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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政治干预FDA的科学决策,就一定不对吗?
出自识林
【周末杂谈】政治干预FDA的科学决策,就一定不对吗?
2022-04-24
从正反两方面看美国国会“问责政府署”关于FDA科学诚信的报告
4月20日,美国政府的“问责政府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发布了题为《科学诚信 –卫生部隶属机构应建立报告和防范政治干涉的规程并培训雇员》的报告,批评FDA等机构缺乏防范政治干涉科学决策的规程和作为。报告中所讲的科学诚信是指不受政治干涉,公开透明,基于公认科学方法和程序,基于科学证据和数据的政策决策。
GAO有多个中译,如:政府问责署(局),政府责任署(局)等。它是政府的一部分,但隶属于国会,而非行政部门。其作用是问责政府行政部门。所以,将GAO译为“问责政府署”,更合适。报告不仅针对FDA,也包括:“疾控中心”(CDC)和“国立卫生院”(NIH)等。本文只关注FDA。
报告称,尽管FDA视保护科学和科学人员(包括审评员、检查员及监管决策者)免受政治干涉,为科学诚信的基本原则,却未制定专门的规程来落实,也未对科学人员做相应的培训,导致有些科学人员怕受迫害而怯于上报。而且,在科学人员反映政治干涉问题后,FDA不记录、不上报。
报告对FDA提出了两项建议:(1)局长应明确定义什么是政治干涉,确保制定用来上报和应对潜在政治干涉的规程,并记录制定的过程;(2)局长应确保科学人员受到培训,知晓如何上报对政治干涉的指控。
“问责政府署”是国会派来问责FDA的。国会不仅是FDA的拨款、也是监督机构。因此,FDA落实上述两项建议的可能性是有的。而且,FDA历来自认是独立的科学决策机构,对上级的指手画脚,本来就有意见,现有国会撑腰,岂不是加强其科学独立性的好机会,何乐不为?
现在,让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并问:政治干涉,就一定不对吗?
首先,FDA局长是政治任命(political appointee),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无需任何监管经验。所以,局长本人就是政治家。法律规定药品批准是卫生部长(也是政治任命)的事,但其通常会让FDA局长代行其责。也有例外。例如,2011年,FDA的Hamburg局长批准了口服避孕药RU486,但被卫生部的Sebelius部长出于政治原因而否决了。不过这是罕见的,通常FDA局长的批准就是最终决定了。
再有,药品审评是科学的事,但药品批准就不一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药品的加速批准了,因为临床急需是公众健康的事。公众健康可以是政治问题。例如,FDA批的药,几乎一定进政府医保,其离不开公共财政,而这是经济问题。再例如,FDA制定监管政策,应有助于产业发展,这也是经济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者是政治问题。政治的英文词politics的希腊原意是“多个城市的事务”,即政治是多利益群体间的平衡,政治家们就是搞平衡的。议员们代表各自选区的公众利益,总统代表全民的利益,至少理论上如此。
FDA的科学人员是终身制的,为的是便于他们独立地做出科学判断。但过分强调科学独立性也有负的一面。例如,有时科学人员会过于强调科学严谨。相比之下,民选的政治家们(总统每四年选一次,众议院每两年选一次)对公众利益要敏感的多。总统或议员们对FDA的监管有异议,不一定是不同意FDA的科学判断,而可能是不同意FDA在公众健康(公众利益)方面的判断。所谓FDA的科学决策,严格讲来,都是基于科学的公众健康决策。公众健康是目的,科学是手段,后者为前者服务。
政治干涉分两类,或为私利,或为公利。前者当然不对。但后者呢?
如果白宫或议员们与FDA在对公众健康的判断上不同呢?这种情况下,前者对后者施加影响,不仅合法而且合理,只要做得公开透明就行,就像Sebelius部长否定Hamburg局长对口服避孕药RU486的批准那样。
综上,政治干预FDA的科学决策,不一定违法,也不一定无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有一套“问责政府署”建议的、健全的科学诚信体系,总是有益的。
作者:榆木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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