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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政每周概要:FDA 定稿食物效应指南,PMDA 简化单抗毒理,加拿大简化生物类似药临床,EDQM 复溶时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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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国际药政每周概要:FDA 定稿食物效应指南,PMDA 简化单抗毒理,加拿大简化生物类似药临床,EDQM 复溶时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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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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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5.20,【FDA】IND 和 NDA 中评估食物对药物的影响 — 临床药理学考虑

5.19,【加拿大HC】生物类似药的信息和申报要求指南

5.20,【PMDA】关于单克隆抗体一般毒性评价的考量(早期考虑)

【药学研究】

5.19,【EDQM】复溶药品使用中储存时间 - 药品实践和药学监护质量和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CD-P-PH/PC)立场文件

本周BE指南:

【注册与变更】

5.21,【MHRA】罕见病治疗监管框架草案

【生产质量】

5.21,【沙特FD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

本周483和警告信

【监管综合】

5.15,【WHO】B 群链球菌结合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疗效指南

【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5.20,【FDA】IND 和 NDA 中评估食物对药物的影响 — 临床药理学考虑

本指南曾于2019和2022两次征求意见,现已定稿。

指南针对口服药物在IND和NDA申请中食物效应(FE)研究的临床药理学考量提出建议。文件涵盖FE研究的设计、实施和数据分析,包括高脂和低脂餐的影响评估、受试者选择、给药条件(空腹与进食)、样本采集及特定人群(如老年和儿科患者)的注意事项。

总体建议包括:1)应在关键试验前开展FE研究,早期(如首次人体试验)先用高脂餐初步评估食物影响;2)原则上使用拟上市剂型进行最终FE研究,若临床剂型与上市剂型无显著差异,或变更获生物等效性豁免,可能无需重做;3)当高脂餐显示显著食物影响时,可评估低脂餐;4)若需空腹服药,应研究合理的给药与进餐时间间隔。

5.19,【加拿大HC】生物类似药的信息和申报要求指南

指南此前曾于2025年6月征求意见。定稿指南适用于基于与加拿大参照生物制品(Canadian Reference Biologic Drug,CRBD)高度相似性申请销售的生物制品,申办者可依赖CRBD既有信息减少临床数据要求。

加拿大此次定稿指南延续了国际主流生物类似药监管理念,即通过强化分析表征和比对研究来简化临床要求。

指南明确,支持生物类似药授权的临床研究通常限于比对药代动力学试验,证明两者药代动力学等效性,同时收集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数据。在可行情况下可纳入药效学终点。当生物类似药可通过适当的分析研究进行比对和广泛表征时,通常不需要疗效比对研究(CES)。

如果上述研究发现重大差异,则该药物不太可能被视为生物类似药,此时即便采用CES也无法解决质量属性的重大差异。

除了可免去CES,HC还指出,在非临床研究方面,当分析比对研究建立高度相似性且广泛体外机制研究表明高度相似时,通常不需要体内一般毒理学研究,包括安全药理学、生殖/发育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研究。在例外情况下认为需要体内评估时,研究重点取决于所需附加信息的类型。

5.20,【PMDA】关于单克隆抗体一般毒性评价的考量(早期考虑)

PMDA发布该早期考虑文件,基于3Rs原则和新方法学(NAMs)的进展,提出针对单克隆抗体毒性试验的合理化策略。

PMDA建议申办者应基于WOE综合判断(含3个月结果、机制、靶点毒性信息、NAMs数据、临床数据、同类药信息)6个月试验的必要性。

需开展6个月试验的情形包括:1)出现机制不明、非药理作用可解释的毒性;2)出现临床无法监测的毒性;3)靶点分布广泛、潜在毒性多样;4)靶点前例少、风险难以预测。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免疫原性严重影响毒性判读的,可不行6个月试验的情形。

无合适动物物种时:1)靶点为外源性因子(细菌、病毒等)的,无需单独毒性试验,在药效或PK试验中确认心血管、呼吸等功能无异常即可;2)靶点仅存于人,或动物无足够药理作用时,优先用转基因动物或相同蛋白,参考靶点安全性评估,可结合NAMs;3)两者均不可行时,基于WOE利用现有信息(含同类药数据)评估,并在任一动物试验中确认重要功能无异常。

【药学研究】

5.19,【EDQM】复溶药品使用中储存时间 - 药品实践和药学监护质量和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CD-P-PH/PC)立场文件

本文探讨复溶药品使用中储存时间的监管立场,基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医院药房的调查数据,指出实际临床中常存在超出产品特性概要(SmPC)规定的储存时间现象,涉及抗癌药物、抗生素、抗真菌药和抗病毒药等。

文件强调,超出SmPC规定的储存时间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属于不合规行为,责任由操作者承担。

