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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政每周概要:FDA 强调境外临床 GCP,美欧批准新方法替代鲎试剂,EMA 新试点推动替代动物试验,FDA 推植物药开发
出自识林
国际药政每周概要:FDA 强调境外临床 GCP,美欧批准新方法替代鲎试剂,EMA 新试点推动替代动物试验,FDA 推植物药开发
2026-09-08
【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9.1,【EMA】自愿数据提交试点计划,推动动物试验的创新替代方法
EMA启动一项自愿数据提交(VDS)试点计划,旨在促进使用新方法(NAM)生成的数据的共享。NAM包括复杂体外系统(如类器官和微生理系统)、计算模型以及多种方法的组合,其目标是在药物非临床开发中替代或减少传统动物试验的使用。
该试点计划为申办者、方法开发者、合同研究组织、学术实验室等利益相关方提供了一个结构化且非约束性的框架,允许其独立于上市许可申请(MAA)自愿提交并讨论NAM数据。参与者将获得由欧洲药品监管网络非临床专家组成的运营专家小组提供的个体化、非约束性且非决策性的反馈。
该试点计划明确了四个监管适用领域(RAA),包括:无药理学 相关物种或非临床测试物种反应不完全的生物制品 风险评估、符合ICH S5(R3) 的发育和生殖毒性风险评估、安全药理学 评估以及肝毒性和药物性肝损伤预测。
该试点计划预计于2026年第三季度启动,数据提交截止至2027年第三季度,结束后EMA将发布经验总结报告。
9.2,【FDA】肝功能受损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及对剂量的影响
该指南草案旨在协助申办者设计并分析评估肝功能受损对药物药代动力学 (PK)及药效学 (PD)影响的研究。
指南首先明确了开展专项肝功能受损PK研究的决策标准,包括当肝脏代谢/排泄占药物消除途径超过30%、药物浓度微小变化可导致临床显著差异、药物用于治疗肝病患者或可能用于肝功能受损患者时,应开展研究;对于主要经肾脏排泄、局部作用或仅单次给药 的药物,则可能无需开展。
在研究设计方面,指南推荐使用Child-Pugh分级评估慢性肝病患者的肝功能,使用NCI标准评估癌症患者(肝胆癌除外)的肝功能,并详细阐述了受试者 选择、样本量计算、给药方案及样本采集与分析的具体要求。指南指出,若临床试验中充分纳入了不同肝功能程度的患者,群体药代动力学 (popPK)方法可作为替代方案。
在数据分析 部分,指南要求估算AUC 、Cmax 、清除率等关键PK参数,并探索肝功能指标与PK参数之间的关系,以制定剂量调整建议。
9.2,【FDA】GCP 绝非可有可无:FDA 在全球临床研究时代对人类参与者保护与金标准科学的承诺
FDA的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医疗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以及肿瘤卓越中心(OCE)的主任联名在FDA Voices栏目发表该博客文章。
本文引发国内外媒体众说纷纭。考虑到文章作者的特殊身份(掌握FDA监管医疗产品的审评审批),文章字里行间蕴含的监管立场和导向,以及这些立场导向与当前中美生物技术产业竞合现状的联系,识林编辑部选择向读者呈现尽量完整且准确的全文翻译(识林会员可查阅双语版 ),由读者结合所在企业或单位的全球化战略、自身工作实践以及对药品监管合规的思考,得出自己的洞见、观点和行动方案。
读者还可参考下列背景信息:
4月29日,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听取并通过了其下辖“农业、乡村发展、FDA及相关机构”分委会关于2027年联邦预算的建议。分委会主席Andy Harris在法案实施指导性文件中添加了一段文字,核心内容是拟禁止FDA接受、审查或考虑任何来自中国等4个国家境内临床试验 场地的数据支持IND 。截至目前,预算法案已通过众议院,正在参议院审议。但需强调的是,这段文字并非法案文本,而是指导性内容。
6月22日,美国卫生部(HHS)发布名为“临床试验开拓者行动”(Operation TrialBlazer)的跨部门改革计划,旨在保持美国在早期临床研究与开发领域的领导地位。该计划由HHS统筹,FDA、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围绕现代化监管要求、提高透明度、鼓励高效实践等多个领域展开系统性改革。
6月29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对华特别委员会(SCC)发布官方公告,宣布对百时美施贵宝(BMS)、辉瑞(Pfizer)、默克(Merck)、艾伯维(AbbVie)以及礼来(Eli Lilly)五家跨国制药巨头展开调查。该调查由委员会主席 John Moolenaar 主导,核心指向上述企业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的场地合规性,特别是涉及中国军方医院以及特定地区的临床场地。截至目前,尚未有这些药企回复的公开报道。
8月20日,SCC主席Moolenaar与众议院拨款委员会负责监督FDA事务的分委会委员Ben Cline向FDA代理局长Kyle Diamantas致信,要求FDA采取紧急措施应对中国临床试验数据带来的严重风险。信中列举了近期被外媒相继曝光的三起发生在中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的严重安全事件。外媒在报道这些案例时频频提及“818号令”及其对IIT的影响。截至目前,尚未有FDA公开回复的报道。
9月1日,我国NMPA新版GCP 正式实施。新版GCP在全面接纳ICH GCP 的新理念和实操细则的同时,兼顾我国特定要求。
BE指南
本周WHO更新5份BE指南。
识林会员可浏览“BE指南库 ”查阅中、美、欧和WHO已发布的BE指南。
