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飞行检查情况公开内容的变化
出自识林
食药总局飞行检查情况公开内容的变化
笔记 2016-01-12 CFDA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 药品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药品飞行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针对启动药品飞行检查的原因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六条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总局网站“药品飞行检查”专栏公布了企业飞行检查情况,从内容和格式上看,是有两次调整的。 2015年6月29日公布的飞行检查情况,采用的是非表格形式,正文包括:检查日期、企业名称、发现问题(简单)、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2015年12月23日公布的飞行检查情况,采用的是表格形式,表头记录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授权人,以及检查员、检查日期、检查派出单位,分条撰写“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最后为“处理措施”。
2015年12月31日公布的飞行检查情况,表格有了新调整,原来分条撰写“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检查发现的问题”,增加“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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