营期3年、儿科专营期6个月(附加于现有专利或专营期)、专利挑战专营期180天(仅适用于ANDA)及竞争性仿制药专营期180天。文件明确专利信息提交的时间要求:NDA或sNDA提交时使用FDA 3542a表格,获批后30天内使用FDA 3542表格提交以供橙皮书收录;专利授权后30天内提交视为及时,逾期提交不视为及时。文件规定补充申请中专利信息的处理原则,包括新增剂型、规格、给药途径或处方药转OTC时须提交专利信息,以及已列专利对变更后产品不再适用时的移除要求。文件说明专利提交日期的记录始于2013年,2016年10月最终规则生效后新记录将前瞻性公布提交日期。文件还涉及专利信息更正、方法使用描述修订的时限要求,以及未及时提交专利信息对ANDA或505(b)(2)申请人的影响。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美国申报NDA、ANDA及505(b)(2)申请的制药企业,涵盖创新药、仿制药及补充申请。涉及药品类型包括化学药及生物制品。适用岗位包括注册事务、专利事务、法规事务及研发部门。发布机构为美国FDA。

【影响评估】
本文明确了专利信息提交的时限要求及表格使用规范,直接影响企业橙皮书列名策略。未及时提交专利信息将导致专利挑战180天专营期资格丧失,企业需建立专利信息内部管理流程,确保NDA获批后30天内完成提交。补充申请中专利信息的处理规则影响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决策。

【实施建议】

  • 注册事务(必读):掌握FDA 3542/3542a表格使用场景,建立专利信息提交时限追踪机制,确保NDA获批后30天内完成提交。
  • 专利事务(必读):评估专利与专营期对产品保护期的综合影响,制定专利挑战应对策略,关注180天专营期资格条件。
  • 法规事务(必读):理解补充申请中专利信息处理规则,确保变更产品时专利列名状态准确。
  • 研发(必读):了解新临床研究专营期3年的获取条件,规划临床研究策略以最大化专营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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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DER(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必读。负责监管I类和II类物质及药品需求预测,需确保与DEA(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的数据共享流程符合规定。
  • CSI(Controlled Substances Initiatives):必读。作为HH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的代表,负责向DEA提供年度估计,需密切关注药物短缺、批准、制造和监管行动的最新发展。
  • OND(Office of New Drugs):必读。需及时响应CSI关于INDs、NDAs、sNDAs、停产产品和产品短缺的信息请求。
  • OGD(Office of Generic Drugs):必读。需及时响应CSI关于ANDAs、停产产品和产品短缺的信息请求。
  • DSS(Drug Shortage Staff):必读。需及时响应CSI关于产品短缺的信息请求。
  • OSE(Office of Surveillance and Epidemiology):必读。需提供药物销售分布数据分析,并与OTS/OB合作,为CSI提供使用估计。
  • OTS/OB(Office of Translational Sciences/Office of Biostatistics):必读。需评估和使用统计模型提供年度预测,并与CSI合作生成最终报告。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CDER监管的I类和II类物质及药品,包括额外控制药品和I类化学品。适用于美国境内的制药企业,特别是涉及这些受控物质的制造和分销的大型药企和跨国药企。

