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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CDE 修订发补标准,NMPA 明确 API 登记主体变更,挥发性有机物拟征税,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CDE 修订发补标准,NMPA 明确 API 登记主体变更,挥发性有机物拟征税,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
2026-07-27
【非临床和临床研究】
7.24,【CDE】关于公开征求《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创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文征求意见截至8月24日。
ITP 是一种获得性免疫介导的血小板减少疾病,临床表现为无症状血小板减少、皮肤粘膜出血,严重时可致内脏出血甚至颅内出血等症状。各年龄阶段均可发病,成年人一般为隐匿发病,病程为慢性过程,在儿童一般病程较短,80%患儿在 6 个月内自发缓解。
鉴于该疾病发病人群宽泛、病情复杂、疗效评估指标与临床意义的差异性,导致此类药物的研发策略及试验设计存在较多挑战,本技术指导原则将从 ITP 疾病特征出发,从早期临床试验探索阶段相关要求、III 期注册临床试验关键设计要素、疗效评价指标、特殊关注人群要求等方面探讨 ITP 新药研发的关注点和技术要点,致力于为 ITP 新药研发的医药研发企业和研究者提供参考意见。
7.24,【CDE】关于公开征求《轮状病毒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文征求意见截至8月24日。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预防轮状病毒感染所致胃肠炎疫苗的临床研发、临床试验设计及评价提供技术建议。考虑到轮状病毒疫苗产品类型和技术路线不断丰富,且不同产品在疫苗株选择、价次、免疫程序、作用机制及安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本指导原则重点围绕轮状病毒疫苗临床研发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提出考虑。对于采用特殊技术路线、具有创新设计特点或研发目标存在明显差异的轮状病毒疫苗,可结合产品特点和研发情形具体分析。
【注册变更】
7.23,【NMPA】公开征求《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本文征求意见截至8月22日。
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管理工作,以促进更多符合要求的生产主体进入市场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文件明确,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适用于已在药审中心登记平台标识为“A”的化学原料药,其批准证书载明的生产企业发生主体变更,由变更后的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并获批自行生产。受让方作为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产品特性并依据法规实施变更风险管理。文件还要求转出方和受让方履行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告知义务。
受让方需开展研究并向CDE提出补充申请,涉及场地变更的需先完成生产许可办理及前置检验核查。审批时限方面,不涉及场地变更的为20个工作日,涉及场地变更的按补充申请时限执行。
文件特别设立创新化学原料药研发主体权益保护章节,规定主体变更需经权益方同意。
此外,文件对境外转境内(境外转境内应按照化学原料药上市相关要求申报)、境外主体变更(境外监管机构已批准其持证商变更且无其他技术变更的,可由指定的境内法规提出主体变更)、防垄断措施(一家生产企业只能持有一个同品种API)及老品种质量提升要求等作出规定,并附有详细的申报资料要求。
7.24,【CDE】中心对外公开征求《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文征求意见截至8月23日。
CDE的“修订说明”中概述的修订内容包括:
原书面发补标准中涉及“重大”或未明确“重大或微小”缺陷程度的表述,具体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制造及检定规程、生产工艺信息表等关键内容的撰写经审评认为需要重大修改的”、“风险控制计划的重大问题"等,本次依据《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等进行了修订。
另外,增加兜底条款表述,即“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报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审评结论”。
但查阅花脸稿,下列具体改动值得关注。被删去的部分可能意味着不再有发补机会,:
- 删去原第9条“未按现行关联审评审批要求执行而需要发补的,如未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登记或未在药品制剂申请中同时提交原辅包资料,没有提供授权书与药品制剂进行关联,原辅包的给药途径不满足制剂给药途径等”。
- 删去原第10条“有必要进行样品检验、现场检查、器械关联审评但未进行的”。
- 新增“10.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单项注册检验的;”
- 删去原第11条“审评过程中产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审评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问题;”
- 删去原第13条“审评过程中产品关联的原辅包发生变更的,或原辅包发现的问题需要在制剂审评中通过发补解决的;”
- 当出现“其他确需发补”但“在公开的发补标准中尚未规定的情形”时,删去“提交中心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并更新中心发补标准对外发布后方可执行”流程,改为“经部门技术委员会研究后确定”即可。这一变化缩短了特殊情形下的决策链条,将审批权限从中心领导层下放至技术委员会。
【药物警戒】
7.21,【CDR】关于公开征求《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的研究设计和分析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8月21日。
2025年发布的《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的一般原则》(以下简称《一般原则》),对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主动监测的数据来源与类型、适用范围、一般流程及实施技术提出了总体要求。作为《一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方法技术的补充,本指导原则将重点阐述和明确基于真实世界数据进行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的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关键考量和基本要求,不涉及数据采集、治理等数据库构建相关内容,旨在为发起和参与主动监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究机构等提供参考,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真实世界数据在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的合理应用。
本指导原则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关键问题展开:一是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时需重点考虑的关键方法维度或要素;二是真实世界数据支持主动监测的研究设计要求,三是针对药品安全性研究特点的统计分析方法选择。
7.21,【CDR】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研究报告撰写规范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8月21日。
也是2025年发布的《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的一般原则》(以下简称《一般原则》)的延伸,以及对主动监测证据体系的完善,本指导原则聚焦于研究报告的规范化撰写,旨在提升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旨在为持有人、研究机构等相关方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于研究报告的规范化撰写这一实际操作环节,旨在通过明确报告的逻辑框架、内容要素及附件要求,提升证据输出的标准化程度和不同研究间的可比性。
【监管综合】
7.24,【财政部,环境部等】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部分制药企业须在2027年1月1日其按规定缴纳挥发性有机物(VOC)环境保护税。
文件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VOC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VOC环境保护税。暂不征收对象包括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以及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排污许可证中未标识VOCs排放的单位。
试点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首批纳入行业包括印刷业、石油煤炭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VOC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
应纳税额按污染当量数乘以适用税额计算,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排放量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清单》确定,应税排放量为总排放量扣除18种单项物质排放量后的余额。排放量计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对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纳税人分别减按50%和75%征收,但存在少报、篡改数据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优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当日,按季申报,设备动静密封点可按年申报。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共享信息、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该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药批准和报产】
