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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里程碑式裁决打通“化仿生”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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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欧盟法院里程碑式裁决打通“化仿生”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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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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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仅作示意用。

4月23日,欧盟法院(CJEU)作出里程碑式裁决,以生物制品为对照药品的化学合成多肽药物可以通过简化的仿制药途径获得批准(“化仿生”)。这一裁决打破了欧盟多肽药物监管的模糊局面,可能重塑介于小分子和生物药之间的多肽药物欧洲市场格局。

法院明确,2001/83/EC指令第10条并不阻止参照生物药品的合成产品获批上市,只要申请人能够满足仿制药的三个标准,即:活性物质的定性定量组成相同、剂型相同、且通过适当的生物利用度研究证明生物等效性。法院还裁定定性定量组成相同"不要求完全分子匹配"(does not require an exact molecular match)。只有当对照药品和申请产品的活性物质"在安全或有效性方面性质差异显著"时,申请人才需要提交额外信息。

这一裁决源于法国药品监管机构ANSM授予Biogaran的Tériparatide Biogaran上市许可的争议。该产品是使用固相多肽合成的骨质疏松症治疗药物特立帕肽的仿制版本,而礼来公司(Eli Lily)的对照药品Forsteo是使用重组DNA技术在非致病性大肠杆菌菌株生产的。

值得注意的是,状告Biogaran的不是礼来,而是另外两家生物类似药生产商Eurogenerics和Theramex。其已上市生物类似药是生物来源,认为化学合成的产品不应被允许使用仿制路径。法院指出,Eurogenerics和Theramex不持有参比制品Forsteo的上市许可,因此不能引用法规授予对照药品持有人的数据保护。

欧盟法院的判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原本需要通过生物类似药路径(通常需要提供额外非临床和临床数据)的多肽药物,如果能够证明与对照药品在活性物质组成、药剂形式和生物等效性方面满足标准,就可以通过简化仿制路径上市,大幅降低研发成本和时间。

放眼中美,“化仿生”的路径其实已经打通。我国药监在2026年3月16日更新的《CDE受理共性问题》中澄清,以生物发酵来源的多肽类制剂为对照药品研发、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多肽类制剂,可按化学药品路径申报。如境内外均无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同品种上市的,申请人可参照化学药品2.2类申报;如境内外已有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同品种上市的,境外已上市的仿制药参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境内申请人生产的药品参照化学药品3类或4类申报。但CDE特别强调,“由于涉及的情形较复杂,此类产品可能要求开展必要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为降低研发风险,申请人应当与药审中心就其对照药品选择及药学、非临床、临床专业其他技术问题沟通一致后再开展研发申报。”

美国FDA于2021年5月发布《参照rDNA来源的高纯度合成肽药品ANDA行业指南》,明确允许特定高纯度合成肽参照重组DNA来源的肽药品按简化新药申请(ANDA)路径申报,涉及胰高血糖素、利拉鲁肽、nesiritide、特立帕肽和替度格鲁肽。

作者:识林-实木

责任编辑:识林-木姜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以下为对CDE受理共性问题文件的概要分析:

【文件概要】

该文件汇总了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的96条受理共性问题解答,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多领域注册申报技术规范。内容涉及申报路径选择(如化学合成多肽类制剂参照2.2类或5.2类申报)、变更管理(如境外生产药品变更免提交境外证明文件)、参比制剂选择(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按3类申报)、电子申报要求(如光盘格式与签章规范)等关键环节。文件明确特殊情形处理规则(如医疗器械转药品按仿制药路径申报),强调技术审评与合规要求(如关联审评时限一致性),并整合电子申报实施后的操作细则(如资料提交路径与校验标准)。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含原料药、仿制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含疫苗)、中药的研发与生产企业,包括跨国药企、本土药企及CRO/CDMO机构。涉及注册分类涵盖1-5类化学药、生物类似药及经典名方制剂,重点关注电子申报实施后的技术合规要求。

【影响评估】

本文系统性解答注册申报中的模糊问题,降低企业合规风险。明确电子申报操作规范(如光盘刻录、签章有效性)将直接影响申报效率;特殊情形路径(如医疗器械转药品)可能改变研发策略;关联审评时限统一化要求企业优化原料药与制剂申报协同。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需对照更新申报策略,尤其关注多肽类制剂、变更豁免等特殊情形分类规则。
  • CMC:必读。严格遵循电子申报资料结构(如模块文件夹命名)、签章有效性校验及光盘刻录标准。
  • 临床:关注临床试验期间剂型变更需重新申报的要求,避免研发中断。
  • RA:必读。主导跨部门协调,确保电子申报全流程(如申请表签章、资料完整性)符合新规。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 QA:确保合成肽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符合FDA指南要求。
  • 注册:负责ANDA提交,需熟悉指南对活性成分相同性和杂质控制的要求。
  • 研发:在合成肽药品开发过程中,需关注活性成分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生物学评估。

工作建议:

  • QA:制定和更新质量标准和检验流程,确保与FDA指南一致。
  • 注册:准备ANDA时,重点说明活性成分的相同性证明和杂质控制策略。
  • 研发: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应用指南中的科学考量点进行评估。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高纯度合成肽药品的简化新药申请(ANDA),特别针对参照rDNA来源的已上市肽药品。适用于美国市场,由FDA发布,主要针对Biotech和大型药企。

要点总结:

  1. 活性成分相同性:强调通过物理化学特性和生物学评估证明合成肽与rDNA来源肽的活性成分相同性。
  2. 杂质控制:明确合成肽不应含有超过rDNA来源肽的杂质水平,特别是肽相关杂质。
  3. ANDA提交条件:提出ANDA提交的一般条件,包括活性成分的表征、杂质水平对比和新指定杂质的鉴定与合理化。
  4. 科学考量:详细讨论了活性成分相同性和杂质(特别是肽相关杂质)的科学考量。
  5. FDA协助请求:提供了与FDA沟通的途径,包括控制性通信和预ANDA会议。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6%AC%A7%E7%9B%9F%E6%B3%95%E9%99%A2%E9%87%8C%E7%A8%8B%E7%A2%91%E5%BC%8F%E8%A3%81%E5%86%B3%E6%89%93%E9%80%9A%E2%80%9C%E5%8C%96%E4%BB%BF%E7%94%9F%E2%80%9D%E8%B7%AF%E5%BE%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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