文件要点总结:
MAPP 4200.2 Rev. 2规定了CDER在预测I类和II类物质及药品需求方面的责任,这些数据将被DEA用于设定年度生产配额。CSI团队负责收集来自CDER各办公室、药物短缺人员以及FDA其他中心的数据,以预测配额相关药物物质的需求。这些数据包括INDs、NDAs、ANDAs、sNDAs、NADAs、ANADAs、停产产品和产品短缺信息。CSI还需与NIDA和SAMHSA合作,获取大麻生产数据和药物使用数据。最终,CSI将准备年度报告信函,总结使用和短缺数据、处方趋势和未来需求预测,并将其转发给DEA。OND、OGD、DSS、OSE和OTS/OB等办公室需响应CSI的咨询请求,并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所有相关办公室必须确保其响应和数据提供符合规定的时间框架,以支持CSI完成其职责。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FDA CDER发布的MAPP 6020.5 Rev.3,系统阐述了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申请及505G条款下OTC专论药品提交资料的协作审评机制。文件明确了非处方药办公室(ONPD)作为主导审评单位的核心职责,并规定了当需要额外专业领域知识时,如何与处方药临床审评部门及其他特定主题审评部门(SSMRD)开展协作审评。文件详细界定了协作审评中各参与方的角色与责任,包括监管项目经理(RPM)、DNPD主任、处方药临床部门主任、SSMRD及其联络人,并规定了审评流程、咨询委员会会议安排、批准后监管职责划分及专业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文件特别强调协作审评不同于正式咨询审评,无需发起正式咨询流程。此外,附件1明确了各审评主题(如CMC、临床有效性、临床药理学、消费者研究、标签、统计等)的主导审评责任归属。该文件旨在确保非处方药NDA及OTC专论药品审评的质量与一致性,并反映了当前OND组织结构及用户付费协议承诺下的最新工作流程。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美国申报的非处方药(含处方转非处方)NDA、sNDA、IND、PIND及505G条款下的OTC专论药品提交资料。涉及化学药及部分生物制品,涵盖创新药(含NME和首创非处方药)及仿制类OTC产品。发布机构为美国FDA。适用于计划在美国进行非处方药开发或OTC专论申报的制药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

【影响评估】
本文明确了FDA内部非处方药审评的协作机制和责任划分,对企业而言,理解该机制有助于预判审评流程、明确沟通对象(RPM为唯一对外联络人)并合理规划申报策略。企业需关注协作审评可能涉及的额外专业审评要求,特别是在消费者研究、临床有效性数据及标签审评方面的责任归属,以准备充分的申报资料。

【实施建议】

  • 注册(RA):必读。需掌握协作审评流程,明确RPM为唯一沟通窗口,合理规划与FDA的正式会议及提交时间节点。
  • 临床(Clinical):必读。需了解临床有效性数据由SSMRD审评,消费者研究(除人因外)由ONPD主导,确保研究设计满足相应审评要求。
  • CMC:必读。需知悉CMC部分由OPQ主导审评,批准后CMC补充申请仍归OPQ负责,应确保申报资料符合质量审评标准。
  • 药物警戒(PV):建议阅读。需了解批准后安全性报告由ONPD审评,并关注其评估标签修订的可能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阐述了FDA如何将药品标签监管权限应用于由药品申办者或其代表发布的、与处方药产品或处方药主导的药械组合产品配合使用的软件(即处方药使用相关软件,PDURS)所生成的终端用户输出。指南将PDURS定义为由药品申办者传播且生成与申办者药品文本相关的终端用户输出的软件,无论该软件是否作为医疗器械受监管。FDA将终端用户输出视为处方药标签的一种类型,并区分FDA要求标签(如处方信息,PI)与促销标签。指南明确了三个关键监管考量因素:软件功能是否对产品安全有效使用至关重要、申办者是否提交证据证明软件使用带来临床结局的有意义改善、以及软件功能是否依赖组合产品中器械组成部分直接传输的数据。基于这些因素,指南规定了软件功能在PI中的描述位置和范围:对于有证据支持临床获益的软件功能,建议在【临床研究】部分描述研究及结果,其终端用户输出构成FDA要求标签,上市后变更需经FDA批准;对于无临床获益证据的器械连接软件功能,建议在【供应/储存与处理】部分简要描述器械组成部分及软件功能,终端用户输出视为促销标签;对于无临床获益证据的独立软件功能,通常不应在PI中描述。指南还要求构成促销标签的终端用户输出及其更新须在首次传播时通过FDA 2253表格提交,并指出该表格不能替代器械上市申请。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的处方药及CDER或CBER主导的药械组合产品,涵盖创新药、生物制品及仿制药。适用对象为药品申办者,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及跨国药企,亦涉及与申办者合作的软件开发商。本文不适用于非申办者传播的软件。