文件指出现有上市许可支持的稳定性研究可能无法完全反映实际需求,导致SmPC数据与临床实践脱节。为解决此问题,建议上市许可持有人重新或补充开展使用中稳定性研究,尤其针对抗癌药物,并根据新数据更新SmPC和说明书。文件呼吁监管要求与临床需求对齐,以保障患者安全、减少浪费并促进可持续医疗。

本周BE指南:

【FDA】BE 指南 新增23篇,修订48篇
【WHO】更新 醋酸甲羟孕酮/环戊丙酸雌二醇 BE 指南
【WHO】更新 醋酸甲羟孕酮 BE 指南

识林会员可浏览"BE指南库"。

【注册与变更】

5.21,【MHRA】罕见病治疗监管框架草案

MHRA提出名为“研究性上市许可”(Investigational Marketing Authorization,IMA)的新路径,旨在将罕见病药物传统10-12年的研发周期进行“有意义的压缩”。指南草案涵盖早期科学建议、资格认定、IMA申请及后续转化路径,同时与现有孤儿药制度互补。

IMA的核心是通过一次许可,将临床试验批准与渐进式、持续审评的上市许可路径相结合,消除临床试验与上市许可批准之间的人为强制的过渡节点。MHRA预期新路径将支持“更可预测和适应的证据要求”,改善“临床开发、监管批准、患者获得和报销流程之间的协调,从而降低复杂性”。

该框架针对英国患病率约1/50000或更低的罕见疾病,“传统开发存在明显和可衡量的障碍”。征求意见持续至7月30日。

【生产质量】

5.21,【沙特FD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

沙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在GMP第4.4版中主要对附录2进行了结构调整,以区分不同类型生物产品的管理要求。

具体而言,原附录被重新组织为附录2A和附录2B两部分:附录2A适用于先进治疗药物产品(ATMPs),而附录2B则适用于传统生物医药产品。这一变更旨在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提供更具针对性的GMP要求。

本周483和警告信

【FDA】警告信 中国 哈尔滨吉象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FDA】警告信 美国 Naseem A. Jaffrani, M.D.
【FDA】警告信 印度 Sourav K. Mishra, M.D. / All India Institute of Medical Sciences
【FDA】警告信 中国 杭州益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FDA】警告信 美国 JW Nutritional LLC
【WHO】公共检查报告 Strides Pharma Science Limited (Puducherry)
【WHO】公共检查报告 RV Lifesciences Limited
【WHO】公共检查报告 Solara Active Pharma Sciences LTD., Cuddalore
【WHO】公共检查报告 Apitoria Pharma Private Limited, Unit-IV
【WHO】公共检查报告 撒尔夫(河南)农化有限公司
【WHO】公共检查报告 10/10 Textile Joint Stock Company
【WHO】公共检查报告 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识林会员可浏览“警告信库”和“483库”。其他机构的检查报告可浏览“最近更新”的“检查缺陷”版块。

【监管综合】

5.15,【WHO】B 群链球菌结合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疗效指南

该指南针对B群链球菌(GBS)结合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全面技术要求,涵盖开发、生产、非临床和临床评价全流程。

文件分为四部分:

  • A部分规定疫苗生产工艺控制要求,包括多糖与载体蛋白的制备、结合工艺、终产品检测及稳定性研究,强调使用非动物方法检测内毒素等杂质;
  • B部分阐述非临床评价策略,建议采用妊娠动物模型评估母源抗体传递效果;
  • C部分明确临床评价路径,允许基于脐带血抗荚膜IgG阈值推断疫苗对新生儿侵袭性GBS疾病的保护效力,并要求上市后开展有效性研究;
  • D部分为国家监管机构提供批签发和认证指导。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适用岗位:

  • 注册(RA):必读。需熟悉文件中的申报要求,指导生物类似药的注册申报流程,确保申报材料符合Health Canada的要求。
  • 研发(R&D):必读。需理解生物类似药与原研药的相似性要求,指导研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产品特性研究。
  • QA:必读。需掌握文件中的质量标准,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监管要求。
  • 市场(Marketing):必读。需了解生物类似药的市场授权标准,以便在推广和销售时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加拿大提交的生物类似药(生物制品),包括创新生物药的后续版本,由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研发的生物类似药。

