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就丧失180天专营期的ANDA个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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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就丧失180天专营期的ANDA个例征求意见
笔记 2015-08-01 7月28日,FDA在Regulations.gov 发布了“致申请人之信”(Dear Applicant Letter 案件: 参照药品(RLD)是环孢霉素滴眼液, 0.05% ,商品名为Restasis。参照药品Restasis是Allergan公司在2002年3月获得FDA批准的。Restasis的第一批专利是在2008年列在橙皮书上的:U.S. 专利号4,839,342 (简写为342专利,在2009年8月2日到期失效) and 5,474,979 (简写为979 专利,在2014年5月17日到期失效)。
在 342专利失效后,在2014年1月14日前,有1个或多个含第四段声明的ANDA或专利增补递交,对979专利进行挑战,此ANDA申请人符合“首个申请人”(first applicant(s))的资格,可能会有180天专营期。但是在FDA发给未决ANDA申请人“承认信”(Acknowledgement Letter )之前,979专利失效,申请人还没有向RLD厂商发送第四段声明通知。 右侧的2024年8月27日到期失效的专利,是在2014年列入专营期的;是目前Restasis在橙皮书中列出的5个未过期专利。 参考资料:Dear Applicant Letter
摆在FDA面前的问题是,拿上述案件来说: 一方面,FDA正在考虑,是否直到专利失效FDA都没有发“承认信”的事实影响了这件事的分析。另一方面,FDA也在征求意见,关于此问题,是否有其它重要原因。本卷宗(docket)就是FDA在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在申请即将获批时,并且是之前没批准过的,作出是否有专营期的决定是FDA的基本政策。但是因为这个案件是不平常的,FDA认为这是所有相关方最感兴趣的,并允许提交意见。 这封信是寄给引用Restasis的ANDA申请人,但是任何感兴趣的同行都可以提交意见。FDA要求感兴趣的同行在2015年8月28日前提交意见。请在信函中附上卷宗号FDA-2015-N-2713 。如果关于此信函有其它意见,请联系仿制药办公室执行副主任Maryll W. Toufanian。 参考资料:Dear Applicant Letter BOB Pollock评论: 你认为180天专营期的所有问题都解决来吗? 过去,一旦一个专利失效,180天专营期的声明就随之没有了。并且,我认为,在FDA承认一个ANDA是实质完整之前,专利是否失效是个FDA还没必要处理的事情。180天专营期已经够复杂了,然而又掺和了《医疗保险现代化法案》(MMA)的专营期丧失条款,仿制药把自己高的非常混乱。借用马克吐温的一句话,正确的词和接近正确的单词之间的区别是闪电和萤火虫的区别。在这个案件中,正确的词(或者决定)就是现在FDA不做决定,而是听同行的意见。我建议仿制药办公室遵循本卷宗收到的建议。参考url 法规背景: 按照《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恢复法》(Hatch-Waxman Amendments),一个NDA申请人必须递交该NDA(参照药品)的每个药品或使用方法的专利信息,所以,如果有人未经所有人授权就从事药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就可以合理地维护专利侵权的声明。FDA在橙皮书(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Ratings ,the Orange Book)中公布此专利信息。法规也规定:在NDA批准后公布相关专利,NDA申请人必须在专利批准后30天内向FDA提交专利信息。 ANDA申请人必须根据参照药品的专利类型,在申请中包括以下声明中的一项:
参考FD&C Act第505(j)(2)(A)(vii)节,或者 21 CFR 314.94(a)(12)(i)(A)。 一旦包含第四段声明的申请收到了FDA的承认信(Acknowledgment Letter),ANDA申请必须向NDA持有人和专利所有人发送专利声明通知,包括ANDA申请人描述法律和事实基础的声明,表明专利是无效的,或者没有专利侵权。承认信是表明FDA认为申请是充分完整的,允许进入实质性技术审评。在FDA正式接收ANDA进入实质性技术审评之前,法规禁止ANDA申请人发送这类通知。 如果在ANDA递交时专利已经列出,作为对第四段声明的回复,NDA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45天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ANDA的获批通常被延迟30个月(通知的日期计算起),或者根据法院判决更长或稍短的时间。如果在ANDA递交之后和获批之前,在橙皮书中新列出了专利,未决ANDA申请人通常应该增补,提供对新列出专利的声明及随后的通知;但是,在ANDA递交之后新列出的专利不会触发30个月的遏制期。 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修订了专营期条款,规定:“首个申请人”(first applicant(s))递交了包含第四段声明的实质完整的申请,挑战了专利,承担着诉讼风险,作为一种鼓励,给予唯一的仿制药生产商180天的专营期来与原研药竞争。在这个条款下,随后递交的同产品的包含第四段声明的ANDA,在180天专营期结束前不能获得批准,除非专营期丧失。FD&C Act 第505(j)(5)(B)(iv)(II)(bb) 节定义“首个申请人”是在第一天递交了实质完整的申请,包括:
第四段声明的递交是为了药品的获批,递交一个包含并受法律保护的实质完整的第四段声明。 FD&C Act 第505(j)(5)(D)节描述了180天专营期丧失(loses or forfeits)的情形,是MMA修订的。有6种专营期丧失的情况,本信函讨论的是其中一个 —专利失效。这个条款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将会发生专利丧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所有的首个申请人根据[505(j)(5)(D)(ii)]丧失了180天专营期……申请人将都没有180天专营期资格。 参考资料:Dear Applicant Letter 编译:识林-榕,识林-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