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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对产品和法规的深入理解
出自识林
【周末杂谈】对产品和法规的深入理解
2026-01-18
以两项公民情愿为例,看如何考虑药品疗效问题
企业希望药监局认同申报产品的疗效(有效性和安全性)和稳定性,批准其上市。药监局若不认同,企业可据理力争其申报材料满足法规要求,或指出以前类似的申报获得过批准。前者理论的是产品疗效和法规要求,后者理论的是药监局执法一致性。后者相对容易,因为是比照着先例做,本质是仿制。前者就不同了,需要对产品和法规有深入的认知。其实,这也是创新。
当年听何如意博士给北京大学国际药物工程管理(IPEM)硕士项目讲FDA新药审评时学到:学习改良新药申报路径505(b)(2),就是学习做新药。判断哪些临床数据可以“借”,哪些必须自己做,有时需要企业对产品和法规有比原始创新更深入的认知。
最近,读美国Lachman公司Robert Pollock先生关于仿制药适用性请愿(suitability petition)和公民请愿(citizen petition)的杂文,进一步认识到,弄懂仿制药的申报,也有助于做创新药。Pollock先生,作为FDA早年首位处理各种仿制药请愿的负责人,对最近FDA拒绝的两项请愿提出了异议。按惯例,FDA一定会同意这两项请愿的(slam dunk)。Pollock先生不仅挑战FDA的执法一致性,更是深入地理论产品疗效。虽然涉及的都是美国法规和审评,但其中规律性内容有普适性。
通常情况下,仿制药标签的疗效部分应与原研药一致,但也有例外,例如:由于专利或行政保护而导致仿制药标签只含原研药的部分适应症,或仿制药的批准是基于适用性请愿。适用性请愿是企业请FDA批准改变原研药的给药途径、剂型、剂量或替换组合产品中活性成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盐酸羟嗪口服溶液 (10毫克/5毫升 25毫克/5毫升)
去年12月30日,FDA拒绝了美国 Apozeal 药企将治疗焦虑和紧张的盐酸羟嗪口服溶液(10毫克/5毫升)的浓度更改为(25毫克/5毫升)的适用性请愿,理由是增加剂量有安全性问题。
Pollock先生的观点如下。首先,FDA批准的该活性成分的其它原研药(不是该仿制药的参比制剂)的最高剂量为每天100毫克,分4次服用。也就是每次服用25毫克,安全性不是问题。其次,用10毫克/5毫升的规格来满足最高剂量,患者需要每天4次,每次倒2.5勺的药服用,容易出错,尤其是对焦虑和紧张的患者。若是有25毫克/5毫升的规格,每次只倒1勺就行,出错概率小。最后,即使有安全性问题,也可在标签上加黑框来警告患者。FDA一般是允许加黑框的,尽管原研药没有加黑框。所以,FDA理应批准企业的适用性请愿。
扑米酮混悬液(250毫克/5毫升)无安全性问题
今年1月5日,FDA拒绝了Hyman, Phelps & McNamara律所请FDA认定治疗癫痫发作和特发性震颤的扑米酮混悬液(250毫克/5毫升)于2001年的撤市不是因为疗效问题的公民请愿(有了这项认定,企业才可以此为参比制剂申报仿制药)。FDA回绝了请求,认为就是因为疗效问题而撤市的,因为当时的抗菌效力测试结果引发了对潜在微生物污染的担忧,特别是铜绿假单胞菌污染。
Pollock先生的观点如下。首先,FDA所说的问题与药物(药物是指药品中的活性成分)本身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无关,而是与原研药配方中使用的防腐剂辅料的特性有关,是药学CMC(Chemistry, Manufacturing和Control)问题。仿制药所用辅料无需与原研药相同,所以仿制药未必一定有相似的微生物污染,FDA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不看辅料的使用情况,就认为仿制药有微生物污染的安全性隐患。
标签、疗效和用药
FDA的两封拒绝信,写得都比较笼统,看不出FDA的细致和深入思考。也许Pollock的观点FDA都已思考过,但综合考虑后,FDA最终还是得出了拒绝的结论。但对旁观者而言,重要的也许不是谁对谁错,而是看讨论的着眼点。
上述两个例子显示,对药品疗效问题的认知,可以深入到标签和用药环节,以及区分安全性问题的起因是源自活性成分还是药学。研发仿制药的人通常不太关心疗效和标签等问题,而这正是研发新药的核心问题。近年来,我国药业和众多从业人士都渴望从仿制转向创新。上述两个例子的提示是,也许创新可从仿制中学到一二。
识林-榆木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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