【注册与变更】
9.1,【EMA】IRIS 申请人指南
该指南详细说明了申请人 如何使用EMA的IRIS平台创建、提交和管理各类科学程序申请(如孤儿药 认定、科学建议、ITF简报会议请求、PRIME资格、上市状态报告、检查、兽药信号管理)以及平行分销通知。指南还涵盖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程序(包括初始上市许可申请、变更、转让、续期等)在IRIS中的操作。
EMA频繁更新此指南。从其版本历史看,此次更新内容较多,特别是对初始上市许可 程序的指导内容的全面更新,包括:
1.1. 本指南的目的
2.11. 回复EMA要求变更的通知邮件
2.14. 提交材料的撤回
12.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程序
12.6. PLM程序的撤回
15.1. IRIS中的程序编号格式
9.2,【EMA】提交前沟通模型试点
EMA拟启动一项为期18个月的自愿性试点项目,旨在评估修订后的提交前沟通(PSI)模型。该模型的核心目标是优化申请人的申报准备状态,识别“不成熟”的申请,并支持申请人与EMA及报告人(rapporteur,即牵头审评的监管机构)之间就现实的提交时间表达成一致。
该模型在现有流程基础上引入了更早、更具结构化的对话,具体包括四个关键时间节点:
在计划提交日前9个月提交报告人分配请求并附上开发状态概览;
在5个月前通过修订后的PSI表格进行书面交流,EMA将在3周内提供书面反馈;
在3个月前举行由申请人 、报告人和EMA共同参与的联合提交前会议(EUSTART),讨论申报资料成熟度并确认提交准备状态;
该模型强调申请人与监管机构对提交时间的共同责任,旨在通过早期识别潜在问题来避免因数据包不成熟导致的程序延误、时钟停止延长或审评期间需要提交大量新数据的情况。
9.2,【FDA】SOPP 8203:研究用新药和研究用器械收费请求(成本回收请求)的行政处理和审评管理
FDA修订该标准操作政策和程序(SOPP),为FDA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工作人员提供了对研究用新药(IND )和研究用器械豁免(IDE)申请中收费请求(成本回收请求,即在临床试验 中收费)进行行政处理和审评管理的指南。
政策部分详细规定了IND收费请求的提交要求,申办者必须证明药物具有潜在临床优势、临床试验数据对批准至关重要、且因药物成本异常高昂而无法在不收费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并需提供独立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成本计算文件。对于扩大使用IND,申办者需证明收费不会干扰药物上市开发。
CBER旨在30天内完成审评,临床试验的收费授权可持续整个试验期,扩大使用的授权通常为一年。文件还规定了申办者在收费变更、记录保存及授权撤销方面的责任。对于IDE,申办者需在申请中说明收费金额并证明其不构成商业化,且收费不得超过制造、研究、开发和处置成本。
9.4,【EDQM】实施欧洲药典13.2 – 给 CEP 持有人的通知
EDQM针对欧洲药典(Ph. Eur.)第13.2版 的实施,明确告知CEP持有人需在2027年4月1日前完成合规更新。
EDQM根据药典各论变更程度将更新分为A类和B类。通知附有受影响的物质清单及分类,包括抗坏血酸钙二水合物(A类)、卡比多巴一水合物(B类)等16种物质。
【生产质量】
8.31,【FDA】国际合作推进新型检测方法,减少对鲎血的依赖
FDA发布公告,EMA也于同日在领英发文,宣布了一项重大监管进展:全球六家药品监管机构完成了一项针对生物制品 内毒素检测新方法(NAM)的协同评估。
长期以来,药企普遍依赖基于鲎血液提取物制成的鲎试剂(LAL)进行检测,不仅对野生鲎资源造成生态压力,还面临生物源性试剂批间差异与供应链可持续性的挑战。本次批准的方案采用了重组内毒素检测(Recombinant Endotoxin Test)替代传统 LAL 检测,无需消耗任何鲎血或动物源性材料,作为一种非动物NAM,契合了动物试验“替代、减少、优化”(3R)的国际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3R的里程碑并非来自某项专门针对动物试验替代的监管行动,而是嵌入在一项国际药监机构的批准后变更 协同评估试点(Collaborative Assessment Pilot)之中“顺便”完成的。
更多内容请见专题文章《FDA等六家监管机构联合批准重组方法替代鲎试剂》 。
检查报告
本周更新5份警告信,1份483,1份欧盟缺陷信。
识林会员可浏览“警告信库 ”和“483库 ”。其他机构的检查报告可浏览“最近更新”的“检查缺陷”版块 。
【药物警戒】
9.2,【ICH】ICH 与 ISoP 签署谅解备忘录(MOU),推动全球对协调一致的药物警戒要求的认知和采纳
该备忘录由ICH与国际药物警戒学会(ISoP)签署,旨在通过正式化战略合作,推动全球对协调一致的药物警戒 要求的认知与采纳。
合作聚焦于ICH指南中涉及药物警戒、用药安全及MedDRA (ICH制定的标准化国际医学术语)的相关内容。双方通过教育、外展和科学交流,支持药物警戒与患者安全领域协调技术要求的实施。
合作活动包括联合参与科学会议、教育项目、定向沟通、网络研讨会及其他外展活动,重点覆盖药物警戒、用药安全、用药错误 、加速不良事件 报告及MedDRA。该备忘录体现双方增强全球合作、加强知识共享并推进国际协调标准一致实施的共同愿景,旨在为全球患者贡献药物警戒与用药安全。
【监管政策】
9.3,【FDA】FDA 就推进植物药产品开发征求公众意见
FDA发布信息征求(RFI),旨在收集公众对推进植物药 产品开发的意见。公众可在60天内提交意见。
