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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技术要求(包括制剂通则、检测方法、总论等)是《中国药典》的强制性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效力。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必须确保药品符合药典通用技术要求。
- 《中国药典》2025年版凡例总则第三条:“药品标准由凡例、品种正文及其引用的通用技术要求共同构成。本版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用技术要求对未载入本版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32号)第二条:“《中国药典》收载的通用技术要求是药品全生命周期均需遵循的法定标准。”
指导原则是推荐性技术要求,旨在规范药典执行和标准制定,非强制性条款。
- 《中国药典》2025年版凡例总则第二条:“指导原则系为规范药典执行,指导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提高药品质量控制水平所制定的推荐性技术要求。”
-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32号)第二条:“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为推荐技术要求。
参见: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号)NMPA · 部门工作文件 · 2025-03-25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中国药典》主要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自实施之日起,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当执行本公告和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其中,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为推荐技术要求。
解读:指导原则是【推荐】,其它均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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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制剂通则、产品的标准为必须要求外,其他知道原则都不是强制要求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