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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政每周概要:FDA 删除“动物试验”字样、发布 CMC 开发和准备试点计划,PICS 修订 GMP 指南附录19,EMA 更新生物制品问答
出自识林
国际药政每周概要:FDA 删除“动物试验”字样、发布 CMC 开发和准备试点计划,PICS 修订 GMP 指南附录19,EMA 更新生物制品问答
2026-09-29
【非临床与临床研究】
9.21,【FDA】更新非临床试验术语、删除“动物试验”,推动新方法应用
FDA发布《非临床试验术语》直接最终规则,修订药品和生物制品相关法规中有关安全性和报告的表述,明确在适当情况下,非动物方法可用于生成支持人体试验启动及监管决策的安全性证据,以落实2022年《食品药品综合改革法案》(FDORA)的要求。该文件拟于2027年2月4日生效;FDA同时征求公众意见,如在2026年12月7日前收到重大反对意见,将撤回直接最终规则,并依照配套发布的拟议规则按常规程序继续制定。
此次修订将“动物试验”“动物研究”分别调整为“非临床试验”“非临床研究”,此外,FDA还计划在相关法规中,将“临床前”和“体外”表述统一调整为“非临床”。非临床试验可包括传统动物研究,也可包括基于人源细胞的试验、器官芯片、计算机模型等新方法(NAM)。FDA强调,规则不禁止动物研究,不改变现有安全性证据标准,也不增加开发者的成本或监管要求;其目的在于消除法规中可能将动物试验理解为唯一可接受证据来源的暗示,使申办者可针对具体产品和科学问题选择经适当验证的方法。
FDA还同步上线NAM应用案例数据库,首批收录25个来源于已公开审评资料的案例。
更多内容请见专题文章《FDA将“动物试验”从法规中删除,进一步推动新方法应用》。
9.24,【EMA】发布《用于治疗镰状细胞病的药物的临床要求指南》草案
征求截至2027年1月31日。该指南为镰状细胞病(SCD)药物临床开发提供总体原则,重点规范作为上市许可获益-风险评估主要依据的确证性III期研究。确证性试验原则上应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设计,并在标准治疗基础上证明试验药物的优效性;受试者应覆盖拟用药人群,并考虑年龄、基因型、疾病严重程度及合并治疗等因素。
疗效评价应与治疗目标相对应,包括减少血管闭塞危象(VOC)、改善溶血性贫血、降低输血需求、预防器官损伤或实现功能性治愈等。对于以减少VOC为目标的药物,可采用年化VOC发生率作为主要终点,并由独立盲态终点裁定委员会进行判定。指南还要求预先界定背景治疗改变等并发事件的处理方法,收集长期安全性数据;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女性等特殊人群需作专门考虑,基因治疗产品则应进行更长期随访并关注特异性风险。
9.24,【EMA】发布《用于治疗地中海贫血的药物的临床要求指南》草案
征求截至2027年1月31日。该指南为α和β地中海贫血治疗药物的临床开发提供总体原则,重点关注作为上市许可获益—风险评估主要依据的确证性III期试验。文件按输血依赖型(TDT)与非输血依赖型(NTDT)患者的临床需求,分别讨论非治愈性治疗和治愈性治疗的研究设计与疗效评价。
非治愈性治疗中,TDT研究主要考察输血需求减少,NTDT研究则主要评价血红蛋白水平改善;均应结合铁过载、器官功能、临床症状及患者报告结局等评价长期获益。对于基因治疗等治愈性疗法,持久脱离输血或维持临床意义的血红蛋白改善是关键终点,并需开展长期随访。研究人群应考虑基因型、基线疾病严重程度及既往治疗等因素,必要时分层分析。文件还关注静脉血栓栓塞等安全性风险,并提出对儿童、老年人、妊娠期人群的专门考量,鼓励运用模型引导的药物开发(MIDD)方法优化儿科药物开发。
BE指南
本周更新1份WHO的BE指南。
识林会员可浏览“BE指南库”查阅中、美、欧和WHO已发布的BE指南。
【药学研究】
9.21,【FDA】启动化学、生产和控制开发和准备试点计划(CDRP)
FDA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接受第五年度CDRP参与申请。该计划依据PDUFA VII实施,拟持续至2027财年结束;2027年4月底停止接受新的参与申请,但对已纳入项目的IND将继续提供支持直至其提交上市申请或撤回。
