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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药监要求药企主动监测供应商的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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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欧洲药监要求药企主动监测供应商的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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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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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仅作示意用

近日,盛德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的生命科学领域律师团队发表博客文章并接受媒体采访,主题是欧洲监管部门要求制药企业需建立系统以监测FDA向其关键供应商发出的警告信。

尽管律师称欧盟药监部门与英国MHRA不会因为FDA警告信而自动触发检查,但均倾向于药企自行主动监测供应商,而非被动等待供应商或者药监部门通知。

欧盟对FDA警告信的处理机制

在欧盟,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需自行监测与其活动相关的外国监管行动,包括FDA执法行动和警告信等。MAH需主动评估潜在影响,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行动。若风险评估显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患者安全,则需通知EMA或国家监管机构;若评估认为供应商合规问题可能导致供应异常中断,还需向主管部门履行相关通知义务。企业还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有因审计,或将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移除。

欧盟监管机构亦可在发生严重GMP不合规(即需采取监管行动以消除公共卫生潜在风险的情况)时,通过协调行动直接干预。相关流程可能始于第三方国家或国际组织提供的信息,包括FDA警告信。对于集中审批药品,EMA负责监督并协调欧盟范围内的响应行动。对于国家审批药品,相关国家主管部门主导风险评估与行动,但与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密切协作,以确保统一应对。即时行动可包括在全欧盟范围内发布快速警报、召回受影响批次药品,或禁止相关场地继续供应产品。如有必要,监管机构可发布官方GMP不合规声明,从而禁止该场地向欧盟供应药品。

2025年10月一项重要进展是,EMA可根据欧盟与美国签订的GMP互认协议(MRA),接受FDA在美国境外开展的检查结果。此项接受基于自愿原则,并采取逐案评估方式。在实践中,这意味着EMA可依据FDA检查结果推迟申请审评期间的检查。EMA鼓励申请人主动联系相关监管机构,讨论潜在检查的必要性与时间;而关于FDA检查结果,EMA问答文件指出,若要依赖互认协议,其结果不应被归类为“官方行动指示”(OAI)。

MHRA监管方式的转变

MHRA在2025年8月宣布调整监管方式,不再例行通知英国MAH其供应商涉及的FDA警告信。MHRA强调,所有生产商、批发许可证持有人及原料药注册人均有责任将监测FDA警告信作为供应商资格认定与监督工作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MHRA期望企业具备健全的程序,例如与供应商签订详细的质量协议,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获知监管行动。行业现需审查并评估风险,自行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行动,这一做法与欧盟普遍采取的方式一致。若企业对FDA警告信的风险评估显示可能影响英国产品质量或患者安全,则企业应通知MHRA。

MHRA此次调整被视为释放机构资源之举。但MHRA保留通过检查行动组(Inspection Action Group,IAG)和缺陷药品报告中心(Defective Medicines Report Centre,DMRC)自行干预或升级处理的权力。IAG负责就各类规范违规行为提出监管行动建议并予以实施,DMRC则就疑似缺陷药品提供紧急评估与沟通系统。

应对措施的效果还是在于执行

律师团队在博客中给出的建议较为常规,其效果还在于日常执行力:

  • 企业应建立常规流程,通过多个渠道主动且及时识别涉及供应商的FDA警告信及其他全球监管行动。
  • 在与供应商的协议中纳入条款,要求供应商在接受检查时、检查结果出具后,以及收到FDA等机构关于检查分类、警告信或无标题信(untitled letter)的函件时,均须及时通知企业,而不是仅仅要求“收到”时通知。
  • 若供应商涉及FDA警告信、GMP不合规报告或类似监管行动,企业应具备清晰且文件化的行动程序,通常需立即启动风险评估。从上文看,其后续行动也可能包含与本地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

我国许多药企正加速全球化,加之国内委托生产政策,使得供应链也越来越复杂,遍布全国乃至全球。如何有效监控供应商的警告信、483等监管行动(但绝不仅限于来自FDA),仅用质量协议约束是否足够,这些也是需要实践探索的课题。

另外,盛德律所的资深行业律师Chris Fanelli是IPEM和识林讲师。读者可扩展阅读其去年7月份课程“FDA近期检查趋势与沟通策略:迎检及483回复实战案例”听课心得。

识林-实木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原料药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监控质量体系运行。
  • QC(质量控制):负责原料药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 生产:负责按照GMP要求进行原料药的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 工程:负责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领域的原料药生产,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国际通用标准。

文件要点总结:
原料药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调了从质量管理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首先,文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机构职责,特别强调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规定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以及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人员方面,规定了资质、培训和卫生要求,确保员工符合岗位需求。厂房与设施章节详细规定了设计建造、公用设施和特殊隔离要求,以保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设备章节则涉及设计建造、维护保养、校准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文件还特别提到了无菌原料药的生产特点,包括生产工艺、厂房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过程管理以及环境控制等,这些都是确保原料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6%AC%A7%E6%B4%B2%E8%8D%AF%E7%9B%91%E8%A6%81%E6%B1%82%E8%8D%AF%E4%BC%81%E4%B8%BB%E5%8A%A8%E7%9B%91%E6%B5%8B%E4%BE%9B%E5%BA%94%E5%95%86%E7%9A%84%E8%AD%A6%E5%91%8A%E4%BF%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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