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FDA 在 9 月 23 日发布了一项新拟议法规,描述了在确定医药产品“预期用途(intended use)”时应考虑的证据类型。新法规将取消“整体证据”标准,并规定制药商对产品未获批用途的了解本身并不意味着该制药商打算将其用于该用途。拟议法规还提供了 FDA 在确定制药商是否打算将产品用于标签外用途时会考虑的证据示例,但一些业内人士可能会对这些证据示例持反对意见。
新法规将修订 FDA 的“预期用途”法规(21 C.F.R. § 201.128 和 801.4),并进一步解释 FDA 将用来评估制药商是否打算销售产品用于新“预期用途”(俗称“标签外”用途)的证据类型。关于“预期用途”法规的编制历史可追溯到 2015 年,主要问题涉及以下概念:如果企业知道其产品正在按未经批准的标签使用,则该产品可能会被视为错标。而新拟议法规澄清表示,这不是 FDA 的本意。
当 FDA 确定制药商打算将获批产品用于标签外用途时,通常会向企业发送警告信,指出产品违反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在最恶劣的情况下,标签外推销会对公众健康构成风险,或与违反反回扣法规的行为相互勾结,FDA 和美国司法部可能会共同对涉事企业发起执法行动。
FDA 还建议澄清与确定产品的预期用途相关的证据类型。拟议法规列出许多示例,包括产品的特性及其设计,例如产品的一直生理效应和未经批准用于任何医疗症状的产品已知用途。预期用途的证据类型还包括隐含的声明,包括暗示性的产品名称以及产品销售或分销的情况。
King & Spalding 律所合伙人 Lisa Dwyer 表示,FDA 已从“整体证据”标准转变为具体指定哪些将被视为预期用途的证据。她表示,“我认为,这对行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优势,这一拟议法规可以准确显示 FDA 的想法。”但她还表示,拟议法规可能会像 2017 年法规一样引发强烈反对,因为“许多人可能认为 FDA 仅应考虑明确的标签和广告声明以获取预期用途,而 FDA 强调其还将考虑这些产品的‘设计或组成’以及其它销售情况,这可能会让业界感到惊讶。”
FDA 还拒绝了有关对早期法规制定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表示 FDA 应完全依赖企业的宣称来确定预期用途。新拟议法规表示,“这种对预期用途的狭隘观点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漏洞,使他们能够逃避 FDA 对已批准或已许可产品未批准用途营销的监督,而且还将为未批准任何用途的产品的营销敞开大门,这都将损害公众健康。”
拟议规定中还有一些其它讨论,以及进行变更的背景,但 FDA 声明其多年来并未改变立场,但原始拟议法规和 2017 年最终法规中的措辞导致混乱从而促发了此次拟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