FDA将植物药产品定义为包含或源自植物材料、藻类、宏观真菌或其组合,并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产品。尽管植物药产品受到广泛关注,但其固有的复杂性和变异性给研究、产品开发和监管审查带来了独特挑战。FDA已通过新药申请和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途径批准了四种植物药作为处方药上市,同时某些植物活性成分(如车前草和金缕梅)可在非处方药专论下销售。
FDA希望通过此次信息征询了解植物药研发中遇到的障碍、支持并加速开发的创新方法、对FDA指南的需求、质量标准 、复杂植物混合物的适当研究设计,以及利用真实世界证据 等科学可信信息促进开发的潜力。
FDA已与里根-尤德尔基金会合作举办圆桌会议,并将于2026年9月25日与EMA联合举办研讨会,讨论草药/植物药的监管考量。
识林®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 该通知由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发布,针对欧洲药典(Ph. Eur.)第13.2版的实施,明确告知CEP持有人需在2027年4月1日前完成合规更新。通知指出,根据指令2001/83/EC和法规(EU) 2019/6,制造商有责任确保其物质在药典各论修订后持续符合要求,并相应更新申报资料。EDQM根据药典各论变更程度将更新分为A类和B类。A类变更仅涉及质量标准更新,制造商无需向EDQM回复,但需在下次提交CEP修订(微小、重大或换证)时纳入更新,且该更新免费;对于2.0格式的CEP,制造商可主动选择以通知4.II.2.1a(需付费)申请修订。B类变更要求制造商向EDQM提交模块1、2和3的数据,若所需信息已在已批准档案中,则提交一份说明函即可;EDQM将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评,可能授予修订后的CEP,该程序免费,除非同时提交修订或换证申请。通知还附有受影响的物质清单及分类,包括抗坏血酸钙二水合物(A类)、卡比多巴一水合物(B类)等16种物质。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持有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CEP)的化学原料药制造商。涉及药品类型为化学药,注册分类为原料药。发布机构为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企业类别包括原料药生产商、Biotech、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CEP持有人根据欧洲药典第13.2版修订内容,在2027年4月1日前完成合规更新。A类变更影响较小,仅需更新质量标准;B类变更需提交数据至EDQM,可能涉及额外工作。企业需评估自身CEP涉及物质是否在清单内,并规划更新时间。
【实施建议】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 :必读。需核对物质清单,区分A类或B类变更,制定更新计划,确保在2027年4月1日前完成申报。质量(QA/QC) :必读。需根据A类变更更新质量标准,或为B类变更准备分析数据。生产(Manufacturing) :必读。需确保生产工艺符合修订后的药典各论要求。研发(R&D) :若涉及B类变更,需协助提供数据支持。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详细说明了申请人如何使用EMA的IRIS平台创建、提交和管理各类科学程序申请(如孤儿药认定、科学建议、ITF简报会议请求、PRIME资格、上市状态报告、检查、兽药信号管理)以及平行分销通知。指南还涵盖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程序(包括初始上市许可申请、变更、转让、续期等)在IRIS中的操作,但强调PLM程序由EMA根据申请人通过eCTD/VNeeS提交的电子申请表创建,而非由行业用户在IRIS中直接创建。指南首先阐述了通用操作,如创建、搜索、编辑、删除和提交申请,以及管理提交的联系人、经理和贡献者。随后,指南按程序类型分章节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步骤,包括孤儿药认定、科学建议、ITF简报会议、上市状态通知、GMP/GCP/GVP检查、兽药信号管理、MAH i-SPOC注册、PRIME资格申请、平行分销通知以及PLM程序。指南明确了各程序适用的领域(人用或兽用),并提供了关键的操作细节,如参考编号格式、必填字段、文件上传要求和提交后的状态变化。该指南旨在为行业用户提供全面的操作手册,确保其能够合规、高效地通过IRIS平台与EMA进行互动。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通过EMA集中程序进行注册申请或已获授权的药品(人用及兽用)的申请人及上市许可持有人。涵盖的药品类型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发布机构为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企业类别包括大型药企、跨国药企、Biotech、CRO及CDMO。
【影响评估】 本文作为IRIS平台的操作手册,对相关药企的法规事务、注册、药物警戒及供应链管理等部门产生直接影响。企业需确保相关人员具备EMA账户及适当的IRIS角色,并遵循指南中的标准化流程进行电子提交和沟通。未能正确操作可能导致提交延迟、付款问题或程序状态错误,影响合规性。
【实施建议】
