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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国务院健全药价机制,IND 和 NDA 临床评价指南,化学新药分段 CMC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国务院健全药价机制,IND 和 NDA 临床评价指南,化学新药分段 CMC
2026-04-13
【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4.8,【CDE】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6年第27号)
本文曾于2025年9月征求意见。可视为CDE分享内部审评思路,具有独特的参考价值。药企可将其作为提交IND申请和II/III期沟通前针对临床部分的内部评估参考。
指导原则从临床需求评估、前期研究数据评价、临床整体研发计划评价和临床试验方案评价四个方面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时临床评价的关键技术考虑。
指导原则强调临床研发应基于疾病发病机制和药物作用机制,结合目标适应症的临床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文件详细阐述了I期临床试验中试验参与者选择、给药方案设计、安全性监测等要素的技术要求,以及II/III期临床试验中试验设计、研究人群定义、对照选择、有效性终点设定等关键环节的评估标准。
此外,指导原则还涵盖了临床试验规范、风险控制措施及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报告评估的要求。
4.8,【CDE】关于发布《药物上市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6年第26号)
本文曾于2025年9月征求意见。可视为CDE分享内部审评思路,具有独特的参考价值。药企可将其作为提交上市申请前针对临床部分的内部评估参考。
该指导原则系统阐述了药物上市申请临床评价的技术要求,涵盖从申报背景信息到总体评价的全流程。指导原则明确了临床评价的核心要素,包括伦理合规性、临床试验数据源管理、有效性评价(适应症界定、终点分析、亚组分析、剂量推荐)和安全性评价(暴露程度、不良事件分类、因果关系判定、风险管理)。
指导原则特别强调获益-风险评估框架的应用,要求整合非临床与临床数据,分析种族差异、剂量-效应关系及长期安全性信号。
【CMC药学研究】
4.10,【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药品创新药分段生产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5月10日。
本指导原则的起草主要参考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首先明确登记人/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和全部生产场地的统一质量保证体系,应基于风险评估开展覆盖全生产链条的研究与验证,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策略;其次聚焦分段生产的特点和风险点,分别针对API和制剂,明确关键环节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要求。
文件指出,分段生产工艺增加了中间产品的贮藏、转运等环节,登记人/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充分评估分段生产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采用分段生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采用常规工艺、设备生产,或中间产品不稳定等情形,不建议分段生产。对于工艺、设施有特殊要求或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如评估后拟采用分段生产工艺,建议在关键临床试验前及时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创新药分段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将不设置过渡期。
【经营准入】
4.9,【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本文提出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核心完善协同机制,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布局,推动医疗资源共享和药品供应衔接。
与药品特别相关的段落:
“加强紧密型医联体内医疗资源共享。统筹现有医疗资源,建设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医学检验、消毒供应、病理诊断、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等资源共享中心。推动紧密型医联体内处方流转。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内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药品配备衔接联动机制,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和短缺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加快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更好满足群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急需药品使用需求。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以下简称牵头医院)派出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要保障所需药品配备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医院要切实承担医疗质量控制责任,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4.10,【医保局】关于第一批参照药预沟通药品信息公示
根据《参照药预沟通办法(试行)》,拟择期组织第一批参照药预沟通工作。现将截至3月底收到的拟纳入首次预沟通工作范围的企业申请药品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4月16日,期间社会各界可监督反馈。
“沟通办法”中明确,参照药是对药品开展药物经济学评价或医保真实世界研究的重要参考,对体现药品临床价值、明确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目录中有多个“条件3”新药,均来自国内药企。此类药物尚未获批上市,但医保局确认其已获得NMPA受理并通过技术审评。
【监管综合】
4.8,(网络来源)【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源自网络,至本周报截稿时,国务院官网暂未发布。
该文即“9号文”,行业媒体认为其标志着中国药品价格治理从过去以政府、医保主导的“控费”模式转向“市场主导、多元协同”的新阶段。
文件允许高水平创新药在上市初期自主合理定价并保持稳定以激励研发,同时放开院外市场价格约束,为药企提供医保支付之外的溢价空间。其思路不再是单纯追求降价,转而追求临床价值、用药可及与产业创新的平衡。
文件首次将商业健康保险视为价格形成的参与者,拓宽创新药支付渠道。政策明确要求加快落地《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已纳入CAR-T、阿尔茨海默病新药等18种高价药),并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这意味着,基本医保回归“保基本”功能,而临床价值高、价格昂贵的创新药将由商业保险承接支付,从而为近万亿规模的商业健康险市场带来结构性发展机遇。
从历史定位看,“9号文”是中国药价改革历经二十余年探索后的里程碑式文件。它总结了从1998-2014年“行政定价”到2015-2025年“市场化探索(集采、医保谈判)”两个阶段的经验,开启了市场化主导和多元协同治理的新阶段。
【新药批准和报产】
4.6-4.12,NMPA发布6个新药批准,CDE受理9个新药上市申请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件概要】