【影响评估】
本文明确了PDURS终端用户输出的标签属性判定框架,直接影响企业药品标签策略和软件功能开发路径。企业需根据软件功能类型和临床证据情况,决定是否在PI中描述软件功能及描述位置,并履行相应的FDA 2253提交义务。未遵循该框架可能导致标签不合规或上市申请延误。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依据决策树评估PDURS功能属性,规划PI中软件功能描述策略,与FDA审评部门早期沟通。
  • 医学事务/临床开发:必读。设计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以支持临床结局改善声明,与注册协同准备证据包。
  • 法规事务(标签):必读。按指南要求起草PI中软件功能描述内容,确保符合FDA要求标签或促销标签的界定。
  • 市场/商业:必读。确保促销性质的终端用户输出通过FDA 2253表格按时提交,避免违规传播。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为小企业提供关于IND及豁免IND的BA/BE研究快速安全性报告要求的合规说明。文件明确小企业须遵循21 CFR 312.32和312.64(b)规定的IND安全性报告要求,以及21 CFR 320.31(d)(3)规定的BA/BE研究安全性报告要求。指南界定申办者-研究者为既发起又实施研究且直接指导试验用药品管理或配发的个体,该角色须同时承担申办者和研究者的双重报告义务。针对无法获取其他实体(如商业申办者)完整安全性数据的情形,指南要求申办者或申办者-研究者评估所有可获得的安全性信息,包括通过文献检索主动获取新安全性信息,并建议药品提供方与接收方相互共享安全性信息。关于汇总分析报告要求,指南建议申办者预先制定安全性监测计划,对单个研究和全部研究(包括该药品的所有IND)中的特定事件进行汇总分析,以判断是否符合21 CFR 312.32(c)(1)(i)(C)或(c)(1)(iv)的快速报告标准。指南明确修订后的安全性报告要求未改变IND年度报告(21 CFR 312.33)及研究者向IRB报告的要求。文件还提供了FDA内部咨询联系方式,并指引读者参考2025年发布的两份替代性指南。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美国开展IND研究及豁免IND的BA/BE研究的企业,涵盖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适用对象包括小企业、申办者、申办者-研究者及研究者,涉及创新药和仿制药的临床开发阶段。发布机构为美国FDA。

【影响评估】
本文重申安全性报告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未引入新义务,但通过问答形式澄清了申办者-研究者的双重责任、数据可及性受限时的合规路径及汇总分析的实施方法。企业需确保现有安全性监测流程符合法规预期,并关注2025年替代性指南的衔接。

【实施建议】

  • 药物警戒(PV):必读。核对现有安全性报告流程是否符合21 CFR 312.32和320.31(d)(3),确保汇总分析标准操作程序已预先定义并执行。
  • 注册事务(RA):必读。知悉FDA指南体系更新,确认内部参考文件已替换为2025年两份新指南,避免引用已撤回文件。
  • 临床运营(Clinical Operations):必读。确保研究者知晓其向申办者和IRB的报告义务未变,并在研究者启动会上传达安全性信息共享建议。
  • 研发(R&D):建议阅读。理解申办者-研究者在研究者发起研究中的双重责任,评估内部支持流程是否充分。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FDA发布的关于提交用于评估驾驶机动车能力的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规范文件,旨在为药品或生物制品上市申请中驾驶研究数据的标准化提交提供指导。文件明确了驾驶评估作为功能性测试,通过计算机模拟器或专用仪器化道路车辆等测量工具收集受试者驾驶能力数据,如车道位置标准差(SDLP)、车道偏移、反应时间及碰撞次数等。文件详细规定了CDISC标准下SDTM和ADaM数据集的具体规范,包括驾驶评估数据集(FT和ADFT)的变量定义、缺失及部分数据的处理方式、测量工具层面审查所需的数据集(如工具标识符、属性、事件)、评论数据集、试验汇总数据集及问卷数据集的提交要求。文件强调申办者应在方案和统计分析计划中预先定义“完整”驾驶评估的标准,并建议在ADFT数据集中纳入药代动力学浓度、与安慰剂的差异、分析时间点及窗口等变量以支持审评分析。此外,文件推荐了在临床研究报告(CSR)中呈现的特定表格和图形,包括与安慰剂在SDLP上的差异、基于预设损伤阈值的分类比例、残留浓度与SDLP差异的关系以及受试者继续参与和评估完成情况的汇总。文件还提供了示例数据集和表格,以具体说明数据提交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计划开展驾驶研究以支持药品或生物制品上市申请的申办者,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及跨国药企。文件适用于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不涉及医疗器械的审评提交。发布机构为美国FDA。

【影响评估】
本文为驾驶研究数据的标准化提交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规范,将影响相关临床试验的数据采集、数据集构建及分析计划的设计。申办者需在试验早期与FDA沟通,并确保数据格式符合CDISC标准,以支持监管审评。