要点总结:
本指南详细阐述了加拿大卫生部对生物类似药的信息和提交要求。首先,强调了生物类似药必须与加拿大参考生物药品(CRBD)高度相似,这需要通过全面的比对分析来证明。指南明确了生物类似药的适用范围,包括必须存在的CRBD、现代分析方法的可应用性以及通过预设标准判断高度相似性。政策目标是为申办方提供指导,以满足《食品药品法》和《食品药品条例》C部分下生物类似药授权的信息和监管要求。监管方法基于现有的生物制品、药品和通用药品的监管框架,强调生物类似药与CRBD在质量、临床和非临床分析上的高度相似性。此外,指南还涉及了专利、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问题,以及生物类似药上市后的监管要求,包括不良药物反应报告和周期性报告。最后,指南鼓励申办方在生物类似药开发过程中尽早与生物和放射性药品局(BRDD)进行沟通。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由加拿大卫生部制定,旨在明确生物类似药(biosimilar biologic drugs)的申报信息要求,为申办方提供开发与注册路径的指导。文件基于《食品和药品法案》(FDA)及《食品和药品条例》(FDR)的监管框架,强调生物类似药需通过新药申请(NDS)途径提交,而非简化新药申请(ANDS)。核心要求包括:生物类似药需与加拿大参考生物制品(CRBD)在理化特性、功能属性及稳定性方面高度相似,并通过全面的分析比较研究(如结构、纯度、免疫原性评估)作为主要证据。临床数据要求侧重于药代动力学(PK)等效性研究,通常豁免临床疗效对比试验,但需包含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数据。文件还涵盖质量控制策略、生产工艺变更管理、标签要求(需注明生物类似药身份)及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如不良反应报告)。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加拿大申报的生物类似药,涵盖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如重组DNA或细胞培养)生产的蛋白质类生物制品,包括重组多肽药物及低分子量肝素(LMWH)。不适用于化学合成药物或非生物来源的仿制药。适用企业包括开发生物类似药的生物技术公司、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需遵循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的监管要求。

【影响评估】

本文对生物类似药开发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研发策略与合规成本上。企业需投入资源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比研究以证明与CRBD的高度相似性,可能增加前期开发成本。同时,简化临床要求(如豁免疗效试验)可降低后期试验费用。文件明确了标签和风险管理要求,企业需调整上市后监测体系以确保合规。此外,采用NDS路径可能延长审批周期,但通过预提交咨询可优化流程。

【实施建议】

  • 注册(RA):必读。需熟悉NDS申报流程,提前与加拿大卫生部BRDD部门沟通,确保数据包符合分析相似性要求。
  • 质量(QA/QC):必读。建立正交分析方法,制定CRBD与生物类似药的对比研究方案,重点关注工艺相关杂质清除及稳定性差异。
  • 研发(R&D):必读。设计PK研究时选择敏感人群(健康受试者或患者),确保剂量与CRBD一致,并纳入免疫原性评估。
  • 临床(Clinical):必读。若需开展临床研究,优先采用交叉设计,明确PK/PD等效性标准(90%置信区间80%-125%)。
  • 生产(Manufacturing):必读。控制表达系统差异,确保初级氨基酸序列与CRBD一致,并制定变更后的可比性评估计划(参照ICH Q5E)。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探讨复溶药品使用中储存时间的监管立场,基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医院药房的调查数据,指出实际临床中常存在超出产品特性概要(SmPC)规定的储存时间现象,涉及抗癌药物、抗生素、抗真菌药和抗病毒药等。调查显示,延长储存时间的依据包括学术机构或内部的稳定性研究、科学文献及制造商提供的额外数据。文件强调,超出SmPC规定的储存时间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属于不合规行为,责任由操作者承担。文件指出,现有上市许可支持的稳定性研究可能无法完全反映实际需求,导致SmPC数据与临床实践脱节。为解决此问题,建议上市许可持有人重新或补充开展使用中稳定性研究,尤其针对抗癌药物,并根据新数据更新SmPC和说明书。文件呼吁监管要求与临床需求对齐,以保障患者安全、减少浪费并促进可持续医疗。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需复溶后使用的药品(如抗癌药物、抗生素、抗真菌药和抗病毒药),主要针对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医院药房、药品制造商及上市许可持有人,涉及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影响评估】

本文对药品制造商和医院药房提出明确合规要求,需重新评估或补充复溶药品的稳定性数据,可能增加研发和监管提交成本。对临床实践的影响包括需严格遵循SmPC规定,避免不合规操作,同时推动行业与监管机构协作以缩小数据与实践差距。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注册、QA、研发
    • 注册:审核现有稳定性数据,必要时提交SmPC更新申请。
    • QA:监督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合规性,确保储存时间符合SmPC。
    • 研发:针对抗癌药物等高风险品种,设计补充稳定性研究方案。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针对口服药物在IND和NDA申请中食物效应(FE)研究的临床药理学考量提出建议。文件涵盖FE研究的设计、实施和数据分析,包括高脂和低脂餐的影响评估、受试者选择、给药条件(空腹与进食)、样本采集及特定人群(如老年和儿科患者)的注意事项。指南强调早期评估高脂餐对药物PK的影响,以指导临床开发和标签说明;明确要求使用最终上市制剂进行确证性FE研究,除非符合豁免条件(如BCS 1类药物)。数据应分析AUC、Cmax等参数,并通过90%置信区间(80-125%)判断食物影响的临床相关性。标签需在“临床药理学”和“用法用量”部分明确食物效应的具体建议。此外,指南还涉及固定复方制剂、软食或液体载体给药的额外研究要求,并鼓励采用模型引导的药物开发(如PBPK)辅助评估。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的口服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改良型制剂及固定复方制剂,不适用于ANDA提交的仿制药。适用企业为开展IND或NDA申请的制药企业(包括Biotech和大型药企),尤其涉及临床药理学和制剂开发的团队。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企业优化FE研究设计,可能增加早期临床开发的复杂性和成本,但有助于减少后期因食物效应导致的疗效或安全性风险。对BCS 1类药物的豁免可能简化流程,但需与FDA提前沟通。标签中明确的给药建议可提升患者依从性,降低监管风险。