CDRP由CDER和CBER共同实施,面向临床开发进程较快、预期可通过更早上市带来临床获益的IND项目,旨在帮助申办者同步推进CMC开发、商业化生产和上市申报准备。入选项目除常规沟通外,可增加两次以CMC为重点的B类会议,并在必要时获得后续交流及扩展的FDA质量审评团队支持。
本年度FDA计划最多遴选9个项目,约三分之二为CBER监管产品、三分之一为CDER监管产品。申办者须提交与临床开发计划衔接的CMC开发方案,说明产品表征、工艺与控制策略、商业化生产设施、稳定性、工艺验证等未完成工作、时间表及关键风险。CBER主要考虑获得突破性疗法或再生医学先进疗法认定的特定产品;CDER主要考虑获得突破性疗法或快速通道认定的产品。
更多内容请见专题文章《FDA启动CDRP最后一轮申报,提供CMC开发早期专项沟通》。
【生产质量】
9.23,【PIC/S】GMP指南(PE 009-18)更新附录19
PIC/S修订《药品GMP指南》(PE 009-18),主要更新内容为纳入修订后的附录19《参照样品和留样》。此次修订聚焦附录19第9节,明确平行进口、平行分销及平行贸易产品参照样品和留样的管理要求;同时保留了该节仅在当地法律涵盖上述产品情形时适用的说明。
此次更新旨在落实PIC/S与EMA合作协议中关于PIC/S GMP与欧盟GMP指南协调一致的要求,与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6月公布、同日生效的欧盟GMP附录19修订版保持衔接。
9.24,【FDA】更新《CDER亚硝胺杂质可接受摄入量限度》行业指导
该文件与FDA《亚硝胺药物成分相关杂质的推荐可接受摄入量限度》以及《人用药中亚硝胺杂质的控制》配套使用,反映FDA对亚硝胺杂质可接受摄入量(AI)限值及其控制的最新技术考虑。
文件内容主要包括:(1)基于预测致癌效力分类的某些亚硝胺杂质(包括NDSRI)的推荐AI限值;(2)基于致癌性和致突变性数据的化合物特异性数据或替代物交叉参照分析的某些亚硝胺杂质的推荐AI限值;(3)某些亚硝胺杂质的推荐临时AI限值;(4)推荐实施时间表;(5)其他新兴科学和技术问题;(6)用于某些亚硝胺杂质确证性检测的推荐分析方法;以及(7)用于亚硝胺杂质的推荐安全性检测方法。
FDA建议美国上市药品的生产企业在适用情况下采用其推荐AI限值,并参考相关指南确定AI限值、采取降低或预防药品中亚硝胺杂质的控制策略。该指导代表FDA现阶段观点,不对企业或公众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替代方法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亦可采用。
检查报告
本周更新6份FDA警告信、6份483,3份WHO公共检查报告,1份欧盟缺陷信。
识林会员可浏览“警告信库”和“483库”。其他机构的检查报告可浏览“最近更新”的“检查缺陷”版块。
【监管政策】
9.23,【FDA】发布《改善患者获取已故供者胰岛细胞及细胞产品的途径》草案
征求截至11月9日。FDA就用于治疗1型糖尿病的死亡供体胰岛细胞及其细胞产品的监管路径公开征集意见、支持性数据和信息,以评估如何在保障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的基础上改善患者可及性。
FDA拟进一步区分分离但未经其他修饰的死亡供体胰岛细胞,与以该类细胞制备的胰岛细胞产品,并征集是否已有充分公开信息支持建立相应的移植、制备及安全有效使用标准。FDA同时征询,是否可将未经修饰的死亡供体胰岛细胞界定为“器官”;如采用该路径,其获取、分配和移植可适用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相关政策,并由卫生资源与服务管理局(HRSA)监管。相应地,OPTN还需建立胰岛细胞处理和分离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及一致性标准,并完善指定胰岛细胞移植项目中移植外科医师和医师培训经验的监督要求。
9.25,【EMA】更新生物制品问答
EMA更新人或动物细胞来源分泌组或细胞外囊泡(EV)药品相关问答(3.2.S.4.1,3.2.S.2.3,3.2.P.4,3.2.A.2),围绕药物物质与药品控制、亲本细胞、培养基及病毒安全性提出4项问答。
1. 对于从人类和动物细胞获得的分泌组和细胞外囊泡药品,应作为药物材料规范的一部分控制哪些质量参数?
