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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监管规章和指南
出自识林
2024-02-18
从制定规章和指南时的一些做法和考虑,看FDA如何维护公信力
十多年前,在一次给国家局药品审评师们办的培训课上,曾任美国FDA医学审评师的李自力博士讲过这样一个故事。FDA在培训自己的新审评师时,提过一个假想的问题:‘科学性和公平性对药品审批来说是最重要的两项原则。若是一定要在两者间舍去一个,你会舍去哪个’?很多审评师们选择舍去公平性而保留科学性,毕竟科学审评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培训师认为应舍去科学性,理由如下。药业研发是漫长的烧钱过程。投资人最怕不可预见性。若是FDA的审批标准一天一个样,一人一个样,一个药企一个样,那就无可预见性了,也就没人敢投资了,自然也就没有新药研发了,更谈何新药审批?当然,这是个极端的假想问题,FDA怎能舍去科学性?!但此问题揭示了药品审批的实质是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监管者的公信力要先于科学能力。笔者最近在读有关制定规章和指南的文献时,对FDA在保护公信力和科学监管方面有了一些心得。
这里所说的公平性是fairness,一种简单翻译就是:一切按规矩办。那什么是规矩呢?我国情况较复杂,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指导意见和指南等等。FDA的情况似乎比较简单,只有三级:法律,规章和指南。法律和规章是强制性的,指南是建议性的。在所有指南的开头,FDA都会强调指南是FDA对法律和规章的思考,不具强制性。但实际上企业几乎总按指南去做。这是因为药品监管的核心是入市监管,即注册审批。当然也有后市监管,如合规监管。但入市监管是FDA的主要资源和功能所在。不按指南做,即不顺着审评师的思路去做研发和申报,轻了是拖延审评时间,重了是拒批,倒霉的都是企业。
FDA这种依赖指南来监管的做法,有些人认为是越权,甚至是滥用职权,原因如下。美国法律授权FDA依其对《药品法》的理解来制定规章,以此来细化和丰富《药品法》。但规章的制定,必须遵循严格的要求,例如:必须将草案公布于众,以非常公开透明的方式,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公众提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意见,而且提出的意见是即时公开透明的。FDA必须对这些意见做出回复,并要公开回复。在规章终稿发布时,FDA要将这些意见和回复,作为起草说明的一部分,一并放在规章的前面,作为规章正式发布的一部分。此外,FDA还要调研、评估规章的实施会给产业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影响。此评估是起草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有,由于规章是强制性的,是FDA依据对法律的理解制定的,但理解的对否,FDA说了不算,法院说了算。所以,FDA的制定规章时,唯恐将来被企业告到法院时输掉官司,导致其公信力的下降,在立意和用词上都极其谨慎。这样做出的规章的好处是,由于有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各方争议少。坏处是费时费力。
指南的制定就很不同了。首先,法律不强求FDA将指南的初稿与公众分享,并征求意见。只是FDA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自觉这样做。即便征求意见,FDA也无责任回复,更不必将意见和回复放在指南的起草说明中。而且,FDA无需做指南实施对企业的经济影响评估。再有,指南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FDA对规章的理解,而对规章理解对错的解释权在FDA,因而企业不能因为对指南的不满而将FDA告上法庭。所以,FDA在制定指南时,无需在文字上畏手畏脚,直奔主题,紧扣科学性和专业性。这点从英文用词上可以看出一些。制定规章是rule making(可译为:立规矩)。制定指南是guidance development(可译为:指南的开发),意味着指南的制定本身就是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显示了FDA做事的科学态度。这也正好对应着所有指南开头的那段话:“此指南代表FDA当前对此问题的思考”。其实,药品审批本来就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相学习、共同探索和提高的过程。监管者随时将自己的最新认知与被监管者分享,有助于实现共识、发展共识,不仅有助于提高研发和审评的效率和成功率,造福于患者,也不失为维护和提高自身公信力的良策。
作者:榆木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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