注册 :必读。需确保团队人员完成EMA账户注册并获取IRIS Industry Manager/Contributor等角色,熟悉组织、地点及RPI的管理。药物警戒(PV) :必读。需掌握GVP检查、兽药信号管理及i-SPOC注册的IRIS操作流程。供应链/市场 :必读。需掌握上市状态通知(单次及批量)、平行分销通知及MAH i-SPOC的注册与更新流程。临床/非临床/研发 :必读。需掌握孤儿药认定、科学建议、ITF简报会议及PRIME资格申请的IRIS提交步骤。QA :必读。需了解GMP/GCP检查在IRIS中的协调流程,包括采购订单号的添加和文件提交。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介绍了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启动的一项为期18个月的自愿性试点项目,旨在评估修订后的提交前沟通(PSI)模型。该模型的核心目标是优化申请人的申报准备状态,识别“不成熟”的申请,并支持申请人与EMA及 rapporteur 之间就现实的提交时间表达成一致。该模型在现有流程基础上引入了更早、更具结构化的对话,具体包括四个关键时间节点:在计划提交日前9个月提交 rapporteur 分配请求并附上开发状态概览;在5个月前通过修订后的PSI表格进行书面交流,EMA将在3周内提供书面反馈;在3个月前举行由申请人、rapporteur 和EMA共同参与的联合提交前会议(EUSTART),讨论档案成熟度并确认提交准备状态;在2个月前提交意向书以确认商定的提交日期。该模型强调申请人与监管机构对提交时间的共同责任,旨在通过早期识别潜在问题来避免因数据包不成熟导致的程序延误、时钟停止延长或审评期间需要提交大量新数据的情况。EMA将通过一系列关键绩效指标(KPI)监控试点进展,并计划发布评估报告以指导未来可能的模型优化。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计划在2027年2月至2028年9月期间向EMA提交首次上市许可申请(MAA)的申请人。药品类型涵盖所有通过集中审评程序申报的化学药、生物制品及先进治疗药品。企业类别包括大型药企、跨国药企、Biotech及CRO/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引入了更早、更结构化的审评前沟通机制,要求申请人在提交MAA前更早地准备并提交详细的开发状态和档案信息。这将增加申请人的前期工作负担,但有助于提前识别和解决潜在问题,降低因申报不成熟导致的审评延误风险,提高审评结果的可预测性。
【实施建议】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 :必读。需熟悉修订后的PSI模型流程、时间节点及新表格(PSI form, EUSTART)的使用要求,并据此调整内部项目申报时间规划。研发(R&D) :必读。需理解“档案成熟度”的评估标准,确保在联合提交前会议前,临床、非临床及药学数据包足够完整,以支持有效的获益-风险评估。临床(Clinical) :必读。需关注EUSTART文件中关于关键临床数据包、最终CSR可用性及GCP检查的要求,确保临床开发计划与申报时间表匹配。质量(QA/CMC) :必读。需关注EUSTART文件中关于GMP合规、生产场地、分析方法验证及稳定性数据的要求,确保在申报前解决相关质量问题。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介绍了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启动的一项自愿数据提交(VDS)试点计划,旨在促进使用新方法学(NAMs)生成的数据的共享。NAMs包括复杂体外系统(如类器官和微生理系统)、计算模型以及多种方法的组合,其目标是在药物非临床开发中替代或减少传统动物试验的使用。该试点计划为申办者、方法开发者、合同研究组织、学术实验室等利益相关方提供了一个结构化且非约束性的框架,允许其独立于上市许可申请(MAA)自愿提交并讨论NAMs数据。参与者将获得由欧洲药品监管网络非临床专家组成的运营专家小组提供的个体化、非约束性且非决策性的反馈。该计划旨在增强科学对话、增加监管机构对NAMs的实践经验、促进欧洲范围内评估方法的协调一致,并支持将这些创新方法整合到药品监管中的可持续框架的开发。该试点计划明确了四个监管适用领域(RAAs),包括:无药理学相关物种或非临床测试物种反应不完全的生物制品风险评估、符合ICH S5(R3)的发育和生殖毒性风险评估、安全药理学评估以及肝毒性和药物性肝损伤预测。提交的数据需在预定义的使用环境(CoU)和RAAs范围内。该试点计划预计于2026年第三季度启动,数据提交截止至2027年第三季度,结束后EMA将发布经验总结报告。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盟地区进行药品研发的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涵盖的药品类型包括化学药和生物制品。该计划针对非临床开发阶段,旨在支持创新药和生物制品的研发。
【影响评估】 本文为有意向在欧盟提交NAMs数据的企业提供了早期、非约束性的监管沟通渠道。参与该试点有助于企业提前获得监管反馈,评估NAMs数据的监管适用性,并可能为未来减少或替代动物试验的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从而影响非临床开发策略和资源投入。
【实施建议】
非临床/毒理(Toxicology) :必读。应评估内部NAMs数据是否符合试点定义的RAAs和CoU,准备数据包并考虑提交申请,以获取早期监管反馈。注册(Regulatory Affairs) :必读。需了解该试点框架及其与现有程序(如科学建议、资格认定)的关系,评估参与试点对产品开发策略和未来申报路径的潜在影响。研发(R&D) :必读。应关注NAMs在早期药物发现和开发中的应用,探索利用该试点验证新方法的监管可行性。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旨在协助申办方设计并分析评估肝功能受损对药物药代动力学(PK)及药效学(PD)影响的研究。指南首先明确了开展专项肝功能受损PK研究的决策标准,包括当肝脏代谢/排泄占药物消除途径超过30%、药物浓度微小变化可导致临床显著差异、药物用于治疗肝病患者或可能用于肝功能受损患者时,应开展研究;反之,对于主要经肾脏排泄、局部作用或仅单次给药的药物,则可能无需开展。