【实施建议】

  • 临床药理(必读):需主导FE研究设计,确保符合高脂餐评估要求,并整合暴露-反应关系分析。
  • 制剂研发(必读):需在临床前阶段评估食物对制剂的影响,确保最终上市制剂的数据充分性。
  • 注册(必读):需核对标签中“食物效应”内容的合规性,引用FE研究数据支持申报。
  • 医学写作:需按指南要求规范标签中“用法用量”和“临床药理学”部分的交叉引用。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临床药理学(CP):负责理解食物对药物影响的临床药理学研究,为IND和NDA提供数据支持。
  • 注册(Reg):需了解食物影响评估的要求,以便在药品注册文件中正确体现。
  • 研发(R&D):在药物开发过程中,需考虑食物对药物吸收和疗效的影响,优化药物设计。

工作建议:

  • CP:在设计临床试验时,应考虑食物对药物PK的影响,选择合适的餐食类型进行FE研究,并在试验中收集必要的样本数据。
  • Reg:在准备注册文件时,应包含食物对药物影响的详细数据和分析结果,确保标签中的用药指导准确无误。
  • R&D:在药物开发早期,应评估高脂餐对药物PK的影响,以指导后续的剂量选择和给药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口服制剂,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由美国FD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本指南提供了关于食物对口服药物影响(FE)研究的推荐,旨在优化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与食物相关的用药指导。强调了食物与药物相互作用可能显著影响药物的系统暴露,进而影响疗效和安全性。建议在药物开发的早期阶段进行高脂餐的食物效应研究,并在关键临床试验前评估食物对新药的影响。明确指出,对于BCS 1类药物,如果具有高生物利用度,FDA可能会豁免FE研究。此外,指南还讨论了特殊情况下的药物产品,如与软食或液体一起使用的药物,以及针对特定人群(如老年人和儿童)的FE研究考虑。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标签建议也是本指南的重点,要求提供食物对药物PK和PD影响的关键信息,并在标签中包含具体的用药指导。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指出杭州奕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API生产中存在四项严重违反CGMP的行为。第一,企业未对(b)(4) API进行工艺验证,缺乏对生产工艺可重复性的基本保证,尤其涉及用于无菌制剂和药品复配的API。第二,企业未验证或确认分析方法的适用性,无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反映产品质量与安全性。第三,企业未建立稳定性测试计划,缺乏科学证据支持API在标签有效期内的质量属性。第四,企业未证明生产用水的适用性,其(b)(4)水系统未进行充分监控以符合化学和微生物标准。FDA要求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整改计划,包括工艺验证方案、实验室系统评估、稳定性程序及水系统监控措施。若未及时纠正,FDA将持续拒绝其产品入境,并可能影响后续上市申请审批。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注册为API生产商的企业,尤其涉及向美国市场供应用于无菌制剂和药品复配的化学原料药(非无菌)的生产商。监管机构为美国FDA,企业类型为生物技术公司或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对涉事企业的直接影响包括产品被列入进口禁令(Import Alert 66-40)、新药申请审批受限及市场准入风险。长期影响可能涉及企业声誉损失、客户信任度下降及合规成本增加。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生产/QC:立即暂停涉事API生产,启动工艺验证与分析方法验证;制定水系统监控方案。
    • QA:主导偏差调查与CAPA计划,确保整改措施符合ICH Q7;审核稳定性程序与数据完整性。
    • 注册:协调FDA沟通,跟踪进口禁令解除流程;评估已分销API的召回风险。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警告信指出哈尔滨吉祥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活性药物成分(API)生产中存在多项严重违反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的行为。主要问题包括质量部门未履行确保API符合CGMP的职责,缺乏对原料接收、重新包装和标签操作的充分监督,且未建立完整的API追溯体系。公司从非批准供应商处采购司美格鲁肽API并重新包装和标签,错误标注自身为制造商,且未提供支持数据即更改生产日期和复检日期。此外,公司未完成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和分析方法验证,导致API质量无法保证。文件还指出公司未按要求进行药品登记,且未确保用于无菌制剂生产的非无菌API所用水系统符合微生物和内毒素控制要求。FDA要求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计划,包括风险评估、系统性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工艺和清洁验证协议、实验室系统评估及水系统监控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生产肽类API(如GLP-1受体激动剂司美格鲁肽和替尔泽肽)的中国生物技术企业,涉及向美国市场供应的API生产、包装和标签操作。

