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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建议 FDA 效仿 EMA,完善未批准申请的 CRL 披露机制
出自识林
研究者建议 FDA 效仿 EMA,完善未批准申请的 CRL 披露机制
2026-09-07
近期,发表于Journal of Law and the Biosciences的一篇论文《阳光下的未获批:FDA的完全回复函披露、保密性的局限性以及EMA的教训》讨论了FDA公开完全回应函(CRL)后,如何进一步完善未获批准药品申请的信息披露。
长期以来,FDA主要通过审评卷宗公开已获批产品的审评信息;相比之下EMA对已批准、拒绝和撤回申请均公开相应的审评信息,研究者主要关注未批准申请的审评信息公开。
2025年,在新任局长Martin Makary的主持下,FDA开始公开仍处待决状态或已撤回申请的CRL,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类审评信息的缺口。此后尽管经历Makary遭解职且面对法律风险,FDA仍展现出继续推动CRL透明化的决心。
通过与EMA的公开机制进行对比,研究者建议FDA还应明确CRL公开时限和删节标准,并完善摘要、分类和检索安排。
EMA如何公开拒绝与撤回申请
2025年7月更新的“人用药品评估信息公开指南”中,EMA对初始上市许可申请的否定意见规定了分阶段公开安排。
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作出否定意见后,会发布拒绝问答文件(refusal Q&A),概述药物用途、申办者提交的主要证据和CHMP不建议批准的主要原因。
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2周后,EMA在相应药品页面发布“拒绝-公共评估报告”(refusal PAR)。Refusal EPAR包括此前发布的拒绝Q&A,还会在报告中详细载明CHMP对质量、非临床、临床和获益-风险的评估;仅删节保密商业信息(CCI)。
欧盟委员会作出拒绝决定约2个月后,EMA还将在临床数据网站上公开申办者在上市许可申请中提交的临床研究报告。
对于审评过程中撤回的申请,EMA通常也会发布撤回问答文件和申办者撤回函,并在收到撤回函后3个月内发布“撤回-公共评估报告”(withdrawal PAR),即撤回之前最后一份已由CHMP采纳的评估报告;如撤回时CHMP尚未采纳任何评估报告,则不发布该报告。对于已撤回申请相关的临床研究报告,则在撤回函发出后约5个月公开。
可见,对于未批准乃至撤回的申请,EMA已建立相当标准化的审评信息公开流程。
研究者建议FDA:时限、删节标准、结构化检索以及历史CRL汇总
基于EMA的安排,研究者首先建议FDA明确CRL的公开时限,形成固定机制。
目前FDA的CRL仅有数页,相当一部分被删节或涂抹。研究者建议FDA,当申办者提出删节要求,可要求其逐页逐行标注拟删节内容,并说明涉及CCI或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理由;最终删节决定仍由FDA作出。此外,FDA还可统一CCI的处理删节标准。对于因删节过多或表述过于专业而难以理解的CRL,可同时发布简短、中立的说明,概述申请未获批准的主要原因。
目前FDA的CRL发布于openFDA数据库,研究者建议数据库新增结构化字段,包括申请编号、申办者、产品名称、审评中心、治疗领域、CRL签发和公开日期、审评周期、产品状态及缺陷类别等。这个建议类似识林对于已发布CRL的整理安排。
对最终获批、但此前收到过CRL的产品,研究者建议FDA默认将既往各轮CRL纳入批准审评卷宗,并增加审评周期历史表,列明各轮审评的主要缺陷及其解决方式。
对于上述建议,研究者提出可先在具有较高公共关注度的新药申请(NDA)和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中试行,再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识林-青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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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要】 该指南系统描述了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在人类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发布信息的类型、时间节点及网站位置。指南覆盖从药品早期开发、上市许可申请评估、上市后变更、安全性审查到授权撤销的各个阶段。文件首先介绍了集中审批程序初始评估阶段的信息发布,包括每月更新的在审药品清单、CHMP积极意见后的意见摘要及新闻稿、以及欧盟委员会决定后发布的欧洲公共评估报告(EPAR),该报告包含药品概述、产品信息、公共评估报告、风险管理计划及临床研究报告。指南详细说明了消极意见、意见复审及申请撤回情况下的文件发布流程,包括拒绝问答文件、拒绝EPAR及撤回公共评估报告。对于上市后变更,指南区分了适应症扩展与其他变更(如禁忌症变更、给药途径改变),并说明了相应意见摘要、公共健康沟通及EPAR更新的发布规则。指南还涵盖了欧盟转介程序(包括第20条、31条、107i条等)、孤儿药认定、先进治疗药物分类、PRIME资格、儿科研究计划、安全信号、额外监测药品、同情使用、短缺、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imposed非干预性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直接医疗专业人员沟通、欧盟外使用药品及辅助性药用物质等特殊程序的信息发布。最后,指南提供了非集中授权药品的信息来源,并强调了信息协调的重要性,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委员会正式通过意见前避免发布未经核实的公告。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盟境内通过集中审批程序或非集中审批程序上市的人用药品,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及先进治疗药物。适用范围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本文面向所有在欧盟开展药品研发、注册及上市后活动的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及CDMO。 【影响评估】 本文系统梳理了EMA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信息发布规则,有助于企业精准预判监管信息公开的时间与内容,从而优化内部沟通策略、合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节奏。企业需据此调整内部信息发布流程,确保与EMA发布节奏协调,避免因提前发布未经核实信息而引发合规风险。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掌握EPAR、意见摘要、转介程序等关键文件的发布时间,用于制定注册策略及与监管机构沟通的时间表。
- 药物警戒(PV):必读。需熟悉安全信号、PSUR、PASS、DHPC等安全性相关文件的发布流程,确保及时响应并协调内部安全信息沟通。
- 医学事务/临床:必读。需了解临床研究报告、儿科研究计划、PRIME资格等信息的发布规则,以支持临床开发计划及数据披露策略。
- 法务合规:必读。需关注信息协调章节中关于提前发布公告的限制,确保企业对外沟通符合EMA要求。
- 市场/公关:必读。需理解新闻稿及公共健康沟通的发布时机,避免在委员会正式意见前发布未经核实的声明。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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