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境外批准前批次销售,生产许可证电子化,不良反应监测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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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境外批准前批次销售,生产许可证电子化,不良反应监测年报
笔记 2025-04-14 4.7,【NMPA】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5号) 4.7,【北京市】《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5年)》 4.7,【深圳市】《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 4.7,【NMPA】公开征求《关于境外已上市药品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4.7,【CDR】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 (2024年) 4.10,【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3.31-4.6,NMPA发布7个新药批准,CDE受理5个NDA 【生产质量管理】 本文曾于2024年11月征求意见。 本文意义重大,相信识林会员们都会仔细解读,大家也可点击页面上的划重点笔记,听听同行们的声音。 建议大家使用“花脸稿”功能,对比征求意见稿到转正时的修订增删,领会监管导向。 可以看到,改动并不多,但其实较少的改动,也许蕴含着更重要的信息。在此简单罗列几项改动如下:
以上仅为部分内容,建议识林会员仔细阅读花脸稿。 【监管综合】 4.7,【NMPA】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5号) 公告强调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数字化管理,要求省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和注销等工作,不得随意下放权限。 自2025年7月1日起,新发放的许可证将以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上传和动态更新。 自2026年1月1日起,二维码将准确展示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线情况等,纸质版许可证可不再重复登载信息。 公告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根据二维码信息开展审评、检查等工作,企业办理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纸质版许可证。 4.7,【北京市】《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5年)》 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支持北京市创新医药的高质量发展。 文中强调了临床试验效率的提升,包括将项目启动时间压缩至20周以内,提高伦理审查互认率,并建立全自动智能化生物样本库。提出了审评审批效能的提升,如将审批时限压缩,扩大创新药试点品种,并提升药械创新服务站能力。此外,还涉及了创新医药生产流通的扩大,包括支持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跨境分段生产和临床急需进口药械的“一次批复、多次通关”。 在临床使用方面,提出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以及创新药企与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提前沟通医保准入和入院使用准备。 还特别强调了人工智能在医药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包括构建行业数据可信空间和鼓励企业设立人工智能研发中心。 4.7,【深圳市】《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 与上述北京市政策相比,深圳市多了具体数字。“全面支持医药研发和引进。聚焦核酸药物、蛋白和多肽药物、细胞药物、微生物药物、小分子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等方向,支持引进或自主培育一批创新药成果。对完成临床试验并实现海内外上市的1类创新药,面向其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发环节,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奖励。大力支持宠物药发展,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宠物药,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两城市不约而同都在强调对AI的支持:“聚焦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设计、新型药物筛选、用药安全仿真分析等药物研发环节,加快大模型、核心算法、专业软件等前沿技术更新,支持建设药物高通量筛选、下一代抗体药物发现、智能小分子新药合成、中药研发和中医智能诊治、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研发、临床试验智能化管理等一批人工智能药械研发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及重大产业项目。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生物制造全链条、全场景应用,围绕底盘细胞改造、酶制剂开发、精准发酵等环节,布局建设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相关重大公共服务平台。” 4.7,【NMPA】公开征求《关于境外已上市药品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53号文的又一利好政策落地。 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取得中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境外生产药品备案信息,下同)后,对符合要求的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允许进口并上市销售。条件是: (一)属于原研药品(本公告中系指:全球范围内首个获得批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以及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仿制药品,或者治疗罕见病的仿制药品; (二)已取得境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含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等,下同); (三)产品质量标准满足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要求,生产场地、生产工艺与中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内容一致; (四)通过中国、生产地所在国(地区)或者已批准该药品上市国(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的批次,以及其后生产的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 (五)通过上述检查后,至取得中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前,该药品生产厂和包装厂未被任何国(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判定不符合药品 GMP; (六)在取得中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上市放行,放行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为中文,且与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一致。 4.7,【CDR】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 (2024年) 最新的不良反应年报发布。识林收录了2013-2024的监测报告。 将报告中许多数据与前两年数据进行对比,供识林用户参考。 *红字数据的数值更高:
我国正快步迈入创新药时代,药物警戒的重要性也相应地不断提升,其监管也必将趋严,并且如报告所言,“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尤其是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增多,并非说明药品安全水平下降,而是意味着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全面,对药品的风险更了解,风险更可控,对药品的评价更加有依据,监管决策更加准确。”。药企PV人员可关注报告,深入解读。 4.10,【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本文强调了军队药品管理的严格性和特殊性,明确了军队药品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组织架构。特别指出,军队药品管理实行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军地协同。 文件详细规定了药品储备与供应、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军队特需药品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如战备药品储备制度、军队基本药物目录的建立、药品购进(“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保管制度等。 同时,对军队特需药品的生产、注册、使用和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军队特需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新药批准和报产】 4.7-4.13,NMPA发布5个新药批准,CDE受理7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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