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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面临病原体的灾难性威胁,制定大流行病国际条约迫在眉睫
出自识林
人类面临病原体的灾难性威胁,制定大流行病国际条约迫在眉睫
2022-08-31
为什么说“人们正面临病原体所构成的灾难性威胁”,我们可以联想一下席卷全球绝大部分国家的新冠疫情,可以说任何一个人都无法独善其身!疫情这三年,无论是对全球人们而言、还是对各国国家而言,都是一场十足的阻击战、攻坚战,与此同时,它也是一场持久战、消耗战。然而,世界目前所经受的不仅仅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还有猴痘和脊髓灰质炎……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于上个月宣布猴痘成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PHEIC)。世界现在正在同时与目前被指定为 PHEIC 的三种全球卫生紧急情况作斗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猴痘和脊髓灰质炎,这无疑在强烈提醒我们人类正在遭受病原体所构成的灾难性威胁。
乔治敦大学O’Neill 国家和全球卫生法研究所的几名学者最近在行业媒体 STAT 上撰文呼吁制定全球大流行病条约,以对全球社会做出承诺,更好地应对正在进行的和未来的灾难性流行病。
一、全球“大流行病条约”的制定背景
2022年3月1日,世界卫生组织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制定一项预防和应对传染病威胁的大流行病条约。世卫组织政府间谈判机构——一个由世界各国政府组成的专门小组——同意谈判并起草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大流行病条约。这是自 1948 年世卫组织本身作为第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成立以来最具变革性的全球卫生行动呼吁。
在经历了十年反复出现的全球健康威胁(H1N1、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病毒、寨卡病毒、Covid-19 和现在的猴痘)之后,世界终于开始了解威胁的严重性以及当前流行病管理工具的不足:国际卫生条例,这是一项对196个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书。世卫组织成员国有机会将千载难逢的大流行危机转变为根本性改革,对彼此、对本国公民和全球社会作出真正的承诺。
但正如政府间谈判机构副主席Viroj Tangcharoensathien所警告的,“这是一个蜜月期,蜜月期将很快结束。”
二、制定全球“大流行病条约”所面临的困难
1、各国政府是否愿意同意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尽管目前全球一致认为,大流行病的协调必须在许多方面得到改善,包括从国家能够发现和报告疾病爆发到共享数据和疫苗,但对于各国政府是否愿意同意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并没有一致意见。各国会为了全球集体行动而放弃一定程度的个体灵活性和国家主权吗?
2、各国政府相互之间以及与世界卫生组织是否愿意分享信息
如果得到广泛采用,新的大流行病条约将大大加强全球协调和卫生安全。 Covid-19 蹂躏地球,部分原因是许多政府拒绝相互之间以及与世界卫生组织分享信息,未能有效地部署应对措施来追踪 Covid-19 的病毒 SARS-CoV-2 的进展,并试图挤到疫苗供应的前线,这往往会破坏像COVAX这样的全球共享机制。
三、这些困难将如何解决?
这些弱点可以公平公正地解决,但前提是各国应该就做什么达成一致并忠实地贯彻执行。 2021 年 11 月,时任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院长的弗朗西斯·S·柯林斯 (Francis S. Collins),说“Covid-19 为全球不平等现象以及加强全球生物医学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投下了灼热而令人深感不安的光芒,不仅针对传染病,还针对许多其他健康问题。那么我们应该为未来做些什么呢?”
1、国际法应具备更强的包容性
首先,大流行病条约的规划和谈判不仅必须包括政府,还必须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和受影响社区在内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国际法长期疲软的一个原因是,它被认为是由纽约和日内瓦等大都市的势利精英们制定的。迄今为止,政府间谈判机构以合理的包容性方式开展工作,邀请了民间社会组织、专业团体,甚至批评者的参与。但需要更有意义和包容性的参与。
2、任何条约都必须有可信的承诺和问责机制
这包括病原体、基因组测序数据和科学信息的公平共享,以及公共卫生研究利益的共享。例如,疫苗出口国经常宣布他们打算分享包括疫苗在内的医疗对策,但新冠肺炎疫情已表明,在危机中他们往往不愿这样做。(H1N1疫情流感期间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
但在大流行期间,通过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承诺来支持言论,以保护疫苗进口国达成的采购协议,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条约还可以提高更多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生产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疫苗的能力,其基础是全球对资金、专业知识和技术转让的承诺。条约还可以建立和维持疾病暴发的早期预警系统,实时向周边国家和WHO报告信息。
3、政府可以做出更深层次的承诺来防止新的疫情爆发
这比被动应对要好得多。从而有可能就动物和土地管理、活体动物湿货市场甚至森林砍伐达成协议,以防止人畜共患病从动物传播到人类。对牲畜和人类使用抗生素和抗病毒药物进行监管,可能会减少微生物对药物的快速适应。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以及经济和社会最脆弱的国家,对强大和有复原力的卫生系统进行投资,将有助于国家以更有复原力的方式从流行病中恢复过来。
四、全球“大流行病条约”的设立基础
一旦错过这一设立全球大流行病条约千载难逢的机会,再想做些什么则可能会遇到很高的壁垒。在世卫组织近80年的历史中,仅缔结了根据世卫组织章程制定的两项具有约束力的条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国际卫生条例》,这两项条约之所以获得通过,是因为世界各国政府都知道,他们正面临着一场密切协调的行业运动,促进全球烟草消费。也就是说,新条约只有类似的协调和循证公共卫生方法才有成功的机会。
而就传染病而言,人类面临的不是一场密切协调的运动,而是无法谈判和无法控制在国家边界内的病原体。
新条约有可能采用类似于《生物多样性公约》或者《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框架模式。这些协议是创造了建立信任和及时谈判具体义务的论坛。
最近,乔治敦大学O’Neill 国家和全球卫生法研究所(WHO全球卫生法合作中心)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基金会——召集了一个专家联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例如监督合规性和提供财政支持)向WHO、其政府间谈判机构和公众提供咨询。该联合会的几位合作者指出,多样性公约和臭氧公约的力量在于为后来更具实质性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遗传资源获取和共享名古屋议定书》奠定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间谈判机构强调,在寻求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大流行条约时,将按照《国际卫生条例》或更软的机制,在不影响工作进展的情况下,考虑替代办法的适用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对未来成功至关重要的国家似乎更喜欢这种方式,并可能降低进入壁垒。
达成新的大流行病协议的势头相当大且持续;自2021年3月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和25位政府首脑首次推动这一进程以来,它已经走过了几个关键的关口。这本身就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然而,Tangcharoensathien 是对的:蜜月期已经结束。没有达成任何共识,这些程序性的胜利也没有惠及边缘化的全球公民。真正的工作现在才开始。
识林-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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