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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类似药可省1890亿美元,但 AAM 提示开发缺口和准入挑战
出自识林
生物类似药可省1890亿美元,但 AAM 提示开发缺口和准入挑战
2026-09-17
美国普享药协会(AAM)2026年《美国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节约报告》显示,2025-2034年,美国将有118个原研生物制品失去专利或监管独占保护。IQVIA预计,若这些产品在独占期届满后均能迎来生物类似药竞争,未来十年美国医疗体系可在现有基础上额外节约1890亿美元。但截至统计时点,仅12个分子已有生物类似药研发项目,约90%的产品尚未形成研发管线。
此前识林曾报道,未来7年有超过5000亿美元市场的新药面临专利悬崖,其中多个“重磅炸弹”药物将迎来生物类似药竞争。
近九成未来到期产品尚无管线
AAM报告显示,2025年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占美国处方药配药量的89%,约40亿张处方,但仅占处方药支出的11.6%,销售额为1060亿美元;原研药仅占11%的处方量,却占88.4%的支出,销售额达8040亿美元。
研发缺口在孤儿药相关产品中更为突出。118个未来到期产品中,75个产品获批孤儿药适应症;仅用于罕见病的产品因临床开发复杂和销售潜力有限,鲜有生物类似药研发。但在同时覆盖罕见病及较大患者群体的产品中,仅27%已有研发项目。
上市后使用情况高度分化
截至2026年7月,FDA已许可88个生物类似药,覆盖21个参照药,其中65个已上市。 但市场采用高度分化:生物类似药上市36个月后的平均治疗日份额为24%,其中雷珠单抗为8%,贝伐珠单抗却高达82%;多数产品的市场份额集中于一至两家企业。
不同供应渠道的差异尤其明显。由医疗机构直接采购并在诊疗中使用的生物类似药,上市36个月后的平均采用率为48%;经零售或药房供应给患者的产品平均采用率仅为28%。
FDA正在推进的可互换性与有效性比对研究改革
根据现行《生物制品价格竞争与创新法案》(BPCIA),可互换性认定是普通生物类似药许可之外的附加认定,并可能影响药师在州法允许范围内的替代行为。
FDA和国会近年均提出调整相关证据要求。2024年6月,FDA发布《证明与参照药可互换性的考量:更新》指导文件草案,提出对于需要重复给药的产品,申办者可基于比较分析和既有临床数据论证参照药与生物类似药之间转换或交替使用的风险;在适当情况下,转换研究(switching studies)不再作为常规要求。此外,参议院于2025年6月提出S.1954号《生物类似药要求精简法案》,拟取消生物类似药取得可互换性认定所适用的附加法定要求,使所有获FDA许可的生物类似药在法律上均视为可与参照药互换。
2025年11月,FDA又发布有关有效性比对研究的指导文件草案,提出若比较分析、药代动力学和免疫原性等证据已足以支持生物相似性结论,申办者可不再开展有效性比对研究。FDA指出,此类研究通常需耗时1-3年,平均成本约2400万美元,且识别产品差异的敏感性通常低于多项分析方法。
目前两份FDA指导文件仍为草案,S.1954号法案也尚未通过或生效。
支付与准入成为关键变量
上市后支付和返利机制可能削弱生物类似药的价格优势。对于由医疗机构采购并使用的药品,Medicare B部分通常按“平均销售价格(ASP)+参照药6%”确定支付限额;部分符合条件的生物类似药则可按“ASP+参照药8%”获得支付。
生物类似药上市后,相关市场药品的ASP在上市第二年平均下降24%,第三年平均下降39%;至第三年,参照药ASP平均下降23%。
但AAM指出,生物类似药企业为争取处方集准入,可能向保险计划或PBM提供返利。返利会被纳入ASP计算并压低后续支付基准;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成本未同步下降,可能出现支付额低于采购成本的“报销倒挂”,从而降低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生物类似药的意愿。
在商业保险市场,PBM通过处方集管理、返利谈判和药房结算影响产品覆盖。AAM认为,原研企业可通过较高标价和较高返利争取优先处方集地位,导致定价更低的生物类似药未必能够获得优先覆盖。对开发企业而言,获批后能否进入处方集、获得稳定支付并形成足够市场份额,将反过来影响其对未来项目的投资决策。
AAM呼吁打通研发与准入链条
针对上述研发与上市后采用障碍,AAM下设生物类似药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 减少监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有效性比对研究,并在适当条件下接受全球参照药数据;修改法律,取消可互换性认定的附加法定标准。
- 遏制专利丛林:限制原研生物制品企业通过重叠专利和诉讼延长独占、延迟竞争进入。
- 改善上市后准入:推动Medicare、PBM和健康计划在生物类似药上市时提供覆盖并促进使用,除非原研药单位成本更低。
作者:识林-青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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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岗位: - RA(注册专员):需关注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申请流程、专利政策等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注册策略。