在研究设计方面,指南推荐使用Child-Pugh分级评估慢性肝病患者的肝功能,使用NCI标准评估癌症患者(肝胆癌除外)的肝功能,并详细阐述了受试者选择、样本量计算、给药方案及样本采集与分析的具体要求。指南指出,若临床试验中充分纳入了不同肝功能程度的患者,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方法可作为替代方案。在数据分析部分,指南要求估算AUC、Cmax、清除率等关键PK参数,并探索肝功能指标与PK参数之间的关系,以制定剂量调整建议。最后,指南建议在药品说明书中纳入肝功能对PK/PD影响、肝脏消除途径及风险管理的相关信息。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美国进行药品研发的申办方,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适用范围涵盖化学药、治疗性多肽及蛋白(作为药物监管的生物制品),不涉及疫苗及中药。适用于创新药及孤儿药,不特指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本文内容对CRO和CDMO也具有参考价值。
【影响评估】 本文更新并取代了2003年版指南,对药企的临床开发策略产生直接影响。企业需根据本文标准,在药物研发早期评估肝功能影响,并可能增加专项PK研究或popPK分析的工作量。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及说明书撰写均需遵循新建议,以确保合规并支持药品在全球(尤其是美国)的注册申报。
【实施建议】
临床开发/临床药理(必读) :依据决策树判断是否需开展专项研究,并按照本文要求设计研究方案,包括肝功能分级方法、样本量及采样策略。注册(必读) :关注说明书撰写要求,确保在提交的上市申请中纳入本文建议的肝功能影响信息。临床运营(必读) :在临床试验中准确执行肝功能分级评估,并确保受试者筛选及数据记录的合规性。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必读) :掌握PK参数估算及暴露-反应关系分析方法,按本文要求呈现分析结果。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标准操作政策和程序(SOPP)为美国FDA生物制品评估与研究中心(CBER)工作人员提供了对研究用新药(IND)和研究用器械豁免(IDE)申请中收费请求(成本回收请求)进行行政处理和审评管理的指南。文件首先阐述了IND和IDE收费的背景与监管目标,包括应对药物高昂成本、激励申办方提供扩大使用、防止患者可及性受限及避免未批准药物商业化。文件明确了关键定义,如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异常成本及独立注册会计师。政策部分详细规定了IND收费请求的提交要求,申办方必须证明药物具有潜在临床优势、临床试验数据对批准至关重要、且因药物成本异常高昂而无法在不收费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并需提供独立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成本计算文件。对于扩大使用IND,申办方需证明收费不会干扰药物上市开发。CBER旨在30天内完成审评,临床试验的收费授权可持续整个试验期,扩大使用的授权通常为一年。文件还规定了申办方在收费变更、记录保存及授权撤销方面的责任。对于IDE,申办方需在申请中说明收费金额并证明其不构成商业化,且收费不得超过制造、研究、开发和处置成本。文件最后明确了CBER内部各岗位(如分支主管、监管项目经理、审评员)在收费请求处理流程中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美国进行临床试验的申办方,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具体涵盖需提交IND的研究用新药和需提交IDE的研究用器械。本文不适用于法律豁免IND要求的临床试验。本文为美国FDA CBER内部SOPP,但为所有向FDA提交IND或IDE的申办方(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操作要求。
【影响评估】 本文明确了申办方在IND和IDE下进行成本回收的法定路径与操作标准。申办方需建立严格的成本核算与文档管理流程,确保收费请求符合21 CFR 312.8或812.7(b)的规定,并需聘请独立注册会计师审核成本计算。未能遵守将导致收费授权被拒绝或撤销,并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的开展。
【实施建议】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 :必读。需掌握IND/IDE收费请求的提交时机、内容要求及与FDA的沟通流程,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合规。临床(Clinical) :必读。需理解收费对受试者招募和知情同意的影响,确保知情同意书中包含相关费用信息。财务/会计(Finance/Accounting) :必读。需建立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区分与核算体系,并配合独立注册会计师完成成本计算审核。CMC(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必读。需提供药物或器械的制造成本信息,以支持成本回收的合理性论证。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的一份信息征询(RFI),旨在收集公众对推进植物药产品开发的意见。植物药产品定义为包含或源自植物材料、藻类、宏观真菌或其组合,并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产品。