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原研仿制博弈案例:延迟上市,专利保护计算,有偿延迟
首页 > 资讯 > 近期原研仿制博弈案例:延迟上市,专利保护计算,有偿延迟 出自识林
近期原研仿制博弈案例:延迟上市,专利保护计算,有偿延迟
笔记 2025-03-27 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的竞争从未停歇,这不仅关乎企业的商业利益,更涉及公共健康、市场竞争和伦理责任等复杂问题。 近期,吉利德(Gilead)因“药物版本控制”(Drug Versioning)策略陷入法律风波,默沙东(Merck)与Aurobindo在专利期限延长(Patent Term Extension,PTE)问题上对簿公堂,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有偿延迟”(Pay-to-Delay)协议的最新关注,都凸显了仿制药行业面临的复杂局面。 吉利德被诉故意延迟二代新药上市,上诉待决 制药巨头Gilead因其在HIV药物TDF(替诺福韦二吡呋酯,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与TAF(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Tenofovir Alafenamide Fumarate)之间的商业抉择,引发了行业对制药企业法律义务与伦理责任的深度探讨。 据3月初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发表一篇观点文章,早在2001年,TDF获得FDA批准上市,凭借其抗病毒效果迅速占据市场份额。随后Gilead在研发过程中发现,TAF在细胞培养和动物模型中表现优于TDF,且安全性更高,能显著降低肾毒性和骨毒性风险。2003年,Gilead内部文件已明确TAF的“更好副作用特征和更低药物相关毒性”,且后续的临床试验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然而,出于商业考量,Gilead决定延迟TAF的上市。公司内部文件显示,其担忧TAF的推出会“蚕食”TDF的市场份额,进而影响TDF的巨额利润。于是,Gilead在2004年暂停了TAF的开发,直至2010年才重新启动,这一延迟策略使得TAF的关键专利期限通过“专利期限延长”增加了3年,同时充分利用了5年新化学实体独占期,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2024年1月,加州上诉法院裁定,Gilead延迟TAF上市可能构成疏忽责任。法院认为,制造商的合理注意义务不仅限于不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还可能延伸至对现有药物用户的责任,尤其是在涉及更安全、同等有效的替代药物商业化决策时。这一裁定突破了传统观念中处方药因FDA批准而免受产品责任诉讼的保护,为患者寻求赔偿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 Gilead对此提出上诉,案件目前已提交至加州最高法院。Gilead方面认为,若因未推出更安全产品而被追究责任,将开创“创新责任”的先例,给制药企业带来巨大压力,阻碍创新。但业界也有声音认为若Gilead败诉,可能会促使企业重新审视其药物生命周期管理策略,避免因过度追求利润而忽视患者安全。 默沙东 vs Aurobindo,专利延长从原始专利授予日期开始计算 专利期限延长(Patent Term Extension,PTE)一直是企业保护其创新成果、平衡研发成本与市场收益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法律实践的深入,PTE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不断受到挑战。最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Merck Sharp & Dohme Corp. v. Aurobindo Pharma, Ltd.一案中,对再授予专利的PTE计算问题做出了重要裁决,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再授予专利的PTE计算方式上。原告默沙东拥有一项涉及药物BRIDION(舒更葡糖钠,sugammadex)的专利,最初于2003年12月授予,后于2014年1月再授予,增加了与药物产品相关的十二项新权利要求。Merck在BRIDION获批后申请了PTE,声称其监管审评期始于2004年4月(IND申请提交时),终止于2015年12月BRIDION的NDA获批时。基于这一漫长的监管审评期,美国专利商标局(PTO)授予了法定最大五年的PTE。 然而,仿制药申请人Aurobindo对此提出挑战,认为PTE的计算应基于再授予专利的授予日期(2014年1月),而非原专利的授予日期(2003年12月)。他们认为,根据35 U.S.C. 156(c)的字面含义,“the patent”应指申请PTE的专利,即再授予专利。因此,监管审评期应从2014年1月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4年4月开始。如果按照这一逻辑,Merck的PTE期限将大幅缩短。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仅从字面来看,该条款存在模糊性,无法明确“the patent”是指原专利还是再授予专利。因此,法院进一步分析了该条款的具体语境和整个法规的更广泛背景。《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恢复法案》(即Hatch-Waxman法案)的初衷是补偿制药公司在等待新药申请监管批准期间因专利期限缩短而遭受的损失。将“the patent”解释为原专利,是符合Hatch-Waxman法案目的的最佳解读。法院指出,没有理由仅仅因为专利持有人选择申请再授予,就剥夺其在监管审评期间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因此,3月13日法院裁定支持地区法院的立场,维持默沙东的PTE。 FTC聚焦“有偿延迟”(Pay-to-Delay)协议中的数量条款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近期发布的一份报告引发了制药行业对“有偿延迟”(Pay-to-Delay)协议的新关注。这些协议涉及品牌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的专利和解,通常涉及品牌药企向仿制药企支付现金或其他价值补偿,以换取后者延迟推出仿制药。然而,FTC此次特别指出了一种新的潜在反垄断问题:在专利和解协议中对仿制药企可销售药品数量的限制。 有偿延迟协议一直是制药行业反垄断争议的焦点。FTC在过去几年的报告中一直追踪此类协议的数量和细节,包括品牌药企支付给仿制药企的平均金额以及授予仿制药企的许可等。然而,此次FTC特别强调了在和解协议中对仿制药销售数量的限制,这一现象在过去几年的专利和解中变得“日益普遍”。 具体而言,FTC在2018至2021财年的四份报告中发现,共有23份涉及八种不同药物的和解协议中,对仿制药企的销售数量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可能包括在特定时间段内仿制药企只能销售一定比例的市场份额,或者限制其销售的总数量。这种限制如果足够严格,可能会改变市场竞争格局,维持高于竞争市场水平的价格,并使品牌药企和仿制药企共享“垄断利润”。 尽管FTC在报告中强调了数量限制的潜在问题,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会采取进一步行动。法院尚未定义什么是“大额且无法解释的支付”给仿制药制造商,也未将数量限制作为2012年一次最高法院裁决的直接结果(该裁决明确此类协议可能招致反竞争调查)。然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FTC的这一报告至少可能会鼓励私人原告在未来诉讼中提出此类问题。 识林-实木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of 1984 (Hatch-Waxman Act) Mandatory Reading:
Work Suggestions:
Scope of Application: Key Points Summary:
Conclu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