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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A和505(b)(2)申请拟议规定专题-II
出自识林
ANDA和505(b)(2)申请拟议规定专题-II
2015-04-18 Lachman CONSULTANTS
ANDA 180天专营期的商业化上市触发
过去有两种方式可以触发ANDA的180天市场专营期规定 – 法院最终判决专利无效或专利不侵权或无法执行,以及发出PIV声明的ANDA产品在30个月停审期后首个商业化销售。现在,只有商业化销售可以触发。扭转为商业化销售的首个产品为Procardia XL的仿制药。仿制药公司与原研商取得了专利和解,作为和解的一部分,仿制药公司被允许出售经授权的仿制药(AG)(换句话说,就是作为仿制药的品牌产品)。因为没有法院对于专利的判决,当时唯一的触发就是商业化销售。另一仿制药公司认为,AG的首个商业化销售应当作为180天专营期的触发,即使销售的产品并不属于获批ANDA。FDA同意这一观点,从那时起,FDA已经考虑AG销售作为180天专营权的触发。FDA正在修编这一规定。
生物等效问题
FDA拟议修编21 CFR 320中的长期做法,允许生物等效性确定为没有全身吸收的产品,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评估。该法规的修订反映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505(j)(8)(A)节的措辞与新规法律文本内容相一致。
“合法维持第IV段声明”
长久以来,大多数人认为国会历史和法律中出现那句“继续合法维持第IV段声明”是一个错误。然而,时间已经证明,实际上国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读者认为应该包含“维持”这个词。但是对于有资格维持首个递交状态和有资格获得180天专营期,拟议规定澄清:要求首个递交者必须对其首个递交的一个或更多专利“合法维持”一份第IV段声明以继续保留这个资格。也就是说,如果撤销声明或变更为第III段声明,那么申请将失去其专营期资格。
修编参照药品的进一步定义
FDA拟议澄清参照药品定义,包括橙皮书停用药部分的产品,指暂停、撤销或其它安全性或有效性原因之外的销售中止。这一解释与FDA的长期实践、政策和先例一致。
注射剂产品“规格”澄清
“FDA长期以来都在考虑注射产品(如单个或多个剂量瓶)药物成分总量的区别,或者注射剂浓度和用于FD&C法案505(j)(2)(A)(iii)用途的产品“规格”区别。FDA认为评价注射产品的总药物含量或者浓度目标化的差别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些变化可能导致用药错误和患者的不正确剂量用药。”因此,注射剂产品的规格将根据容器中的总药物含量和药物成分的浓度来判断。
暂时批准
当申请满足FDA的所有监管要求,除因专利期或专营权保护外,可以获批的申请,FDA计划定义这类申请为暂时批准。FDA扩大这一定义,使其包含505(b)(2)申请,确认直到FDA发出最终批准函前,暂时批准不意着味申请获批。
说明使用方法的标签确认
FDA认识到,使用方法说明适用于除标签的“适应症”部分外的标签区域,并澄清,NDA持有人必须标明标签哪些具体的部分是涉及专利声明的。FDA相信“有关产品标签的信息在以下情形中同样是必需的:对于FDA评价对照药物专利标签保护的某些遗漏,是否会使得该产品相比于其它所有非保护情形的使用和排除批准(preclude approval),不太安全或者有效。” 当仿制药提出拟定标签分割时,这是一个新药生产者喜欢提出的一个概念。
专利信息发送到哪里?何时被接收?
对于NDA持有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把专利信息发送到哪些地方去。 FDA告诫,不要把FDA 3542a表的专利信息发给仿制药办公室或者橙皮书工作人员,而应送到FDA网站上列出地址的CDER中央文件室。另一方面 — 批准后,FDA 3542表(涵盖药品,医药产品或使用方法专利的批准后文件)应送到仿制药办公室,文件室,橙皮书工作人员。这是为了保证专利信息在橙皮书上公布。
“以§ 314.53(d)(3)的目的提交到FDA专利信息将被认为是仿制药办公室,文件室或者FDA电子提交网关官方电子接收中时间戳较早的日期。”
NDA补充申请的专利声明
FDA拟议修改NDA附件的专利信息提交要求,以减少专利信息的重复提交,提高效率。314.53(c)部分要求,对于某些关于产品或者使用方法的补充,也就是寻求批准改变配方、增加新适应症或用药条件、改变规格、改变关于药物、药品或使用方法的其他已有专利变更的补充,需要提交专利信息。基本上,根据特定的补充申请,在原始3542a和3542中提交的专利信息未改变,那么不必重新提交新的表格。但是,如果橙皮书上公布了新的清单(新的专利,或者使用声明,或其它需要新公布的类项),那么额外的专利信息必须以3542a(当提交补充时)和3542表(当批准时)的形式提交。 此外,如果产品新的变化导致之前提交和公布专利不再相关,申请人应采取行动“更正或者撤回专利”。
不及时提交的专利
按照法案505(C)(2),申请人应该在NDA或者相关补充获批后专利和商标办公室颁布专利30日内,提交专利信息。如果未能这样做,将使得专利信息被归为“不及时提交”。基于长期实践,如果申请者未能在30天期限内提交要求的专利信息,任一之前提交的ANDA或者505(b)(2)申请人不必声明这项专利,因为该项专利被认为是不及时提交的专利。虽然FDA允许ANDA或者505(b)(2)申请者为获得180天专营期而声明这些专利,但只要其它科学和监管要求符合批准条件,如果申请人没有对不及时提交的专利作出声明,也不会妨碍FDA直接发放有效的批准,尽管这些专利都是公开的。FDA正在修编这一过程。
Lachman CONSULTANTS - Bob Pollock先生
编译: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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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解读法规指南 适用岗位: - 必读岗位:注册(RA)、研发(R&D)、临床(Clin)、质量管理(QA)、药物警戒(PV)
- 工作建议:
- RA:确保注册文件符合320法规要求,准备相应的生物等效性数据。
- R&D:在药物开发阶段考虑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要求,设计符合规定的产品。
- Clin:设计临床试验以满足生物等效性评价标准。
- QA:监督GMP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样品的保留和管理。
- PV:监测和评估与生物等效性相关的药物安全问题。
适用范围: - 药品类型: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
- 注册分类: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
- 发布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 企业类别: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要点总结: - 生物等效性数据提交要求:强调在提交新药申请或仿制药申请时,必须包含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数据,或提供允许FDA豁免提交的相关信息。
- 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南:明确了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设计、实施和分析方法,包括单剂量和多剂量研究。
- 生物等效性豁免标准:规定了可以请求FDA豁免提交生物等效性数据的情况,包括某些药物产品生物等效性自证明显的情况。
- 生物等效性问题评估:提供了评估药物产品是否存在生物等效性问题的标准和证据,包括临床试验、生物利用度研究和药物动力学数据。
- 样品保留和管理:要求申请人或合同研究机构保留生物等效性研究中使用的测试样品和参考标准样品,并在FDA要求时提供。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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