EMA指出,应依据ICH Q6B,通过表征研究确定身份、纯度、含量、效力等关键质量属性。分泌组应区分可溶性因子与囊泡组分;EV至少表征粒径分布、ζ电位及蛋白、脂质、核酸等组成,并关注单颗粒异质性。效力检测宜尽可能反映临床作用机制。
2. 作为分泌体和胞外囊泡药品的起始材料的人类或动物细胞,需要哪些条件?
EMA指出,亲本细胞的选择应证明其对获得目标产物的必要性,并完成与开发阶段相适应的表征、细胞库建立及病毒安全性评价。诱导多能干细胞(iPSCs)等来源细胞须控制分化状态;考虑细胞衰老对分泌物特性和生物活性的影响,应设定生产细胞最高年龄限度。
3. 用于生产从人体或动物细胞获得的分泌组药品的培养基适用哪些要求?
EMA指出,鉴于分泌组通常纯化有限,培养基可能直接随产品进入人体,其控制至少应达到辅料要求;应提供完整定性、定量组成,优先使用成分明确、无血清培养基。含人源或动物源成分时,应控制病毒及TSE/BSE传播风险。
4. 对于从人类或动物细胞系获得的分泌组和细胞外囊泡药物产品,检测药物物质和/或药品中潜在的病毒污染物是否是确保足够病毒安全性的可接受策略?
EMA指出,仅在药物物质或制剂阶段检测病毒通常不足以证明病毒安全。企业应基于风险评估,综合控制起始材料、评估工艺去除或灭活病毒能力,并在适当生产阶段实施病毒检测;无法设置经验证的病毒清除步骤时,须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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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要】 该指南为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的关于治疗镰状细胞病(SCD)药物的临床要求指导原则,旨在为SCD药物的临床开发项目提供一般性原则,重点关注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主要依据的确认性III期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与评估。指南指出,SCD是一种罕见的遗传性血红蛋白病,其病理生理主要由血红蛋白S聚合导致红细胞镰变、溶血、血管闭塞及器官损伤。指南强调,确证性研究应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设计,并建议在标准治疗基础上证明试验药物的优效性。在患者选择上,指南要求试验人群应代表目标人群,并考虑年龄、基因型、疾病严重程度及合并用药等变异因素。对于疗效评估,指南明确了基于治疗目标的几类主要终点,包括减少血管闭塞危象(VOC)、改善溶血性贫血、减少输血需求、预防器官损伤及实现功能性治愈。其中,VOC的年化率被推荐为主要终点,并需由独立的盲态终点裁定委员会进行裁定。指南还详细讨论了统计分析方法,特别是针对并发事件的处理策略,如背景治疗的改变或强化,并推荐采用治疗策略估算法作为主要分析方法。此外,指南对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女性)的研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强调了长期安全性数据的收集,包括通过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和疾病登记系统进行监测。对于基因治疗产品,指南提出了更长的随访期和特定的安全性关注点。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计划在欧盟提交上市许可申请的SCD治疗药物(化学药、生物制品及先进治疗药品)的临床开发。发布机构为欧洲药品管理局(EMA)。适用范围涵盖创新药,不涉及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的SCD药物临床开发策略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遵循指南推荐的随机对照试验设计,并严格定义主要终点(如VOC年化率)。患者选择需考虑疾病严重程度分层,并预先规划对并发事件(如背景治疗改变)的统计处理。这将增加临床试验的复杂性和成本,并可能延长开发周期。 【实施建议】 - 临床开发/医学部(必读):需根据指南要求设计III期临床试验方案,重点包括: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设计,明确VOC等主要终点的定义和裁定流程,预先定义并发事件的处理策略(如治疗策略估算法),并制定详细的统计分析计划。
- 注册事务部(必读):需评估现有临床数据与指南要求的差距,规划与EMA的科学建议会议,讨论试验设计、终点选择和特殊人群研究策略,确保上市申请策略符合监管期望。
- 药物警戒/安全部(必读):需根据指南要求制定全面的安全性监测计划,特别关注与作用机制相关的潜在不良事件、治疗中断后的反跳效应,并规划长期安全性数据的收集,包括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和利用疾病登记系统。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指南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发布,旨在为治疗α和β-地中海贫血药物的临床开发项目提供指导原则。