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9日,最高法院庭审,听取了双方律师对法官们提问的答辩。庭审第二天,最高法院博客SCOTUSblog撰稿人Ronald Mann就预言法官们会一致裁定仿制获胜,并会很快宣布结果。预测的真准,果然是一致裁定,并提前一个月的宣布了结果。裁定书中关键的话“将药品描述为与品牌药等效的仿制药是行业惯例(describing a drug as the generic equivalent to the brand-name comparator is normal industry practice)”,为仿制药企放心地用仿制药这个词,提供了法律上的“护身符”。
虽然仿制药占着大是大非的理,但官司不能这么打,因为法院不是政策制定部门,不是决定产业和公共卫生政策的地方。法院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下,权衡证据是否支持指控。具体到此官司,就是判断原研药企指控仿制药企违规宣传的做法,只是理论上违规(conceivable,即不能完全排除发生),还是实际上违规(plausible,即不仅可以、而且可能发生)。 一般来说,最高法院可以,但不该裁定证据。裁定证据是一审法院的事。但对此案,最高法院做出了证据不支持指控的裁定。裁定书的结论是:“未能陈述有效诉因(failed to state a claim)”。严格讲来,最高法院仅仅是就证据和指控这个技术细节做出了裁定,尽管裁定对产业和公共卫生政策都有直接和重大影响。就技术细节裁定的好处是,原研药企将来抓到仿制药企宣传违规的确凿证据,可以再起诉并胜诉,从而有助于维持仿创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