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林专论】从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角度出发提高医疗健康系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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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林专论】从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角度出发提高医疗健康系统效率
笔记 2021-04-03 【编者按】以此篇“从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角度出发提高医疗健康系统效率”为首刊文章,识林资讯开启“识林专论”栏目,专刊对生物医药领域一些普遍关注问题的特色性思考和讨论的文章。此为不定期专栏,设在周六,但非每周六都有刊出。欢迎大家关注、参与讨论、提建议及投稿。祝大家周末愉快! 要点
本文讨论如下两个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朱恒鹏教授探讨医药创新时提出的“扎心四问”,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可以有另一个回答,从而在新冠疫情时代带给我们不同的问题解决思路:
回答是:药品监管“扎心四问”困局是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代理人制度深层不平衡的表层体现。 具体地说,造成“扎心四问”的根本原因,即“医药行业”与“家电、轿车和IT产品行业”的本质区别,在于“医疗健康行业”中消费者扮演的角色有显著不同。 在“家电、轿车和IT产品行业”,消费者是客户和上帝,能够有效进行购买决策,直接表达真实需求,终端市场需求能够有效指导经济资源配置,从而构建良性循环,不断提高效率。 在“医药健康行业”,消费者主要被定位为“患者”,因为没有对疾病和治疗手段的足够专业知识,一直扮演被代言、被拯救、被指导、被决策的角色。类比“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普通消费者不具备“完全健康行为能力”,只有“限制健康行为能力”。消费者不能独立进行医疗健康决策,也不能独立表达医疗健康消费需求,需要首先由专业机构,例如政府机构、制药企业、医生和保险机构作为代言人进行专业表达,然后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甚至于不一定知道或者意识到自己的潜在选项。这可以称之为“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代理人制度”。 所以医疗健康领域具有二重性:主体二重性(消费者和代理人主体都是主体),医疗产品二重性(药品既具有药的特性又具有商品的共性),决策二重性(患者既被医学处置又进行健康决策)。 消费者(患者)表达健康需求时有三重缺陷,妨碍了医疗健康领域二重性的平衡: (1) 消费者没有完整的健康信息表达权
作为个体案例,人们往往习以为常,视为“目前没有治疗手段,或运气不好、治疗效果不佳,或者看病太贵、没有钱看病”简单地接受;但从社会整体视角分析时,就会发现类似“扎心四问”这样的行业不合理现象。在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代理人制度的深层不平衡没有被克服时,这样的问题不会获得彻底解决。 (2) 消费者健康数据主体权利缺失 参照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建立的信息权利框架,数据主体应该拥有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可携权、删除处理权、反对权和自动化个人决策相关权利等一系列权利,医疗健康消费者在数据主体定位、数据访问权、数据可携带权(以及前面谈到的健康信息表达权方面)都有明显缺失。 消费者作为医疗健康数据主体的定位不明。目前国际国内通行的电子病历和电子健康档案制度下,是把消费者(居民,患者)作为电子病历或者电子健康档案的客体对象,并非能主动发表健康信息、方便地访问健康档案并针对不同对象决定使用授权范围的主体。 消费者对自身医疗健康数据的数据访问权不足。目前不同三甲医院为消费者(患者)提供获取医疗信息的不同方式(打印贴在病历本上,通过医院公众号登陆领取等),不同医院之间电子病历互不共享,消费者缺少以方便整合方式随时访问自身医疗健康数据的途径。 消费者距离享有数据可携带权相距甚远,数据隐私协议由服务机构单方面制订,条款显失公正。 这些健康数据主体权利的缺失,削弱了消费者表达自身健康需求的能力。 (3) 健康信息沟通没有形成闭环,没有为消费者自主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要有效行使“限制健康决策能力”,消费者需要健康沟通闭环的帮助,即以便利的方式获取健康消费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包括:
