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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法庭—为免疫接种者和疫苗生产商解决后顾之忧
出自识林
2013-12-26 识林
疫苗法庭—为免疫接种者和疫苗生产商解决后顾之忧
疫苗法庭指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属下的特别专家法庭,负责实施针对疫苗伤害索赔官司的无过失制度。针对疫苗生产商的索赔不能像一般情况下一样在州或联邦民事法庭提起诉讼,而必须在赔偿法院听证,开庭时不设陪审团。这一程序由1986年《国家疫苗伤害法案》(the 1986 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NCVIA)建立,美国国会通过这一法案,以应对上世纪80年对百白破疫苗的恐慌对疫苗供应造成的威胁。尽管大多数公共卫生官员相信,对疫苗副作用的索赔并无事实根据,但由于大陪审团当时对一些原告做出裁决,令绝大多数百白破疫苗生产商停产,很多官员担心由此失去群体免疫。
一些自闭症谱系患儿的家长将患病原因归咎于疫苗,常将汞基防腐剂硫柳汞指证为致病元凶,一些家长向疫苗生产商提起诉状以获得赔偿。医学界和科学界近乎一致地否认了儿童常规疫苗与自闭症之间的关联。预防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DTP)、乙肝、B型流感嗜血杆菌、狂犬病、流感和脑膜炎球菌病的疫苗,均含有硫柳汞。世卫组织对关于使用硫柳汞作为疫苗防腐剂和灭活剂的相关科学证据进行了十多年的密切监测,特别是通过其独立专家咨询小组:全球疫苗安全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疫苗中硫柳汞的用量会对健康构成风险。美国、英国、丹麦的其他专家小组,也得出类似结论。
1988年,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设立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the 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NVICP),对儿童计划免疫造成伤害的个人及其家庭进行补偿。推出NVICP计划是为了应对百白破疫苗中的百日咳疫苗部分的恐慌。这些索赔后来被证实大部分是不足信的,但美国针对疫苗生产商的一些诉讼案得到了可观的赔偿。当时造成绝大部分疫苗生产商停产,最后剩下的主要疫苗生产商也发出停产威胁。NVICP计划使用无过失制度解决疫苗伤害赔偿。补偿覆盖医疗与法律费用、失去未来的谋生能力、以及高达25万美金的针对疼痛与痛苦补偿;还提供高达25万美元的死亡抚恤金。如果满足最低要求,甚至能够补偿未获成功索赔的法律费用。从1988年起,从每剂被覆盖的疫苗的销售额中,抽取75美分的税资助该项目。为了赢得判决,索赔者必须证明存在因果联系;如果病历显示儿童在接种一秒后很快出现几种列出的不良作用中的一种,就可能假设是由疫苗引起。举证责任是民事法中的优势即用(preponderance-of-the-evidence)标准,也就是说,证明更有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NVICP覆盖了由卫生与人类服务部部长负责的《疫苗伤害目录》中列出的所有疫苗;2007年的时候,这份目录中包括预防白喉、破伤风、百日咳、麻疹、腮腺炎、风疹(德国麻疹)、脊髓灰质炎、乙肝、水痘、乙型流感嗜血杆菌、轮状病毒和肺炎的疫苗。从1988年到2008年1月8日,有与自闭症有关的5263例索赔,2865例与自闭症无关的索赔。这些索赔中,有925项索赔获得赔偿,其中有1例自闭症相关索赔;1158例非自闭症和350例自闭症索赔被驳回;判决的赔偿金(包括律师费)总计8.47亿美元。NVICP也适用于1988年之前接种疫苗造成的伤害赔偿,这类索赔共计4264起,其中的189起获得赔偿,赔偿金共计9.03亿美元。
向联邦赔偿法院提起索赔需付费250美元,无支付能力者可豁免这笔费用。强烈建议提供产前、分娩、疫苗接种前、疫苗接种和疫苗接种后的病历,如果没有这些材料,会拖延医学审查和核赔。从开始实施到1999年,索赔平均花费两年时间解决,42%的理赔判付赔偿金,与此相比,通过侵权损害理赔的医疗事故中,仅有23%判付赔偿金。
也有索赔者尝试绕过NCVIA 程序,其中的一些获得成功。这些索赔者要求对接种疫苗、没有出现自闭症症状的儿童开展医学监测,并提起集体诉讼。2006年3月,美国第五巡回法院裁定,起诉3家硫柳汞生产商的原告绕过疫苗法庭,通过正常渠道在州和联邦法院寻求侵权补偿。这是联邦上诉法院认为,这类性质的起诉可以绕过疫苗法庭的首个例子。理由在于,硫柳汞属于防腐剂,不是疫苗,因此不受制于疫苗法案的条款。
2002年《本土安全法案》,对疫苗法庭的单独管辖权提出了另一个例外。如果公共卫生当局为应对恐怖主义或其它生物武器袭击广泛接种天花疫苗,疫苗的生产或使用者将被认为是联邦政府雇员,索赔也遵守联邦民事侵权赔偿法案,在这种情况下,索赔者将在地方法院起诉美国政府,并对证明被告的过失担责,相关标准要困难很多。
识林-Kapok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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