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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翻译】FDA 四大中心主任联名发文强调境外临床试验 GCP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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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全文翻译】FDA 四大中心主任联名发文强调境外临床试验 GCP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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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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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FDA博客原文题图

9月2日,FDA的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医疗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以及肿瘤卓越中心(OCE)的主任联名在FDA Voices栏目发表题为《GCP绝非可有可无:FDA在全球临床研究时代对人类参与者保护与金标准科学的承诺》的博客文章。

本文引发国内外媒体众说纷纭。考虑到文章作者的特殊身份(掌握FDA监管医疗产品的审评审批),文章字里行间蕴含的监管立场和导向,以及这些立场导向与当前中美生物技术产业竞合现状的联系,识林编辑部选择向读者呈现尽量完整且准确的全文翻译(识林会员可查阅双语版),由读者结合所在企业或单位的全球化战略、自身工作实践以及对药品监管合规的思考,得出自己的洞见、观点和行动方案。

读者还可参考下列背景信息:

  • 4月29日,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听取并通过了其下辖“农业、乡村发展、FDA及相关机构”分委会关于2027年联邦预算的建议。分委会主席Andy Harris在法案实施指导性文件中添加了一段文字,核心内容是拟禁止FDA接受、审查或考虑任何来自中国等4个国家境内临床试验场地的数据支持IND。截至目前,预算法案已通过众议院,正在参议院审议。但需强调的是,这段文字并非法案文本,而是指导性内容。
  • 5月1日,我国国务院“818号令”《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 6月22日,美国卫生部(HHS)发布名为“临床试验开拓者行动”(Operation TrialBlazer)的跨部门改革计划,旨在保持美国在早期临床研究与开发领域的领导地位。该计划由HHS统筹,FDA、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围绕现代化监管要求、提高透明度、鼓励高效实践等多个领域展开系统性改革。
  • 6月29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对华特别委员会(SCC)发布官方公告,宣布对百时美施贵宝(BMS)、辉瑞(Pfizer)、默克(Merck)、艾伯维(AbbVie)以及礼来(Eli Lilly)五家跨国制药巨头展开调查。该调查由委员会主席 John Moolenaar 主导,核心指向上述企业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的场地合规性,特别是涉及中国军方医院以及特定地区的临床场地。截至目前,尚未有这些药企回复的公开报道。
  • 8月20日,SCC主席Moolenaar与众议院拨款委员会负责监督FDA事务的分委会委员Ben Cline向FDA代理局长Kyle Diamantas致信,要求FDA采取紧急措施应对中国临床试验数据带来的严重风险。信中列举了近期被外媒相继曝光的三起发生在中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的严重安全事件。外媒在报道这些案例时频频提及“818号令”及其对IIT的影响。截至目前,尚未有FDA公开回复的报道。
  • 9月1日,我国NMPA新版GCP正式实施。新版GCP在全面接纳ICH GCP的新理念和实操细则的同时,兼顾我国特定要求。

以下为全文翻译:

GCP绝非可有可无:FDA在全球临床研究时代对人类参与者保护与金标准科学的承诺
2026年9月2日

作者:Michael Davis, M.D., Ph.D.,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代理主任;Karim Mikhail, B.Pharm, MSc,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代理主任;Michelle Tarver, M.D., Ph.D.,医疗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主任;R. Angelo de Claro, M.D.,肿瘤卓越中心(OCE)主任

数十年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一直为提交至FDA的临床研究提供伦理和科学基础。其宗旨简洁明了:为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执行、监督、审计、记录、分析和报告建立标准,以确保数据和报告结果可信、准确,并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所有提交至FDA的研究性产品临床试验均须符合GCP要求。

如今,这一基础正受到现代临床研究的规模和全球化的考验。虽然这种全球扩张带来了诸多益处,但也给监管、透明度和数据可靠性带来了新的风险。完全没有美国患者入组或仅有少数美国患者入组的多区域试验,对美国患者、对FDA,以及越来越多地对国会政策制定者而言,引发了多方面的担忧。未能入组美国患者的试验,不易于外推(less easily generalized to)至目标人群。这同时也意味着美国患者正在失去参与创新或突破性医疗产品试验的机会。

以美国境外临床试验为主带来的第三点担忧,正是本篇博客的重点:FDA要想采取与检查国内临床中心相同的方式(包括不事先通知的检查)检查国外临床中心,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成本。此外,试验所在国可能不具备与FDA期望相匹配的监管能力或权限来对临床试验实施监管。

