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草案专门讨论药品申办人如何在 FDA 要求的标签和促销标签中描述其软件。对于 FDA 要求的标签,如果申办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与单独使用药物相比,使用该软件可显著改善临床结局,则指南建议申办者在适当的处方信息(PI)部分中包含相关信息,例如 “临床研究”部分。
CDER 意识到许多申办者不会提供数据来证明该软件的临床益处。尽管如此,CDER 仍然可以确定 PI 应该拥有有关软件的信息,例如,如果该信息有助于通知处方决策,区分产品版本,或让患者知道软件在药物使用过程中自动收集信息。在这些情况下,指南建议申办者在另一个 PI 部分中包含有关软件的语言,例如“如何提供/贮存和处理”部分。
FDA 还指出,对于未连接器械的软件,FDA 不认为软件提供与安全有效的药物使用相关的基本信息,在这些情况下,不应在 PI 中提及。而软件生成的“终端用户输出”,例如屏幕显示、文本消息或音频文件将被视为促销标签。因此申办人必须遵守 FDA 的促销标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