指南聚焦于确证性III期临床试验,这些试验是评估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获益-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文件首先阐述了地中海贫血的治疗背景,将患者分为输血依赖型(TDT)和非输血依赖型(NTDT),并明确了针对不同治疗目标(如解决无效红细胞生成、改变珠蛋白基因表达、实现功能性治愈)的疗效标准。指南详细规定了确证性试验的设计要素,强调应采用随机对照试验设计,并建议在标准治疗基础上证明优效性或非劣效性。在患者选择方面,指南要求根据基因型(如β0/β0纯合子)和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层,并特别关注儿童、老年人及妊娠期等特殊人群。在疗效评估上,指南为治愈性疗法(如基因治疗)设定了以“持久脱离输血”为核心的主要终点,并辅以铁过载改善、器官功能及患者报告结局(PROs)等次要终点;对于非治愈性疗法,则根据TDT和NTDT分别提出了以“输血需求减少”或“血红蛋白水平提升”为主要终点的评估框架。此外,指南还强调了安全性监测的要点,包括对静脉血栓栓塞事件(VTE)和基因治疗相关风险的关注,并鼓励利用模型引导的药物开发(MIDD)方法优化儿科药物开发。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计划在欧盟提交上市许可申请的化学药、生物制品及先进治疗药品(ATMPs,如基因治疗产品),用于治疗α和β-地中海贫血。其发布机构为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本文主要针对创新药(包括旨在实现功能性治愈的疗法)的临床开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药企,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及跨国药企。 【影响评估】 本文为地中海贫血药物的临床开发提供了明确的监管路径和具体要求。企业需根据治疗目标(治愈性或非治愈性)选择相应的试验设计和终点指标,并确保患者群体在基因型、疾病严重程度和年龄上的充分代表性。对于基因治疗等创新疗法,本文设定了更高的证据标准,要求提供长期随访数据以证明疗效的持久性和安全性。 【实施建议】 - 注册事务(Regulatory Affairs):必读。需依据本文指导原则,在制定全球临床开发策略和与EMA进行科学建议沟通时,明确关键试验设计、终点选择和患者分层标准。
- 临床开发(Clinical Development):必读。需在方案设计中严格遵循本文对试验设计(如随机对照、双盲)、患者入选标准(如TDT/NTDT分类、基因型分层)及疗效评估方法(如输血独立性定义)的要求。
- 医学事务(Medical Affairs):必读。需理解本文对疾病自然史、临床终点(如输血负担、铁过载)及患者报告结局(PROs)的阐述,以支持研究者发起的试验和真实世界证据生成计划。
- 药物警戒(PV)/ 临床安全(Clinical Safety):必读。需关注本文对安全性监测的特定要求,特别是对静脉血栓栓塞事件(VTE)和基因治疗相关风险的长期随访计划。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建议: - 研发(R&D):应明确了解生物制品的再加工、原材料和介质成分、方法识别编号等要求,确保研发过程中的合规性。
- 质量保证(QA):需掌握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过程验证、去除过程相关杂质、宿主细胞蛋白测试等关键点,以确保产品质量。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应熟悉生物类似药的规格、生物相似性、分析可比性等要求,以便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准确执行。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EMA的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主要针对使用重组技术生产的非新辅料。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 再加工明确性:鼓励在文件中明确说明再加工步骤或声明生产过程中无再加工,需提供过程验证数据支持。
- 原材料和介质成分:若无法获得媒体成分的定量细节,提供定性成分足够,但需与供应商有变更通知协议。
- 方法识别编号:需在规格表中包含内部分析方法的识别编号,以清晰链接放行和稳定性规格与分析程序的描述和验证。
- 过程验证与杂质测试:若通过验证研究一致地消除了过程相关杂质,可不常规测试,但对于高安全风险和蛋白性杂质需常规控制。
- 生物类似药的规格与生物相似性:临床批次数量有限时,可使用参照产品的特性结果来临床证明生物类似药的规格限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U GMP Annex 19 Reference and Retention Samples (20260623) 概要 【文件概要】