FDA的立场很明确:GCP不是一种官僚形式。它是我们监管决策所依仗的科学和伦理基础。

监管决策的证据基础

FDA做出的每一项药品、生物制品或医疗器械的批准决定,都依赖于申办者提交可靠的数据。FDA接受数据用于监管决策的法律要求包括:参与者保护、独立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以及FDA检查试验中心和审计记录的能力。

FDA必须能够验证临床数据,方可将其用于支持监管决策。这一标准不依赖于地理位置(does not depend on geography)。无论试验是在波士顿还是北京开展,是在资源充足的学术医学中心、社区诊所,还是在合同研究组织管理的临床研究单位开展,该标准均适用。

其结果是直接的。如果FDA无法验证所提交的数据是按照GCP要求收集的——这包括FDA进行现场检查的能力受到限制或被临床中心拒绝检查——则法规允许FDA拒绝接受此类证据用于支持上市申请。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医疗器械:器械申报中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临床证据)必须是可信的,FDA仅依赖有效的科学证据来判断该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合理保证。对于所有医疗产品,如果在FDA审评期间或产品上市后发现造假或其他无效数据(包括重复数据),FDA有权将该数据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此时如果剩余证据不足以支持上市许可,则FDA可以拒绝、中止或撤销该许可。

这不是一项新政策。这是对现有法律在快速演变的现实中的合理应用(logical application of existing law to a rapidly evolving reality)。

不断变化的格局:美国境外临床数据的兴起及其挑战

FDA通过其生物研究监测(BIMO)计划——一项涵盖现场检查、数据审计和远程监管评估的综合性计划——对FDA监管临床研究的实施和报告的所有方面进行监督。

当临床数据——尤其是作为1期、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或首次人体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在美国境外产生时,FDA审查试验方案或对试验中心实施监管的能力是有限的。但企业不应认为在境外开展研究就能降低被FDA检查的概率。FDA致力于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中心享有公平的运营环境(even playing field)。此外,在对某些境外临床试验中心进行检查时,FDA曾被拒绝进入,或被告知检查需要签署协议从而限制FDA的检查范围或检查方式,或对与检查无关的地缘政治原则作出声明(attest to geopolitical principles unrelated to the inspection)。

在FDA打开大门让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前,申办者和临床研究者必须向FDA敞开大门。这意味着FDA可以进入临床中心并查阅记录,包括源数据和知情同意文件。

FDA致力于在该领域提高透明度,并正在积极探索新机制,从而在检查被拒绝或附加条件时告知申办者和公众。申办者应将无法检查或获取所有相关数据视为其监管申报策略中的重要因素,而非只是行政脚注。

为直接应对这些挑战——包括那些专门针对美国境外开展试验的监管挑战——FDA正在采取若干具体行动:

扩大检查覆盖范围: FDA正在为境外BIMO检查增加资源,以扩大对境外临床试验场地的监管,包括检查更多1期和早期试验,以及扩大部分检查任务的范围以涵盖该临床机构开展的更多试验(by expanding the scope of some inspection assignments to include more trials occurring at the facility)。FDA还计划更新其用于帮助确定目标检查场地的基于风险的标准,以更好地反映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开展的试验(trials conducted in specific countries or regions)的合规风险。

加强与申办者的沟通: FDA正在更加系统地向申办者和公众传达以下信息:试验场地及相关人员和文件无法接受检查,或检查的前提条件是FDA无法执行的协议(were conditioned on agreements the FDA cannot execute)。申办者在考虑依赖这些场地的数据时,应从一开始就将这一信息纳入其监管申报策略。

加强内部审评员培训: FDA正在为医疗产品审评员提供额外培训,以帮助他们识别那些研究可能存在GCP合规性问题的临床试验场地——其中关键的是,知情同意是否按要求获取,是否为自愿,并予以记录(informed consent was obtained, freely given, and documented as required)。审评员将具备识别和上报数据可靠性问题的能力。临床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必须得到保护。

一个优先监管领域:未在IND或IDE下收集的境外数据

FDA认识到,跨国研究可能包括在“研究性新药”(IND)或“研究性医疗器械豁免”(IDE)申请下开展研究的美国境内场地、在IND或IDE下开展研究的境外场地,和/或未在IND或IDE下开展研究的境外场地。未在IND或IDE下开展的境外临床研究,如果研究是按照GCP开展的,且包括经独立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获得所有参与者的知情同意(21 CFR 312.120),则可被接受用于支持美国上市申请。随着越来越多的申请依赖在美国境外开展的研究,FDA正在对那些数据是否可靠、可检查且符合伦理加大审查力度。

