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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标签与监管 — 创新与仿制之争
出自识林
2021-08-22
从法院的判决,看药监法规与专利保护间的关系,及仿制与创新间的平衡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8月5日的一项关于仿制药“标签 剔除(label carve-out)”或称“缩减标签(skinny label)”的裁决,为了解药监法规与专利保护间的关系、仿制与创新间的平衡、意图和结果的法律意义等,提供了难得的案例教材【标签剔除与专利侵权:观点分裂的再审判决,仿制药商前途灰暗 2021/08/13】 。该裁决虽不乏美国政法体系自身的特殊性,但也包含了产业发展和管理的规律性内容,可供借鉴。
背景简介
药品有两个重要属性,即药剂的理化属性和疗效的标签属性。
仿制药 是与原研参比制剂药学和生物等效 并标签相同的药品。所谓标签相同,是指在疗效内容上相同。仿制药不做临床试验 ,无从确定疗效,而是依药品法引用原研药的疗效,所以标签必须相同。
理化属性和标签属性均可获得专利保护。例如,前者保护化合物构成和制造工艺,后者保护适应症 使用方法专利,也就是保护标签或标签上申明的适应症。
标签上的适应症,在原研药获批时,常是有专利保护的。仿制药上市要等这些专利过期。这就引出了“专利长青”问题。也就是原研药获得FDA批准上市后,不断做新适应症的临床研究,获得FDA对新适应症的批准和相应的专利授权,从而扩展标签、延长专利对标签的保护。由于仿制药的标签必须与原研药一致,所以随着原研药标签的不断扩大及伴随专利保护的不断延长,仿制药就迟迟不能上市。
为堵住“专利长青”的漏洞,美国药品法专门设立了“标签剔除”机制,允许仿制药申请及FDA批准只限于原研药标签中专利过期的那部分适应症。这样批准的仿制药的标签被称为“缩减标签”,只包含原研药中专利过期的适应症信息。
法院的裁决多么“不合理”
仿制药存在的法律基础是药学等效和生物等效,科学基础是“药学等效+生物等效=疗效等效”。只要仿制药用的是FDA批准的“缩减标签”,似乎就不侵权专利。问题出在法院对侵权概念的解释上。法院认为侵权分直接和诱导侵权,前者是无辜的、开处方 的医生,后者是诱导医生开处方的仿制药企业。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是诱导?法院认为向医生们介绍仿制药的科学基础“药学等效+生物等效=疗效等效”,本身就有诱导的嫌疑,是诱导意向的佐证。啥??
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是,医生们几乎从来不读仿制药的标签,甚至很多医生只知道原研药的商品名而不知其通用名,因为通常只有原研药才需要向医生做新产品介绍,仿制药依赖的是强制替代制度(美国很多州立法要求药房抓药时,不论医生开的是不是原研药,只有要有相应的仿制药,就必须抓仿制药,而且不必告知医生)。美国来自医患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有些明明是来自仿制药的,但常常都报给了原研药企业,说明仿制药的标签或相关宣传,对医患的影响不大。
法院断案时常要权衡法律的文字和法律的意向。仿制药立法(作为美国药品法的一部分),尤其是其“标签剔除”机制,就是要堵住原研药企钻“专利长青”的漏洞,拖延仿制药几年甚至几十年上市。1984年通过的仿制药法案,称为Hatch-Waxman法案,其中Waxman是立法的提议人,前美国众议院议员。他评论说,8月5日上诉法院的裁决意违背了仿制药立法的意愿。细读法院78页纸的裁决就能看出,法院的多数派(代表三名法官中的两位),是纠于法律文字的技术细节而非意向,而断案的。
法院的裁决多么“合理”
美国仿制药法案的全称是“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补偿法案”(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1984年立法时获得众议院全票通过,参议院未经投票而全体唱票通过,显示了立法在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利益平衡方面,达成了很好的共识。保持此平衡,尤其在当今医药费用高涨,社会压力巨大的情形下,意义更加重大。
仿制药企在“缩减标签”上,按FDA的要求做了,而且标签也确实是FDA批准的。但在美国,药品标签的概念是非常广的。原则上,所有药企与医患的书面和口头的交流及面向社会的宣传材料,在疗效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守标签上的文字,不可越雷池一步。
要知道,标签外用药本来就是医生们的权利。科学上讲,仿制药和原研药在理化属性上和疗效上都几乎一样。标签上具体内容的专利保护是企业间商业利益的纠缠,与医生们往往关心的救人救治不相干。若是仿制药企业再“添油加醋”、有意无意地提示大家注意标签的全面疗效,助长标签外用药,就会破坏仿制药立法达成的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利益平衡。
而且,法院重点强调,其裁决不是要与“药学等效+生物等效=疗效等效”的科学基础唱反调,而是警示仿制药企不要拿FDA批准的“缩减标签”做挡箭牌,做“不以恶小而为之”的事。要是原研药企辛苦创新的结果被仿制药企轻而易举的标签外用药了,谁还会花大力气做原研?离了原研,何谈仿制?
一点感想
GSK与Teva这个案子,上上下下已经几个回合了,最终很可能官司会打到最高法院。而且,无论法院最后如何裁定,国会都可以通过修改药品法而进一步明确立法的意愿,并给未来的执法和释法提供更为具体的依据和准绳。但重要的是,每次的法院裁决都向全社会公开。而且,法院的裁决,不仅包括多数派的意见(即法院的正式裁决),也包括少数派的反对意见。8月5日的裁决,总共78页纸,多数派意见(2人)占40页纸,少数派意见(1人)占38页纸。虽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都具体、客观、有根有据。绝大多数篇幅不是讲结论,而是讲形成结论过程中的依据和考量,严谨又通俗易懂,并带动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讨论,促进了对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认知。大家希望企业做事要科学理性、重过程、重细节,不要只图结果。要让企业形成这样的文化,恐怕需要给企业提供一种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有兴趣者,欢迎细读法院裁决的全文 。
作者:榆木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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