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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 拟简化重症药物的非临床研究
出自识林
EMA 拟简化重症药物的非临床研究
2026-08-07
7月30日,EMA发布概念性文件 ,拟于2027年Q3前制定一份思考性文件,旨在合理简化严重衰弱或危及生命疾病的非临床要求。
EMA指出,当前肿瘤药物已有ICH《S9:抗肿瘤药物非临床评价指导原则》 指南可循,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提供非临床研究的灵活性;但肿瘤之外的严重衰弱或危及生命疾病缺乏对应指引。当申办者试图偏离ICH《M3(R2):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 和《S6(R1):生物制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等非临床研究的核心指南时,只能逐案讨论,审评尺度因个案而异,监管确定性不足。
EMA在新冠疫情时期积累了在速度、证据完整性与安全性之间动态权衡的经验,但也暴露出缺乏系统性框架的弊端。思考性文件旨在填补这一空白——在不牺牲患者安全的前提下,为这类疾病提供量身定制的非临床策略,同时落实动物试验“替代、减少、优化”(3R)原则。
这份思考性文件将聚焦五个关切:
界定适用情形,列出可实施精简非临床模块的典型案例,为开发者提供可预期的路径。
划定不可简化的底线,明确哪些场景下仍须完整遵循现行指南(例如某些慢性毒性研究是否仍属必要),避免以加快开发为名行安全风险之实。
重新审视非临床研究的时机与时长,探索将部分研究延迟至临床试验 期间或上市申请阶段的可行性。
引入证据权重(WoE)方法,考虑小分子与生物制品 等不同模态的差异,利用同类产品或既有平台数据为安全性评估提供支撑,减少重复性研究。
发挥新方法(NAM)的补充作用,与WoE协同,借助体外模型、计算机模拟等替代、减少并优化动物试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3R原则落地。
从最后一条可见,这篇文件也可视为全球药监近年来掀起的NAM替代动物试验监管变革的又一进展。
所谓“严重衰弱或危及生命疾病”,EMA引用了《药品同情使用指南》 。该指南的相关表述引用如下:
“慢性或严重衰弱性疾病,或其疾病被认为具有生命威胁者”:疾病的严重性,即其慢性、严重衰弱或危及生命的性质,须基于客观且可量化的医学或流行病学数据加以证明。危及生命的疾病相对容易识别,而对何种情形属于慢性和严重衰弱性疾病的界定,则应考虑以下方面:该疾病伴有对患者日常功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病率,且若不予治疗将出现进展。典型例子包括癌症、HIV/艾滋病、神经退行性疾病和自身免疫性疾病。慢性或严重衰弱,或致命结局,应当是目标疾病的普遍特征。
识林-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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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必读岗位: 临床前研究部门 :确保所有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符合M3(R2)标准,以支持临床试验和药品上市。注册部门 :熟悉M3(R2)要求,确保注册文件中包含符合规定的非临床安全性数据。研发部门 :在药物研发过程中,遵循M3(R2)指南,确保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和合规性。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化学药、生物制品和疫苗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由国际协调会议(ICH)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设计: 明确强调了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设计应基于药物的预期用途和患者群体,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数据完整性与透明度: 规定了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数据的完整性和透明度要求,以支持临床试验和药品上市的决策。风险评估与管理: 特别指出了对药物潜在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要求企业在研究过程中识别并控制风险。监管要求的适应性: 鼓励企业根据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方法和标准。国际协调与一致性: 强调了ICH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一致性,以促进全球药品研发和监管的统一。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研发(R&D) :必读。需根据本指导原则设计抗肿瘤药物的非临床研究计划,确保研究方案符合ICH S9要求,特别是在药理学、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方面。临床(Clin) :必读。在设计临床试验方案时,需参考本指导原则确定人体首次用药的起始剂量和剂量递增方案。注册(Reg) :必读。在准备药品注册文件时,需确保非临床研究部分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特别是在支持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数据方面。质量保证(QA) :必读。需监督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确保研究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严重且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患者的小分子和生物技术药物,不论给药途径如何。适用于ICH三方监管机构(欧盟、日本和美国)。