【影响评估】

本文对涉事企业的直接影响包括被列入进口警示66-40(拒绝进口)并从GLP-1 API绿色名单中移除,可能导致产品在美国市场禁售。长期影响涉及企业信誉损失、监管审查加强及潜在法律后果。对其他向美国出口API的中国企业具有警示作用,需加强CGMP合规性和供应链透明度。

【实施建议】

  • 质量部门(QA):必读。立即审查供应商资质程序,建立完整的API追溯和放行流程,确保质量部门全程监督生产操作。
  • 生产部门:必读。暂停未经验证的工艺和清洁操作,制定验证计划并执行,确保设备清洁符合标准。
  • 注册部门:必读。核查药品登记信息,确保所有API生产场所和产品准确登记,更新FDA电子系统数据。
  • 实验室:必读。全面评估分析方法验证状态,补足缺失的验证数据,建立微生物和内毒素检测规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警告信指出JW Nutritional LLC在2025年9月22日至26日的FDA检查中违反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涉及三大类问题。第一,企业未对每批原料进行纯度、强度和质量的合规性测试,尤其未针对高风险成分(如(b)(4))执行USP规定的特定检测,导致潜在污染风险。第二,企业缺乏生产工艺验证和过程控制程序,未建立生命周期管理策略,且未验证(b)(4)系统的化学与微生物属性是否符合USP标准。第三,实验室控制不足,微生物检测标准不符合药品要求,现行标准显著高于行业常规限值。FDA要求企业在30天内提交整改计划,包括原料和成品批次的风险评估、工艺验证时间表及微生物检测方案,并强调承包商需承担与制造商同等的合规责任。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境内非处方药(OTC)生产商,特别是涉及高风险原料(如(b)(4))的化学药企业,涵盖原料采购、生产工艺验证及微生物控制环节。主要针对JW Nutritional LLC及其合作承包商,不区分企业规模。

【影响评估】

本文要求企业立即整改CGMP违规问题,否则可能面临扣押、禁令或出口证书限制。未解决违规将影响新产品申请审批,并需召回潜在污染批次。企业需重建质量控制体系,增加原料和工艺验证投入,可能显著提升合规成本。

【实施建议】

  • QA:必读。立即审查原料检测程序,确保符合USP标准;制定高风险成分专项检测计划。
  • 生产:必读。启动工艺验证,提交阶段性报告;更新(b)(4)系统验证方案。
  • QC实验室:必读。修订微生物检测标准至USP ⟨61⟩/⟨62⟩要求,复检留存样品。
  • 注册:必读。协调整改报告提交,评估对现有申报文件的影响。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警告信指出FDA在2025年2月24日至3月13日对临床研究场所的检查中发现研究者未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及21 CFR 312的规定。主要问题包括研究者未按研究方案要求,在知悉严重不良事件(SAE)后24小时内向申办方报告。具体违规涉及两项研究方案:(b)(4)和(b)(4),其中多个SAE(如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COVID-19肺炎、肺栓塞等)延迟报告时间从数日至数月不等。研究者在回应中承认未充分监督研究协调员的工作,并提出整改计划(如参与研究审查、建立SAE报告系统等),但FDA认为其措施缺乏具体执行细节,无法确保未来合规性。信函强调研究者需承担保护受试者权益和数据完整性的责任,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预防措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美国开展临床试验的申办方、临床研究场所及研究者,涉及化学药或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监管合规问题。监管机构为美国FDA CDER办公室。

【影响评估】

本文对涉及美国临床试验的药企和CRO具有直接警示作用,凸显FDA对SAE报告时限的严格监管。违规可能导致研究数据不被接受、监管处罚或研究暂停,需加强研究者培训和流程监控。

