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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 GMP 附录19,为平行进口药品引入数字化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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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欧盟修订 GMP 附录19,为平行进口药品引入数字化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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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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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仅作示意用。

6月24日,欧盟发布了《GMP附录19 对照样品和留样》(Annex 19: Reference and Retention Samples)的修订版。新规将于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正式施行。本文修订有PIC/S委员会参与,但截稿时PIC/S版本尚未发布。

尽管是时隔20年的修订,使用“花脸稿”功能可知,文件对于“对照样品和留样”的一般性GMP要求未作更动。其核心修订是对第9章“平行进口/平行分销/平行贸易产品”的对照与留样要求的全面更新。

所谓平行进口/平行分销/平行贸易产品,是指未经某国家或地区境内持有人明确许可,由第三方合法从境外进口并销售的合规药品。由于这类药品在流入新市场前通常需要平行进口商进行二次包装(如更换外盒、标签或说明书),因此面临较高的物料混淆风险。

对比旧版,新版第9章在延续“降低混淆风险”初衷的同时,细化了操作规范,并首次引入数字化替代方案:

  • 留样时长与范围更明确:旧版仅提出要求在打开外包装时按包装操作留样。新版9.1和9.3明确规定:二次包装所用物料(标签、纸盒、说明书等)必须保存至二次包装的药品货架期结束;而重新包装的成品留样,则必须保存至药品效期后至少一年。
  • 豁免对照样品:新版9.2首次明确,此类重新包装的产品不需要留存对照样品。
  • 首设“数字留样”替代机制:针对“无法合理留存物理样品”的特殊情况,新版9.5放宽限制,允许在获得主管当局预先同意并充分合理化论证的前提下,采用照片或数字化样品替代。

本次修订旨在强化平行贸易药品的供应链可追溯性,同时充分利用新技术以确保合规。

长期以来,第三方拆封与二次包装导致此类药品追溯存在风险。数字化留样的引入(9.5.1-9.5.4)则颇具实践价值,它在给予平行贸易商因特殊条件(如高价值或冷链限制)无法留存物理实物的灵活性时,并未放宽合规标准。

新规设置了明确的技术标准要求:照片必须达到“等同于实物检查”的高清度,不仅要清晰显示批号,还必须能通过光影轮廓准确识别外盒上凸起的盲文点阵,并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二次包装的防篡改封口等安全特征已正确启用。

此外,数字化留样数据必须严格符合《GMP附录11 计算机化系统》原则。

作者:识林-实木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适用岗位:

  • 计算机化系统专员(CS),必读。建议CS专员深入理解并实施附件11中关于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数据管理、安全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 质量保证专员(QA),必读。QA专员应根据附件11的要求,监督计算机化系统的合规性,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产品质量。
  • 生产操作人员(Prod),必读。生产操作人员需了解系统要求,以确保在GMP活动中正确使用计算机化系统。
  • 信息技术专员(IT),必读。IT专员应负责支持计算机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包括数据备份、恢复和安全措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和PIC/S成员国在药品和活性物质生产中使用的各类计算机化系统,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原料药等,涉及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总结:
附件11强调了计算机化系统在GMP活动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确保产品质量、患者安全和数据完整性方面。文件明确了计算机化系统的生命周期管理、质量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系统要求、供应商和服务商管理、报警系统、数据管理、身份和访问管理、审计追踪、电子签名、定期审查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特别强调了数据完整性的重要性,要求系统能够捕捉、分析和报告可信的数据,并遵循ALCOA+原则。此外,文件还规定了当计算机化系统替代其他系统或手工操作时,不应降低产品质量、患者安全或数据完整性,也不应增加整体风险。对于外包活动,受监管用户仍需对遵守文件要求负全责,并维护证据以供监管审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U GMP Annex 19 Reference and Retention Samples (20260623) 概要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欧盟GMP指南附录19的修订版,针对人用药品的对照样品和留样管理提供具体指导。文件明确区分对照样品(用于分析检测)和留样(用于产品识别),规定二者在多数情况下可互换。制造商、进口商或批放行场所须保存每批成品及起始物料的对照/留样,包装场所须保存初级和印刷包装材料的对照样品。对照样品需保留至成品有效期后至少1年,起始物料样品(除溶剂、气体或水)需保留至成品放行后至少2年。文件特别强调平行进口/分销/贸易产品的留样要求,允许在合理情况下以数字样本替代物理留样,但需符合数据完整性要求(如符合附录11)。制造商关闭时,需制定样品及GMP文件转移方案,并获监管部门批准。文件要求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多场所合作中的责任分工,并确保样品可追溯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市场的人用药品(含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涵盖创新药、仿制药、平行进口产品及原料药。适用企业包括在欧盟境内或向欧盟出口的制药企业(含跨国药企、CDMO、CRO等),以及参与平行贸易的经销商。不适用于兽药或研究用药(另有指南规定)。

【影响评估】

本文对欧盟市场药品供应链各环节提出更严格的样品管理要求,尤其影响涉及多国生产/进口的企业。平行贸易商需新增包装材料留样,部分企业可能需调整仓储系统或升级数字记录设施。未合规可能导致检查缺陷或批放行延迟。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QA:需审核样品管理SOP,确保符合存储期限、包装代表性和书面协议要求。
    • 生产:需规范取样操作,确保每包装环节留样,记录工艺最差条件样本。
    • 注册:需核对MA文件与样品规格的一致性,更新平行进口产品的留样条款。
    • 仓储:需验证存储条件,建立样品追踪系统,定期检查分析设备可用性。
    • QP:需确认EEA境内留样可及性,审核第三方场所的协议合规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6%AC%A7%E7%9B%9F%E4%BF%AE%E8%AE%A2_GMP_%E9%99%84%E5%BD%9519%EF%BC%8C%E4%B8%BA%E5%B9%B3%E8%A1%8C%E8%BF%9B%E5%8F%A3%E8%8D%AF%E5%93%81%E5%BC%95%E5%85%A5%E6%95%B0%E5%AD%97%E5%8C%96%E7%95%99%E6%A0%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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