【实施建议】

  • 临床开发/注册:必读。在试验设计阶段参考本文,与FDA沟通驾驶研究终点及数据提交要求,确保方案和SAP符合规范。
  • 数据管理/统计:必读。依据本文规范创建SDTM FT和ADaM ADFT数据集,处理缺失和部分数据,并生成推荐的表格和图形。
  • 临床运营:必读。确保CRF设计能收集缺失/部分评估原因、不良事件及测量工具相关信息,并遵循数据采集标准。
  • 药物警戒:建议阅读。理解驾驶评估期间不良事件的记录和报告要求,以支持安全性分析。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法规事务专员(Regulatory Affairs Specialist):深入理解§355h条款的具体要求,确保公司非处方药品的市场推广符合FDA规定。
  • 质量保证专员(QA):关注文件中关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要求,确保质量体系与法规要求一致。
  • 研发部门(R&D):了解非处方药品的变更程序和要求,以指导产品研发和改良。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市场非处方药品(Nonprescription Drugs),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总结:

  1. 非处方药品市场监管:明确了在没有批准药品申请的情况下市场销售的非处方药品的监管要求。
  2. 药品分类与要求: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将药品分为不同类别,并规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
  3. 行政命令程序:FDA可以发布行政命令来确定特定药品或药品组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规定了命令的发布、评论、听证和司法审查程序。
  4. 保密性规定:保护提交给FDA的机密商业信息,除非信息提供者同意公开。
  5. 药品变更管理:为药品的微小变更提供了程序,要求变更不会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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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

  • RA(注册):必读,负责药品注册合规性,需根据本文更新注册策略。
  • QA(质量管理):必读,负责监督药品安全特征的实施和验证。
  • 生产:必读,涉及药品包装和唯一标识符的印刷与编码。
  • 供应链:必读,涉及药品的分销和唯一标识符的去激活。

工作建议:

  • RA(注册):更新注册文件,确保符合新规定,特别是关于药品安全特征的要求。
  • QA(质量管理):制定或更新内部程序,以确保药品包装和唯一标识符的质量控制。
  • 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遵循唯一标识符的编码和印刷规范。
  • 供应链:调整物流和分销流程,以管理唯一标识符的去激活和验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境内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由欧盟委员会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1. 唯一标识符(Unique Identifier)规范:明确了唯一标识符的技术规范和组成,要求包含产品代码、序列号、批次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2. 安全特征验证:规定了制造商、批发商和授权供应商必须验证药品的唯一标识符真实性和防篡改装置的完整性。
  3. 去激活操作(Decommissioning):详细说明了唯一标识符去激活的条件和流程。
  4. 仓库系统(Repositories System):建立了用于存储药品安全特征信息的仓库系统,包括中心枢纽和国家/超国家仓库。
  5. 监管要求:强调了国家监管机构对仓库系统的监督职责和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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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规指南

适用岗位:

  • 临床研究部门(Clinical):必读,需根据文件要求设计和执行临床试验。
  • 法规事务部门(Regulatory Affairs):必读,负责确保临床试验符合法规要求。
  • 质量保证部门(QA):必读,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合规性。
  • 药物警戒部门(Pharmacovigilance):必读,负责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监控和报告。

工作建议:

  • 临床研究部门:设计试验方案时,需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法规事务部门:提供法规培训,确保团队理解并能够应用法规指南。
  • 质量保证部门:制定质量控制流程,确保临床试验的每个环节都达到合规标准。
  • 药物警戒部门:建立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所有不良事件得到及时处理和报告。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盟进行的涉及人类使用药品的临床试验,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不包括非干预性研究。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欧盟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1. 临床试验授权程序:强调了临床试验必须经过科学和伦理审查,并根据本法规获得授权。
  2. 申请提交与评估:详细规定了提交临床试验申请的流程、评估报告的内容以及决策的时限。
  3. 受试者保护和知情同意: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尊严和福祉得到保护,并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参与试验。
  4. 安全性报告:要求建立电子数据库用于安全性报告,并规定了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流程。
  5. 临床试验的执行和监督:强调了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良好临床实践的重要性,以及对临床试验进行适当监督的必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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