【实施建议】

  • 临床(必读):核查现有SAE报告流程,确保符合方案时限要求;建立研究者与协调员的实时沟通机制。
  • 注册(必读):评估受影响研究的数据完整性,与FDA沟通补救措施。
  • QA:开展GCP专项审计,重点检查SAE报告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为美国FDA针对印度全印医学科学研究所(AIIMS)临床研究者Sourav K. Mishra博士的警告信,涉及其在Qilu Pharmaceutical(Hainan)Co., Ltd.委托的多中心生物等效性研究(Protocol 0270-22)中的违规行为。FDA指出两项主要缺陷:一是未遵循研究方案要求,允许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使用CYP3A4抑制剂Aprecap,违反方案中关于禁止此类药物的规定,可能影响研究药物代谢及试验数据有效性;二是知情同意书(ICF)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未明确区分试验药与参比药的审批状态及疗效证据,可能对受试者产生不当影响。FDA强调研究者需确保研究符合21 CFR 312和50法规要求,保护受试者权益及数据可靠性,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措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接受FDA监管的临床研究者(尤其是参与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机构)、申办方(如Qilu Pharmaceutical等跨国药企或CRO),以及涉及美国市场注册的仿制药(如脂质体阿霉素注射剂)开发项目。

【影响评估】

本文对委托该研究的申办方及临床研究机构构成直接合规风险,可能导致FDA对相关试验数据不予认可,影响产品上市申请。同时,研究者若未及时整改,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如限制参与临床试验资格)。

【实施建议】

  • 临床研究者(PI):必读。需立即审查现有研究流程,建立禁止药物使用监控机制,修订ICF以确保信息透明。
  • 注册(RA):必读。评估该警告信对在研项目的影响,协助申办方与FDA沟通数据补救方案。
  • QA/合规:必读。加强临床现场稽查,确保方案依从性及ICF合规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提出英国罕见病治疗监管框架草案,旨在解决传统监管路径在极低患病率疾病(通常≤1/50,000)中面临的挑战。框架核心是引入"研究性上市许可"(IMA),允许基于有限但有力的证据进行有条件授权,同时通过结构化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生成证据。IMA整合临床试验与持续监管审查机制,支持模块化数据提交、适应性试验设计、真实世界证据及平台技术数据的应用。文件明确患者参与机制,强调知情同意为持续过程,并规定风险适应的证据生成标准,包括先验知识、预测模型及创新试验设计的应用。监管流程涵盖早期科学建议、资格认定、IMA申请及后续转化路径,同时与现有孤儿药制度互补。该框架适用于所有药物类型,尤其关注先进疗法和个体化药物,需通过立法修订实现IMA的全面实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英国境内开发的罕见病治疗药物(化学药、生物制品、ATMPs等),目标疾病患病率≤1/50,000且存在量化开发障碍(如患者数量不足、无法实施随机对照试验)。适用企业包括生物技术公司、制药企业及学术机构,不替代现有孤儿药或条件上市许可路径,但可与之并行使用。

【影响评估】

该框架可能显著缩短罕见病药物开发周期(传统需10-12年),通过早期监管互动和模块化评估加速患者获取。对中小企业,降低晚期研发失败风险;对大企业,支持分阶段投资策略。需注意IMA不自动确保医保报销,且长期安全性证据要求可能增加上市后监测成本。

【实施建议】

必读岗位及建议

  • 注册:早期参与MHRA科学建议会议,制定IMA申请策略
  • 临床:设计适应性试验方案,整合真实世界证据收集计划
  • 医学写作:规范CARE病例报告模板用于IMA申请
  • PV:建立IMA专属药物警戒体系,设计风险最小化措施
  • CMC:针对小批量生产优化GMP合规策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阐述日本PMDA对单克隆抗体(mAb)一般毒性评价的早期考量,重点基于3Rs原则(减少动物使用、减轻动物痛苦、替代方法应用)和新兴方法(New Approach Methodologies, NAMs)的进展,提出毒性试验的合理化策略。文件指出,传统mAb(如未修饰免疫球蛋白)的毒性主要与靶点相关,且灵长类动物(如猴)常为唯一适用物种。通过回顾性分析,3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可支持临床开发,6个月试验的必要性需基于Weight of Evidence(WOE)评估,需综合药理学数据、类药安全性信息及NAM结果。若缺乏合适动物种,建议采用转基因模型或靶点安全性评估(Target Safety Assessment),并结合短期(≤14天)功能评价。文件强调,开发中应通过治验咨询与监管机构讨论试验设计,以科学依据优化非临床策略。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日本市场开发的传统单克隆抗体(如未修饰IgG),主要针对创新生物药企业(包括Biotech和跨国药企),涉及非临床研发(毒性、药理)及注册岗位。不涵盖生物类似药、化学药或疫苗等其他类别。