该文件为欧盟GMP指南附录19的修订版,针对人用药品的对照样品和留样管理提供具体指导。文件明确区分对照样品(用于分析检测)和留样(用于产品识别),规定二者在多数情况下可互换。制造商、进口商或批放行场所须保存每批成品及起始物料的对照/留样,包装场所须保存初级和印刷包装材料的对照样品。对照样品需保留至成品有效期后至少1年,起始物料样品(除溶剂、气体或水)需保留至成品放行后至少2年。文件特别强调平行进口/分销/贸易产品的留样要求,允许在合理情况下以数字样本替代物理留样,但需符合数据完整性要求(如符合附录11)。制造商关闭时,需制定样品及GMP文件转移方案,并获监管部门批准。文件要求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多场所合作中的责任分工,并确保样品可追溯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市场的人用药品(含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涵盖创新药、仿制药、平行进口产品及原料药。适用企业包括在欧盟境内或向欧盟出口的制药企业(含跨国药企、CDMO、CRO等),以及参与平行贸易的经销商。不适用于兽药或研究用药(另有指南规定)。 【影响评估】
本文对欧盟市场药品供应链各环节提出更严格的样品管理要求,尤其影响涉及多国生产/进口的企业。平行贸易商需新增包装材料留样,部分企业可能需调整仓储系统或升级数字记录设施。未合规可能导致检查缺陷或批放行延迟。 【实施建议】 - 必读岗位
- QA:需审核样品管理SOP,确保符合存储期限、包装代表性和书面协议要求。
- 生产:需规范取样操作,确保每包装环节留样,记录工艺最差条件样本。
- 注册:需核对MA文件与样品规格的一致性,更新平行进口产品的留样条款。
- 仓储:需验证存储条件,建立样品追踪系统,定期检查分析设备可用性。
- QP:需确认EEA境内留样可及性,审核第三方场所的协议合规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亚硝胺杂质控制符合FDA指南要求。
- QAP(质量保证人员):负责监督和验证亚硝胺杂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 R&D(研发):在药物研发阶段考虑亚硝胺杂质的潜在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
- Regulatory Affairs(注册事务):负责将FDA指南要求整合到注册文件和申报材料中。
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以及原料药。适用于在美国市场注册和销售药品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亚硝胺杂质控制: 明确要求制药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亚硝胺杂质,以确保药品安全。
- 风险评估: 强调对药品中亚硝胺杂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 检测方法: 规定了亚硝胺杂质的检测方法,要求企业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
- 质量标准: 新增了亚硝胺杂质的质量控制标准,要求企业在药品质量标准中包含亚硝胺杂质的限值。
- 监管合作: 鼓励企业与FDA合作,共同提高药品中亚硝胺杂质控制的水平。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原料药和成品的杂质水平符合FDA推荐的可接受摄入量限度。
- 注册: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考虑亚硝胺杂质的控制策略和可接受摄入量限度。
- 研发:在药物开发阶段,评估亚硝胺杂质的风险,并确定适当的控制措施。
- 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亚硝胺杂质的生成。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内的化学药品,以及包含化学合成片段的生物制品。适用于处于研发阶段或已批准/待批准的新药申请(NDA)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的产品。不适用于用于晚期癌症患者的药品。 要点总结: - 推荐可接受摄入量限度:基于预测的致癌潜能分类,为亚硝胺原料药相关杂质(NDSRIs)提供了推荐摄入量限度的框架。
- 风险评估和控制策略:要求制造商和申请者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必要时开发控制策略,以确保NDSRIs水平符合推荐限度。
- 实施时间表:为已上市药品和在研发或FDA审查中的药品提供了实施风险评估、确认性测试和提交所需变更的不同时间表。
- 超出推荐限度的处理:如果药品中的NDSRIs水平超过FDA推荐限度,制造商和申请者应与FDA沟通,并考虑采取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
- 科学依据的替代方法:鼓励使用科学数据来支持替代的可接受摄入量限度,例如通过化合物特定的数据或适当的替代物进行读穿分析。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关注FDORA对GMPs、产品检验、不良事件报告等方面的新要求,确保企业质量体系符合最新法规。
- 注册(注册事务):必读。需了解FDORA对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册流程的影响,包括新的申报要求和加速审批路径。
- 研发(研发部门):必读。需关注FDORA对临床试验设计、数据收集和产品开发的影响,以及对罕见疾病药物开发的支持。
- 市场(市场准入):必读。需了解FDORA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包括新的标签要求和市场独占期规定。
