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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制定鼻用产品治疗等效性指南的概念文件
出自识林
2024-08-05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于 7 月 25 日发布了一份概念文件,提议制定新指南,旨在明确仿制药商在证明鼻用药品与参照产品治疗等效性(TE)时应提交的数据要求。
EMA 指出,鼻用药品在治疗普通感冒、过敏性鼻炎以及作为注射产品的替代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证明治疗等效性的方法会根据产品是用于局部治疗还是全身治疗而有所不同。
EMA 预计,即将出台的指南将借鉴其为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的经口吸入制剂建立治疗等效性的指南。该指南于 2024 年 4 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另一篇关于吸入和鼻用产品质量的指南。4 月份的经口吸入制剂治疗等效性指南提出了一种分步方法,明确了需要满足的体外标准,以及在未满足所有体外标准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的额外药代动力学(PK)研究。
在概念文件中,EMA 表示目前唯一提及鼻用产品治疗等效性的是 4 月份关于确定吸入和鼻用产品质量的指南中的一段话。该指南指出,证明这些产品的治疗等效性“可能取决于活性物质的预期作用位点,即,局部还是全身起效。”
EMA 表示,在使用参照产品建立此类治疗等效性时,可以考虑多个体外参数,包括产品的定性和定量组成、驱动体积、液滴大小分布、小于 10 µm 的液滴质量、悬浮液的粒度分布和活性物质的形态、喷雾模式、流变特性、表面张力、密度、渗透压和缓冲容量等。
EMA 进一步指出,“并非所有这些参数都适用于所有配方,根据成品制剂的特性,可能存在其它合适的参数,更详细地讨论这些参数并设定相似的可接受标准是非常有价值的。因此,(在新指南中)仅基于体外数据的治疗等效性数据要求将得到明确。”
如果仅凭体外数据无法得出治疗等效性结论,则可能需要体内数据,除非产品经过重新配方以符合体外标准。
对于全身活性物质,证明治疗等效性的数据可能包括可比的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数据,如 2010 年 1 月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南中所述。对于局部活性物质,“目前尚未就体内研究设计和终点达成共识。”
该指南将由 EMA 的风湿病学和免疫学工作组起草,计划在 2024 年第三季度发布。
作者: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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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 - 研发(R&D):必读,需了解鼻用产品治疗等效性的研究要求。
- 注册(RA):必读,掌握注册申报时的等效性证明要求。
- 临床(Clinical):必读,指导临床试验设计和评估。
- 质量管理(QA):必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治疗等效性标准。
工作建议: - R&D:设计鼻用产品时,应考虑治疗等效性的要求,确保产品性能和安全性。
- RA:在注册申报中,应提供充分的数据证明治疗等效性,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 Clinical:在临床试验中,应评估鼻用产品与对照药的生物等效性和治疗等效性。
- QA:在产品放行前,应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治疗等效性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鼻用产品,包括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主要针对创新药和仿制药,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适用于跨国药企和Biotech公司。 要点总结: - 治疗等效性定义:明确了鼻用产品治疗等效性的定义,包括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等同性。
- 研究设计要求:强调了在临床试验中证明治疗等效性的重要性,提出了研究设计的建议。
- 药代动力学研究:规定了药代动力学研究在证明治疗等效性中的作用,要求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 药效学研究:提出了药效学研究在评估治疗等效性中的重要性,建议进行适当的药效学比较。
- 数据要求:强调了在注册申报中提供全面数据的重要性,以证明鼻用产品的治疗等效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适用岗位(必读)- 研发(R&D):负责产品开发,需确保新产品符合治疗等效性要求。
- 临床(Clinical):负责临床试验设计,确保试验能够准确反映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负责药品注册文件的准备和提交,需准确理解治疗等效性的要求。
- 质量管理(QA):负责监督整个产品开发和生产流程,确保符合EMA的治疗等效性指南。
工作建议- 研发:在产品开发阶段,重点关注产品的体外特性和体内药代动力学,确保与参照产品的治疗等效性。
- 临床:设计临床试验时,选择敏感的终点指标,以检测产品间潜在的临床差异。
- 注册:在准备注册文件时,包含所有必要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数据,以及支持治疗等效性声明的证据。
- 质量管理:确保所有产品批次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以及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治疗用的经口吸入产品(OIP),包括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适用于欧盟(EMA)监管框架下的创新药和仿制药,包括大型药企、Biotech公司、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文件要点总结- 治疗等效性(TE)的体外证明:强调了所有体外要求必须满足,才能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等效性。
- 药代动力学(PK)研究:明确了通过PK研究证明系统暴露量和肺部沉积的等效性,作为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替代标志。
- 药效学和临床研究:通常不推荐使用药效学或临床终点作为TE的证明,因为这些终点不够敏感。
- 儿童和青少年:简化了儿童和青少年的TE证明要求,接受将参照产品的年龄限制应用于许多情况。
- 使用性研究:对于新的吸入装置,需要提供使用性数据,以证明儿童能够正确使用设备。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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