文件指出,尽管植物药产品受到广泛关注,但其固有的复杂性和变异性给研究、产品开发和监管审查带来了独特挑战。FDA已通过新药申请和生物制剂许可申请途径批准了四种植物药作为处方药上市,同时某些植物活性成分(如车前草和金缕梅)可在非处方药专论下销售。FDA希望通过此次信息征询,了解植物药研发中遇到的障碍、支持并加速开发的创新方法、对FDA指南及其他资源的潜在更新需求、质量标准、复杂植物混合物的适当研究设计,以及利用真实世界证据等科学可信信息促进开发的潜力。此外,FDA已与里根-尤德尔基金会合作举办圆桌会议,并将于2026年9月25日与欧洲药品管理局联合举办研讨会,讨论草药/植物药的监管考量。公众可在联邦公报发布后60天内提交意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植物药产品(包括源自植物材料、藻类、宏观真菌或其组合的药品),涵盖创新药和仿制药。发布机构为美国FDA。适用范围涉及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
【影响评估】 本文为信息征询,不直接产生强制性合规要求。但企业应关注FDA对植物药开发监管框架的潜在更新,提前评估质量标准、研究设计和真实世界证据应用方面的变化,以调整研发策略和注册路径。
【实施建议】
注册 :必读。关注FDA对植物药注册路径的潜在更新,提前准备新药申请或非处方药专论相关材料。研发 :必读。评估植物药复杂性和变异性的研究设计挑战,探索创新方法和真实世界证据的应用。质量 :必读。关注质量标准更新,确保植物药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控制符合未来指南要求。临床 :必读。了解植物药临床试验设计的特殊考量,为复杂混合物研究设计提供支持。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好的,作为药企的法规事务专员,以下是对ICH 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概要解读。
【文件概要】 该文件是国际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协调理事会(ICH)发布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修订版指南,旨在为ICH成员国和地区提供一个统一的临床试验数据互认标准。文件由原则(Principles)和两个附录(Annex 1和Annex 2)构成。原则部分确立了11项核心伦理与科学标准,强调临床试验应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与福祉,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原则倡导将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的理念融入试验设计,前瞻性地识别对试验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并采用与风险相称的方法管理试验过程。附录1为传统临床试验提供了详细的实施指导,涵盖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EC)、研究者、申办者的具体职责,以及数据治理、计算机化系统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安全性评估与报告等关键环节。附录2则针对整合了去中心化元素、实用性元素和/或真实世界数据(RWD)的临床试验提供了额外的考量。该附录强调,在应用这些新兴方法论时,应基于风险相称的原则,确保受试者保护与数据可靠性。文件特别指出,对于RWD的使用,申办者必须确保数据的适用性(包括可靠性和相关性),并建立适当的访问、监督和质量管理流程。总体而言,E6(R3)在继承前版核心要求的基础上,显著增强了指南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以适应临床试验设计和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拟提交给监管机构的干预性临床试验,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所有类型的研究用药品。其适用范围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等各类注册分类。该指南由ICH发布,适用于其成员国和地区。本文适用于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企业,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的总体影响是深远且根本性的。企业需全面更新其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从传统的、以合规检查为中心的模式,转向基于风险、以质量源于设计为核心的模式。这要求企业在试验设计阶段即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前瞻性风险评估,并针对去中心化试验和RWD的使用建立全新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和数据治理框架。
【实施建议】