【影响评估】

本文可能减少企业非临床开发成本和时间,通过豁免部分长期动物试验(如6个月猴试验)或采用NAM替代。但需加强WOE分析能力,并增加与PMDA的早期沟通,以平衡合规与效率。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非临床(毒性):评估现有数据是否支持豁免6个月猴试验,整合NAM数据至WOE分析。
    • 注册:准备WOE论证材料,提前规划与PMDA的治验咨询。
    • 研发(药理):明确靶点分布与机制,为转基因模型或靶点评估提供依据。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针对醋酸甲羟孕酮缓释注射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提供具体指导,适用于向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小组(PQT/MED)提交的申请。文件指出单剂量平行设计为首选方案,需分别针对150 mg/ml(肌内注射)和104 mg/0.65 ml(皮下注射)两种规格开展独立研究。研究需招募健康成年非妊娠女性受试者,以母药数据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估依据,样本量每组至少60人以确保统计效力。血样采集需持续至注射后140天,涵盖关键时间点以覆盖药物吸收、分布及消除全过程。分析方法需采用LC-MS/MS,灵敏度需达Cmax的5%。统计标准要求90%置信区间内AUC0-91/98天、AUC0-140天及Cmax的比值均落在80.00%-125.00%范围内,并提交部分AUC区间数据作为支持性证据。文件强调需结合WHO多源(仿制)药品指南及ICH M10等生物分析方法验证要求执行。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研发醋酸甲羟孕酮缓释注射剂(肌内与皮下注射)的仿制药企业,尤其针对计划通过WHO预认证程序(PQT/MED)提交申请的制造商。适用地域为WHO成员国,企业类型包括仿制药企及CDMO。

【影响评估】

本文对开发醋酸甲羟孕酮仿制药的企业提出明确技术要求,可能增加研究复杂性和成本(如延长采样周期、扩大样本量),但通过预认证后可提升产品在WHO采购目录中的竞争力。未满足统计标准或方法学要求将导致申请被拒。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需确保研究设计完全符合WHO预认证要求,提前规划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 临床:严格遵循受试者筛选标准、采样方案及统计分析计划,重点关注高变异药物的样本量合理性。
    • 生物分析:验证LC-MS/MS方法灵敏度,确保符合Cmax 5%的检测限要求,参照ICH M10规范操作。
    • CMC:配合提供制剂工艺数据以支持生物等效性差异的潜在解释。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针对醋酸甲羟孕酮/环戊丙酸雌二醇长效注射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提供具体指导。文件基于两种活性成分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建议采用单剂量平行试验设计,明确受试者为健康成年女性,并规定试验需使用25 mg/5 mg规格的参比制剂。文件指出生物等效性评估应基于母药(甲羟孕酮和雌二醇)的血药浓度数据,并详细列出采样时间点(覆盖注射后72天)及统计分析标准(90%置信区间需满足80.00-125.00%范围)。文件参考WHO预认证通用指南,强调偏离建议需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求生物分析方法符合ICH M10或WHO技术报告系列No. 1060附录6的验证标准。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申请WHO预认证的仿制长效注射剂(含醋酸甲羟孕酮/环戊丙酸雌二醇组合)的生物等效性研究,主要面向仿制药企业及CRO/CDMO机构,地域覆盖WHO成员国。

【影响评估】

本文为仿制药企业提供明确的技术标准,降低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的不确定性,但可能增加试验复杂性和成本(如长达72天的采样周期和高灵敏度分析要求)。合规执行将提升WHO预认证通过率。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1. 注册:需将文件要求整合至申报资料,确保试验设计与统计方法符合标准。
    2. 临床:严格遵循受试者选择、采样方案及平行设计执行试验。
    3. 生物分析:采用LC-MS/MS方法,验证方法灵敏度达Cmax的5%。
    4. 统计:按文件要求计算90%置信区间,并提交AUC28-t支持数据。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以下是按照要求编制的文件概要:

【文件概要】

该指南针对B群链球菌(GBS)结合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全面技术要求,涵盖开发、生产、非临床和临床评价全流程。文件分为四部分:A部分规定疫苗生产工艺控制要求,包括多糖与载体蛋白的制备、结合工艺、终产品检测及稳定性研究,强调使用非动物方法检测内毒素等杂质;B部分阐述非临床评价策略,建议采用妊娠动物模型评估母源抗体传递效果;C部分明确临床评价路径,允许基于脐带血抗荚膜IgG阈值推断疫苗对新生儿侵袭性GBS疾病的保护效力,并要求上市后开展有效性研究;D部分为国家监管机构提供批签发和认证指导。指南整合现有科学证据与技术进展,包括消除动物试验、引入新型检测方法(如rFC内毒素检测),并针对多糖-蛋白结合物特性制定专属质控标准,填补了GBS结合疫苗国际标准的空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预防性GBS荚膜多糖-蛋白结合疫苗,针对孕妇免疫以预防新生儿和婴儿侵袭性GBS疾病,涵盖化学合成和生物技术生产的疫苗。发布机构为世界卫生组织(WHO),适用对象包括疫苗生产企业(含跨国药企、Biotech)、合同生产组织(CDMO)及各国药品监管机构(NRAs)。

