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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药业支持质量受权人远程批认证,希望成员国统一实施
出自识林
欧盟制药业支持质量受权人远程批认证,希望成员国统一实施
2022-06-24
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对EMA今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质量受权人本人在场和个人住处征求意见”的文件表示支持,并希望各成员国都有明确的指示和相同的做法。
针对是否允许远程批认证/批确认,以及QP是否必须是场地所在成员国居民的这两项核心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中,EMA都明确指出,需要场地所在成员国药监局接受,或满足成员国药监局的特定要求,EFPIA在意见中表示,希望移除“如果成员国药监局接受”的描述,并希望各成员国保持相同做法。
以下是部分代表性反馈意见。
是否允许QP基于惯例进行远程批认证/批确认?
如果已批准场地所在的成员国药监局接受,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是允许的。部分成员国药监局对QP的住址或实施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有特殊要求,生产商和QP应确认符合当地的要求。
建议修改:如果不受场地所在成员国药监局的限制,则可以例行执行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成员国应遵循EMA提供的远程批认证指南,除非成员国药监局提供了旨在取代EMA指南的具体指南。
远程批认证/批确认应满足什么条件?
原文:批认证/批确认发生在EU/EEA范围内;
评论:存在QP在EU内,但偶尔会去前EU成员国进行审计/参观的情况。
建议修改:在任何情况下,QP认证/确认均应由在欧盟有居留权的QP执行。
原文:QP在已批准场地花费的时间,应与该场地工艺相关的风险相称;
评论1:很难定义“相称(appropriate time)”,更具体的措辞会有帮助。
评论2:需要考虑QPs(EEA)放行从非EEA国家进口药品的可能性。
建议修改:因此,QP在已批准场地花费的时间,应与该场地工艺相关的风险相称。如果该场地没有生产,例如在生产进口许可(MIA)的情况下,这一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原文:如果在常规基础上采用远程QP认证,则必须在药品质量体系中对其进行描述和控制,并应制定相关的详细现场程序。
评论:常规基础(routine basis)如何定义?QP是否要定期远程工作,如每天/每周一天?
建议修改:远程QP认证作为标准流程时,必须在药品质量体系中对其进行描述和控制,并应制定相关的详细现场程序。
原文:MIA持有人有职责确保:a) 仅QP有批认证/确认和批次登记功能的入口;b) 传输的数据是完整且未经修改的;c) 有适当的电子签名系统。
评论1:其他员工(非QP职责)可能有批次登记的权限(查看批次登记内容),但仅QPs可以编辑,建议改写这句话,使其更加清晰。
建议修改:MIA持有人有职责确保:a) 仅QP有批次登记的编辑权限,以执行批认证/确认功能;
评论2:c) 仅适用于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文件“湿签”并扫描也是允许的。
建议修改:c) 如果使用了电子签名,应有适当的系统。
原文:MIA持有人应能证明,检查期间QP多久在现场一次,以及QP积极参与质量体系的监控。
评论:目前尚不清楚对这种监测证据的期望是什么。我们会质疑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预期的,并且有实践方面的问题,可能包括:MIA持有人如何证明QP在现场的时间(如果QP在另一个(非)EEA场地放行产品,为什么QP需要在MIA现场?)?是否需要记录QP在现场的次数?QP在现场的适当时间是多少?这里会有很多变量决定多久是足够的,是否会提供更多的指导来避免解释?最终,我们认为这将归结为风险,但必须完成风险评估并向检查员展示,以获得他们对现场需要QP的天数的同意吗?
逻辑依据:在GMP附录16药品质量受权人签发证书和放行批产品中,没有相关要求。如保留,则需要进一步澄清QP建制,并且此问答应与GMP附录16保持一致。
建议修改:如不删除该要素,这句应替换为符合附录16要求的具体回答。
原文:对于是否符合上述要点,应作为自检的一部分。
评论:QP相关的主题通常不是自检范围的一部分。
建议修改:检查是否符合上述要点可以作为自检的一部分。
QP必须是场地所在成员国的居民吗?
原文:有些成员国可能有明确的国家要求。
评论:a) 应明确QP是否可以居住在其他成员国,至少在进口的情况下(产品从不同的成员国进口,而在EU/EEA认证的QP是唯一的,且位于另一个成员国)。所有进口场地必须有相关的MIA作为实际进口场地,并且存在“当地雇用”的QP,其负责在EU/EEA QP做出决定后,管理本地系统中的批次状态,但这个EU/EEA QP可能位于另一个国家-注册卷宗中声明为生产/放行场地的所在地。
b) 本问答侧重于远程工作,在成员国未提供远程工作指导的情况下,应明确采用EMA的问答。
建议修改:一般而言,QP可以居住在另一个成员国,如MIA情况下。一些成员国可能有特定的要求。如果成员国未提供远程工作指南,则采用本指南代替。
识林-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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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 质量保证专员(QA)
- 市场授权持有人(MAH)
- 合格认证人(QP)
- 生产和进口商
- 研发人员(R&D)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生产和检验流程符合GMP和MA要求。
- MAH:承担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 QP:负责每批药品的合规性认证,确保符合GMP和MA。
- 生产和进口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GMP,且有QP进行认证。
- R&D:在药品开发阶段考虑GMP合规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盟(EU)持有市场授权(MA)或用于出口的人类或兽医用药品的认证和批放行。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原料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由欧盟发布。 要点总结: - QP认证责任: QP负责确保每批药品在符合成员国法律、GMP和MA要求下生产和检验。
- 批放行流程: 包括生产和检验的检查、QP的成品批认证、转至可销售库存或出口。
- 全球供应链: 修订反映了药品供应链全球化和新质量控制策略的引入。
- MA和GMP一致性: 任何药品批次的放行必须符合MA要求和GMP原则。
- 记录和文档: QP认证和批放行的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并随时可供监管机构检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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