7.20-7.26,NMPA发布5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1个新药上市申请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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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要】
该文件系统列举化学仿制药(含原料药和制剂)药学研究中的重大缺陷情形,涵盖核查检验、申报资料、审评期间变更、生产工艺、结构确证、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核心环节。文件明确原料药领域8类缺陷情形,包括核查检验不合格、申报资料不完整或逻辑矛盾、生产工艺不符合ICH Q11要求、结构确证错误、质量研究缺失关键质控项目等;制剂领域10类缺陷情形,扩展至参比制剂选择不当、原辅包质量不达标、处方工艺不合理、生物等效性豁免依据不足等。文件规定审评中发现重大缺陷时,药品审评中心可直接基于现有资料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不再要求补充资料。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仿制药(原料药及制剂)的上市许可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及上市后变更,不涉及生物制品、中药等其他药品类型。适用企业包括仿制药研发企业、生产企业和CRO/CDMO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影响评估】
本文对化学仿制药企业研发和注册申报提出更高合规要求,企业需全面核查药学研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避免因重大缺陷导致注册失败。文件明确“一票否决”机制,将显著提升申报门槛,加速行业淘汰低质量仿制药,推动资源向高标准研发集中。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对照文件逐项预审申报资料,确保无逻辑矛盾或数据缺失,重点核查参比制剂选择、原辅包关联审批一致性。
- 研发/CMC:必读。需严格遵循ICH Q11等指南设计生产工艺,完善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及稳定性考察方案,避免使用高风险有机溶剂或亚批合并。
- QA:必读。应建立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流程,确保注册批生产与商业化规模一致,监督稳定性研究条件符合参比制剂标准。
- 生产:需关注审评期间变更管理,重大变更需重新评估稳定性,避免批量或工艺调整导致注册终止。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说明: - PV(药物警戒):应深入理解主动监测的目的、数据来源和实施流程,以规范开展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研究。
- QA(质量管理):需掌握真实世界数据在药品安全性评价中的应用,以确保企业合规运行。
- 注册:需了解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的一般原则,以便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合理利用这些数据。
- 研发:应关注真实世界数据在药品安全性问题研究中的应用,以指导药品开发过程中的风险评估。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中国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本文旨在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范开展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研究,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发现未知风险信号、评价新发现的风险信号、描述药品安全特征及评估药品风险。主动监测涉及信号发现、信号评价和风险评估,数据来源包括研究特定安全性问题形成的数据、常规诊疗过程形成的数据以及其他研究/管理目的形成的数据。实施流程包括明确研究目的、制定研究方案、确定数据来源/类型、数据获取与数据治理/管理以及数据分析与利用。特别强调了数据要素的确定、数据适用性评估、统计分析计划的制定以及对潜在偏倚的控制和评价。通过主动监测,可支持修改药品说明书、识别高风险人群、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等决策。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原料药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监控质量体系运行。
- QC(质量控制):负责原料药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 生产:负责按照GMP要求进行原料药的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 工程:负责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领域的原料药生产,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国际通用标准。 文件要点总结: 原料药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调了从质量管理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首先,文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机构职责,特别强调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规定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以及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人员方面,规定了资质、培训和卫生要求,确保员工符合岗位需求。厂房与设施章节详细规定了设计建造、公用设施和特殊隔离要求,以保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设备章节则涉及设计建造、维护保养、校准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文件还特别提到了无菌原料药的生产特点,包括生产工艺、厂房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过程管理以及环境控制等,这些都是确保原料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旨在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完善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VOCs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VOCs环境保护税。暂不征收对象包括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以及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排污许可证中未标识VOCs排放的单位。试点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首批纳入行业包括印刷业、石油煤炭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VOCs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应纳税额按污染当量数乘以适用税额计算,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排放量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清单》确定,应税排放量为总排放量扣除18种单项物质排放量后的余额。排放量计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对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纳税人分别减按50%和75%征收,但存在少报、篡改数据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当日,按季申报,设备动静密封点可按年申报。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共享信息、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该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VOCs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药品类型为医药制造业,注册分类不限定,发布机构为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企业类别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产生直接财务和合规影响。企业需核算VOCs排放量并缴纳环境保护税,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大气环境绩效A级或B级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但存在少报、篡改数据等行为将面临处罚。企业需加强VOCs排放监测、数据管理和申报合规。 【实施建议】 - EHS(环境健康安全):必读。负责VOCs排放源项识别、排放量计算、监测数据管理,确保符合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要求,并配合税务机关申报。
- 财务/税务:必读。负责VOCs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缴纳、税额计算及税收优惠申请,需与EHS部门协作确保数据准确。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确保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相关数据(如原辅材料VOCs含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篡改或伪造。
- 注册:建议了解。需关注VOCs排放对药品生产合规性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在新药或仿制药注册申报中涉及环保要求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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