当医疗健康决策记录分散于不同医疗诊断机构,互不共享、无有效整合时,当“疗效”不是基于消费者健康体验,而只是基于医生诊断意见时,当消费者支付的医疗健康成本没有综合统计,给消费者直观反馈时,健康信息沟通没有为消费者形成闭环,健康消费自主决策所需信息不充分。 消费者健康表达权的这些缺陷导致医疗健康领域的二重性不能平衡:“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代理人制度” 长期以来强调代理人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作为客体;强调药品的药的特性,弱化其商品属性;强调患者医学处置,弱化消费决策。 体现在医疗健康系统整体运行结果上,就是消费者作为健康需求主体的角色虚化,健康需求不能像其它行业一样有效表达并指导经济资源配置。 建设基于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消费者健康表达权,提高医疗健康资源配置效率。 我们想问两个问题: (1)当一个社会的首要精力,不是放在塑造政府机构决策如何英明神武,保险机构如何慷慨慈善,医疗机构如何妙手仁心,制药企业如何发明创新,而是优先关注如何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表达自身健康体验,如何辅助消费者使用自己有限的金钱自主决策获得更大健康收益,这样的社会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值得我们期待? (2)假设平衡医疗健康领域二重性是值得期待的,但却非常不容易,因为要触动太多利益集团,那么这种改变是否可能实现,动力从哪里来?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澄清什么是“消费者健康表达权”,并讨论它可以为医疗健康系统效率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什么是“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权”? “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权”是指消费者作为健康主体,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帮助下,直接表达其健康体验,并获得有效反馈,不断提高自身健康决策效率,进行符合自身需求的健康消费等健康行为,获得法规、制度、政策和社会基础设施充分支持的权利。 完整的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权应该包含下面这些要素:
“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权” 可以为医药健康系统效率带来什么样的提升? 首先,消费者一直都有表达健康体验的欲望,但是这种欲望在(1)消费者没有完整的健康信息表达权,(2)消费者健康数据主体权利缺失,以及(3)整个社会基础设施不支持,消费者健康沟通没有形成闭环的条件下,是被抑制的。 当这些条件改变时,被抑制的消费者健康表达可以被激活。例如新冠疫情时代已有和正在出现的技术和社会组织能力,为消费者有效表达健康需求创造了新的条件:
这些条件为在移动端构建健康信息沟通闭环,建设消费者健康表达权提供了新的基础设施。 其次,“消费者被认可具有健康信息表达权”这件事本身就具有意义。 套用当今众多心理学作者富有诗意的一句话:“被看见就是一种治愈”。当消费者自觉自愿发布健康体验能够获得系统性认可和有效反馈时,这个事实本身就会对消费者的健康行为和效果产生影响。 但我们需要脚踏实地,探讨“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权”在哪些场景中有可能带来改变。 可能的场景之一,是帮助提高电子病历等医疗系统的运行效率 美国和中国推行电子病历过程中,最大的抗拒因素之一都是电子病历会增加对医生工作时间的占用。 在“医生的有效工作时间是医疗系统的瓶颈”的约束条件下,提高医疗体系效率的目标,与有效推行电子病历的目标是部分冲突的。提高医疗体系效率,就要增加每个医生在每个工作日有效处理患者的数目,有网络信息显示中国的门诊医生每天诊治患者数目可达80~150个,几分钟一个病人;而每个医生在每个工作日有效处理患者的数目越多,他/她所需要填写的电子病历就越多。
消费者的健康体验自我表达不能完全取代医生填写电子病历,但在适当的格式引导下,应该可以减少医生电子病历的部分工作量。因为医生的有效工作时间是医疗系统的瓶颈,如果能少量提高医生的有效产出,就能显著提高整个医疗系统的有效产出。采用消费者健康体验自我表达来部分替代医生的电子病历和其它文牍作业,是可以探讨的思路之一。(当然,在未来,采用语音识别和自然语言处理等信息化工具,可以提高记录电子病历的效率,这是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效率问题的另一条思路) 可能的场景之二,是帮助探索“按疗效付费”新理念的落地方式 药品,首先是品,是商品,“药”是修饰“品”的。药业或医药业过多强调药品的药的特性,忽略了商品的共性。但要解决这个问题,是很不容易的,这要触动太多利益集团。 为改进医疗健康系统,专家们提出了很多全新的理念,其中“按疗效付费”被誉为可以成为新一代医疗体系核心理念的革命性思路,但如何实现仍有待探索。 “按疗效付费”首先应该是“按消费者健康体验付费”,完整的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权,包括健康体验表达权,应该是实现“按疗效付费”的前提和基础。 简单地说,我们希望通过“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权”概念,帮助中国探索医疗健康模式创新的新思路,找到提高医疗健康资源配置效率的新方法。 新冠疫情时代,美国灯塔不再指引全球,中国医疗健康模式创新的压力和动力前所未有地高涨:
在这一大环境下,中国医疗健康领域也已经走到了像华为所说的“在无人区探索”,前面不再有人给你指路,必须走出自己的路来。 建设“消费者健康需求表达权”,通过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辅助,强化消费者的健康消费主体地位,帮助消费者直接表达真实健康需求,为我们提供了平衡医疗健康领域二重性,让消费者需求更好地指导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健康体系效率的新角度。 作者:识林-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