FDA正在优先对未在IND或IDE下开展但作为IND或IDE上市申请支持材料提交的境外研究(及临床场地)进行更严格、更系统的审查。FDA特别关注在某些因地缘政治条件导致知情同意难以确保,或存在有记录的人权问题从而导致知情同意并非自由自愿给出的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的早期可行性研究(Early Feasibility Studies)和1期研究及其试验场地。对临床试验实施情况(涵盖各试验阶段)的审计已发现存在编造参与者、伪造健康状况、伪造实验室结果和隐瞒不良事件的案例。

对监管和透明的承诺

FDA还打算对监管和透明度重新做出承诺。这包括:

提高检查发现项的透明度。 当FDA在美国境外临床场地发现与参与者保护或数据可靠性相关的问题时,FDA将酌情公开更多检查信息,以便申办者、患者和公众了解在哪些方面发现了缺陷,并在产品开发计划中加以考虑。其中部分信息已在FDA网站上公开并定期更新。

加强对IND/IDE之外产生的境外数据(非IND研究和场地)的审查。 FDA将加强对未在IND或IDE下开展的临床研究(及临床场地)的关注,特别是在那些存在数据可靠性或知情同意真实性(genuine informed consent)问题情形的司法管辖区。FDA将使用所有可用工具——包括要求补充信息、重新分析和检查——从而在此类数据被接受用于支持监管决策之前确保GCP要求已得到满足。

在提交前阶段的积极沟通。 FDA将在开发早期与申办者讨论境外临床数据的来源及其IND或IDE状态。早期讨论,包括通过pre-IND会议、B类会议以及医疗器械的Q-submission,旨在双方能够更好地在申请审评前识别和解决数据可靠性、参与者保护及相关问题。

不可靠或不道德的数据不是证据,而是风险

美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卓越的临床研究高地,正是因为这里的监管体系提供了可信的保证,使产品获批真正体现价值(approvals mean something)。患者、医生和支付方基于FDA的审评决策做出决定。这些决策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所依据的证据。FDA不允许其批准权力成为那些从不真正可信的、或通过不道德方式获得的证据的最终验证(terminal validation)。

这不是保护主义,也不是针对任何特定国家科学能力的地缘政治声明。许多境外研究机构能够产生最高质量的临床数据,FDA积极欢迎并依赖此类数据。FDA在此表明并将以充分行动实施的是:标准就是标准(the standard is the standard)。地理位置不会改变证据要求。来到FDA面前的申办者必须满足这些要求,责无旁贷。

创新要惠及患者的前提是患者必须自愿参与临床研究。自愿建立在信任之上——信任研究人员是在为患者的利益行事,信任审评数据的监管者能够区分可靠证据与不可靠证据。FDA值得这份信任,并期望临床研究行业——包括美国的和全球的——共同承担这一义务。

给申办者的信息简单明了:规划您的开发计划,使其符合所有GCP要求和适当的参与者保护,并确保良好的试验环境,即FDA的监管行动自始至终不受阻碍、且数据可靠性和知情同意被置于优先地位。如果您的监管申报策略所基于的临床数据来自FDA无法检查的场地,亦或来自研究伦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环境,请三思(think again)。

识林-实木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好的,作为药企的法规事务专员,以下是对ICH 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概要解读。