- 临床(临床研究):必读。需关注FDORA对临床试验多样性、远程临床试验和数据收集等方面的新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市场的药物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涉及药品类型包括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FDORA法案对FDA监管行业产生了显著的短期和长期影响,特别是在药物和生物制品领域。法案强调了对罕见疾病治疗的重视,要求FDA发布相关报告并制定指导草案,以提高对罕见疾病的理解和治疗选择。同时,FDORA还强调了临床试验多样性的重要性,要求申办方提交多样性行动计划,并由FDA发布相关指导。此外,法案还涉及了药品加速审批流程的现代化,包括对加速审批后的研究要求和条件的明确化,以及对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申办方的处罚措施。法案还提出了对药品和生物制品监管框架的现代化,包括对新兴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重视,以及对临床试验设计的创新。最后,FDORA还强调了FDA在确保药品供应链安全和响应能力方面的责任,特别是在婴儿配方奶粉短缺事件后,对婴儿配方奶粉和医疗食品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ICH_Q6B_Specifications_Test_Procedures_and_Acceptance_Criteria_for_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_Products 适用岗位(必读): - QA(质量保证)
- 生物技术产品开发
- 注册事务
- 生物制品生产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测试程序和接受标准与ICH Q6B指南保持一致。
- 生物技术产品开发: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根据本指南对产品特性进行充分表征。
- 注册事务: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包含符合ICH Q6B要求的详细规格说明。
- 生物制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应用本指南中的标准操作程序和接受标准。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生物技术产品,包括重组或非重组细胞培养表达系统生产的蛋白质和多肽。适用于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等地区的注册和生产。主要针对大型药企和跨国药企的生物技术产品。 文件要点总结: 产品特性表征:强调了对生物技术/生物产品进行彻底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活性、免疫化学特性、纯度、杂质和污染物的表征,以建立相关的规格标准。 分析方法考量:明确了参考标准和材料的重要性,以及分析程序验证的必要性,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过程控制:提出了对生产过程的严格控制要求,包括对原料、辅料规格的评估,以及中间过程接受标准和行动限制的设定。 药典规格:指出药典包含的测试程序和接受标准应作为评估药品物质或药品的一部分。 规格的合理性:强调了规格设定应基于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数据、生产一致性数据以及稳定性研究数据,并与制造过程和分析程序紧密相关。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PIC/S GMP Guide 适用岗位(必读): - Q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与PIC/S GMP指南保持一致。
- 注册:了解注册要求与PIC/S GMP指南的关联,确保合规性。
- 生产:遵循GMP生产指南,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标准。
工作建议: - QA:定期审查和更新内部质量文件,以符合PIC/S GMP的最新要求。
- 注册: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指出如何满足PIC/S GMP指南的具体要求。
- 生产:培训员工,确保他们理解并能够执行PIC/S GMP指南中的规定。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多种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由PIC/S发布,适用于跨国药企、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 更新与生效日期:强调了多个更新文件的发布与生效日期,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更新操作流程。
- 与欧盟GMP一致性:特别指出Part I中的变化与欧盟GMP通则的一致性,提示企业注意国际合规性。
- 附录17变更:明确了附录17中Parametric release向Real time release testing and Parametric release的转变,与欧盟现行草案版本一致。