【影响评估】

本文将为GBS疫苗全球研发提供统一标准,加速产品上市进程。对生产企业需调整质控体系以适应非动物检测新要求,增加临床开发中免疫原性替代终点的应用成本。监管机构需建立抗荚膜IgG阈值评估体系,并加强上市后有效性监测能力建设。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注册:需对照指南更新注册申报资料,重点完善免疫原性桥接研究设计。
    • 研发:优化结合工艺以满足多糖-蛋白比例、游离多糖等新质控指标。
    • QA/QC:转换内毒素检测方法(如采用rFC替代LAL),验证MAT用于热原检测。
    • 临床:设计孕妇免疫临床试验时需纳入24-36周妊娠分层,明确IgG阈值应用统计计划。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报告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对InTec Products, Inc.中国厦门生产基地的再检查报告,评估其体外诊断产品(IVD)生产是否符合ISO 13485:2016及WHO预认证要求。检查覆盖质量管理体系(QMS)的四大核心模块:质量管理系统(包括文件控制、记录管理)、管理责任(如管理层承诺、管理评审)、资源管理(基础设施与工作环境)及产品实现(采购、生产、验证与追溯)。报告指出所有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均通过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有效关闭,确认企业达到ISO 13485:2016和WHO预认证标准。检查结论认可企业当前合规状态,报告有效期3年,前提是期间无新增重大不合规事件。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从事体外诊断产品(如疟疾、HIV、HCV检测试剂)研发与生产的制造商,尤其针对申请或已通过WHO预认证的企业。地域范围涵盖中国境内生产基地,监管依据为ISO 13485:2016及WHO预认证程序(PQDx_014)。

【影响评估】

本文对IVD制造商具有直接合规指导意义,尤其对计划或已参与WHO预认证的企业。报告确认的CAPA闭环机制和持续合规要求,提示企业需强化内部审计、供应商管理及生产流程控制,以维持预认证资格并应对后续检查。

【实施建议】

  • QA/QC:必读。需复核CAPA流程有效性,确保文件控制与记录管理符合ISO 13485:2016条款4.2。
  • 生产:必读。优化生产验证(7.5.6)与产品追溯(7.5.9)程序,确保批记录完整性。
  • 采购:必读。完善供应商评估(7.4.1)及采购产品验证(7.4.3)的文档化流程。
  • 注册:必读。跟踪WHO预认证动态,确保标签与报告符合PQDx_014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对Saerfu (Henan) Agrochemical Co. Ltd的预认证检查报告(WHOPIR),基于2026年4月1日至7日的远程评估。报告确认该企业生产场所(位于中国河南省孟州市)符合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及WHO要求,涵盖两种媒介控制产品(FastM和Bendiocarb)的生产。评估内容包括企业提供的质量管理手册、现场主文件、内部审计记录、投诉处理程序、供应商管理流程及批生产记录等文件。报告指出企业自2023年6月现场检查以来未发生重大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产品合格率为100%,无投诉或召回记录。结论认为无需补充现场检查,授予3年有效期,前提为期间后续检查结果保持合规。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媒介控制产品(杀虫剂)生产的农药企业,具体涵盖化学农药原药(如98% Bendiocarb)及制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粒剂等)。评估依据WHO预认证标准及ISO 9001:2015,主要针对已通过中国农业农村部农药生产许可的企业。

【影响评估】

本文对从事WHO预认证媒介控制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直接合规参考价值。通过评估的企业可维持预认证资格,简化后续检查流程,但需确保3年内持续符合ISO及WHO标准,否则可能影响产品国际市场准入。

【实施建议】

  • QA:必读。需对照ISO 9001:2015条款完善质量手册,确保管理代表职责一致性,强化风险生命周期分析。
  • 生产:必读。核查批生产记录完整性,明确关键质量控制点验收标准。
  • 注册:必读。跟踪WHO预认证指南更新,确保产品变更时及时申报。
  • 供应链:必读。按A/B类分级管理供应商,年度绩效重评估需总经理批准。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5%9B%BD%E9%99%85%E8%8D%AF%E6%94%BF%E6%AF%8F%E5%91%A8%E6%A6%82%E8%A6%81%EF%BC%9AFDA_%E5%AE%9A%E7%A8%BF%E9%A3%9F%E7%89%A9%E6%95%88%E5%BA%94%E6%8C%87%E5%8D%97%EF%BC%8CPMDA_%E7%AE%80%E5%8C%96%E5%8D%95%E6%8A%97%E6%AF%92%E7%90%86%EF%BC%8C%E5%8A%A0%E6%8B%BF%E5%A4%A7%E7%AE%80%E5%8C%96%E7%94%9F%E7%89%A9%E7%B1%BB%E4%BC%BC%E8%8D%AF%E4%B8%B4%E5%BA%8A%EF%BC%8CEDQM_%E5%A4%8D%E6%BA%B6%E6%97%B6%E9%97%B4%E7%A0%94%E7%A9%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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