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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落地,新版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定稿,2025年度药品审评报告,间充质干细胞药学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落地,新版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定稿,2025年度药品审评报告,间充质干细胞药学
2026-05-18
【药学研究】
5.11,【CDE】关于公开征求《间充质干细胞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6月11日。
本指导原则针对目前仍沿用“间充质干细胞(MSC)”这一名称的细胞产品,指出其自我更新与多向分化的干性特征尚未完全确证,国际上亦有“间充质基质细胞”的功能性术语。指南所指的MSC泛指一类可能源自多种人体组织、体外呈成纤维细胞样贴壁生长、具有特定表面特征分子和生物学功能的细胞群体。
全文共七章,涵盖前言、适用范围、一般原则、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要求、变更研究与评价考虑、参考文献及名词解释。其中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要求为核心部分,详细规定了生产用物料、生产工艺、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四个方面的技术要求。
为回应业界需求,指南专设变更研究章节,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主要变更类型进行了分级、分类列举,突出实际操作考虑,以促进MSC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注册与变更】
5.13,【CDE】2025年度药品审评报告
2025 年,药审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审评效率,加快新药好药上市,为患者提供更多的用药选择。
按照我国药品注册分类相关标准,全年批准上市 1 类创新药 76 个品种,其中 26 个品种(34.2%)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15 个品种(19.7%)附条件批准上市,15 个品种(19.7%)在临床试验期间纳入了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新机制新靶点药物 11 个。
全年批准罕见病用药 48 个品种(未包括化学药品 4 类仿制药),其中 12 个品种(24.5%)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加快上市。
全年批准儿童用药 138 个品种,包含 98 个上市许可申请,其中25 个品种(18.1%)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加快上市;另批准 40 个品种扩展儿童适应症。
全年批准放射性药品 6 个品种,其中 3 个品种(50.0%)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加快上市。
全年批准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药品(化学药品 5.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 3.1 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 3.1 类)80 个品种,其中 57 个为首次批准上市,23 个为已上市药品增加适应症。
5.15,【CDE】定稿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的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三文此前曾于2023年11月征求意见。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部分要点包括:
- 申报资料的整理章节,分解阐述eCTD形式和电子申报资料形式,全面电子化。
- 关于变更申办者主体,“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提交补充申请,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申报资料要求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附件4整理,对于《药品生产许可证》等项目不适用的,可在相应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同时,变更前申办者还应当出具确认同意此项变更的声明(需注明原临床试验申请的受理号等信息);变更后的申办者应当承诺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上述文件的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申办者主体变更原则上不与技术类变更合并申报。”
-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期间不接受申请人主体变更申请和涉及技术的变更申请。
- 针对许可证尚未变更完毕的情形: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申报药品所在的生产线应当具备相应生产范围。对于企业新建生产线或生产线新增生产范围,且尚未完成相关程序列入《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记录中应当载明相应生产线变更信息及省局初步审核意见,或提供省局出具或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 关于实施时间和“过渡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 6 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事项除外。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 针对外企需出具的证明文件: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是,外交部公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 对于MAH变更的安排:“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申请。申请人生产许可证的分类码及生产范围应当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均应当载明相应委托品种。同一品种有不同规格的,所有规格应当一次性变更为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让方应当未持有同一品种、同规格药品批准文号。对于持有人已持有同一品种同规格多个批准文号的,应当选择保留一个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到期前,对于其他文号进行注销或者转出。在保留一个批准文号后,方可申报该品种的上市后变更。”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除了上述要点之外,还需注意:
- 已上市生物类似药增加其参照药国内已批准适应症的,应当按不同适应症分别提交补充申请。
《中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未引入eCTD,其他要点同上。
【经营准入】
5.15,【SAMR】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文已是第二次征求意见,此前于2023年5月征求意见。现行版本发布于2019年12月。
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适应广告新业态发展需要,重点研究解决当前“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和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广告行为监管,优化广告审查服务,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办法》共48条,此次修订新增13条,修改27条。
关于药品:
-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无法全部标明的,应当标明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药品说明书”。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监管综合】
5.14,【SAMR】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文征求意见截至6月14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定。
《规定》的起草思路是,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吸收部分省市经验做法,借鉴其他部门裁量权规则,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力求做到内容完备、规则明晰、可操作性强。