- 利益相关者咨询:提及了对附件2的咨询过程,强调了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透明度。
- 附录的广泛性:涵盖了从无菌药品到计算机化系统等多个方面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是PIC/S GMP指南的附录19,系统规定了药品生产中对照样品与留样的管理要求。文件首先界定了两种样品的定义与用途:对照样品用于分析测试,需涵盖起始物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留样则作为完整包装单元的实物记录,用于识别包装、标签、批号等信息。文件强调,成品批次的对照样品和留样在多数情况下可互换。在储存期限方面,成品对照样品和留样需保存至有效期后至少一年;起始物料样品(除溶剂、气体和水外)需保存至成品放行后至少两年,若物料稳定性更短则可缩短。样品数量应足以进行至少两次全项分析,且须代表整批产品;若同一批次分多次包装,每次包装操作均需至少取一份留样。文件要求储存条件应符合上市许可规定,并明确当上市许可持有人与放行责任方非同一实体时,需通过书面协议界定样品取样与储存的责任。对于平行进口/分销产品,文件新增了详细规定:仅需保留重新包装所用包装材料的实物样品,无需重新包装产品的对照样品;但每项重新包装操作均需取留样,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在合理情况下并经监管机构事先同意,可保留照片/数字样品替代实物留样,该数字记录需满足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要求,并遵循Annex 11关于电子记录完整性的原则。此外,文件规定了生产商关闭时样品的转移安排:生产商须将样品及GMP文件转移至授权储存场所,若无法自行安排,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生产商执行,并需与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协商。文件旨在统一和细化GMP框架下样品管理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可调查。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PIC/S成员国的化学药、生物制品及疫苗等各类药品的生产企业,涵盖原料药、制剂及包装材料。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及平行进口/分销产品。企业类型包括生产商、进口商、批放行场所及上市许可持有人。 【影响评估】 本文明确了对照样品和留样的管理标准,企业需据此审查并调整现有样品管理规程,包括储存期限、数量、条件及书面协议。对于涉及平行进口/分销业务的企业,需特别关注新增的数字留样要求及电子记录合规性。生产商关闭时的样品转移安排也需提前规划。 【实施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依据本文更新企业样品管理SOP,确保储存期限、数量及条件符合要求,并监督书面协议的签署与执行。
- QC(质量控制):必读。需确保对照样品数量足以进行两次全项分析,并保证分析设备与物料在样品保存期内可用。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需关注平行进口产品数字留样的合规性,并在生产商关闭时协调样品转移与监管沟通。
- 生产(Manufacturing):必读。需确保多次包装操作时正确取样,并配合样品转移安排。
- 供应链/物流:必读。需确保样品储存条件符合上市许可要求,并管理样品转移至授权场所的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欧盟GMP 适用岗位(必读): - QA:确保质量体系符合GMP要求,监控文件管理及生产过程。
- 生产:遵循GMP规定,保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 研发:在药品开发阶段考虑GMP要求,确保可生产性。
- 注册:了解GMP对药品注册的影响,准备相关文件。
- 药物警戒:监控药品安全性,确保符合GMP对药品监控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地区内所有类型的药品生产,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以及原料药和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 制药质量体系(Chapter 1): 强调建立和维护全面的制药质量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合规性。
- 人员(Chapter 2): 规定了人员资质、培训和卫生要求,以保证生产过程的人员符合性。
- 厂房设施与设备(Chapter 3): 明确了生产环境和设备的GMP要求,以防止交叉污染和保证生产条件。
- 文件管理(Chapter 4): 规定了文件的编写、审核、批准和存档要求,确保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可追溯性。
- 无菌药品生产(Annex 1): 更新了无菌药品生产的GMP要求,包括对特定条款的实施期限的调整。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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