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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创新与仿制标签之争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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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周末杂谈】创新与仿制标签之争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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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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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最高法院"瘦标签"案件的庭审,看知识产权官司的焦点

今年1月,本专栏讨论了一起原研和仿制就"瘦标签"(skinny label)宣传的问题,将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4月29日,最高法院庭审,听取了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的答辩。法官们并未当场投票表决,这可能需要1-3个月的时间。诚然,各国法制系统不同,力争的焦点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由于美国药品监管及所依赖的法制体系在全球都属先行先试,深入了解此官司的进展,有助于企业借助法律、提高自我商业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未雨绸缪。

背景简介

原研药的标签上可列有多个适应症,对应多个专利和行政保护期限。仿制药的标签上可只列出保护到期的部分适应症,即所谓"瘦标签"。仿制药获批的前提是与原研药理化属性相同并生物等效,进而被认定疗效也相等。由于疗效与适应症相对应,而适应症受专利和行政保护,因而疗效也受保护,即:不能笼统说仿制药与原研药疗效相等,只可具体说在某某适应症上疗效相等。

客观上,仿制药当然与原研药在所有适应症上疗效相等,因为生物等效与适应症无关。但在仿制药的宣传上,受专利和行政保护约束,却不能这么说,例如:不能说是原研药ABC的仿制药,只能说是原研药ABC在某某适应症上的仿制药。这让仿制药难以借用原研药的市场认知度。

为此,仿制药企Hikma打擦边球,能占便宜就占便宜。原研药企Amarin不依不饶。法院一审站队仿制药,二审站队原研药,最终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美国政府(FDA)也站队仿制药。

最高法院庭辩

法律上的焦点有二。一是最高法院在2007年(Iqbal/Twombly)和2009年(Ashcroft v. Iqbal)两起官司中,裁定在民法诉讼中,起诉方提出的证据必须是实际上(plausible)、而不能只是理论上(conceivable)有可能证明辩护方违法,从而创立了所谓Iqbal-Twombly原则。现实中如何判断一项证据仅仅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有价值,可遵从"明显不同解释(obvious alternative explanation)原则",即看证据是否还有与起诉方解释不同的、有利于辩护方的其它解释。二是起诉方必须证明辩护方有"积极诱导侵权"(active inducement of infringement)行为。关键词是"积极"。

最高法院需要决断的是:是否要推翻二审原研药企Amarin告赢仿制药企Hikma的官司。原研药方面提出的三项指控证据是:(1)药品标签,(2)媒体发布,和(3)公司网页,都含有误导性的文字,让人感觉是原研药的仿制药,而不是具体原研药适应症的仿制药,从而诱使医生为仿制药开具受专利和行政保护的适应症的处方,从而损害原研药企的商业利益。三项证据的庭审简述如下。

1. 药品标签是FDA批准的,法官们不解为何原研药企要在此做文章。原研药企律师在庭上的辩解不清不楚,似乎没能说服任何人。
2. 仿制药企律师称:媒体发布是为了争取投资人的,不是针对医生的,投资人不开处方。
3. 首先,网页不是"积极"宣传材料。其次,网页上注有关于适应症的说明。原研药企律师称注明的字体小,但法官们似乎不买账。

综上,最高法院博客上的Ronald Mann律师称:法官们会很快一致裁定仿制药企Hikma胜诉,"瘦标签"这条路得以继续畅通。但细听庭辨的录音,笔者尽管也觉得Hikma会赢,却没有这么乐观。

作者:识林-榆木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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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3%80%90%E5%91%A8%E6%9C%AB%E6%9D%82%E8%B0%88%E3%80%91%E5%88%9B%E6%96%B0%E4%B8%8E%E4%BB%BF%E5%88%B6%E6%A0%87%E7%AD%BE%E4%B9%8B%E4%BA%89%E7%9A%84%E7%BB%A7%E7%B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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