《规定》拟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以更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调整至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仅可针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裁量基准,以统一裁量规则,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区分从轻、减轻处罚,着力破解从轻减轻处罚选择适用的困惑,让执法人员放下顾虑,准确适用;
- 扩充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裁量因素和判定标准,着力破解“类案不同罚”等难题。
5.15,【NMPA】关于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7号)
5月15日,NMPA发出公告,正式定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下称“2026定稿”),并于当日实施,与新版“药品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同步。
配套发布的文件还包括CDE发布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程序》和一份“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上市和正在审评审批中的药品申请数据保护资料要求的通知”。另外还有一篇必读的“政策解读”。
首先值得特别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药品,无论是在审、待批还是已批准,均可申请数据保护,但企业需尽快行事。办法公告明确“在《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向我中心(CDE)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申请(模板见附件)”,否则,对于尚在审评的药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于行政审批阶段的药物,有更多余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药审中心网站对外公布数据保护信息前,不受理、不批准依赖该受保护数据的药品注册申请。”再结合上述CDE的“通知”中关于已批准药品可申请数据保护的规定,形成了对在审和已批药品的全面覆盖。
识林已发布专题文章《<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要点梳理和历史沿革》,简述数据保护制度在我国顶层政策和上位法规中的演化,再以行业关心的重点问题作为主轴,做简要沿革分析,供参考。
此外,“周末杂谈”栏目也已发文《【周末杂谈】对数据、试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的理解和疑问》辨析“试验数据”概念。
【新药批准和报产】
5.11-5.17,NMPA发布3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0个新药上市申请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该指南为中药变更补充申请的受理审查提供技术指导,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中药变更事项。文件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基本要求,包括电子申报规范、申请表填写标准及证明性文件清单。重点规定了形式审查要点:要求附条件批准药品完成后续研究后申报补充申请;上市后变更需按《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分类申报;临床试验暂停后恢复需提交整改证明;申办者主体变更需公证文件并承诺责任转移。同时强调电子签章、小微企业优惠等程序性要求,并列出麻醉药品等特殊类别的变更限制。 【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已上市中药的补充申请变更事项,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持有人变更等,涉及中药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境外生产药品转境内生产的申请人。监管机构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影响评估】本文对中药企业的变更管理提出更高合规要求,尤其是电子申报、主体责任承诺及特殊药品变更限制。企业需调整内部流程以满足形式审查细节(如一致性核对码、电子签章),并注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未合规可能导致补充申请不予受理。 【实施建议】必读岗位: - 注册:需按指南整理电子申报资料,确保PDF签章及数据一致性;
- QA:核查变更分类与技术指导原则的符合性,监督承诺实施时间;
- 生产:涉及场地/工艺变更时,需同步更新《药品生产许可证》信息;
- 临床:临床试验暂停后恢复需提交整改证明,评估方案变更风险。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规范化学药品变更补充申请的受理审查流程,明确形式审查标准及资料要求。文件整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要求,细化申报资料整理规范,包括电子提交(eCTD或电子申报资料)的技术标准、申请表填写规则及证明性文件有效性要求。指南覆盖附条件批准药品的后续研究申报、临床试验暂停后恢复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等12类补充申请事项,强调变更分类需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并规定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注册程序。形式审查要点包括申报事项合规性、申请表与资料一致性、电子签章有效性等;附件提供自查表及21项参考法规目录,替代2021年旧版指南。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补充申请,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及原料药,涉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CRO、CDMO等主体。不适用于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其他药品类型。 【影响评估】
本文统一化学药品变更申报标准,缩短企业形式审查周期,但电子提交和电子签章要求增加技术合规成本。对频繁进行变更的大型药企和跨国药企影响显著,需调整内部申报流程;小微企业可享受费用减免,但需确保资料完整性以避免补正风险。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按指南更新申报模板,重点核查电子资料签章及证明文件时效性。
- QA:必读。监督变更实施时间承诺(≤6个月),确保生产许可证范围覆盖变更需求。
- 临床:必读。针对临床试验暂停恢复或方案变更,需提前评估安全性风险并单独申报。
- 生产:必读。境外转境内生产时,需按上市注册要求重新申报,同步更新GMP证明文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针对已上市生物制品的补充申请事项,明确受理审查的形式要求和操作规范。文件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法规,系统梳理了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要点,包括申请表填写规范、电子申报资料格式(eCTD或电子申报)、证明性文件提交要求等。指南详细列举了申报事项的审查标准,如附条件批准药品的后续研究要求、临床试验期间变更的处理、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申请流程等。同时,文件强调了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及电子签章的应用,并提供了自查表和参考目录以辅助申请人合规申报。对于不予受理或需补正的情形,指南明确了通知流程及依据。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已上市生物制品(包括治疗用、预防用及按生物制品管理的诊断试剂)的补充申请,涉及创新药、生物类似药、境外转境内生产药品等。适用企业包括持有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的国内药企、跨国药企及委托生产的CDMO企业。 【影响评估】
本文统一了生物制品变更申报的形式审查标准,简化了电子申报流程,但提高了资料规范性要求。企业需调整内部申报流程以适应电子签章、eCTD格式等新要求,并加强跨部门协作以确保资料一致性。未合规申报可能导致补正或不予受理,延长审批周期。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严格按指南整理申请表及电子资料,确保与证明性文件一致;提前自查附件1清单。
- QA(必读):核查生产许可证范围、证明文件时效性及电子签章合规性。
- 临床(涉及临床试验变更时必读):评估方案变更风险,按“国家需审批事项”提交补充申请。
