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杂谈】药品进口美国,又添一障碍
出自识林
【周末杂谈】药品进口美国,又添一障碍
笔记 2025-02-23 美国海关要求原产国的标记必须直接显示给“最终购买者” 在本月初召开的美国普享药协会的年会上,科学与监管事务工作组会议的少数几项议题中,包含了介绍美国海关对标明药物原产国的新要求。该工作组会议通常是年会的亮点,只限企业成员参加,重点讨论行业关键和新兴问题。 2024年6月,美国海关总署发出通知(CSMS # 62097992),要求进口美国的药物须向“最终购买者,Ultimate Purchaser”标明其“原产国,Country of Origin”,并于11月召开了网络研讨会提醒业界这项要求马上就要实施。协会建议大家熟悉这项新要求,以避免任何潜在的执法行动。请注意,这项要求也适用于原料药。 为降低成本,药品供应商从印度和中国进口原料药和成药。由于历史和其它原因,美国社会对产于印度或中国药品的质量持怀疑态度。所以,供应商们不希望患者知道药的原产国。为躲开法律在这方面的要求,供应商们的惯用手段有二。 一是在“原产国”的定义上做文章。例如,进口大包装,然后在美国分包装。因为分包装的药品是最终触达患者的包装,所以称药品的原产国是美国。这样做还可以享受各种政府的税务补贴和鼓励购买国货的优惠政策。 二是在“最终购买者”的定义上做文章。例如,美国的零售药店通常会打开原包装,将药片放入贴有针对患者本人使用说明标签的小药瓶里。若是在患者标签上不注明原产国,那患者就不知道药是在印度或中国生产的了。这里的关键是:“最终购买者”是零售药店还是患者。上述海关总署的通知明确说:“最终购买者”是零售药店的患者或客户,而不是零售药店。 由于海关总署的通知也包含原料药,所以未来患者看到的个体标签上还要标明原料药的原产国。这可是大变化,因为通常患者标签上是无此标注的。 当然,就算患者知道药品或原料药产自印度或中国,那又怎样?一方面,政策鼓励购买国货。但另一方面,美国很多州立法强令药剂师给患者抓最便宜的仿制药,无论医生处方开的是原研药还是仿制药。毕竟政策不如法律的执行力度大。若是患者不满政府行政部门的政策,可将行政部门告上法庭,但一般不能将法律告上法庭。所以,海关总署通知到底会有多大实际影响,尚待观察。 作者:榆木疙瘩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