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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对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不等待遇
出自识林
【周末杂谈】对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不等待遇
2026-03-08
从临床试验3年独占期的政策上看FDA的重创新、轻风险
新化合物的新药,可享有5年临床数据 独占期,期间FDA不受理仿制药 申报。对已批准化合物,补充进行临床试验 并获得改良新药批准的,可享有3年市场独占期,期间FDA不批准仿制药申报。这些似乎都是清楚的内容。但世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加做临床试验,申请改良新药,就一定获得3年市场独占期吗?答案是,不一定。
为澄清此问题,FDA于今年3月2日发布了题为《药品的新临床研究专营权(3年专营权):问答》的指南草案 。本文只关注该指南 脚注所引先前FDA联邦公告中的一句话,因为它似乎揭示了,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地,FDA对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不等待遇。
FDA认为,3年独占期主要是授予那些为扩大适应症 而研究新的有效性(efficacy)的临床试验的。若临床试验只研究安全性风险,则一般不予以3年独占期,除非研究发现安全性风险比原以为的轻,从而等于扩大了适用人群。这句话是:“发现新安全性风险的试验不符合独占期的条件,因为保护公众健康要求所有药品的标签 和说明书都必须包含所有相关的安全性风险警告。” (Studies that establish new risks will not be eligible for exclusivity because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health demands that all products' labeling contain all relevant warnings.)该强调实际上是FDA的政策,即FDA认为披露安全性风险是企业本应做的,无需用独占期的方式给予鼓励。
这项政策的实际效应是鼓励企业开展扩大疗效、扩大适应症、扩大适用人群的临床试验,即鼓励企业多卖药。做临床试验是要花钱的,是要花大钱的。有此政策在,谁愿意为探究安全性风险的上限而加做临床试验 ,花钱找麻烦?这不就意味着FDA重疗效、轻安全吗?
审批新药时,理应有效性和安全性并重。但有些极端观点(持此观点的人包括前FDA局长Andrew von Eschenbach医学博士)认为FDA只需关注安全性。有效性应让市场来决定。这位局长是共和党人,而共和党历来是以支持产业和商业著称的。但即使是此极端观点,也显示了严把安全关是FDA的首责。
FDA历来称其药品审批只关注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科学问题,不考虑商业问题。这是实话,但非全部实话。独占期是十足的商业机制。授予或不授予独占期是FDA的政策决定,是FDA对商品市场的直接干预。
从上述分析看,FDA上述政策揭示了其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之间(“促进公众健康”的说法相当含蓄、冠冕堂皇,其实就是促进药品创新),是明显倾斜促进的。
识林-榆木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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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要】 该指南以问答形式阐明美国FDA关于新药申请(NDA)或补充申请获得3年临床研究专营权的法定和监管标准。文件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第505(c)(3)(E)(iii)-(iv)及第505(j)(5)(F)(iii)-(iv)条款,系统解析三类核心条件:申请需包含非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新临床研究数据;研究必须为批准所必需;研究需由申请人主导或资助。指南明确临床研究的定义涵盖人类受试者药物实验,排除仅使用安慰剂的试验,并区分生物利用度研究与临床研究。对于多队列或多治疗组研究,特定队列或治疗组若满足独立性、创新性及预设性要求,可单独作为新临床研究支持专营权。申请人需提交认证声明、文献检索清单及研究必要性论证,FDA将基于个案评估专营权资格,最终通过橙皮书公布专营权代码及期限。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的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涵盖创新药、改良新药(505(b)(2)途径)及其补充申请,不涉及原料药或仿制药。适用企业包括开展NDA或补充申请的制药企业(如大型药企、Biotech),需涉及新临床研究且符合活性成分已获批的前提条件。
【影响评估】 本文为创新药企提供明确的专营权申请路径,强化数据独占期的法律确定性,可能延缓仿制药或505(b)(2)申请对相关适应症的竞争。企业需优化临床研究设计以满足“新临床研究”标准,并加强研究主导权及必要性的文档管理,以最大化专营权收益。
【实施建议】
注册 :必读。需在NDA提交前完成专营权申请,包含认证声明、研究必要性论证及IND关联证明,按§314.50(j)要求通过电子提交网关递交。 临床 :必读。设计研究时需确保非生物利用度属性,预设独立队列以支持专营权主张,保留研究主导权证明文件(如IND表单、财务支持记录)。 法务 :必读。审核专营权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评估并购或授权研究中“前任利益”条款对专营权资格的影响。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