必读岗位:注册、临床运营、QA、数据管理、医学、IT/数据科学 注册 :需评估新指南对全球申报策略的影响,特别是对RWD和去中心化试验数据的接受标准。临床运营 :需更新监查计划,从以现场监查为主转向结合中心化监查的风险相称模式,并培训团队掌握远程监查和去中心化试验的管理技能。QA :需修订内部审计程序,重点评估风险识别、质量源于设计实施以及RWD适用性评估流程的有效性。数据管理 :需建立针对RWD和电子健康记录(EHR)等非传统数据源的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流程。医学 :需在试验设计阶段更早介入,参与关键质量因素的识别,并确保安全性信息的整合与评估流程适应新的数据来源。IT/数据科学 :需确保计算机化系统(包括用于去中心化试验的数字化健康技术)的验证和安全性满足新指南要求,并支持中心化监查的数据分析工作。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临床前研究岗位 :深入理解生殖和发育毒性研究的设计和评估,以确保研究符合国际标准。临床研究岗位 :了解药品可能的生殖和发育毒性,以评估临床试验中的风险。药品注册岗位 :掌握文件要点,以便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准确呈现相关研究数据。药品安全岗位 :监控和评估药品的生殖和发育毒性,以确保药品安全。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各类药品的生殖和发育毒性评估,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国际药品协调会(ICH)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生殖和发育毒性研究目的 :旨在评估药物对哺乳动物生殖相关的人类风险影响,涵盖从受孕到性成熟的整个生命周期。研究设计 :推荐使用一种或多种体内研究来评估药物的潜在生殖和发育风险,包括生育力和早期胚胎发育(FEED)、胚胎-胎儿发育(EFD)和出生前及出生后发育(PPND)研究。剂量选择 :剂量选择应基于毒性终点、系统暴露饱和度、暴露边际或最大可行剂量(MFD)等标准。风险评估 :结合所有可用的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和毒代动力学数据,评估药物对人类生殖的潜在风险。替代试验 :在特定情况下,可使用经过验证的替代试验来预测药物的胚胎-胎儿致死性(MEFL),并支持风险评估。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备忘录由ICH与ISoP签署,旨在通过正式化战略合作,推动全球对协调一致的药物警戒要求的认知与采纳。合作聚焦于ICH指南中涉及药物警戒、用药安全及MedDRA(ICH制定的标准化国际医学术语)的相关内容。双方通过教育、外展和科学交流,支持药物警戒与患者安全领域协调技术要求的实施。备忘录规定ICH与ISoP将共同促进信息交换、鼓励协作活动并分享专业知识,以基于ICH药物警戒与患者安全相关指南推动全球协调。合作活动包括联合参与科学会议、教育项目、定向沟通、网络研讨会及其他外展活动,重点覆盖药物警戒、用药安全、用药错误、加速不良事件报告及MedDRA。该备忘录体现双方增强全球合作、加强知识共享并推进国际协调标准一致实施的共同愿景,旨在为全球患者贡献药物警戒与用药安全。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药品监管机构、制药企业、CRO及CDMO。涉及药品类型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及疫苗。发布机构为ICH与ISoP,属于国际性指导文件。
【影响评估】 本文对药企的总体影响为:推动企业加强药物警戒体系的国际协调性,需关注ICH安全指南的更新与实施,并参与相关教育及外展活动。企业应提升对MedDRA及不良事件报告标准的合规能力。
【实施建议】
药物警戒(PV) :必读。建议PV部门关注ICH安全指南更新,参与ISoP教育活动,确保不良事件报告符合MedDRA标准。注册 :必读。建议注册部门在申报中体现对ICH药物警戒指南的遵循,并协调内部培训。医学事务 :必读。建议医学事务部门参与科学交流,提升对用药安全及药物警戒的认知。培训部门 :必读。建议培训部门组织相关指南解读课程,推动全员合规意识。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2026年修订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伦理、科学及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主要研究者与临床试验机构义务、申办者责任及数据治理规范。文件明确临床试验需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优先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与安全,要求试验设计纳入质量源于设计(QbD)方法,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并实施风险控制。伦理审查委员会需独立审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等文件,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保护;主要研究者需确保试验执行合规性、数据可靠性及药品管理;申办者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临床试验全流程,承担数据治理责任,包括电子数据系统验证与安全性报告。文件新增数据治理章节,强调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合规性及盲法试验的完整性维护。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类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研发。适用对象涵盖申办者(大型药企、Biotech、跨国企业)、CRO/CDMO、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审查委员会。