- R&D(研发部门):应了解生物类似药的开发要求,包括与参考产品的相似性、临床研究要求等。
- QA(质量保证部门):需确保生物制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存设施符合安全、纯净和有效的标准。
- Legal(法务部门):需掌握与生物制品相关的专利政策和侵权诉讼程序,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生物制品(Biologics),包括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由美国FD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 生物类似药审批路径:明确了生物类似药的审批流程,要求展示与参考产品的高相似性,并进行必要的临床研究。
- 专利政策:详细规定了生物类似药申请人与参考产品赞助商之间的专利信息交换、专利诉讼程序等。
- 市场独占期:为首个获批的可互换生物类似药提供了额外的市场独占期,以鼓励创新。
- 儿科研究:鼓励对生物制品进行儿科研究,以评估其在儿童群体中的使用效果,并可能获得市场独占期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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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必读岗位:生物制品研发(R&D)、质量管理(QA)、注册(Regulatory Affairs)、药物警戒(PV)。
- 工作建议:
- R&D:确保生物制品的研发过程符合监管要求,特别是在证明与参照产品的可互换性方面。
- QA:监控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合规性,确保符合FDA的指导原则。
- Regulatory Affairs:负责生物制品的注册和监管合规性,及时更新对FDA指南的理解。
- PV:监测和报告生物制品的安全性问题,特别是在多次转换使用时的风险评估。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生物制品,特别是治疗性蛋白产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适用于在美国运营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生物相似性与可互换性标准: 强调了生物制品必须高度相似于参照产品,并在安全性、纯度和效力方面没有临床意义上的差别。
- 临床结果与转换风险: 明确了对于可互换性生物制品,需要证明在任何给定患者中产生与参照产品相同的临床结果,并且在安全性或效力减弱方面的风险不大于使用参照产品的风险。
- 提交申请的科学方法: 建议申请者提供分析和临床数据,以支持其产品满足PHS法案第351(k)节规定的转换标准。
- 已提交BLA的补充申请: 允许已有351(k) BLA的申请者提交修正案,以包含对可互换性的评估,并请求作为可互换生物制品进行审查。
- 监管指南的更新: FDA意图根据当前科学方法修订先前的可互换性指南,并寻求公众对草案的评论。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注册(RA):必读。需理解本文对生物类似药申请的影响,准备注册文件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比较疗效研究。
- 研发(R&D):必读。在产品开发阶段,根据本文指导决定是否需要开展CES,以及如何设计临床研究。
- 临床(Clin):必读。根据本文评估临床研究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终点指标。
- QA:必读。确保产品质量和临床研究符合本文的最新要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下的生物制品,特别是治疗性蛋白产品,包括创新生物药和生物类似药,不涉及化学药、中药等其他药品类型。 文件概要: 本文讨论了在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中,支持生物相似性展示的比较临床研究(CES)的考虑因素。根据PHS法案第351(k)节,申请生物相似或可互换的生物制品需包含足够的数据证明其与参考产品的生物相似性。本文强调,如果比较分析评估(CAA)显示拟议生物相似产品与参考产品高度相似,且微小差异不影响临床效果,那么适当的人体药动学相似性研究和免疫原性评估可能足以评估两者在安全性、纯度和效力方面是否存在临床意义的差异,从而可能不需要CES。本文提供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简化流程,不进行CES的条件,包括产品由克隆细胞系制造、高度纯化且可良好分析表征;参考产品的质量属性与临床效果之间的关系已得到充分理解;人体药动学相似性研究是可行且临床相关的。在某些情况下,如局部作用产品,可能仍需CES或以临床相关终点而非效力终点的比较临床研究来支持生物相似性的展示。本文鼓励申办方在产品开发的早期阶段与FDA讨论其提议的方法,并在启动临床研究前进行沟通。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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