本文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框架,涵盖创新药、仿制药、短缺药等全品类药品价格管理。核心措施包括:优化创新药首发价格机制,依据临床价值、竞争格局等因素分类定价;强化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作用,通过谈判或竞价形成非独家/独家药品支付标准;完善带量采购规则,以量价挂钩形成中选价格并联动医保支付标准;统一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管理,动态调整价格。同步推进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药店零售价自主竞争、短缺药保供稳价等配套政策。监管层面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信用评价与反垄断执法,并引入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依托真实世界研究支撑支付标准动态调整。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全类型药品,覆盖创新药、改良新药、仿制药及原料药企业,涉及医保部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线上销售平台。政策主体为国内药企(含Biotech、跨国药企)、CRO/CDMO及公立医疗机构,不直接约束境外市场。 【影响评估】
本文通过价格分类管理强化市场主导地位,创新药企可通过临床价值证明获取溢价窗口,但需接受社会监督;仿制药企面临带量采购与价格梯度竞争压力。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规则联动将倒逼企业优化定价策略,价格监测与信用评价体系增加合规成本。整体推动行业向高质量、透明化竞争转型。 【实施建议】 - 注册/市场(必读):跟踪首发价格自评制度,建立临床价值数据包以支撑创新药定价;参与医保谈判前需模拟支付标准测算。
- 采购/供应链(必读):优化带量采购投标策略,评估中选价格与产能匹配性;监控原辅料价格波动风险。
- 医学/临床:配合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为医保价值评估提供疗效数据。
- 合规/QA:建立价格申报内审流程,规避垄断或围标行为。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提出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核心完善协同机制,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布局,推动医疗资源共享和药品供应衔接。文件强调以常见病、慢性病为重点引导基层首诊,加强上级医院帮扶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效,提升基层诊疗能力。在转诊管理方面,明确转诊规则和渠道,强化医保政策引导,推动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差异化。保障措施包括完善紧密型医联体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倾斜、医疗服务价格协同及基层病种“同病同付”等政策,并加强宣传引导。目标到2030年建立分级诊疗协同机制,提升服务同质化和可及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密型医联体)及相关政府部门(卫生健康、医保等)。涉及药品类型包括慢性病用药(如高血压、糖尿病药物),企业类别涵盖提供基层医疗服务的药企、医保支付相关企业及医疗信息化服务商。 【影响评估】
本文对药企的影响集中于慢性病用药市场扩容和基层药品供应需求增长。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和“医保药品云平台”将优化供应链管理,但需适应基层处方流转和长期处方政策。医保支付差异化可能倒逼企业调整价格策略,而基层病种“同病同付”要求产品定价更具竞争力。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关注基层病种目录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优化慢性病药物申报策略。
- 市场:必读。分析基层医疗需求变化,制定慢性病药物推广计划,配合分级诊疗宣传。
- 供应链:必读。对接医联体药品供应机制,建立短缺预警和配送响应体系。
- 医学:必读。协助制定慢性病基层诊疗方案,提供患者教育材料。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必读岗位: - 注册:关注目录调整动态,及时更新药品注册信息,确保申报材料与目录要求一致。
- 市场:分析目录内药品支付标准及限定范围,制定合规市场策略,避免推广超支付范围适应症。
- 医学:解读医保支付范围与临床用药的关联,指导合理用药,确保诊疗方案符合医保要求。
- 准入:跟踪“双通道”管理及商保目录衔接政策,优化药品入院及药店渠道布局。
- 商务:监控药品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联动,确保供应链合规。
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含民族药)及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涵盖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家医保局及人社部,适用企业包括大型药企、跨国药企、Biotech及CRO/CDMO。 文件概要该文件整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与《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明确药品准入、支付标准及执行要求。目录包含西药(1446种)、中成药(133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472种)及中药饮片(892种),按甲乙类管理,西药与中成药分甲类(639种)和乙类(2614种),谈判药品按乙类支付。文件规定药品支付标准全国统一,谈判药品与竞价药品执行协议价,实际价格超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承担。医保支付范围需与说明书适应症及限定条件相符,临床用药不受支付范围限制但需符合诊断要求。目录落地执行要求包括信息系统更新、过渡期管理(6个月)、药品挂网及“双通道”配备,强调医疗机构需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商保目录药品医保不予支付,但鼓励商业保险纳入保障范围。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建立参照药预沟通机制,规范国家医保局通过专家论证为企业推荐参照药的程序,以支持药物经济学评价和真实世界研究。指南明确申请范围限于1类化学药、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和1类中成药,且需满足近五年获批上市、适应症重大变更或上市申请已受理三项条件之一。申请流程要求企业提交资质证明、药品信息及参照药建议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由多学科专家论证确定参照药。论证结果将优先用于医保目录调整和真实世界评价,企业可对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二次论证。文件包含流程图、申请表模板及材料清单等附件,细化资料提交要求,包括外文文件的翻译认证规范。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1类创新药(化学药、治疗用生物制品、中成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境外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药品需满足近五年获批、适应症重大变更或技术评审通过条件。跨国药企、Biotech及涉及医保准入策略的企业需重点关注。 【影响评估】
本文优化创新药医保准入前的参照药选择流程,降低企业药物经济学评价的不确定性。通过专家论证提升参照药公信力,但需企业投入资源准备详实临床与市场数据,可能加速头部创新药企的医保准入进程,对未建立真实世界研究能力的Biotech构成挑战。 【实施建议】 - 注册(必读):梳理符合条件的产品清单,提前准备审评报告、说明书等核心材料。
- 市场准入(必读):主导参照药选择策略,分析竞品医保覆盖情况,制定异议申诉预案。
- 医学:整理临床研究数据,重点标注OS/PFS等关键结局指标差异。
- RA:确保外文资料翻译符合工商认证要求,核查材料合规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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