【影响评估】 本文对临床试验全流程提出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强化数据治理与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增加申办者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电子化系统验证及伦理审查流程上的资源投入。临床试验机构需升级数据记录与药品管理规范,CRO/CDMO需调整服务协议以匹配申办者责任条款。
【实施建议】
必读岗位: 注册 :需对照新规调整临床试验申请材料,确保方案设计符合QbD要求。 临床运营 :修订监查计划,强化数据溯源与风险监控,培训研究者合规执行方案。 QA :更新SOP,建立数据治理审计机制,重点核查电子系统验证与盲法管理。 数据管理 :优化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确保元数据与稽查轨迹完整,制定数据更正流程。 医学 :参与安全性信息评估,协助修订研究者手册与知情同意文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欧洲药典第13版(Ph. Eur. 13th Edition)对药品质量标准体系进行了全面更新,涵盖通则、分析方法、生物测试、容器材料及疫苗等专题。核心修订包括:新增2项通则(2.5.43重组治疗性单抗的分子排阻色谱法、2.9.54吸入和鼻用制剂递送剂量均一性测试),修订12项通则(如2.6.14细菌内毒素测试新增重组因子C荧光终点法、2.9.19亚可见微粒检测方法统一为PDG协调文本),删除1项通则(2.6.32重组因子C内毒素测试)。药典更新周期调整为年度分3期发布,新增或修订标准草案通过Pharmeuropa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后收录于增补本。本次增补本13.1包含4项新通则、12项修订通则及3项勘误通则,涉及稳定性研究、元素杂质控制、基因治疗产品等关键技术领域。分析方法优化方面,HPTLC技术扩展至草药产品定量分析(2.8.25),SEC/UHPLC方法(2.5.43)为单抗质量控制提供标准化流程。疫苗章节引入体外替代方法(如破伤风疫苗毒素检测的BINACLE法),体现动物福利原则。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洲市场上市的化学药、生物制品(含单抗、疫苗、基因治疗产品)、草药及辅料的生产与质量控制。适用企业包括欧盟境内制药企业、跨国药企、CDMO及CRO机构。监管机构为EDQM(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部分通则(如2.6.14)与USP、JP实现双边或PDG多边协调。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需重点评估以下影响:1)分析方法变更(如单抗SEC检测、HPTLC定量应用)可能需重新验证;2)细菌内毒素检测新增rFC方法需评估替代可行性;3)破伤风疫苗等体外检测方法需工艺特异性验证;4)容器材料提取元素测试(2.4.35)扩展元素清单可能增加供应链审计负担。未及时合规可能导致EDMF或CEP证书更新延迟。
【实施建议】 必读岗位及建议 :
QC :优先验证2.5.43(单抗SEC)、2.9.54(吸入剂剂量均一性)及修订的2.6.14(内毒素检测); 注册 :跟踪PDG协调文本(如2.9.19)在各国药典的生效差异,更新注册文件; 研发 :基因治疗产品(5.34/5.36)新增rFC方法要求,需在临床前研究中纳入方法对比数据; 供应链 :审核塑料容器供应商是否符合2.4.35修订后的元素控制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临床研究(CR) :必读。负责临床研究备案、实施和转化应用,确保遵循条例规定,维护受试者权益。注册(RA) :必读。负责理解注册分类和要求,协助临床研究备案和转化应用的注册流程。质量保证(QA) :必读。监督临床研究的质量控制,确保研究符合条例要求。药物警戒(PV) :必读。负责监测和报告临床研究中的不良反应,确保患者安全。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国务院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国务院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条例明确了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定义,强调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并规定了临床研究备案、实施、转化应用的具体要求。所有临床研究必须基于非临床研究的安全有效性证明,且不得违反伦理原则和公共利益。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和实施机构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签订书面协议。临床研究必须通过学术和伦理审查,并在变更方案时重新审查。受试者必须给予知情同意,且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研究记录需保存30年,且不得伪造。若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相关机构需承担治疗费用。临床转化应用需经审查批准,且有紧急应用规定。监督管理章节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和在线服务系统。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