- CMC:确保生产工艺变更资料符合《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规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具体实施流程,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审中心)的职责。文件要求申请人在提交化学药品或生物制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同步提出数据保护申请,药审中心通过形式审查和审评判断是否给予保护。数据保护期内,若其他申请人依赖受保护数据提交申请且未获持有人同意,审评将中止。文件细化数据保护的申请、审查、公开及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保护期限届满前恢复审评的流程,以及数据依赖协议的法律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上市注册申请,涵盖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适用企业包括药品注册申请人、上市许可持有人及依赖受保护数据的第三方申请人,涉及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及CRO/CDMO等。 【影响评估】
本文强化数据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要求企业提前规划数据保护申请策略,避免因依赖他人数据导致审评中止。对创新药企业,数据保护可延长市场独占期;对仿制药企业,需评估数据依赖风险或寻求授权协议。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在上市申请时同步提交数据保护申请,确保信息真实;依赖他人数据时提前签署协议。
- 研发(必读):评估试验数据保护价值,规划数据生成策略以符合保护条件。
- 法务(必读):审核数据依赖协议的法律效力,尤其境外企业需公证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NMPA_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_2021011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各类药品。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以及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型。 适用岗位本文件对药品注册、生产、质量控制、法规事务等岗位的工作带来变化。特别是对于药品注册专员、生产管理人员、质量保证人员和法规事务专员等岗位,应视为“必读”文件。 文件要点总结历史文件提交:要求提供申报药品的所有历史批准文件,包括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和再注册批件,以清晰展示药品的历史演变和当前状态。 境内生产药品变更: - 名称和地址变更:需提交变更前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变更记录。
- 主体变更: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变更协议原件(商业秘密需隐去)。
境外生产药品变更: - 代理事项变更:需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持有人变更:需提交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本。
申请人承诺:受让方需承诺拟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 其他文件:需提交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强调性措辞- “应当”:强调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 “明确”:要求文件内容清晰,易于理解。
- “证明性文件”:强调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变更申请。
反复出现的内容- 变更前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变更申请的共同要求。
- 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本对于境外生产药品的变更至关重要。
通过这份指南,药企可以确保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过程中符合国家药监局的规定,保障药品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文件概要】
该文件建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明确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仿制药的数据保护期及适用范围。创新药(境内外均未上市)和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分别给予6年数据保护;改良型药品保护期为4年;首家获批的仿制药(含生物制品)保护期为3年。保护范围涵盖首次上市许可所需的未披露试验数据,其他申请人未经许可不得依赖受保护数据提交申请。文件规定数据保护的申请流程、终止条件及公示要求,并附三类药品(化学药、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与保护期对照表。国家药监局及药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保护期内违规申请不予批准。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预防用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含疫苗)的注册申请,覆盖境内研发及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药品。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家药监局(NMPA),企业类型包括创新药企、仿制药企、生物制品企业及跨国药企。 【影响评估】
本文对创新药企和生物制品企业构成重大利好,通过延长数据保护期(最长6年)增强市场独占性;仿制药企需规避依赖受保护数据申报,否则面临申请驳回。文件可能延缓仿制药上市节奏,但明确自行取得数据的例外条款,平衡创新与仿制竞争。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在提交上市申请时同步申请数据保护,核查保护范围与期限。
- 研发:必读。创新药研发需关注保护期起始计算点(首次批准日),改良型新药需证明临床优势。
- 法务:必读。监测数据保护状态,避免侵权风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例外条款。
- 管理层:必读。评估保护期对产品管线布局的影响,制定仿制药申报策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理解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持续监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 生产管理(PM):负责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的合规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了解生产许可要求,确保注册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药物警戒(PV):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药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涵盖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 生产许可管理:强调了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流程和变更要求,确保企业生产活动合法合规。
-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监督检查: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检查频次、内容和程序,强化风险管理和全程管控。
-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 信息公开与报告:要求企业公开生产许可信息,及时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外事(FA):必读。需熟悉《公约》内容,掌握附加证明书的签发流程和要求,以便指导企业对外文书的处理。
- 法务(LG):必读。了解《公约》对中国企业国际文书流转的影响,为合同和协议提供合规性建议。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跨国文书流转,涉及中国与《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公文书认证程序。适用于所有需要办理国际公文书认证的中国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跨国药企、Biotech等。 文件要点总结: 《公约》旨在简化跨国公文书流转程序,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届时,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的公文书仅需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使用,无需领事认证。同样,其他缔约国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也只需该国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签发附加证明书。附加证明书以贴纸形式加贴银色国徽印鉴,支持在线核验。居住国外的人员可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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