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拥有或有权参考证明新联合方案治疗肿瘤疾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2)申请人向 FDA 提交申请,其中包括在新联合治疗方案中使用该药的标签,以及(3)申请提供证据支持申请人的药对联合方案的整体治疗效果的贡献。
另一问题则与第一个药申请人标签中提议引用的药物的专利和专营权保护问题相关。指南中没有直接解决这一问题。前 FDA 仿制药办公室副主任、Lachman 咨询公司资深顾问 Bob Pollock 提出,“人们可能会假设,参考权还可能包括来自第二个药申请人的声明,即,如果他们的产品具有有效的市场专营权,他们不反对第一个药申请人的产品的立即生效日期。如果专利涉及拟议药物的使用,双方之间可能会有独家许可协议,或者为了推进患者治疗,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不执行专利并将该决定通知 FDA。所以这种情况务必要与专利代理人核实做法是否合适。”