要点总结: ICH S9指导原则旨在为抗肿瘤药物的非临床评价提供框架,以支持晚期肿瘤患者的临床试验。重点在于确定药物的药理学特性、安全起始剂量和毒理学特征。非临床研究设计需与临床试验方案相适应,特别是在剂量递增和最高剂量方面。对于晚期肿瘤患者,某些非临床研究(如生殖毒性和致癌性试验)并非临床试验所必需,但应在上市前完成。本指导原则还强调了3R原则(减少、优化、替代),以减少动物使用。此外,对于联合用药、儿童人群试验以及偶联药物和脂质体产品的非临床研究也提供了具体指导。杂质评价应考虑风险和治疗周期,可能接受超出ICH指导原则的限度。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概念性文件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非临床工作组(NcWP)起草,并经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通过以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制定一份关于严重衰弱或危及生命疾病非临床要求的思考性文件。文件指出,目前除肿瘤领域(已有ICH S9指南)外,针对其他严重衰弱或危及生命疾病的药品,缺乏统一的非临床开发监管指南。当前,对ICH M3(R2)和ICH S6(R1)要求的偏离需逐案讨论,导致评估不一致且缺乏协调性。该思考性文件将整合监管经验,阐述在何种情况下可对非临床项目进行灵活调整,并强调遵循3Rs原则(替代、减少、优化)。文件将重点涵盖:适用案例、仍需遵循标准安全性测试的情形、非临床研究时机与时限的考量、证据权重(WoE)方法的应用、不同药物类型(小分子与生物制品)的考量,以及利用同类产品数据或平台数据的可能性。此外,文件将探讨新型方法(NAMs)在补充WoE方法和遵守3Rs原则中的作用。该思考性文件旨在通过精简的非临床策略,在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患者更早获得新药,并减少动物使用数量。文件计划于2027年第三季度发布草案供公众咨询。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盟(EMA)范围内,针对非肿瘤领域的严重衰弱或危及生命疾病(如晚期心力衰竭等)开发治疗药品的制药企业、合同研究组织(CRO)及学术机构。药品类型涵盖化学药与生物制品,不适用于已纳入ICH S9范围的抗肿瘤药品。
【影响评估】 本文将为非肿瘤领域的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药品的非临床开发提供灵活性指导,有望加速此类药品的临床开发与上市申请。企业需评估现有非临床策略,并可能需调整研究设计以符合精简方案,同时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早期沟通(如科学建议)。
【实施建议】
非临床/毒理(Non-clinical/Toxicology) :必读。应提前评估产品是否适用本文,并准备基于证据权重(WoE)和3Rs原则的精简非临床方案。注册(Regulatory Affairs) :必读。需关注思考性文件最终发布,并规划与EMA或国家主管当局(NCAs)就精简非临床策略进行科学建议沟通。研发(R&D) :必读。需在项目早期考虑非临床研究的灵活性与时机,探索利用同类产品数据或新型方法(NAMs)的可能性。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注册(RA) :需熟悉本文规定的同情用药程序和条件,以便在药品尚未获得授权时,为患者提供合法使用途径。临床(Clin) :应了解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确保在临床试验无法进行时,患者仍有机会获得治疗。研发(R&D) :需掌握同情用药的法规要求,以便在药物开发过程中,适时启动同情用药程序。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区域内,针对未授权的人类用药产品,特别是那些符合欧盟集中审批程序的药品。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总结:
同情用药程序的目的和法律基础: 强调了同情用药程序旨在为欧盟患者提供未经授权的新治疗选择,以及在成员国法律框架内,对同情用药的共同标准和条件。同情用药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明确了同情用药适用于那些患有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患者,且无法通过已授权药品得到满意治疗的情况。同情用药与临床试验的区别: 强调同情用药不应替代临床试验,且在提供同情用药前,应优先考虑患者参与临床试验。同情用药与标签外使用的区别: 明确同情用药不涉及已授权药品的标签外使用。透明度和费用: 规定了EMEA负责维护同情用药意见的公开登记,并说明了同情用药意见费用的减免政策。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