【文件概要】
该文件是国际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协调理事会(ICH)发布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修订版指南,旨在为ICH成员国和地区提供一个统一的临床试验数据互认标准。文件由原则(Principles)和两个附录(Annex 1和Annex 2)构成。原则部分确立了11项核心伦理与科学标准,强调临床试验应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与福祉,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原则倡导将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的理念融入试验设计,前瞻性地识别对试验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并采用与风险相称的方法管理试验过程。附录1为传统临床试验提供了详细的实施指导,涵盖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EC)、研究者、申办者的具体职责,以及数据治理、计算机化系统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安全性评估与报告等关键环节。附录2则针对整合了去中心化元素、实用性元素和/或真实世界数据(RWD)的临床试验提供了额外的考量。该附录强调,在应用这些新兴方法论时,应基于风险相称的原则,确保受试者保护与数据可靠性。文件特别指出,对于RWD的使用,申办者必须确保数据的适用性(包括可靠性和相关性),并建立适当的访问、监督和质量管理流程。总体而言,E6(R3)在继承前版核心要求的基础上,显著增强了指南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以适应临床试验设计和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拟提交给监管机构的干预性临床试验,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所有类型的研究用药品。其适用范围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等各类注册分类。该指南由ICH发布,适用于其成员国和地区。本文适用于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企业,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的总体影响是深远且根本性的。企业需全面更新其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从传统的、以合规检查为中心的模式,转向基于风险、以质量源于设计为核心的模式。这要求企业在试验设计阶段即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前瞻性风险评估,并针对去中心化试验和RWD的使用建立全新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和数据治理框架。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注册、临床运营、QA、数据管理、医学、IT/数据科学
  • 注册:需评估新指南对全球申报策略的影响,特别是对RWD和去中心化试验数据的接受标准。
  • 临床运营:需更新监查计划,从以现场监查为主转向结合中心化监查的风险相称模式,并培训团队掌握远程监查和去中心化试验的管理技能。
  • QA:需修订内部审计程序,重点评估风险识别、质量源于设计实施以及RWD适用性评估流程的有效性。
  • 数据管理:需建立针对RWD和电子健康记录(EHR)等非传统数据源的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流程。
  • 医学:需在试验设计阶段更早介入,参与关键质量因素的识别,并确保安全性信息的整合与评估流程适应新的数据来源。
  • IT/数据科学:需确保计算机化系统(包括用于去中心化试验的数字化健康技术)的验证和安全性满足新指南要求,并支持中心化监查的数据分析工作。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2026年修订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伦理、科学及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主要研究者与临床试验机构义务、申办者责任及数据治理规范。文件明确临床试验需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优先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与安全,要求试验设计纳入质量源于设计(QbD)方法,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并实施风险控制。伦理审查委员会需独立审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等文件,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保护;主要研究者需确保试验执行合规性、数据可靠性及药品管理;申办者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临床试验全流程,承担数据治理责任,包括电子数据系统验证与安全性报告。文件新增数据治理章节,强调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合规性及盲法试验的完整性维护。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类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研发。适用对象涵盖申办者(大型药企、Biotech、跨国企业)、CRO/CDMO、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审查委员会。

【影响评估】

本文对临床试验全流程提出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强化数据治理与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增加申办者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电子化系统验证及伦理审查流程上的资源投入。临床试验机构需升级数据记录与药品管理规范,CRO/CDMO需调整服务协议以匹配申办者责任条款。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需对照新规调整临床试验申请材料,确保方案设计符合QbD要求。
    • 临床运营:修订监查计划,强化数据溯源与风险监控,培训研究者合规执行方案。
    • QA:更新SOP,建立数据治理审计机制,重点核查电子系统验证与盲法管理。
    • 数据管理:优化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确保元数据与稽查轨迹完整,制定数据更正流程。
    • 医学:参与安全性信息评估,协助修订研究者手册与知情同意文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临床研究(CR):必读。负责临床研究备案、实施和转化应用,确保遵循条例规定,维护受试者权益。
  • 注册(RA):必读。负责理解注册分类和要求,协助临床研究备案和转化应用的注册流程。
  • 质量保证(QA):必读。监督临床研究的质量控制,确保研究符合条例要求。
  • 药物警戒(PV):必读。负责监测和报告临床研究中的不良反应,确保患者安全。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国务院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国务院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条例明确了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定义,强调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并规定了临床研究备案、实施、转化应用的具体要求。所有临床研究必须基于非临床研究的安全有效性证明,且不得违反伦理原则和公共利益。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和实施机构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签订书面协议。临床研究必须通过学术和伦理审查,并在变更方案时重新审查。受试者必须给予知情同意,且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研究记录需保存30年,且不得伪造。若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相关机构需承担治疗费用。临床转化应用需经审查批准,且有紧急应用规定。监督管理章节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和在线服务系统。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3%80%90%E5%85%A8%E6%96%87%E7%BF%BB%E8%AF%91%E3%80%91FDA_%E5%9B%9B%E5%A4%A7%E4%B8%AD%E5%BF%83%E4%B8%BB%E4%BB%BB%E8%81%94%E5%90%8D%E5%8F%91%E6%96%87%E5%BC%BA%E8%B0%83%E5%A2%83%E5%A4%96%E4%B8%B4%E5%BA%8A%E8%AF%95%E9%AA%8C_GCP_%E5%90%88%E8%A7%84”
下一页: FDA_等六家监管机构联合批准重组方法替代鲎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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